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柘城公务员考试报名(河南省柘城县公务员上下班时间)

31名公职人员被处理!今年6月25日,河南商丘,因为一盘蚊香,柘城县一家武馆起火,造成18人死亡、1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153.7万元。经调查,起火建筑存在多处不合格,武馆存在包括违规集中留宿学员等问题。当地多个

31名公职人员被处理!今年6月25日,河南商丘,因为一盘蚊香,柘城县一家武馆起火,造成18人死亡、1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153.7万元。经调查,起火建筑存在多处不合格,武馆存在包括违规集中留宿学员等问题。当地多个部门存在落实法律法规不到位、执法不到位等问题。震兴武馆3名责任人被移送公诉,31名有关公职人员被处理,其中1名公职人员被移送公诉。(来源:环球网)

#河南武馆火灾18死 31名干部被处理#

谁能想到,这么大的一场火灾,竟然是因为一盘小小的蚊香引发。

这种事情,既是偶然,也是必然。

偶然的是,事故的发生是一次小小的无心之失。而必然的是,这么多的违规之处,竟然没有及早发现,及早纠正,事故的发生是早晚的事,只是大小的不同而已。事故的发生,再次敲响了警钟,对违规办学者,对负有监管职责的公务人员,都是一次生动的警示教育,可能会避免很多类似事故的发生。然而可惜的是那么多的孩子成为了牺牲品,让人痛心不已。

这次事故,武馆有3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不知道这3人是谁,但是如果放置蚊香,引发火灾者得以幸存的话,可能构成失火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而根据通报,震兴武馆在事故发生前,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检查指出的火灾隐患没有及时整改。那么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关责任人已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这个案件,显然属于后果特别严重,这些责任人要被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了吧!

不知道这些责任人有没有其他犯罪,如果有的话,就会被数罪并罚了。

而至于被移送司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那名公职人员,大概率涉嫌的是玩忽职守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这个犯罪的量刑也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如果这名公职人员是因为徇私舞弊犯下的这个犯罪,则量刑更重,要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然而,处罚的再重,也无法挽回逝去的生命,只能希望大家都能以此为戒,避免类似悲剧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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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子说法 关注我,从故事里学法律。

#商丘头条# #普法行动#

头条热榜

【青海省能源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曹大岭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日前,经中共青海省委批准,省纪委监委对省能源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曹大岭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曹大岭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和省属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理想信念缺失,政治意识、政治规矩淡漠,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落实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其在担任木里煤业集团公司董事长期间,与未取得采矿权证的青海兴青工贸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下达生产任务,并违规向该公司发放煤炭销售运输通行证,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和宴请,安排下属以考察调研为名变相公款旅游,使用超标准车辆;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长期借用管理服务对象车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受省政府委托代表政府行使木里矿区生产经营管理职权时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贪欲膨胀,将公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在工程项目承发包等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曹大岭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滥用职权犯罪、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经中共青海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青海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曹大岭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曹大岭简历

曹大岭,男,汉族,1964年11月出生,河南柘城人,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学历,1981年2月参加工作,1998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1年2月至1987年10月,水电部第四工程局工作;

1987年10月至2003年6月,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作;

2003年6月至2004年6月,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资金部经理,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2004年6月至2005年11月,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省金鼎贷款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资金管理中心、第八业务部主任;

2005年11月至2008年2月,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2008年2月至2013年11月,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中共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其间:2010年11月至2016年6月兼任省木里煤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省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3年11月至2018年9月,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2018年9月至今,省能源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青海省能源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曹大岭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讯据青海省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中共青海省委批准,青海省纪委监委对青海省能源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曹大岭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曹大岭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和省属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理想信念缺失,政治意识、政治规矩淡漠,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落实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其在担任木里煤业集团公司董事长期间,与未取得采矿权证的青海兴青工贸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下达生产任务,并违规向该公司发放煤炭销售运输通行证,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和宴请,安排下属以考察调研为名变相公款旅游,使用超标准车辆;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长期借用管理服务对象车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受省政府委托代表政府行使木里矿区生产经营管理职权时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贪欲膨胀,将公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在工程项目承发包等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曹大岭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滥用职权犯罪、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经中共青海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青海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曹大岭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曹大岭简历

曹大岭,男,汉族,1964年11月出生,河南柘城人,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学历,1981年2月参加工作,1998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1年2月至1987年10月,水电部第四工程局工作;

1987年10月至2003年6月,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作;

2003年6月至2004年6月,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资金部经理,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2004年6月至2005年11月,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青海省金鼎贷款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资金管理中心、第八业务部主任;

2005年11月至2008年2月,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2008年2月至2013年11月,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中共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其间:2010年11月至2016年6月兼任青海省木里煤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青海省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3年11月至2018年9月,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2018年9月至今,青海省能源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青海省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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