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公务员考试中文试题(中公公务员考试题库)

曾经他是一个脾气很好的人,直到他考完了行测 常识:当我是行走的百科全书吗[汗]

曾经他是一个脾气很好的人,直到他考完了行测

常识:当我是行走的百科全书吗[汗]

言语:查汉语词典也不能全对吧[快哭了]

数量:全选C我TMD只对了三个[擦汗]

判断:如果没有图推勉强算正常[泪奔]

资料:有计算器为什么就不能用[发怒]

行测到底是想考啥,国家到底需要什么样的人[吐血]#公务员省考#

公务员考试建议考

硬笔书法,否则不称职

这个建议好。汉字、汉语是文化之根,写好汉字,学好语文太重要了。

你连汉字都写不好,你还大当什么公务员?

对此,大家怎么看?

有一个古汉语专业的大学生小王,考进了某县级机关成了公务员。他受古汉语表达常常省略成分和成分前置的影响颇深。说话常常颠三倒四,让人受不了。不过,他却深得领导器重,被委以重任,做了单位的办公室主任​。除了上传下达,起草材料,还负责公务接待工作。

一日,小王和单位领导班子在某酒店聚餐,大家喝酒吃肉,谈笑风生,热闹异常。酒过三巡,小王电话震动了,因为包间吵闹他就到门外去接电话了。大家以为他去卫生间了,继续喝酒吃肉逗笑取乐。突然,门开了,小王对在座的说:“shen上的来了,shen上的来了!”大家一听,小王去了趟卫生间怎么来例假了?他可是个小伙子呀!!捧腹大笑!小王看见大家笑,也明白了。忙解释“不是身上的来了,是省上的来了。”大家更乐了,一个个笑得前仰后合,捶胸顿足。因为当地人说话发音分不清前鼻音与后鼻音。小王着急,举起手机说:省上李主任回乡探亲了,刚才打电话说也想和大家聚聚。大家这才明白是怎么回事了。

中国诗人圈

科普:闲谈文学艺术类职称等级

听到某人自我介绍,或介绍某人是“国家一作家”,“国家一级书法家”,“国家一级演员”,“国家一级诗人”时,你吓到了吗?

现在我们经常在文章作者个人介绍,会见介绍某人时,常常冠以国家一级xx,国家二级xx等等,比如国家一级演员,国家一级书法家,国家一级作家,国家一级诗人,其实按照国家文件规定,根本没有什么国家一级xx。

这里科普一下,免得以讹传讹、圈外人被忽悠。 艺术系列高级职称分为正高和副高,正高有一级演员、编剧、导演、作曲、编导(舞剧、影视)、一级美术师(含书法、绘画、篆刻、舞美设计、服装设计等)。 艺术高级职称由各省文化主管部门(如文化厅)评定,由各省人事厅公示核准。由于不是国家文化部评审,所以,没有所谓国家一级之“国家”冠名。冠以“国家”二字是媒体编造的。

我们经常看到介绍某某为国家一级书法家,其实,根本没有国家一级书法家这个职称。如上所讲,书法、绘画涵盖在美术师总称之中 ,因此,真正被评为一级的书法家在介绍自己的简历中只填写正高、一级美术师(书法)。我们见到那些自称国家一级书法家、美术师的,都是山寨版。

再比如作家。作家的职称由省级作协组织评定的,诗人和作家一词是职业名词,就如铁匠、木匠,没有什么高雅不高雅之分。现在社会上说的所谓诗人,就是写诗歌的,作家就是写小说和散文的。他们的职称统称文“文学创作某级”,如“文学创作的一级”、二级等,根本没有什么国家一级作家,国家一级诗人。

现在还有许多达不到“文学创作一级的”作家,诗人们,干脆冠名“著名”作家,“著名”诗人,“著名”画家、演员,书法家之类,至于有多著名,鬼知道,呵呵!

还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对于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一种生活补助,是待遇,根本不是什么头衔,和职称。

另外,有些民间网站也自评的有签约作家诗人或认证的几星诗人,作家类。

此外,还有冠名的是山寨协会的作协或诗会会员。如国家民政部曝光的非法“山寨版”文学类社团组织,就有以下这些:

世界汉诗学会

世界汉语文学作家协会

世界文学艺术家联合会

世界文学艺术家协会

中国青年作家协会

中国文学联合协会

中华作家协会

中国微篇小说作家协会

中国闪小说学会

中国校园散文诗学会

华夏作家协会

中国诗词协会

中国诗人协会

世界汉诗协会

中国散文家协会

中国当代青少年作家协会

中国互联网文学联盟

中国老年作家协会

中国散文诗作家协会

华文作家协会

国际作家协会

中国少年作家学会

中国少年作家协会

中国青年作家协会

中国青年诗人协会

(2016年部分名单)

《早读》法院对案件知错不改的裁判行为与渎职行为的关系

什么是渎职?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 : “渎 : 轻蔑,不重视,不敬。渎职 : 不尽职,在执行任务活动中严重过失。”什么是渎职罪呢?著名法学家付英、王丰在其编写的《国家司法考试同步经典题解——刑法》(2004版)是这样解释的,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害国家管理活动,致使公共财产或国家与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在大法官祝茗山主编的《中国刑法教程》中,则把它表述为 :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危害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责活动,情节严重或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除此外,还有更多的法学家有不同的表述,但内容上是基本一致的。

渎职行为主要有两大类,一是滥用职权或者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二是利用职权、徇私舞弊。一些法院对经过二审或监督程序发现有错误的裁判却不愿改判纠正的行为,是不是属于渎职呢?我们试着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

首先,渎职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当然包括法院的法官在内。

其次,从主观故意看,渎职罪有故意和过失两方面,从上面所述的原因可以看得出法院明知道判决有错误也不愿改判,是较为明显的故意。当然也有个别原因是过失造成的,如审判委员会讨论时对主办人的汇报过于自信,对一些可能会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疏忽大意,不认真核实、不提出异议,不予以采信等等主观原因都有可能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再次,从客观方面看,法院对案件判决经过二审或法律监督程序查知有错后,对错案是否纠正,他们所采取的行为方式可以表现为 : 作为和不作为两种。他们可以对错案以积极的态度,为了本单位利益,不正当行使职权,不考虑应当考虑的因素(如错案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考虑了不应当考虑的因素(如裁判准确率、年度业绩考核问题),强令定案,作出维持原错误判决的行为;他们也可能以消极的态度,放弃履行职责,以所谓的“中庸之道”弃权,或以尊重合议庭意见为由,听之任之作出维持原错误判决、裁定的行为。无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他们对错案不履行职责而进行纠正的最终表现要么是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要么是玩忽职守,都符合渎职行为的客观特征。此外,还要看行为的情节或判决不公造成的后果是否严重才能确定是否构成渎职罪。一些法官对通过二审或法律监督程序,查明了案件的裁判确实有错后仍不依法履行职责,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就有可能会构成渎职罪了。因此对案件知错不改的裁判行为与渎职行为是有密切关联的,相关责任应以渎职行为论处。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 https://tj.jiuquan.cc/a-2339635/
1
上一篇烟台报考公务员电话(烟台公务员报考时间)
下一篇 封面新闻:警方通报孩子在家门前遭碾压死亡

为您推荐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QQ交谈

邮箱: alzn66@foxmail.com

关注微信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