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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人吃顿饭 赔偿近10万

京山人董某喊陈某吃饭喝酒,陈某喝酒以后骑摩托车回家,未料到半路出了交通事故,不治身亡。近日,董某被判令赔偿死者家属近10万元。 去年6月的一天,京山农村人董某联系兽医陈某,请他给家里阉猪。两人商量好后,陈某一大早就骑着摩托车到董某家,上午就把

  京山人董某喊陈某吃饭喝酒,陈某喝酒以后骑摩托车回家,未料到半路出了交通事故,不治身亡。近日,董某被判令赔偿死者家属近10万元。

  去年6月的一天,京山农村人董某联系兽医陈某,请他给家里阉猪。两人商量好后,陈某一大早就骑着摩托车到董某家,上午就把事情处理完了。中午,董某正好请朋友吃饭,顺便叫上陈某。把陈某的摩托车放好后,董某带着陈某来到镇上的宾馆。席上共11人,都是董某的朋友。席间,有2人没有喝酒,另外的董某等8人都与陈某举杯对饮。吃过午饭后,董某见时间不早了,于是挽留陈某留下来一起吃晚饭,但陈某还有事情需要回家处理,于是董某也没有过分挽留。董某开车带着陈某取回了摩托车。陈某驾驶摩托车回家,然而路上因操作不当,摩托车滑出路面撞到路边的山上。陈某被紧急送往医院,3天后不治身亡。

  次月,陈某的家属将当时在席的10个人告上了法庭。他们认为,这10人未尽到劝诫义务,在陈某醉酒的情况下任其自行驾车离开,致其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事后,10人也无人上门安慰死者家属,于是向10人索赔25万余元。

  近日,京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明知酒后驾车的危险性,仍放纵自己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其应负主要责任。董某作为酒宴的组织者,对酒宴的参与者有安全保障义务,其明知陈某餐后要驾车离开,却未对陈某饮酒起到相应的劝诫义务,且未有效阻止陈某的行为,或将其护送回家,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应负一定责任。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行为,法院酌定董某承担陈某家属经济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而另外9人中,两人未饮酒,其他7人虽参与饮酒,但无证据证明他们明知陈某酒后要驾车还恶意劝酒的行为,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这9人不对陈某的死负责。法院根据相应的赔偿标准,较终判定董某赔偿陈某家属近10万元。(记者汪兵洋 通讯员刘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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