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通讯员王宇婷)钟祥人张某因公负伤在家,与厂方谈判索要补偿未果,便以放火意图威胁,较终触犯法律,在钟祥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下,以放火罪向法院提起公讼。
2011年9月,被告人张某在钟祥市某烟花爆竹厂上班期间,由于他人操作失误,烟花厂发生爆炸事故,张某身体烧伤面积达95%Ⅱ°~Ⅲ°烧伤,属于工伤范畴,理应获得赔偿。在多次与工厂交涉无果之后,张某决定以放火为威胁进行索赔。
2014年12月4日,张某携带用油壶盛装的10.76升汽油、打火机及引火布条,拆开烟花厂的院墙,来到15号烟花爆竹成品储存仓库2号门外,然后拧开了油壶盖子,将油壶放在的库门口。随后,张某分别打电话给烟花厂负责人小李(化名)、小刘(化名),要求对方马上过来面谈赔偿事宜。晚上7点以后,被告人张某看见小李、小刘连同小杨(化名)朝2号仓库走来,立马将油壶踢翻,同时拿出打火机准备点火,小李快步向前打掉张某的打火机,紧随其后的小刘和小杨一起扭住张某的胳膊,将其制服后送至当地派出所。
检察官认为,被告人张某以放火作为威胁索要赔偿,其行为已经构成放火罪,但由于其实施放火行为被及时发现阻止,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属于放火未遂,事后,张某主动认罪,并积极取得厂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2015年4月14日,经钟祥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张某以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