2019年11月,厦门警方通过大数据信息研判发现一名疑似劳荣枝的女子,后通过DNA比对鉴定确认了劳荣枝的身份。[50]2020年12月,江西南昌中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劳荣枝案
红星新闻《成都商报》官方账号河南开封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刘青艺、刘得见故意伤害一案
【用婚前公积金还贷,房产增值部分归谁?判决来了】台海网9月16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林彬彬 通讯员 厦法宣/文 杨希/漫画)用婚前的公积金偿还房贷,离婚时房产增值部分属于谁?近日,厦门中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例:丈夫在婚前购买了一套房产并办理了按揭贷款,双方登记结婚后,妻子提取8万元婚前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房产贷款。没想,双方后来离婚了,离婚时,因房产增值,女方拿到了45万元。
起因 男方婚前买的房,女方用婚前公积金还贷
阿坤和阿琴(均为化名)于2008年登记结婚,阿坤婚前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并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40万元。婚后,除夫妻二人共同为该房产还贷,阿琴还提取了婚前的个人住房公积金8万元,用于偿还该房产的贷款本金。
2021年,二人感情破裂,阿琴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阿坤同意离婚。经鉴定,夫妻房产中由阿琴使用个人婚前住房公积金还贷所产生的房产增值部分为37万元,双方对阿琴投入的8万元及相应增值部分37万元的归属各执己见。
近日,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展开激烈争辩。
焦点 用婚前公积金还贷,房产增值部分归谁?
阿坤主张,阿琴自愿将她的个人婚前财产投入到夫妻二人婚后的共同生活之用,应视为“自愿赠与”,她的个人婚前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婚后的共同财产,相应增值部分也应为夫妻共同财产。退一步讲,即便没有转化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阿琴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依法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阿琴却认为,这37万元是其个人婚前住房公积金8万元所产生的增值,因此,增值后全部45万元理应归其所有。
对此,法院认为,阿坤未能举证证实阿琴就该款项具有赠予的意思表示,因而该部分款项依法仍为阿琴个人所有。
阿坤还主张,即便该8万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款项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37万元因产生于婚后,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房屋的增值属于自然增值,而非夫妻婚后经营所得,阿琴使用其个人婚前财产用于偿还阿坤个人婚前房产的按揭贷款,该部分款项所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亦为自然增值,应为阿琴个人所有。
因此,法院判决认为,阿坤应就案涉房产向阿琴支付补偿款共计45万元。
判决 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官说,在夫妻离婚分割财产案件中,一方婚前购房、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情形较为普遍。但是,如本案中一方使用个人婚前财产偿还另一方婚前房产的按揭贷款的情形则较为少见。对于个人婚前财产应归该方所有,法律有明确规定,一般争议不大;而对于个人婚前资金投入所产生的房产增值部分的归属,实践中容易产生较大争议。
那么,房产增值部分应该归谁?对此,法官认为,关键是解决该增值部分的性质问题。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阿坤认为增值部分37万元产生于婚后,应归夫妻双方共有,实际上是将房产增值视为夫妻投资和经营的结果,但应当认识到,房产增值从本质上反映的是投入的资金因市场因素变化而实现的自然性增长,有别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出租房屋、买卖股票、经营生意等投入劳动、管理而实现的主动性增值。所以,房产增值是投入的资金所产生的自然增值,而非经营所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的自然增值,仍为其个人所有。
其次,在本案中,阿坤未能举证证实阿琴就其个人婚前公积金具有赠予的意思表示,故法院最终判决确定阿琴的个人婚前住房公积金款项还贷部分及相应的房产增值部分均归阿琴个人所有。(“律师说法”见图二、三)
#房产##公积金##离婚#
编辑|王贵溪 来源|海峡导报
纵火、持刀捅伤他人
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被判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蔡某原是厦门黄则和公司的员工,后因偷窃公司财物被发现被辞退。而他不思悔改,竟萌生了泄愤报复的念头。
去年1月15日凌晨3点左右,蔡某携带打火机、酒精等,来到位于同安区西柯镇的黄则和公司,翻墙进入院内,在厂房里的三处地方泼洒柴油后点火,并将储存间一只液化气瓶阀门打开后逃离现场。黄则和公司因蔡某纵火损失严重,据统计高达258万余元。
蔡某纵火后逃至厦门岛内。当日7时许,当蔡某乘坐的公交车行至蔡塘学校公交车站时,他看到路边有警察,认为警察是来抓他的。于是他在下车门处将酒精泼在自己身上,并点着了火。这时公交车下车门四周开始燃烧,车内数十名乘客看到后引发恐慌、挤踏,最终多人被烧伤,也有不少乘客逃离时受伤。后经鉴定,被害人轻伤4人、轻微伤3人,公交车受损约963元。
蔡某随后躲藏于路边公共厕所内用水果刀自残,听到敲门后冲出厕所,持刀分别捅刺其他二人头部二刀、左胸部一刀,并跑至公交车站持刀朝人群挥舞,捅伤前来协助抓捕的巡防队员,随即被制服。
▲嫌疑人被制服
最终厦门中院判定被告人蔡某犯放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典型意义
在社会效果上,本案对社会治安造成了恶劣影响。本案由厦门中院王成全院长亲自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广大群众旁听,多家媒体同步宣传报道,对被告人依法严惩并当庭宣判,既体现了司法改革的新气象,也及时回应了社会关注。
【公众号推文标注“欢迎转发”,就能随意转载吗?典型案例来了】台海网10月26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曾艺轩 通讯员 厦法/文 杨希/漫画)转载微信推文,构成侵权吗?转载文章,需要注意什么?注明“如涉及侵权,请联系删除”,就能免责吗?在日常阅读公众号文章中,我们经常能看到推文中标注有“欢迎转载”等宣传推广字样,该类型标注是否可视为授权许可转载呢。
近日,厦门中院发布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让我们来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案例 公众号转载文章,公司被告上法庭
这场官司,与转载有关。此前,A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AA网”发布了一篇文章,其中使用了B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日常生活照系列等39幅涉案摄影作品。
据悉,该文之前由B公司首次发表于其微信公众号,文末载明:“转给你身边的每一位朋友。”
B公司认为,A公司在未经许可或支付报酬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经营管理的微信公众号上使用涉案作品,侵害了该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B公司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涉案作品,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一审判决A公司赔偿B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5850元。
A公司不服,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A公司认为:“转载经过B公司同意,不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B公司起初在文章中载明欢迎转载图片,又于2019年对文章进行修改,添加‘图片未经允许不得使用’字样,系B公司恶意碰瓷,应予严惩。”
✎判决 转载侵犯著作权,应该赔偿损失
本案诉争焦点在于:A公司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针对涉案文末载有“转给你身边的每一位朋友……”字样是否应视为授权许可转载,二审法院认为:首先,从上述字句的字面含义上看,无法直接、明确地推断出B公司具有授予包括A公司在内的不确定第三人在互联网上以任意方式转载使用涉案摄影作品的意思表示,A公司也未提交获得授权的其他有效证据。其次,对他人微信公众号中作品的合法转发行为,就目前的传播方式而言,通常应局限于点对点转发、点对群转发以及在朋友圈上转发等对他人作品链接的分享。
本案中,B公司在涉案文章末尾使用前述字句,表明其有扩大涉案文章影响力的意图,希望通过他人的转发行为,使其官方微信公众号获得更多的流量关注,从而提升其公司及作品的知名度并获得商业利益。A公司将涉案文章及摄影作品置于其微信公众号供公众下载、浏览,已超出前述转发作品链接的范畴,属于著作权法规制的对涉案作品进行复制和传播的行为,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被诉侵权行为阻断了涉案作品与B公司之间的内在联系,降低了B公司微信公众号中涉案作品的转发关注量,不符合B公司的期待利益。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A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一审法院关于A公司侵犯B公司著作权的认定正确,A公司关于其不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驳回其上诉请求。
✎法官说法
转载公众号推文应注意哪些问题?
通过微信公众号进行推广和宣传属于著作权法规制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本案中,判断A公司是否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的关键在于其使用涉案作品是否获得权利人的许可。
第一,A公司具有主观的侵权故意。A公司自行编辑转载时标注作品来源印证了其明知涉案作品归属他人。作为有商业公众号运营经验的市场主体,应当对微信推文内容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或以推荐公众号、转发链接等形式进行推文分享。
第二,A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A公司未经许可,亦未支付合理报酬,擅自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使用涉案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侵犯了B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第三,A公司对涉案作品的使用不属于合理使用。涉案作品文末标明鼓励转发,不能视为B公司对不特定的公众使用涉案作品的授权,而应按正常的商业逻辑理解为B公司对其公众号及相关商业品牌的推广宣传。
此外,A公司转载时标注了作品来源信息,不能阻却对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以及对B公司微信公众号运营预期利益的减损。被诉侵权行为不仅实质性损害了著作权人的权益,也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在擅自使用的作品中作免责声明(如注明“如涉及侵权,请联系删除”字样),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不侵权抗辩同样不能成立。换汤不换药,对权利作品标题和内容做部分修改后使用,或挑选未标注“禁止转载”字样的作品进行转载,也可能引起侵权纠纷。
✎律师说法(图二)
#著作权##知识产权##厦门身边事#
编辑|王贵溪 来源|海峡导报
【以案普法】傻眼了!舅舅100多万元的房子被外甥30万元贱卖!法院这么判!
惊!呆!了!
舅舅价值100多万元的房子
竟被外甥以30万元的超低价卖了?
近日,福建省厦门中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因委托代售引发的官司,这究竟是怎么回事?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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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阿伯考虑到自己年龄大了,精力不济,而且事务繁忙,无暇顾及卖房事务,便委托自己的外甥阿华,代他出售其名下位于海沧区的房产,阿华出于亲情,接受了委托,双方签订了《委托书》并进行公证。2016年6月,阿华以3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产出售,曾阿伯事后发现,这个价格卖得太便宜了!价值100多万的房子,竟被外甥以不到三折的超低价卖了,这已经严重低于市场价了。
不过,外甥却认为自己“没错”,还说自己只是帮舅舅卖房,没有收舅舅一分钱,纯属帮忙。因房子被外甥“贱卖”,曾阿伯心里不痛快。为此,曾阿伯向法院提起诉讼,将外甥阿华告上法庭。近日,厦门中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法庭之下,双方各执一词,展开激烈争辩。
曾阿伯起诉认为,阿华未尽代理人妥善尽职义务,“贱卖”了自己的房产,需赔偿低价出售房屋所造成的损失
面对舅舅的起诉,外甥阿华答辩说,自己无偿履行代理职责,尽职妥善的在代理权限内,履行代理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
案件审理期间,法院依法对房产的价值进行评估,经估价房产,在2016年年中,也就是外甥代理卖房时,该讼争房产的评估总价,约为100余万元。
那么问题来了,曾阿伯到底能不能获得相应赔偿?阿华是否真的不存在过错,无需赔偿房屋损失呢?
法院审理后认为,阿华作为受托人,受曾阿伯委托出售房产,应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然而,阿华出售房产的价格与法院依法评估的价格相差三倍以上,未正当履行委托事务,因其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曾阿伯的损失。
因此,法院最终作出判决,支持了原告曾阿伯的诉讼请求,认为根据评估机构所作出的评估价格,被告阿华应向原告曾阿伯赔偿损失70多万元。
法官说,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明确了关于受托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其中明确指出: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来源:中国普法
#二十大时光# 【崔永辉代表:严格公正司法 深化改革创新】日前,党的二十大代表,福建省委常委、厦门市委书记崔永辉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宣讲党的二十大精神,并开展工作调研。
崔永辉先后来到厦门金融司法协同中心、厦门中院诉讼服务中心,了解金融纠纷协同化解、诉讼服务体系建设等情况,看望慰问法院干警,进行座谈交流。他充分肯定厦门法院政治建设有力、服务发展有为、司法为民有效、改革创新有方。
崔永辉要求,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与厦门实际、法院工作实际紧密结合起来,结合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致厦门经济特区建设40周年贺信重要精神,牢牢把握“七个聚焦”,在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上把握更深、理解更透、落实更到位。要坚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厦门努力率先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法治中国典范城市,彰显司法更大担当、展现司法更大作为。
崔永辉强调,党的二十大报告专门用一个章节部署“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要深刻领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坚定不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信、底气、定力。要立足人民法院的职能优势,严格公正司法,深化改革创新,加强队伍建设,努力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司法力量。(来源:人民法院报 记者:安海涛 | 摄影:黄 嵘)
厦门中院执行局工作人员介绍,此次“夜间敲门”专项执行行动,厦门两级法院把民间借贷、薪资报酬、抚养费等涉民生的小额案件作为执行重点,采取传唤拘留到院、入户搜查等方式,快速解决该批执行案件。
金台资讯人民网资讯精选官方账号2小时结案61件、涉案金额逾1690万元 厦门法院开展“夜间敲门”专项行动
【“小法官夏令营” 为孩子系好人生第一颗“法治扣子”】近日,在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等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的2021年度全国学雷锋志愿服务“四个100”先进典型宣传推选活动中,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小法官夏令营”志愿服务项目上榜“100个全国最佳志愿服务项目”。据悉,这也是全国政法单位中唯一入选该项目的单位。
为切实加强青少年的法治意识,宣传法治精神,厦门中院根据青少年的成长特点,创设“体验式”“辅导式”“启发式”法治教育平台——“小法官夏令营”志愿服务项目。据悉,该项目创立于2009年。13年来,先后有2119人次适龄青少年参加夏令营,1200余人次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该法治传播模式在福建省各地市乃至全国部分地区得到复制推广,已成为厦门青少年法治教育和公益法治宣传的一张亮丽名片。 网页链接
外甥帮舅舅卖房,反还被告上法庭。2月8日,厦门中院通报了一起这样的案例。
厦门的曾阿伯有套房屋想出售,因年事已高,无暇顾及,便委托自己的外甥华仔代他出售。
双方签订了《委托书》并进行公证。2016年6月,华仔以3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产出售。
曾阿伯知道后气的吐血,一百多万的房子被三十万贱卖,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仔赔偿损失。法院最终判华仔赔偿曾阿伯的损失七十余万元。
【有道说法】1、真心怀疑这是自己外甥吗,一百万卖三十完全,这是打“骨折”啊,拿着舅舅房子做好事吧。
2、华仔与舅舅签订了委托书,形成了法律上的委托合同关系,并且约定不取报酬,属于无偿委托合同关系。
我们通常认为受委托无偿给对方做事,属于好意帮忙,即使有损失,也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正常情况也的确如此,受委托人尽到了基本的审慎注意义务,即使造成损失,也不必负责。
但民法典929条规定了:如果受委托人在行使委托期限处理委托事物时,存在明显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由此造成损失的,负有赔偿责任。
华仔作为受托人,受曾阿伯委托出售房产,应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其出售房产的价格与法院依法评估的价格相差三倍以上,未正当履行委托事务,因其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曾阿伯的损失。应向曾阿伯赔偿损失70多万元
3、受委托行事,也得注意了,如果不注意好心办坏事,哪怕是无偿的好意,那也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对于华仔的行为你怎么看?应不应当赔偿这差价损失呢?关注@法律有道 留言评论
最高法院:参与分配的债权是否还应包括利息和保全费?
裁判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该规定,在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的普通债权应当系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包括本金和一般债务利息。
本案中,蔡明晓等部分债权人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包括本金和利息,厦门中院所作执行分配方案仅计入各债权本金,而未将一般债务利息一并计入债权数额按比例参与分配。故,该分配方案存在错误,应予撤销。
案件索引:(2021)最高法民再295号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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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办案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