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头条# 连云港最新的南北共建工业园又将开始启动了。前段时间,省内南北共建城市进行了调整,连云港的共建单位由镇江调整为无锡,由无锡与连云港结对进行帮扶共建工作。
城市共建最直接的工作就是共建工业园,与镇江共建时在灌云设立了镇江连云港工业园,主要以食品产业业主,但成效不太明显。新一轮共建已确定名称为“江阴灌云工业园”,依然选定在灌云,但招商思路是否变化暂时还没有确定。这几天无锡方面也到灌云进行考察,实质性推动应该快来了。
妻子欲离婚 男子上门将岳父殴打致死:可能涉嫌什么犯罪?
据报道:8月11日,江苏连云港灌云县,一男子带人上妻子娘家,与岳父发生冲突,致使岳父受伤抢救无效身亡。8月14日,死者女儿林巧接受采访称:她躲回娘家是想离婚,没想到丈夫带人上门,父亲还因此丢了性命。#妻子欲离婚 男子上门将岳父殴打致死#
根据受害者家监控显示:行为人等5人打开门进入院子,受害者手持锤子大喊“出去”,但没能阻止对方。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后,受害人被对方两人控制在墙角,后其将锤子扔向附近一人,对方躲开后捡起锤子,与受害者扭打在一起。受害者很快倒在地上,坐起来后又一次倒下。目前,当地警方正在调查此事。
首先,在本案中,行为人涉嫌非法侵入住宅。根据刑法,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进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无故拒不退出他人住宅的行为。后一行为方式是进入他人住宅后,经要求退出,无故拒不退出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不管行为人进入他人住宅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也就是即使合法进入他人住宅后,无故拒不退出的,仍可以成立本罪。
那么,在前述案件中,行为人等5人在进入受害人院子后,受害人手持锤子大喊“出去”,明确表示了要求行为人退出的意愿,但行为人仍不退出。那么,在本案中,行为人的行为至少符合“经要求退出,无故拒不退出”的行为要求。
其次,由于行为人等人存在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在先,所以受害者手持锤子要求行为人退出,以及在相应限度内的防卫动作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因此,首先能肯定的是,警方不能将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认定为互殴。
行为人针对正当防卫的行为显然不可再度构成正当防卫,在发生了死亡结果的情况下,与受害人扭打的行为人的殴打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是故意杀人罪。那么,在实践中,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般如何区分呢?
总体来说,在司法实践中,在认定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时,应当综合考察案件的客观事实。如果有证据表明行为人有意识地选择被害人的非要害部位下手,且行为表现得较为节制,即使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过程中声称要杀了被害人,也不能认定其构成故意杀人罪。
具体而言,一般主要考察以下因素:
1. 打击部位:行为人打击的是被害人的要害部位还是非要害部位,其对打击部位的选择是有意的,还是顺手或者是错手打中,若是有意选择要害部位进行打击,则更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2. 犯罪工具:行为人选择的犯罪工具是事先准备还是偶然所得,且该工具的杀伤力如何;若是犯罪工具为事先准备且杀伤力强,则更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3. 打击强度与行为的节制性:行为人在打击的时候的行为强度以及是否有所节制,若是在打击过程中毫无节制或者不顾后果,则更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4. 事件起因、行为动机以及有无预谋:行为人与被害人平时是否具有冤仇、案发原因是常年积怨还是偶然事件,若是素有冤仇、常年积怨,则行为人更可能具有故意杀人的故意;
5. 犯罪之后的态度与表现:在行为结束之后,行为人是否对被害人进行抢救,其对死亡结果表现出什么样的态度也能体现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若是其积极抢救,则表现其对受害人的死亡结果持反对态度,则更不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在前述案件中,行为人本欲上门要求被家暴的妻子回家,且从监控视频中似乎未见其携带凶器等犯罪工具,总体来说一开始就怀着想要将岳父杀害的故意的可能性不大。因此,相比于故意杀人罪,行为人更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另外,在本案案件事实尚不清晰的情况下,暂且不对本案进行进一步讨论。不过,在实务中,也存在虽然对受害人的殴打行为属于故意,但是殴打行为显然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强度,并且对于死亡结果的发生明显为过失的情形。
例如,在双方发生争执后,一方推搡另一方,导致另一方摔倒不幸撞到要害位置死亡的情形。此种情形下,将他人推搡一把的行为,一般不能评价为故意伤害罪的伤害行为,而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明显不存在故意,在此种情况下,则更可能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