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公务员回避关系岗

我堂妹26岁,财政局事业编,身高167,身材外貌都很好,相了很多次亲,都是她看不上男方!

我堂妹26岁,财政局事业编,身高167,身材外貌都很好,相了很多次亲,都是她看不上男方!

朋友单位有几个外地的女公务员,都是在北京待了几年考进来的,都30来的,都没有对象,她们要求男方的条件让介绍人无话可说,1有眼缘(长相好,身高高,身材好),2学历高,3工作好,4家庭条件好。这样的人谁说你一个外地的?

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财政局虽说收入没有烟草局收入多,但有权,接触面广,福利好,她还没过够个人幸福生活,不想过早承担社会责任,何况不愁嫁,只是在找心仪的人。

在相亲市场女的公务员几乎都要找体制內有房的等等,要求都不是一般的高,所以遇到公务员的都不想多了解了,干脆直接回避。其实有些男孩子条件都很好的,没必要来高攀你公务员的

@恩元炎

现在啥情况都有可能。不愿找,不找,同事的儿子离婚了,刚结婚不到两年,同事说咋没动静呢?就离了。原因是,结婚前,人家就商量好了,不要孩子,而且,儿媳妇和儿子是同学,儿媳妇是公司老板的情妇,家里追结婚,就结了,说哪天不成了就离婚。哈哈哈,给同事气的要死。这儿子养的。

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编制的请回避一下,因为他们感受不到市场带来的冲击。最近大家过得好不好?

个人认为头条内的芸芸众生是最真实反应生活的,抖音里每天都有人说自己赚了好多好多钱,而头条里的人却说自己为了省下坐公交的钱步行很多路,有人开始露宿街头,作为房产从业者,这两个月明显感觉到市场带来的环境恶化,很多中介门店已经很久没有开单了,平台公司也不好受,加之自认为行业搅局者的人把房产行业说成买房即入坑,购房者即韭菜,让市场处于非常艰难的阶段。

作为国民经济唯一支柱的房地产,我们说的支柱,就像是房子的顶梁柱,如果这个顶梁柱出现问题,那房子将出现问题甚至垮掉,所以中国房地产报在前不久的一篇文章中说到,"楼市黑嘴要不得"。有人说发展经济的三驾马车,投资,消费,出口,如今我们国家的国际环境乐不乐观,出口好不好其实大家都清楚,如果房地产行业发展得不好,用什么来投资,没有投资哪里来的消费,房地产真的是动一发而牵全身。

说到这里有人开始骂,又在为中介说话,其实这种骂还是比较片面了,中介不等于房地产,中介可以萧条,可以消失,但是房地产不能倒!会出大问题!

局里计算年终奖,事业人员奖金是公务员的80%,一些事业人员发牢骚说都干着一样的活,为什么奖金要比公务员少?应该要“同工同酬”,这样才是公平的体现。

对于这个问题的争论,其实由来已久,怎么说似乎都有一些道理,但又总觉得差点什么。

目前,在县区部门,公务员和事业人员混岗情况依然比较普遍,理由是公务员编制少,需要事业人员进行辅助。

其实,一直以来,事业人员以行政辅助人员的形式存在于基层机关单位是一个非常复杂而微妙的做法。为什么说复杂,其实绝大多数行政机关,职能岗位和职数的设置都是经过编制部门反复测算的,原则上来讲是满足开展工作需要的。但是为什么又往往会自行设置一些事业性质辅助岗位呢?

当前公务员岗位主要是以公务员考试、军队转业、优秀大学生选调等方式引进。条件设置比较严格,“硬碰硬”通过难度较大,各地千军万马挤独木桥式的公考盛况屡见不鲜。

而反观事业人员入编的方式就比较灵活而多样,相对于公考,省市事业单位招考相对宽松,各类学校、街道乡镇设置有大量事业编制岗位,一些有人脉的关系户公考难以通过就会选择这类“曲线救国”的方式先进入门槛比较低的事业岗位,而后通过工作调动进入行政机关,而在很多县区单位,在行政机关工作的事业人员提拔使用几乎和公务员完全一致。但相对于天南海北的公务员,这些曲线进入行政单位的事业人员往往都是本地人,且存在一定关系背景。于是在后期提拔使用时,就会出现事业人员“弯道超车”的普遍性现象,这也成为基层单位在选人用人上不可回避的现状。

至于说待遇问题,以小吏所在地区为例,机关事业人员工资相对于公务员略低,但加上绩效工资以后则和同年限公务员基本一致,年终奖虽然略低于公务员,但是远高于同为事业人员的教师(去年约是老师2.5倍)。

@一贱小吏 认为,机关事业人员的待遇已经足够高,本来行政单位就不应该出现这种混岗使用的情况,如果因为工作需要确有必要增加人手,完全可以通过编制部门增加岗位编制,而后通过公务员招录进入体制,以保证在选拔途径上的公平公正。

从目前来看,这种条件差异严重的进入方式导致了一些越来越突出的问题,比如经常有教师调入政府机关工作,而正常来讲普通教师想要报名选调机关,连学校这一关都通不过。

基层部门选人用人是体制的根基,如果任凭各种“后门”大开,必然会产生非常严重的后果。

关注@一贱小吏 ,让你更懂体制。

#职场微头条# #职场达人说# #职场达人炼成记#

湖南街道办主任上门打人事件的处理结果,出来了。

不是大快人心,简直就是高举轻落。

开除党籍、政务撤职,行政降级,并且向被打者赔礼道歉。

这个处理结果,合法吗?

不合法,三点理由:

首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情况,应当处以10到15天的拘留,并处500到1000元的罚款:然而官方通报中没有这个处理措施。

其次,根据《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被开除党籍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而当地的通报中,打人者被开除了党籍,但不仅没有开除公职,甚至还是保留了管理岗位。

第三,鉴于本案被处理对象为当地公务员,判断自己人的对错,难免护短,为此,法律建立了回避制度,自己人的对错,交给其他机构判断,才更有公信力。但当地政府并未采取回避措施,并且处理决定与前述二个法律不符,这就难免落人口实,有偏袒的嫌疑。

说完了法,再说理。就算打人者没有公务员身份,单就闯入他人住宅,当着2岁小孩的面,殴打其父亲,这一行为就已经十分恶劣。也足以见这个主任的蛮横。如果没有摄像头,后果难以想象。

对了,惯例加入了,开除几个临时工、劳务派遣人员的说法。惯例加入了,已道歉的说法。道歉有什么用,道歉管用,法律责任何用?损害赔偿何用?行政处罚何用?刑事处罚何用?以及,是否又是一次新的施压?不得而知。

这样处理结果,您认同呢?

关注杨蕤律师,识别商业风险。

#农民老了,退休工资能不能和退休工人平等#

这个问题我已从不同角度回答两次了,后来又见提问觉得题主一而再再而三的提出本心知肚明的问题,有“项庄舞剑、意在沛公”之“意”,大有“煽动”之嫌!故迴避不答。今为安定农民之心绪计,我在重复一自己的观点。

“退休”,现阶段只有固定工作、固定工资却所在单位和本人每年都上缴养老保险金,到了规定年令才能退休;农民不具备上述条件所以农民不存在退休一说。

过去退休人员都在原单位领取退休费。现领取退休费的渠道以合一统为政府的社会养老保险局负责收缴和发放,统称为“养老金”。

国家规定凡2009年底前满60周岁的农民不论年令多大,一律按缴纳15年养老保险金对待。初每月领取50元现100元可能更高的养老金。2010年以后农民与城乡居民一样每年都需缴养老保险费待60岁以后方可享受养老金。不交养老保险费的就没有养老金。

养老金的来源除一部分来至享受者原来所缴的保险费,主要部分还是来至国家财政拨款。所以,养老金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

我们现在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民经济和综合国力还不雄厚,养老金尚不能完全由国家财政负担。也就是说,现阶段不论是农民还是工人或是公务员领取养老金多少仍然取决于所交养老保险费和所交年限的多少。多交多领、少交少领、不交不领的政策仍在继续执行。

农民老了能够与工人及其它人老了一样享受同等的养老金的愿望肯定能在未来的某一年实现。

我有个大胆的想法,把物业公司取缔了,把社区物业服务纳入政府统一管理,招录公务员物业岗位,这样既增加了大学生就业机会,又能规范物业管理,还能增加业主满意度。

现在各地不断爆出物业乱收费、收费高、懒政乱象,而且这种现状由来已久。也不知是谁发明了物业公司这个事。感觉物业公司简直是捞了个金饭碗,吃定业主几辈子。只要房子在,买房人就得源源不断地得按月给物业缴费。但是说起服务,就不敢恭维了。现在明显的物业懒政问题突出。出现问题推诿、回避。

都说现在大学生就业难,考公务员岗位紧缺,竞争大,何不取消物业公司,把小区物业服务统一纳入政府管理,把物业服务岗位特别是有高层次专业需求的岗位纳入公务员招录范畴呢?政府统一进行业务和人事管理,提效增质,一举两得,难道不好吗?

不知有没有人和我有同样的想法?

(接上一条)

根据《教师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教师与学校属于实行聘任制的平等的人事关系,教师不是教育局内部的工作人员,也不是教育局主管的公务员法调整的公务员,教师就是教育主管机关和人事主管机关共同管理的一个社会职业。当教师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其所在学校进行的教师职称评定不公问题时,教育行政主管机关的查处行为,属于行政法上的外部行政监督行为,不是教育行政机关对内部工作人员的人事事项的处理,不是内部监督。相对于学校,教师属于内部管理的对象,相对于教育主管机关,教师就属于外部的普通行政相对人,即使教师不服学校关于教师职称评定结果的纠纷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案件受案范围,那也并不意味着教师要求教育主管机关对评定不公的查处也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教师法》第三十九条用了“申诉”一词,并未规定对申诉后不履行监管职责的不作为行为的救济途径,而且还规定,不仅是教师对教育局不履行职责有权申诉,对其他政府机关不履行职责也有权申诉,难道教师对其他所有政府机关的不履行职责的不作为行为都无权提起行政诉讼吗?这显然是不可能的。结合本条款上下文也可以得出结论,教师对于包括教育局在内的所有政府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的不作为行为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可见,原裁定认定原被告诉争属于“内部事项”驳回起诉的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原一、二审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敬请贵院指令再审。

(三)一审及二审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焦作市山阳区法院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焦作市山阳区法院裁定适用了《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以及《最高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该条规定是“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是受理的规定,非不受理的规定,既然适用了该法条,山阳区法院为何不受理呢?究其内在原因,山阳区法院实在找不到直接驳回起诉的法条,搜罗了一条当事人义务性法条予以搪塞。一审驳回起诉的法条规定在《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山阳区法院特别想适用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但是山阳区法院又无法在裁定书上写这一条,因为老师不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无论一审及二审法院怎么反复陈述“人事管理”、“内部管理”、“内部监督”,都无法绕开驳回起诉于法无据的尴尬,属于法院受理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司法局之间的奖惩、工资诉争也可用“人事管理”、“内部管理”、“内部监督”这些词藻,但没有法律将这些关系纠纷排除在法院受理裁判之外。

焦作市中院的维持裁定没有引用驳回原因的法条,仅称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显然错误。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原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原焦作市山阳区法院的一审裁定、焦作中院的二审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敬请贵院指令再审。

(四)原一审及二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影响了公正审判。

(一)、违反回避制度,影响公正审判一审违反回避制度。

一审裁定称“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而当事人并没有被告知审判决委员会委员名单,也没有被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权利,符合行诉讼法规定“违反回避制度”程序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法发〔2009〕58号)第二项“庭审公开”中规定:“独任审判员、合议庭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情况应当公开,当事人依法有权申请回避。”根据该规定,由审委会决案的,审委会委员应当公开,并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一审没有公开并告知当事人,符合发回重审的规定。

二审法院违反回避制度。二审庭审中,申请人申请回避被主审法官当庭驳回,并告知申请人不能提起复议,此事属于可以提出再审申请的事项。鉴于庭审前及庭审阶段的合议庭多次不规范及不合法行为限制了申请人的诉讼权利及被平等对待的权利,申请人认为合议庭不能公正审理该案,无法排除被申请人与合议庭成员之间是否具有利害关系,故而提出申请合议庭全体成员回避,但该回避申请被主审法官当庭驳回,并告知申请人不能提起复议。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明显不属于法定回避事由的申请,法庭可以依法当庭驳回。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揭开公务员面试的神秘面纱!

公考面试,在不少应届生眼里,就如同一位戴着面纱的姑娘,一直给人一种非常神秘的感觉。甚至直到今日,网络上仍然充斥着“公考面试水非常深,没有关系的人是考不上的”这种毫无营养的话语。感觉说这话的人有点像1757年时的大清国,自己一声令下搞了个闭关锁国政策,从此,外面精彩的世界与自己无关,只用自己那单纯的小脑袋思考问题。自己不懂也就罢了,还到处发表言论,试图拉低他人智商,可谓用心险恶。其实,当前的公考,已经非常的规范了。笔试的阅卷跟高考阅卷类似,上机阅卷,完全封闭式管理,考生的姓名及考号等信息全部隐藏,主观题都会有一套规范的评审机制;而面试更是注重凸显公平,以省公务员面试为例,考官各个都是经过组织人事部们官方认证,有统一培训并持证上岗的领导干部,组织进行统筹安排的时候,绝大多数都会考虑本地回避,搞异地抽调考官,这就有效防止了本地官员权利寻租。但异地抽调还远远不够,更丧心病狂的是抽调过来的这一大帮考官临近考试前才能以抽签的方式确定面试考场,而公考面试考场多了去了,这也就是说,纵使你关系够硬,认识几个考官,但他们同时跟你分在一个考场的概率都微乎其微。而且,即使侥幸有一个你认识的考官跟你分在一个考场,抱歉,那也没啥用,因为评分机制是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进行平均统计的。看到这里,我想明眼人应该能明白,在公考面试这战场上,动歪心思的人基本没有市场,而真正可以改变你命运的,就只能靠你自己。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 https://tj.jiuquan.cc/a-2341545/
1
上一篇肥城公务员考试岗位(肥城市公务员考试成绩)
下一篇 有胃溃疡公务员面试

为您推荐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QQ交谈

邮箱: alzn66@foxmail.com

关注微信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