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惠州惠城区法院开庭,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下午5点开庭,开了三个小时,到晚上8点才结束[笑哭]
原告律师说他昨天做核酸,发现自己阳了,申请线上开庭[捂脸],而我作为被告律师到现场开庭。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袁小东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袁小东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经惠州市纪委监委指定管辖,目前正接受博罗县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袁小东简历
袁小东,男,1970年6月出生,汉族,广东河源人,在职本科学历,1988年12月参加工作,1993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2004年7月起任博罗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2007年8月起任博罗县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2016年8月起任博罗县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一级法官;
2017年6月起任博罗县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四级高级法官;
2020年12月起任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
2021年3月至今任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四级高级法官。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张景文以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提起公诉
近日,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贪污罪、受贿罪对原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芦州派出所(三级警长)张景文向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来源 :12309中国检察网
广东检察机关依法对吴毅青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日前,广东省揭阳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吴毅青(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吴毅青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5年至2019年,被告人吴毅青利用担任揭阳市揭东区委书记、揭阳市副市长、普宁市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个代表“正义”审判别人的人,恐怕会被正义审判了。
11月11日消息,经广东省委批准,广东省纪委监委对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陈斯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陈斯,1967年10月出生,广东兴宁人,在职研究生学历,1989年8月参加工作,1999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调查:
2022年8月,陈斯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广东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陈斯也曾是代表“正义”审判别人的人:
他曾历任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惠州市政协党组成员,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级高级法官。
看看这个人在代表“正义”的背后都干了些什么恶事:
经纪委调查发现,一是,陈斯对党不忠诚,在被调查期间不积极配合组织,并与他人串供,对抗组织审查。二是,违规收受礼金,违规借用管理服务对象钱款。
三是,生活作风败坏,是个好色之徒。用权某色,搞钱色交易。
四是,公器私用,违规干预插手司法活动。
五是,执法犯法、靠案吃案,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案件处理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下场可悲:
陈斯严重违反党的多项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还是一个不识时务的家伙,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知收敛,不知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根据相关规定陈斯已被“双开”。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总结:
一个知法犯法,靠案吃案,收受贿赂,大肆敛财,色心色胆极大的人,他代表不了正义,只会被正义所审判。让陈斯接下来在监狱接受改造,重新做人吧。
#权威发布#广东检察机关依法对林洪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日前,广东省惠州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林洪(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林洪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6年至2021年,被告人林洪利用担任惠州市龙门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惠州市龙门县委书记,惠州市惠东县委书记,惠州市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高检网
#最高检权威发布#【广东检察机关依法对吴毅青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日前,广东省揭阳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吴毅青(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吴毅青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5年至2019年,被告人吴毅青利用担任揭阳市揭东区委书记、揭阳市副市长、普宁市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大搞权色、钱色交易,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陈斯被查!
11月11日,广东省纪委监委官方微信公众号“南粤清风”发布权威消息,惠州中院原院长陈斯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值得大家注意的是,陈斯院长曾多次倡导广大干警要学会正确对待自己的人生,不要有太多的欲望和执念,培养高层次精神追求,多运动修炼健康精神体魄。结果自己说一套做一套,还追求低级趣味,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
通报中指出,身为中院领导的陈斯被批完全丧失理想信念,严重背弃初心使命,对党极端不忠诚、不老实,一再拒绝组织挽救,与他人串供,千方百计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追求低级趣味,生活作风严重败坏,大搞权色、钱色交易;公器私用,知法犯法、执法犯法,干预插手司法活动,靠案吃案!真不明白,陈斯院长哪来的精力!
官方最后通报,陈斯的行为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知敬畏,不知止、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这下可以了,被开除党籍和公职,等待他的是法律的制裁和人民的审判,可惜世上没有卖后悔药的!
#媒体人周刊#
近日,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贪污罪、受贿罪对原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芦州派出所(三级警长)张景文向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信息快车#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广东惠州市纪委监委驻市委政法委纪检监察组组长王永宽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据南粤清风网 8月23日消息,广东惠州市纪委监委驻市委政法委纪检监察组组长王永宽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惠州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王永宽简历
王永宽,男,1971年6月出生,汉族,广东惠东人,大学学历,1994年7月参加工作,1993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2001年8月起历任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科级审判员、立案庭副庭长、研究室主任、党组成员;2009年12月起任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
2010年1月起任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副院长、代院长、区委政法委副书记;2010年7月起任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2013年11月起历任惠州市惠城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2019年1月起任惠州市纪委监委驻市委政法委机关纪检监察组组长;
2019年12月起任惠州市纪委监委驻市委政法委纪检监察组组长(2021年4月晋升为三级调研员)。
(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李斌 通讯员:粤纪宣)
【开庭公告】2021年9月15日开庭公告
【开庭公告】由本所黄艳律师、王立志律师代理的杨先生等诉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办事处、惠州市国土资源局仲恺高新区分局强制拆除房屋一案,将于2021年9月15日上午9:30,在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特此公告!
【开庭公告】由本所黄艳律师、郑远航律师代理的孙先生与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政府、黄石市下陆区建设局行政纠纷一案,将于2021年9月15日下午15:00,在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郑秀红退休9年64岁即将面临判刑坐牢。
据相关网络媒体报道,日前,惠州市原物价局党组书记、局长郑秀红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终结。
郑秀红涉嫌贪污犯罪,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
经惠州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惠州市委批准,决定给予郑秀红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相应的退休待遇。按照法定程序,对郑秀红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经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判后判决书将会清楚明了地还原郑秀红详实的犯罪事实。
不过纪委已经查明事实,郑秀红把公权力当成谋取私利的工具,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因为郑秀红的问题已经涉嫌犯罪,必须经司法部门审理判决。
郑秀红,女,广东惠东人,1958年2月出生,今年已经64岁,1974年7月参加工作,2013年退休,已退休9年。郑秀红是在2022年8月份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惠州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的。
可以说,只要干了违法的事,心里就不会有安全感了,说不定哪一天就会败露。郑秀红退休前有职有权,退休后有退休金,不知道有多少人会羡慕她,可自从今年8月份被纪委“请”走后,这一切美好的退休生活都成了过去式。
#惠州中院裁定宣告光耀集团破产#【不管此前的光环有多少,也不管企业老板拿过多少荣誉,盲目扩张的最后结果都是死路一条】9月26日,光耀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公告称,惠州中院于9月8日出具(2017)粤13破19-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止光耀集团重整程序并宣告光耀集团破产。下一步管理人将在法院的指导以及全体债权人和购房者的配合下,依法推进破产清算工作。
光耀无光,本想光宗耀祖,没想到却以黯淡无光的方式退场,甚至还会留下一堆骂名。毕竟,破产是很伤人的,对债权人来说,是不小的伤害,也是无情的伤害。
特别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凡是做到一定规模的房地产企业,都会与金融挂起钩来,成立金融公司、金融企业,投资银行业务,目的很简单,一来银行赚钱二来可以为融资创造条件。只是,也把风险抓在了手中。毕竟,不是主业,也做不成主业。所以,破产后,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更大,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头条热榜
昔日“百强房企”正式宣布破产!负债200亿,董事长被悬赏160万!
9月26日,光耀集团发布公告,正式宣布集团破产,这也标志着曾在惠州布局多个楼盘的昔日百强房企将退出历史舞台。
光耀集团成立于2002年,具有国家一级房地产开发资质,此前曾开发“光耀·银鹰花园”、“光耀·荷兰水乡”、“光耀·荷兰堡”等众多项目。
2010年销售金额达到40亿元,公司先后被评为广东房地产公司品牌价值TOP10以及中国房地产百强企业。
2018年1月,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发布公告,称已于2017年12月11日正式受理光耀集团申请破产重整案。
当时共有1172家债权人向其申报债权,申报总额达人民币212.78亿元,其中购房者人数为883家,占比高达75%。
去年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曾发出了“悬赏令”,寻找其董事长郭耀名线索,最高悬赏金高达160万元。[吃瓜群众]#工程##建筑##建筑工程#
【广东高级法院】杨[酷拽][酷拽],您好!
杨[酷拽][大笑]与广东[抠鼻][抠鼻][抠鼻]设计有限公司、惠州市[大笑][大笑]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案号为(2021)粤197民初10731号。由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厚街人民法庭办理,承办法官:吴振滨;书记员:刘嘉琪,联系电话:076989889041。如需了解详细情况可与承办法官及书记员联系。书面通知随后发出,请注意查收。如需了解其他情况请拨打0769-12368咨询。
这是今天收到哦!希望各位有劳动纠纷的朋友持续了解过程!以免多走冤枉路!
#法院原院长搞权色交易靠案吃案被双开#大家都明白,任何一个正常的社会都有三个领域不能腐败。
一是教育,事关国家未来,事关国民价值观的养成,一旦腐败将遗患无穷。
二是医疗,事关生命与健康,一旦腐败将“视患者为异类”,各种残忍不人道的现象将不断出现,人人都将失去安全感。
三是司法。因为事关公正,是规范人类道德,维护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腐败污染的是水源,不仅仅侵害了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信仰,更重要的是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中的威望。司法公正的社会,教育腐败、医疗腐败也会大大减少。
非常遗憾的是,如今这三个领域均已成为腐败的“重灾区”,尤其是司法腐败更是触目惊心,从最高法三任副院长(黄松有、奚晓明、沈德咏)落马,从“身家百亿”的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张家慧获刑18年,我们看到的都是一桩桩冤假错案。
11月11日,据广东省纪委监委消息,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陈斯因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通报指出,陈斯生活作风败坏,搞权色、钱色交易;公器私用,违规干预插手司法活动;执法犯法、靠案吃案。
很明显,这个“靠案吃案”的背后无疑是“收钱轻判”,或者是“收钱重判对方”,反正不会有“公正”二字。
搞权色、钱色交易的惠州市中院党组书记、院长陈斯,1985年中山大学法学专业毕业后就一直在法院系统,无疑是一名“老法官”,而且一种从事大学本专业,2018年4月还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审判业务专家”称号。这样的人一旦“知法犯法”,制造“冤假错案”来,当事人真的很难翻案。
通报称官员“钱色交易”,我是一直没搞懂究竟是怎么回事。我的理解,“钱色交易”不就是嫖娼吗?当然,嫖娼也有两种,一种是自费,自掏腰包;另一种是他费,即请托人花钱请他嫖娼(本质上还是权色交易)。
陈斯长期担任法官,并长期担任领导职务,相信与他搞“权色交易”者,不是案件当事人就是女下属。
【#广东一直播公司使用3名童工被罚20万# 曾起诉旗下未成年签约主播违约要求赔偿】近日,广东惠州。惠州市腾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在2020年6月至2022年6月份期间非法使用3名童工,被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罚款20万元。该公司曾与旗下签约的未成年主播发生合同纠纷。文书显示,2020年3月,原告腾娱公司因旗下签约主播黄某未按照其安排进行网络直播工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公司损失并解约。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约时,黄某仅年满十六周岁三个月,并且腾娱公司在签约时明知被告黄某是未成年人。裁判结果为,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并驳回腾娱公司的诉讼请求。
【#广东一直播公司使用3名童工被罚20万# 曾起诉旗下未成年签约主播违约要求赔偿】近日,广东惠州。惠州市腾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在2020年6月至2022年6月份期间非法使用3名童工,被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罚款20万元。该公司曾与旗下签约的未成年主播发生合同纠纷。文书显示,2020年3月,原告腾娱公司因旗下签约主播黄某未按照其安排进行网络直播工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公司损失并解约。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约时,黄某仅年满十六周岁三个月,并且腾娱公司在签约时明知被告黄某是未成年人。裁判结果为,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并驳回腾娱公司的诉讼请求。来源:点时新闻
覃某是惠州某公司的保安班长,2020年8月20日,覃某在上班期间裸聊,伴有猥琐动作,而且将视频录下,并且发到公司工作群中。一星期后,公司将覃某开除,覃某向公司索赔47万余元。近日,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保安上班期间裸聊被开除索赔47万#
案件的争议本身在于,覃某上班期间裸聊,录屏后将不雅视频发至工作群中,公司将其开除,是否合法。
从实体上来看,公司制定的《员工改善管理条例》第37条有规定,道德败坏、乱搞男女关系等有伤风化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再结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由是观之,公司因覃某裸聊、在公司群内传播不雅视频将其开除,有制度上的依据。如果公司也根据规定将开除的理由通知了工会,那就属于合法开除,无需支付赔偿金。
这里还有另一个问题需要说一下。尽管公司有相应的规章制度,也按照程序通知了工会,仍然有可能被认为是违法解除。
那就是员工不知道有相关的规章制度或者规章制度本身不合理或者不合法。
比如说,公司制定规章制度之后,并没有将规章制度进行公示,这就好比国家制定了法律之后,但是没有公布,如果是这样的话,员工或者民众就无从知晓哪些行为是被禁止的,如有违反应当受到何种处罚,这样的制度或者法律是不具有约束力的。
如何让员工知晓公司的规章制度呢?小状建议:
1、可以将公司的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一并提供给员工;
2、单独将规章制度提供给员工,但一定要让员工签收(当然,也可以通过邮件发送);
3、采用适当方式进行公示,比如说将规章制度张贴在公司较为醒目的位置,或者在公司内部网络上进行公开,让员工有获取信息的渠道。
#惠州头条##惠州爆料#
“他是贼,我们是正当防卫。”广东惠州,一男子在偷树过程中被三位村民发现围殴致死。事后,三位村民分别获刑,如何评价此案?
(案例来源: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法院)
事发当天凌晨时分,男子苏某与罗某来到事发村落,趁无人之际盗取村中的沉香树。随后,二人的盗窃行径被村民发现,遂开车载着沉香树逃跑。
此时,村民叶某、徐某2、彭某等人正在村子路边的小卖部中一起喝酒时,当听到有人喊“抓偷树贼”时,叶某便开车载着徐某2等人上前追贼。彭某等人见状,也开车跟了过去。
待车子行至该村路口时,眼看对方就要追上,苏某与罗某索性停下车子,罗某下车后慌忙逃离现场,而苏某则手持斧头和锄头冲向叶某驾驶的轿车。
叶某等人见状,遂下车四散逃开,叶某随后又拨通了彭某等人的电话,让其携带工具过来。
待彭某携带工具赶到现场后,苏某见对方人多势众,眼看大势已去,便开始逃窜。
叶某等人一起追赶苏某到某小区附近,劝阻苏某放下工具,苏某不听劝阻,拿着斧头和锄头向村民杨某等人追过来,追跑中杨某倒地,苏某拿着斧头和锄头准备砍向倒地的杨某。
另外一名村民见状,夺过身旁彭某手中的棍子(材质不清)将苏某打倒在地。
后叶某等人持石头、棍棒、菜刀等工具一起上去殴打苏某,其中徐某1参与殴打,而叶某用石头砸、菜刀砍苏某,徐某2用石头砸苏某,后苏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苏某系生前被他人使用钝器类(接触面较光滑的)物体打击右颞枕部致颅骨骨折、硬膜下血肿、脑组织挫伤而死亡。
事后,叶某、徐某1、徐某2等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警方抓捕归案。
小偷偷窃,村民上前抓捕本也无可厚非,关键在于本案中,村民在抓捕过程中将苏某殴打致死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在实践中主要有三种观点。
其一,叶某等人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支持该观点的理由为,本案中,叶某等人在抓捕过程中,当苏某被村民打倒在地后,由于叶某等人在人数与力量上具有相当的优势,即便是抓捕也无须将对方殴打致死。
此外,当苏某倒地之后,在力量如此悬殊的情况,其自身存在的不法侵害微乎其微,甚至可以说已经消失,由此说明,叶某等人完全是基于泄愤的目的使用各种工具将苏某群殴致死。
叶某等人的行为在主观上存在伤害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了苏某死亡结果的发生,故应按照故意伤害罪论处。
其二,叶某等人的行为成立防卫过当,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中,苏某存在不法行为在先,叶某等人有权对苏某进行抓捕,且在抓捕过程中,苏某又持斧头、锄头等工具对叶某等人进行攻击。
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据抢劫罪论处。
可见,苏某的行为早已经从盗窃转化为了抢劫,且在此过程中苏某对村民有过行凶行为,即便苏某被打倒在地,也只能说明其人身危险性稍稍降低,但不法侵害仍现实存在且正在发生,故叶某等人可以对苏某进行防卫反击。
但显然,从结果上来看,叶某等人防卫反击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苏某死亡结果的发生,故成立防卫过当,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其三,叶某等人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无须承担责任责任。
本案中,显然,苏某为抗拒抓捕,对村民实施了具有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其盗窃罪的性质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转化为了抢劫。
故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之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苏某的抢劫行为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故叶某等人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即使造成苏某伤亡结果的发生,不是防卫过当,也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就个人而言,我更支持第二种观点,即便苏某被打倒在地,通过其先前的行为,不能认定其不法侵害已经消失,也就是说叶某等人是依然可以对其进行防卫,防卫是适时的。
但苏某在倒地后,其不法侵害不能与正常站立时同日而语,且叶某等人本就人多势众,完全可以合力将其进行控制,然后扭送至司法机关进行处置。
但显然,叶某等人在防卫过程中造成了苏某死亡结果的发生,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成立防卫过当,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最终,院方支持了第一种观点,因徐某1在本案中只参与对苏某的殴打,系从犯,故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
而叶某、徐某2是致苏某死亡的直接加害人,系主犯,故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年六个月。
一审过后,徐某2提出上诉,因其有新的量刑情节,故依法予以改判为有期徒刑十年。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你认可哪一种观点?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律师来帮忙# #头条创作挑战赛# (注:图片仅供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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