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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务员 刑事技术(上海公务员法警)

#上海头条#常识判断(题目来自学习强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

#上海头条#常识判断(题目来自学习强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A十

B二十

C五十

D一百

出题: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公务员考试# 20220331

若登高必自卑,若涉远必自迩

图片为现时上海地铁境况

早安,上海!

加油,上海!

  【现行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1个,是不是公务员作为普通百姓不感兴趣?百姓们要的是公平、公正。打人了,犯法了,必须刑拘,要负刑事责任。其次这几个人是不是辅警能确认吗?他们手上为什么会有警械?谁发给他们的?

大佬胖胖熊

廖主任是正式在编公务员,公务员的管理和惩戒有公务员法规定,想要开除一个公务员是跟麻烦的……这次纪委公布的是内部的纪律处分,开除党籍,职务降级,廖主任的政治生命就已经结束了。尤其是调查报告中还有违反生活纪律一条,这句话记入档案,这个人基本就没有翻身的可能了。

打人的事需要由公安部门处理,挨打的那个要尽快验伤,固定证据。如果伤情在轻伤以上,或者伤情不重,但公安部门认定情节恶劣,以故意伤害罪或寻衅滋事罪报请检察院提起公诉,而且法院判其有罪,那政府才可以将其开除。至于那三个辅警,他们不是公务员,属于外聘人员,可以随时开除。他们被开除一点也不值得可怜。廖主任不是他们的直接领导,他们作为辅警,直属上级应该是派出所的领导。他们跟着廖主任出任务,属于派出所将他们派给廖主任协助执行公务。当廖主任动手打人的时候,他们应该做的就是过去劝阻拉住廖主任,而不是站在一边看戏。如果他们过去把廖主任拉开,那无论如何也不会处分到他们。可他们穿着警服,在一边看着廖主任施暴,开除就对了。#头条创作挑战赛# #我在头条搞创作第二期#

近日,香港,警方有组织罪案及三合会调查科经追查后,拘捕一名36岁钟姓女公务员,涉嫌刑事恐吓。行动中,警方检获1部电脑、1部打印机及1部手提电话。

对此,“富有同情心”的某些人不谴责暴力吗?

#媒体人周刊#

67岁了,被刑事了,看来有人真是憋疯了。

大连市民李某今年67岁,参加核酸检测插队不说,还不听劝阻,踢翻排队隔离设施,打伤两名防疫工作人员,结果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公安部门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有了刑事案底,将会影响子女参加公务员考试、征兵、银行、国企、事业单位、军校和警校等方面的政审。如果被刑事处罚,也就是判刑,甚至会影响三代人。

冲动是魔鬼啊,67岁了还给子女留下一串负面影响,估计这会儿正在“悔不当初”。

#男子和妻子吵架后醉驾自首求蹲两天##律师说法##超标电动车酒驾#

现代社会成年人的压力真的很大,很多时候崩溃往往都是在一瞬间。但一定要注意用别的方式方法去减轻压力,千万不可以身试法,因为真的试不起。

#被判处刑罚的后果# 

1.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也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3.可能影响子女的将来考警校、军校,考公务员。

 

法律知识普及

1.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员会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为饮酒后驾车;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为醉酒后驾车。只要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核定标准,就构成酒驾或醉驾条件。

2.饮酒后将车开到一旁熄火休息,因无法举证自己并未酒后开车,因此被法院认定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虽然警察没看到司机开车,但完全可以推定司机已经实施酒后驾车行为,除非有明确反证予以证实司机并未开车。

3.#超标电动车酒驾# 属危险驾驶罪。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电力驱动也属动力驱动的一种,根据《电动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主要技术性能要符合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整车质量不大于40kg的要求。实际上,现在很多电动车都是超过这个法定标准的,外观与摩托车并无二致,速度更是远远地超过了20km/h的标准,所以说酒后驾驶这种“超标”电动车的,仍会被视为酒驾,一样会受到法律的处罚。

科学知识普及

人的酒量大小取决于人体内乙醇脱氢酶和乙醛脱氢酶的多少,而不是酒量大的人血液里的酒精含量会比酒量小的人少。

周林强律师,上海交通大学法律硕士,2014年司法考试419分,致力于刑事辩护、劳动者权利保护,合同纠纷、公司经营风险防控,执行难问题的对策研究

欢迎关注,和周律一起用法律思维看热点事件,学习了解最新的法律前沿问题。[比心][比心][比心]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2021年各省投档线公布,考上这所大学,“躺着”当公务员】

“吃野味,喝茅台,不付钱,这是警察作出的事情吗?”近日,上海某饭店老板在网络上举报某派出所警察的不当行为。葛某在上海开了一家饭店,主要经营蛇类菜品。饭店开业没几个月,杨浦分局一派出所民警夏某等4人来到饭店。他们问服务员要了4盒软中华香烟,价值300块钱,后挑中了3条眼镜蛇和1条王锦蛇,价值1000多元,但并没有付钱。

次日晚,民警夏某、王某等四人着便装如期而至,并让葛某在内三人作陪。这顿饭一共消费了5688元。夏某让葛某准备三万块罚款就没事了。双方谈话不愉快,最终5688元的消费也没人埋单。2017年9月22日,葛某因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15日,并处罚金1000元。葛某上诉后,法院维持原判。葛某起诉夏某等人,要求他们支付餐费5688元。2022年8月18日,宝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驳回了葛某的起诉。

   葛某是南通人,他到上海当饭店老板,经营蛇肉,。其实经营蛇肉还是具有法律风险的,如果他不懂行就容易触犯法律。葛某认为警察到自己饭店吃饭不但不给钱,还吃拿卡要,自己经济受到损失就罢了,自己还被法院追究法律责任,非常冤屈。

首先,这个案件分为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警察到葛某饭店吃饭是否给给钱呢?警察在法庭上说,他们到葛某的饭店是为了取证,是一种侦查行为,是合法的,法院不该受理警察的侦查行为。但葛某当时却说,警察当时穿便装来的,还向自己索要罚款,这显然不是侦查活动。如果警察以个人身份到饭店吃饭,他们和饭店形成服务合同关系,他们吃饭后支付饭钱是其法定义务。警察的行为也分为公务和私人活动,警察只有在执行公务的时候,他们代表国家机关,他们才有权力。而且,警察以私人名义吃饭也不违法,只要他们买单。

其次,即使葛某购买的蛇肉不合法,或者他提供的蛇肉触犯了法律,警察完全可以正当执法,不必以吃饭名义收集证据。如果他们是执行公务,为什么要喝茅台为什么要香烟?为什么说缴纳罚款就算了呢?葛某触犯了刑法,该由法院作出审判而不是由几个警察说了算啊。葛某出售的蛇肉具有进货渠道,即使他的部分蛇肉是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也该由他所在区,即闵行公安来处理而不是杨浦公安来处理。因为刑事案件也有管辖权。

最后,一审法院认定派出所和民警的行为为侦查行为,不认可他们和葛某之间是民事关系,葛某无法收回自己的资金。警察办案期间能喝酒呢?国家不是出台规定禁止公务员铺张浪费吗?他们办理案件的同时能喝酒吗?不违反有关规定了吗?

#人大代表朱列玉再次呼吁取消醉驾罪#

#取消“酒驾入刑”可行吗?#

#2022法律视角看两会#

根据全国检察机关公布的主要办案数据,“醉驾”稳居第一大罪,数量远超第二名的盗窃罪。同时,有观点认为醉驾入刑门槛太低、惩罚强度不够高,应该提高入罪门槛。

比如,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再次呼吁取消醉驾入刑,主要理由有:每年有高达30余万人因“醉酒驾车型”危险驾驶罪被判刑,占全国刑事案件总数1/3。部分“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犯罪人尽管情节较为轻微,却要同时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且因“前科报告制度”、对家属“前科牵连影响”的存在,醉驾对犯罪人及其家属的就业自由、社会生活等造成了较为深远的影响。

那么,有关提案再次引起了争议,有不少人表示大力支持,当然也有不少人表示反对,其中不少法学专家和交警表示反对!

在参与讨论之前,我们要搞清楚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什么是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是否存在入罪标准偏低问题?

实际上,所谓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

即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具体规定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实践中,酒驾一般分为饮酒驾驶和醉酒驾驶。其中,饮酒驾驶的标准为20mg/100ml ≤ 酒精含量<80mg/100ml。而醉酒驾驶的标准则为酒精含量≥80mg/100ml。

可以看出,与交通肇事罪相比,危险驾驶罪属于抽象危险犯罪,只要行为人实施醉酒驾驶的行为,不需要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结果可以确认有罪。

第二,从对当事人的教育惩罚来看,我们知道刑事司法除了打击犯罪之外,追究对方刑事责任,主要目的在于预防再犯!尤其是,对醉驾人士追究刑事责任,涉刑案件对当事人造成深远影响!比如说,在实践中,若直系亲属有刑事犯罪记录,子女想要从事特殊职业,如警察、公务员、法官、律师等会有影响。此外,也容易导致前科人员就业困难甚至面临生存问题,极易滋生再次犯罪。

第三,从预防再犯的可能性来看。可能会有很多网友产生疑问,如果取下了危险驾驶罪是否意味着不再对酒驾甚至醉驾行为进行约束了?

事实上,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强调,取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并不意味着对酒后驾驶的不法行为不予追究。相反,在限制刑法的适用的同时,建议加大对酒驾醉驾行为的行政处罚的力度和范围。

其实,这样来看,这个建议还具有可行性,从打击醉驾惩罚体系来看,以重罚的方式来取代入刑,无论是刑罚还是重罚罚款,对于想要醉酒驾驶的司机来讲,都是需要冒很大风险的。

实际上,笔者认为,作为刑法法律规范,一方面要打击犯罪、惩罚犯罪,另一方面,也要发挥预防犯罪的作用,保障人权尤其是包括犯罪嫌疑人也是刑法应有之义。因此,危险驾驶行为入刑10年以来取得了积极成效,目前社会上初步形成了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社会氛围,对于酒驾醉驾予以严厉打击取得了积极作用。

当然对于危险驾驶罪形成的前科问题,对有关人员造成了不必要困扰,正如之前有代表委员提议,建立中国成年人版前科消灭制度很有积极意义,有必要对相关制度进行研究,今后有可能,我国刑法也应该参考国外相关规定,制定类似轻罪前科消灭条款!

#法律小课堂#

对此,您怎么看?下方评论区等候您的高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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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30秒】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再次呼吁取消醉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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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判决书,惊讶于办案民警竟然是一个年轻的(1988年)、受过高等教育(本科)的公务员。这次临时工不用背锅了。

相较而言,目前警察的权力依然很大,特别是在没有受害人/经济不发达/受害人没有法律意识等情况下。很多事情都可以在侦查阶段“消化”掉,也难怪乎人们无论是治安违反案件,还是刑事犯罪案件,都热衷于找公安机关打招呼。自然,公安局特别是派出所成为黑恶保护伞重灾区。

看判决书描述该民警强奸被盘问女性四次,相当入骨,不亚于情色桥段了。有这类癖好的人,应该免不了常看小电影。他抗辩认为:被盘问女性主动勾引;被盘问女性曾经从事过该工作。即便如此,这能成为强奸的理由吗?如果是前者,那民警正中下怀,8年警龄白干了;如果是后者,即便之前从事过该工作,卖淫嫖娼违法该处罚就处罚,涉嫌犯罪自有刑法伺候,也轮不到民警私下用刑。所以,这样的理由太过牵强。但总得找个理由……

民警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行为?这最值得深思。从民警的角度:1、喝酒(喝酒壮胆);2、去查房(合法事由);3、被盘问女性曾经从事过特殊职业。民警此时已经不是个人,代表的公安机关,代表的公权力。是不是公权力过于肆无忌惮?外加上被盘问女性曾经的角色,让民警可以更加有恃无恐。是赌她不敢反抗?还是赌自己在系统内根深蒂固、有人罩着,可以玩弄法律于股掌之间?还是喝多了?不管是哪一种,他都玩砸了,都赌输了。等待他的是4年半的有期徒刑。

4年半的刑期会不会太短?根据刑法规定,强奸罪一般是3以上10年以下,特殊情形的10年以上。在不知道卷宗具体情况,不清楚证据的情况下贸然断定刑期太短肯定不符合法律人的人设。不过,普通群众从强奸次数、民警身份等朴素的认为刑期短了,甚至认为可能有法律外的因素加持,也似乎有那么点…

这样的事件对于政法系统特别是公安队伍的形象伤害太大了。须知道,大部分干警还是兢兢业业为人民服务、保一方平安的。

#安徽合肥一民警办案途中强奸被盘问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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