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临近年末,男子涂某没有挣到钱,便跟岳父合计到外省找店铺做生意。岳父同意后,两人从江西老家来到武汉,不料没几天,两人就被当地警方双双行政拘留,弄得涂某是叫苦不迭!
原来,两人来到武汉之后便分别找店铺做生意,但找了许久,都没有进展。正当涂某踌躇之际,岳父带回了一袋招嫖小卡片,让涂某跟着自己去散发。
不知道是不敢忤逆岳父的指示,还是涂某自己也想弄点钱花花,涂某就这样同意了。万万没想到,刚刚散发完仅一天,民警就找上了门,立即将两人带回去调查。
其实,拿到卡片的时候,涂某也曾疑惑岳父怎么这么快就弄到了这个“生计”。后来在派出所才知道,岳父去年因为散发小卡片被行政拘留过。想到此处,涂某又悔又气,恨不得时光倒流,好让自己重回正途。
目前,两人均被当地警方行政拘留。
【@蜗牛说法】
1.其实,涂某的心理路程非常值得大家去了解和思考。他生气,是因为岳父把自己拖下了水。他悔恨,是因为自己当初没有坚持自我和独立思考的能力。
我觉得,收到岳父的提议后,涂某肯定是知道散发招嫖小卡片是违法行为。但是他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并没有坚持自己的判断,而是选择随波逐流。这其实是很多违法犯罪行为人事后悔悟的结果。
但是,我觉得,既然有这样的结果,何不当初就坚持自己的看法,避免自己陷入违法犯罪的法律风险之中。孰轻孰重,岂不是一目了然!
2.那本案中,涂某及其岳父的行为如何评价?
可能有网友觉得,涂某及其岳父的行为属于拉客招嫖。其实不是,因为拉客招嫖的主体一般是指直接提供不法服务的人员。涂某及其岳父的行为属于介绍卖淫。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裁量指导意见》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一)介绍一人次卖淫,且尚未发生性行为的;(二)介绍一人次以手淫等方式卖淫的;(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具体到本案中,涂某及其岳父是因为散发招嫖小卡片而被抓获,明显不属于前述情形之一。所以,他们两人应该在10日以上15日以下被行政拘留。
3.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涂某的岳父执行行政拘留之后不思悔改,在1年内仍然继续散发,那他就涉嫌介绍卖淫罪了。
司法解释规定,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三)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四)一年内曾因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介绍卖淫行为的;(五)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所以,根据前述规定,涂某的岳父前一次因为散发招嫖小卡片被行政拘留距这次应该已经超过了1年,不然他早就被当地警方刑事拘留,而非行政拘留了。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欢迎评论,感谢关注@蜗牛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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