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天谢地,因为持续时间很短的猥亵,免予刑事处罚,保留了公职。”河南信阳,财政局领导强制猥亵女下属,女下属报案,财政局领导以强制猥亵罪被提起公诉,但法院认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这位财政局领导保住了公职,不幸中的万幸。
女下属戴某自述,自己是财政局窗口工作人员,男领导郑某是财政局总会计师。案发当日,郑某将自己反锁在财政局一会议室中,通过扯马尾辫、强行搂抱、摸胸部腰部等隐私部位进行猥亵。戴某因为此事精神抑郁,需要依靠药物才可以睡着。
戴某于是报案,郑某因为强制猥亵罪被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认为,郑某确实是犯了强制猥亵罪,但是持续时间短,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检察院认为轻了,抗诉;郑某认为重了,自己无罪,上诉。
二审法院审查认为:郑某和戴某虽然是上下级关系,但是生活中经常有互动和沟通,而且会发生活照。两人多次在深夜11点后微信聊天。郑某在过年的时候发过暧昧微信红包5.20元,并且备注为“爱你”。
事发的经过为:郑某隔着衣服对戴某进行搂抱、摸胸,两人衣服完好,郑某没有辱骂和用暴力的手段实施强制猥亵,而且只有70秒的持续时间,戴某呵斥后郑某及时停止。
二审法院认为郑某确实是强制猥亵了,但是犯罪情节轻微,对郑某免予刑事处罚。
最终,二审法院既没有采纳检方认为轻判了的抗诉意见,也没有采信上诉人郑某无罪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认为郑某有罪,但是不给予刑事处罚。
郑某是财政局领导,是公职人员,我们大家都知道,公职人员违法犯罪的,被给予刑事处罚是要被开除的。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7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根据《公务员法》第26条第(一)项规定:“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也就是说已经是公职人员的被判了刑,要被开除,不能再是公职人员。还不是公职人员的受过刑事处罚,以后都没有机会成为公职人员。
本案中,郑某已经是公职人员,郑某确实是犯罪了,可是法院却没有给予郑某刑事处罚,认为郑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
处罚。那么这种情况又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也就是说郑某犯罪了但免予刑事处罚,郑某可以保留公职。郑某只需要对戴某进行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
郑某虽然逃过了国法的惩处,但是党纪要严于国法。女下属在看到郑某被免予刑事处罚后,就向单位和纪委实名举报,就是希望郑某受到党纪的严厉惩处。
根据《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54条第二项规定,“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根据《纪律处分条例》第31条、32条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郑某是财政局的党组成员,是总会计师,是领导成员。现在郑某犯罪了,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虽然免予刑事处罚保留了公职,但是领导职务会被免去,但是党内职务也会撤销。也就是说郑某不会是党组成员了,也不会是总会计师了。
郑某很有可能只是作为一名普通的公务员上班领工资了,以前做领导的相关待遇也会调整降低。
那么郑某的工资在这期间以后会有什么样的变化呢?
根据《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郑某在二审判决前,会停发郑某的工资待遇,按郑某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
郑某在二审法院判决后,郑某有罪但免予刑事处罚,然后很有可能会免职,郑某很有可能会从副科变成一般的科员,那么工资就按科员的待遇发,重新计算工作年限。
郑某算是幸运的,毕竟被保留了公职,尽管在女下属戴某的实名举报下,很有可能被一撸到底,但还算是有一份工作。
所以,作为公职人员一定要遵纪守法,严于律己,遵守社会的公序良俗。
对此你怎么看?郑某的行为你如何定性?
人事档案,是本人过去的重要经历的记录。
但是里面到底记录的是什么,是否真实,本人并不知道,因为本人是不能看自己的档案的。
只有在要使用档案时,审查的人说档案有问题时,自己才知道。
审查的说不行,你也没办法,说要你去补充材料,你就得去开证明找材料。
信阳的李进来就因为自己的档案问题而造成了一些麻烦。
他在办办理退休手续时,因为别人说档案里有一张逮捕证,当时花了七千元才办下来退休手续。
在2019年,因为有三个月的退休金被扣,在找有关部门反映问题时,又来求证档案里逮捕证的事。
现在的负责人把档案里的证明拍照发给他看了。
那是一张1983年李进来因抢劫而免于刑事处罚的证明。李进来说自己当时是返城知青,在工厂上班,工作勤勤恳恳从没有犯过事。
为这事找过相关部门和领导,七千元钱退还了,但逮捕证的事一直没有说法。
他想到2007年自己儿子报名参军,身体合格但过不了政审,当时不知道原因,现在想来就是这个问题了。
找到当地派出所核查,派出所核查后出具调查报告,认定李进来没有犯罪记录。现在时间长了,人事变更,怎样造成的也无法查清。
现在使用档案的机会少了,但是,你要是有编制,或者准备进入编制,那一定要注意自己的档案,还包括直系亲属的档案,就象李进来的儿子当兵不能过政审。
为保证自己的档案严谨,在入学、入党、入职、职称评审、提干填表时,要注意时间和经历的连续性,有机会调档案的时候,让别人可以审一审,看看有没有疏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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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着衣服搂抱猥亵、持续时间短,就不构成犯罪?”,河南信阳,某局郑姓领导多次骚扰漂亮职工小玉,小玉只能忍气吞声躲着走。去年8月10日,郑某将小玉反锁在某会议室,强行搂抱、上下其手,持续70秒左右。小玉反抗呵斥后,郑某停止。小玉将该事告诉家人后报警。
后检方以强制猥亵罪对郑某提起公诉,万万没想到,法院却判决郑某免于刑事处罚。检方以郑某归案后拒不供述、应当刑事处罚,提出抗诉。但信阳中院近日维持原判,理由更是荒唐不已。法院认为“郑某隔着衣服对小玉搂抱、摸胸,二人衣裳始终完好整齐,且持续时间仅有70多秒,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小玉因为此事精神抑郁,无法接受二审判决,实名举报,有关部门已介入调查。目前,当地纪监委通报,郑某被撤职、由三级主任科员降为一级科员。
这样的判决,荒唐吗?有信服力吗?如果不是局领导,又会怎么判呢?
根据《刑法》237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具体到本案,郑某的行为,无疑已经构成强制猥亵罪。郑某作为局领导,利用职权和权威,多次骚扰小玉,并肆无忌惮地在会议室内强制猥亵小玉。
判断是否构成强制猥亵,很重要的一点是是否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致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而实施猥亵。郑某作为领导,本身就可以以职权威胁小玉,此外,将小玉反锁在会议室内,在一个封闭的空间内,显然小玉因为惧怕郑某的淫威,不敢反抗。构成强制猥亵罪。
从社会效果来看,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且给小玉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案发后,郑某拒不认罪、毫无悔罪表现,显然判决免于刑事处罚,总有那么股相护的味道。试问,如果经办法官自己的妻子遭受这种伤害,他也会这么判决吗?
根据《刑法》第37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这样的公职人员犯罪,而且拒不认罪,这都属于犯罪情节轻微,那法官是不是对情节轻微的理解有问题呢?
而有关部门对郑某的行政处分,也是让人无法接受。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的任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5条,以殴打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最后,德不配位,必有殃灾。才不堪任,必遭其累。有关部门也应当给出公证处罚,让被害人满意,让公众信服。
对此,您认为郑某该如何判罚和处罚呢?欢迎评论!#信阳头条# #官方回应女子举报县财政局领导猥亵# 头条热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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亏我叫你一声二叔,你却带我媳妇去开房!河南信阳小伙宾馆外抓奸,男主竟是自己的二叔!
近日,河南信阳一宾馆外,发生了这样一幕:一名身穿牛仔外套的年轻女子,大庭广众下,跪在一名黑衣中年女人和白衣年轻男子面前,似乎正在遭受二人的疯狂辱骂,跪地女子哭的很伤心,但自始至终都没有反抗,任凭打骂……
跪地女子旁边还站着一个中年男人,只见刚刚还辱骂女子的白衣男子,转头开始推搡中年男人,同时嘴里喊着:“大家都来看,这就是我叔干的人事!”
中年男人也没有还手,自始至终面无表情的样子!
了解完事情原委,确实是让人大跌眼镜!
原来跪地女子是侄媳妇,面前是他的老公和二婶,她与二叔在宾馆开房被抓了个现行,这才无奈跪在地上求情。
出轨已经是大错一件,竟然还是跟自己的二叔,简直是错上加错,怪不得二婶和侄子如此气愤!
东窗事发了,悔恨求饶有何用,二人年纪相差如此之大,还是亲戚关系,到底是二叔利益诱惑,还是产生了“真爱”?无论因为什么,都是错误,都要承受道德的审判,全然不顾及老公及双方家庭,这下闹到网上,实属丢人!
再看看二叔,全程身体扳直,手插口袋,好像事情与他无关,也许是知道自己没理,无话可说,也可能是公开场合不想引起进一步冲突,毕竟是丢人的事情,不过,能对自己的侄媳妇下手,可见其道德是多么低下!
只想说一句:太难堪了!该离婚离婚,该断绝关系就断绝,成年人就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
现如今,随着网络社交的发达,出轨越来越容易,只要有这种坏心思就不怕没有途径,但是在家庭、孩子、亲情、道德面前,一时的男欢女爱真的那么重要吗?我想每个人心里都有自己的答案!
#我要上 头条# #我要上微头条# #信阳头条#
FMVP事件,海报事件,哪件事做的像人事?辽宁男蓝这格局太无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