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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监狱公务员分数(榆林监狱干部名单)

#普法行动# 6月15日榆林榆阳看守所会见,在火辣辣的太阳下面干等两小时,晒透了、虚脱了!

#普法行动# 6月15日榆林榆阳看守所会见,在火辣辣的太阳下面干等两小时,晒透了、虚脱了!

他是西北红军初创时期的主要负责人,领导了多次起义活动,被国民党视为眼中钉,曾对他连审3天,从金钱高官利诱,到割舌剜眼,最后将其枪杀,抛尸井中。他就是焦维炽,壮烈牺牲时年仅22岁。

 

1928年9月,焦维炽在参加重要会议时被逮捕,后来转到了榆林监狱,他在监狱里咬紧牙关,经受了各种酷刑,敌人没从他那里得到任何东西。有一天,监狱里又进来了一位狱友,让人没想到的是,他居然是老同学刘善忠。

 

在监狱里,这对战友经常研究对敌人斗争艺术,相互转换敌我角色,相互“审讯预演”,把一切对敌的“漏洞”全都考虑周全。最后,敌人把他们放了,因为查无实据。临出狱时,焦维炽豪迈地写下了“人走囚室留,知斗不知愁;黑夜冷星光,迢迢路也长”。

 

1932年5月,焦维炽和谢子长领导了西北革命史上著名的靖远起义。起义失败后,焦维炽被派到蒲城领导民团暴动,于1932年8月8日发动了蒲城永丰、晋王起义,不幸失败被捕。

 

这次,敌人对焦维炽连续审讯了三天,先是利诱,想用金钱、高官厚禄来收买,这招不成,他们就开始用各种刑具逼供,焦维炽一直凭着顽强的意志与敌人斗争。除此之外,他还在监狱里领导同狱友们进行斗争,传播革命道理,揭露反动派的罪恶。

 

敌人面对这个用钢铁做成的特殊人物,又恨又怕,气急败坏之下,命人剜掉他的眼睛,割掉他的舌头,打坏双颧等,面对监狱里各种惨无人道的刑罚,焦维炽仍傲然挺立,宁死不屈。

 

敌人用尽了各种手段都没得到任何消息,于是,他们在8月9日晚把焦维炽枪杀在路边,还把尸体抛进附近的水井中,焦维炽年轻的生命永远停留在了22岁。

 

1949年4月5日,政府在他的家乡修建了烈士纪念碑,它坐北向南,碑高3.6米,宽0.8米,碑楣横刻“纪念”字样。门两侧石刻挽联,右联“万恶魔力下捐躯”,左联“民主幸福地安息”。

 

在焦维炽短暂而壮烈的一生中,他把自己毕生的热情都献给了党,为党的事业奋不顾身。他坚强的革命意志、宁死不屈的精神,全面诠释了一位革命先烈的崇高风范,铸就了一座不朽的精神丰碑。

#追寻先烈足迹##历史冷知识##我要上微头条#

【佳县“小雨”事件调查处理情况】陕西榆林发布关于佳县“小雨”事件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①“小雨”系失踪女子陶某侠;②网传“小雨”遭受虐待等信息不实,网传山洞监狱实为居民地周边土窑;③#小雨事件网传铁笼实为三轮车车棚#;④#佳县小雨事件处分13名相关责任人#↓↓@央视新闻 ​​​(检察日报)

#榆林头条#榆林市申俊虎、王振寰等5人候选“陕西好人榜”

由陕西省委文明办举办的“我推荐、我评议身边好人”活动2021年3-4月网络投票已经开始,我市助人为乐好人申俊虎,见义勇为好人王振寰,敬业奉献好人苏丽,孝老爱亲好人高香莲,自强励志好人王美玉候选。

申俊虎,男,1970年8月生,中共党员,陕西省榆林监狱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科科长、大爱志愿者行动团队队长。

自2015年4月起,申俊虎带领身边爱心人士成立大爱志愿者行动团队,先后开展公益服务项目38个、公益活动113次,服务受众超过2万余人次。组建大爱团队后,他每年出资2万余元作为公益经费,个人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超过3200余小时。工作中他忠诚履职、业务精通,率先启动“善德监区”建设,进行“崇法尚德”教育改造模式探索,管教过的罪犯改好率达到98%以上。

王振寰,男,1983年10月生,中共党员,国家能源集团神东救护消防大队党政办科员。

2019年1月,王振寰休假返回途中,在荣乌高速发生一辆交通事故,经查勘,他发现车子损毁严重,车内还有被困人员。王振寰赶紧找出三角警示牌放置到现场50米外的地方,以防发生二次事故,作为消防人员,他发现满地汽油和机油,意识到车子随时可能爆炸。于是他捡起路边的石头砸破玻璃,使尽浑身力气将卡在路沿的车门拽开,将3名被困人员成功救出并转移到自己车上,经检查被困人员均未受伤,与此同时他了解到司机是带着妻儿返回榆林老家,最终将一家人平安送到返回榆林的出租车上。

苏丽,女,1975年10月生,中共党员,榆林市公安局正科级侦察员。

2014年6月开始,苏丽坚守在扶贫工作第一线,一干就是6年。修路、打坝、引水、光伏、建厂,农村实用技术培训、道德大讲堂、爱心小课堂,实现了从“输血”到“造血”的转化,不仅改善了村民的生活条件,改变了群众落后的思想观念,还给贫困群众带来实实在在的幸福感。她撰写的纪实文学《光景——女警扶贫记》由陕西人民出版社出版发行,其中《刘“懒汉”蜕变记》在《中国扶贫》连载,其个人事迹被“学习强国”学习平台刊登,入选由国务院扶贫办编辑出版的《全国先进模范事迹汇编》《驻村帮扶典型案例(个人篇)》,被誉为“陕北高原上盛开的最美蓝花花”。

高香莲,女,1961年3月生,榆林市米脂县杜家石沟镇柳家洼村村民。

自结婚以来,高香莲39年如一日勤俭持家、孝敬公婆、敦亲睦邻、教子有方,为了贴补家用先后在家接单生产防寒服,还在村周边售卖自己做的服装和拧成的布绳;2006年丈夫因公身负重伤,没多要公家一分一厘,直接从创业贴补家用转为专职务农养家,直至2008年丈夫完全康复;作为唯一留在农村老家的家人,还接连照料年迈多病的公婆、丈夫的爷爷和四叔;三个子女也在她的影响下,个个成长为孝敬长辈、品学兼优的好青年,自己也成为家里当之无愧的“大管家”。

王美玉,女,1963年10月生,神木市麻家塔办事处硬地场村三组村民。

1984年,王美玉与丈夫卢雄伟结婚。2000年,她的丈夫卢雄伟驾车与一辆摩托车相撞,赔偿了15万元。2004年,雇用的拉沙工人因塌方事故当场死亡,赔偿20万元。2002年兄弟因车祸死亡,公公、婆婆、弟媳三人难以走出困境。2006年,她的右手五个手指被齿轮机全部齿掉,只留下不到4厘米的手腕头。2008年丈夫卢雄伟驾驶的四轮侧翻,造成6人受伤,丈夫头部重伤。2010年6月,在铡草时又一次她的左手5个手指铡伤,造成手指残疾。2017年10月,王美玉唯一的一个儿子车祸死亡。

王美玉手指残疾,命运多舛,但她不等不靠、自强自励,只靠勤劳的残疾双手带动身边的农民一同致富奔小康。

上午榆林看守所会见,下午榆林中院股权纠纷庭审上半场,明天继续庭审!

“我告他强奸,就是为了吓唬他!”陕西榆林,女子王某向公安机关报警,称在自己租住的房间卧室内,一名姓高的男子要强奸自己,因为其极力反抗才没有让高某得逞。公安机关以王某被强奸案立案侦查,并对高某传唤到案,高某却说和女子王某是情侣关系,曾多次发生性关系,并未实施强奸行为。当民警再次询问王某时,王某称其二人确实是情侣关系,并多次发生关系,其报案不属实,二人闹别扭,为了吓唬高某才报案捏造事实,是为了让高某不要在继续喝酒,多关心自己。女子王某因涉嫌诬告陷害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被法院判刑。

女子王某和男朋友闹矛盾,却想利用公安机关吓唬男朋友,没有想到,弄巧成拙,真相暴露,反而将自己送进监狱,聊聊这起案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女子报警称其被强奸,如果情况属实,男子可能涉嫌强奸罪

强奸罪是刑法规定的八种严重刑事犯罪之一,严重侵害被害女性的身心健康,是严厉打击的犯罪。公安机关接到强奸案件的报警,一般都会非常重视,及时调查取证,抓获犯罪嫌疑人。

这起案件中,女子王某 向公安机关报警,称其在自己租住屋内被高姓男子强奸,由于自己的极力反抗,对方没有得逞。从女子的报案来判断,这是一起强奸未遂案件,根据刑法规定,构成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未遂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强奸未遂,一般也需要判处一年半至二年有期徒刑。如果女子王某报案属实,男子涉嫌强奸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关押追究刑事责任在所难免。

二、女子王某报假警,有诬告陷害他人的意图,涉嫌犯罪

女子王某报警称其被强奸,但当公安机关传唤高某到案后,听到的消息却是二人是情侣关系,曾多次发生关系,其并未实施强奸行为。再次询问王某,王某告诉民警,她是为了吓唬男朋友。

尽管王某自称是为了吓唬男朋友,但其向公安机关报案,这是严肃的法律程序,公安机关已经启动侦查程序,从其行为看,有诬告企图让高某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故意,其行为涉嫌诬告陷害罪。

根据刑法规定,捏造事实,做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构成该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好在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及时发现女子王某的诬告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女子王某被法院以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女子视法律为儿戏,被判刑是咎由自取。

诬告陷害行为不但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使被害人成为侦查的对象,使他们卷入刑事诉讼,还扰乱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易造成冤假错案。诬告陷害行为危害十分巨大,对于诬告陷害行为应当给予严厉打击!

【陕西省司法厅原党组成员、陕西省监狱管理局原党委书记刘秀珍接受审查调查】陕西省司法厅原党组成员、陕西省监狱管理局原党委书记刘秀珍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刘秀珍,女,汉族,1951年1月生,陕西榆林人,在职大学学历,1971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8年10月参加工作,曾任陕西省司法厅党组成员、陕西省监狱管理局党委书记。

陕西省司法厅原党组成员、陕西省监狱管理局原党委书记刘秀珍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讯据陕西省纪委监委消息:陕西省司法厅原党组成员、陕西省监狱管理局原党委书记刘秀珍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刘秀珍简历

刘秀珍,女,汉族,1951年1月生,陕西榆林人,在职大学学历,1971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8年10月参加工作,曾任陕西省司法厅党组成员、陕西省监狱管理局党委书记。

(陕西省纪委监委)

陕西榆林发布关于佳县“小雨”事件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

①“小雨”系失踪女子陶某侠;②网传“小雨”遭受虐待等信息不实,网传山洞监狱实为居民地周边土窑;③小雨事件网传铁笼实为三轮车车棚;④佳县小雨事件处分13名相关责任人(人民日报)

【陕西省司法厅原党组成员、#陕西省监狱管理局原党委书记刘秀珍接受审查调查#】陕西省司法厅原党组成员、陕西省监狱管理局原党委书记刘秀珍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刘秀珍,女,汉族,1951年1月生,陕西榆林人,在职大学学历,1971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8年10月参加工作,曾任陕西省司法厅党组成员、陕西省监狱管理局党委书记。(陕西纪检监察 )

#榆林头条#

昨天,定边人的朋友圈都 传着这样的顺口溜,好多人评论骂的好,你听听看骂的对不对,你给咱评论一下:“吴某某,候某某,气的人们无法说,打你骂你不解恨,发到网上去评论。从宁夏,到新疆,一路沿途把货装,去的都是高风险,胆大妄为往家返,出门回家没毛病,正规出站无漏洞,疫情防控你当儿戏,把法律抛出二里地,核酸检测你中标,政府为你掏腰包,出动警车几百辆,公务人员全值岗,封的封,管的管,超市物品全抢完,学校因你把学停,商业为你把门封,因你一时把心贪,定边全民去买单,一个老鼠一锅汤,全县市民都遭殃,日出东方一片红,繁华市井变空城,日落西山霓虹宵,恰是黎明静悄悄。大家听我一句劝,居家隔离莫乱串,别像上面二混蛋,无意之中把法犯,害了自己害家人,看守所里去旅行,猜想时间不会短,估计也得大半年,说到这里就算完,闲的没事胡乱谝,洗把脸,早早睡,明天还要去排队!”

这段来自网上的顺口溜起因是这两天定边县城中心及贺圈乡镇全封闭式管理了,为啥呀?让我们看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2022年10月9日11时10分,吴某某、侯某某驾驶宁白色油罐车由新疆、宁夏盐池行驶至青银高速定边服务区,侯某某提前联系定边县贺圈村民齐某将私家车停放至定边服务区外乡村道路,齐某某随后翻越高速栅栏进入服务区驾驶油罐车从定边南高速出口离开;吴某某、侯某某翻越高速栅栏驾驶齐某某预留私家车逃避疫情查控后顺利进入城区,且两人回到定边县城家中后未向社区报备其新疆、宁夏活动轨迹。吴某某、侯某某、齐某某的行为加剧了疫情扩散风险,严重妨害疫情防控工作。

评论:又是因为一个人,封了一座城,所以依法追究责任是必须的,任何侥幸心理都要不得,看看这次的侥幸造成多大的损害。

你是怎么看待这件事的?说说你的看法。

【#陕西榆林通报佳县小雨事件调查处理情况#】2022年3月1日,网络上出现陕西佳县“小雨”的有关帖文,4月6日榆林市联合调查组发布关于佳县“小雨”事件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①“小雨”系失踪女子陶某侠;②网传“小雨”遭受虐待等信息不实,网传山洞监狱实为居民地周边土窑;③小雨事件网传铁笼实为三轮车车棚;④佳县小雨事件处分13名相关责任人,通报详情↓↓ (央视新闻、榆林市联合调查组)

【情侣之间开玩笑,玩过火了,不是他被逮捕了,就是她进监狱了!】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2020年12月29日,89年出生的岳女士向警方报案称,自己在出租屋内被一名男子陈某某强奸;由于当时自己极力反抗,对方才没有得逞。

公安局接到报警后,十分重视,以“岳某某被强奸案”立案侦查,同时对陈某某进行传唤并临时布控。陈某某到案后说明其与岳女士是情侣关系,曾多次发生过性关系。

岳某某一看情况不对劲,又向侦查机关称其与陈某某确实是情侣关系并曾多次发生性关系,其报案内容不属实,称陈某某并没有对自己实施强奸或者猥亵行为。自己报警的目的,就是当时与陈某某闹别扭,想吓唬一下男友,要求其以后不要再继续喝酒,应该多关心她。

真相大白!警察们虚惊一场。幸好如此,世间也少了一起强奸案。

但警察们真的这么想吗?这是在玩弄警察啊!不能错怪一个好人,但也不能放过一个坏人~

紧接着,检察院对岳女士提起公诉,认为她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捏造犯罪事实,向公安机关作虚假控告,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诬告陷害罪,依法应予惩处。

法院认为检察院指控岳女士诬告陷害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岳女士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刑期自2021年1月20日起至2021年10月19日止。

#醒客说法#

【1、真是作,不作难受】

男女朋友之间,闹点小矛盾都很正常。开点玩笑,哪怕是荤段子,哪怕是叫爸爸,也都无伤大雅。但是,开玩笑偏偏要把警察、公安机关拉扯进来,这就大大超越界限了。

越界的后果就是,法律陪她好好玩一玩!

【2、撒个谎也要判刑?过分吗?】

强奸罪和诬告陷害罪如影随形。强奸罪多发,如果属实,确实应当将行为人绳之以法;但如果不属实,警方一旦介入,很可能就会落入诬告陷害的泥淖之中。

看起来,诬告陷害他人,就像是向公安机关撒了个谎。但是,这相当于在诓骗国家机关。公安机关为民服务,自然要为受害人主持公道。但如果让公安机关一顿瞎忙活,不仅浪费了公共资源,还使他人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名誉受到损害。这个谎言的外部性伤害就太大了。

《刑法》第243条规定了【诬告陷害罪】,说的是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并且要达到“情节严重的”,就构成犯罪了。

【3、怎么定义“情节严重”?】

一般认为,只要行为的告发方式与告发内容足以引起公安机关、司法等机关的刑事追究活动,就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本案中,公安机关已经对子虚乌有的岳女士遭到强奸立案侦查了,这就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

【4、假如在刑法上情节不严重,事情就算了吗?】

当然不是的,最严重的刑事责任,撒谎者还可能面临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列举的诸多情形就包括“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最高可处5-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以下罚款。

再者,假如诬告陷害行为侵害了他人名誉,声誉的,实际上也违反了《民法典》第1024条关于名誉权的规定。本案中,男朋友其实是可以要求岳女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甚至是赔偿损失的。

岳女士撒的这个谎,不知是能让男朋友多关心她一点,还是让男朋友多远离她一点!

大家觉得这个玩笑是不是开大了呢?岳女士作不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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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醒客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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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爆料# #陕西身边事#

#榆林头条# #榆林身边事#

胆子也太大了,竟敢冒充武警诈骗。陕西榆林周某飞冒充武警谎称可办减刑,实施诈骗,诈骗90余万元被警方抓获。

 今年2月份,周某飞得知张某某的儿子张某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看到王某某一家焦急的样子,就暗中盘算,遂冒充武警中队工作人员,说可以帮助张某疏通关系,找人帮忙获得减刑,需要疏通费,陆续向张某某索要好处费,前后共计60余万元。

 

据周某飞交代,从2018年以来,他还以类似手段实施诈骗,先后冒充武警人员、消防人员、交警人员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帮助办事疏通关系为由实施诈骗5起,诈骗数额达30余万元,被骗钱款被周某飞挥霍一空。(来源:陕西警方)

 

简单说法:

 

1、刑法279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周某飞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他人钱财既构成诈骗罪也构成招摇撞骗罪。周某飞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诈骗,属于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条罪名,法律规定之间存在交叉关系,只能适用一个法条,而不能数罪并罚。

3、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有交叉竞合的地方,但是还是有很大区别。

招摇撞骗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威信、正常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招摇撞骗罪的行为人想要获取的非法利益不仅仅是财物,还有其他的非法利益,如情感、身体、荣誉、职位、免于处罚等项利益,还有一些不表现为财物的一些财产性的利益,例劳务、消费等。

诈骗罪的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通过欺骗他人陷入认识错误进而处分财产,直接从他人手中骗取财物;侵犯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4、在处理上,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他人钱财,属于是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处罚。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5、周某飞多次诈骗,有招摇撞骗前科,是累犯。累犯就是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实施犯罪。累犯的法律后果应当从重处罚而且不能适用缓刑和假释。对于周某飞的处理将是,在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选一重罪进行从重处罚,并且不能缓刑和假释,必须在监牢里生活了。

 

近年来,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日益增多。因此要增强防骗意识,知法守法,不信花言巧语,尤其是在涉及金钱方面要慎之又慎,看好钱袋子,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同时也要遵纪守法,依法依规办事,不要谋求搞特殊、走关系,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免上当受骗,后悔莫及。

对此你怎么看,关注我,从具体案件中学法懂法,不犯错误。#陕西头条##榆林头条##男子冒充国家干部诈骗数十万#

从榆林来到了内蒙,经棚大唐煤制气,又是一个沙漠地带。荒无人烟,跟监狱一样,在这里要呆上4.5个月,难熬啊!

#府谷一男子在保外就医期间潜逃被抓#11月12日,府谷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联合府谷县看守所依托大数据对在逃人员进行综合研判,发现在逃人员刘某某活动轨迹,经侦大队立即组织精干警力进行排查,12日下午,经侦民警在府谷镇盐沟将在逃人员刘某某抓获。经查,刘某某(男,1983年7月28日生,府谷县人)2011年1月13刘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判决后刘某因病被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期间刘某某潜逃,2020年1月3日府谷县人民法院给县公安局出具了逮捕决定书,要求县公安局对刘某某实施逮捕,后县公安局将刘某某上网追逃。

  目前,刘某某已被府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榆林头条#

#潜逃20年故意杀人案逃犯在榆林落网# 11月24日,神木市公安局大柳塔分局抓获一名潜逃20年的杀人案逃犯,成功侦破2001年发生在浙江乐青的一起故意杀人案。

11月23日,大柳塔公安分局获得线索称,一名河南籍命案逃犯彭某在辖区活动。获得线索后,分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专班展开侦查,经深入分析和研判比对,民警发现该逃犯与一废品收购站从业人员联系紧密,可能在废品回收点藏匿。

由于辖区废品收购站数量较多且分散,分局随即抽调精干警力,分四组对各废品收购点进行摸排。连续奋战48小时后,于24日下午,民警将在逃嫌疑人彭某成功抓获。

经连夜突审,彭某对其2001年伙同他人将兰某杀害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据彭某供述,2001年2月,自己饮酒后因琐事与被害人兰某(四川人)发生争执,便伙同王某将兰某带到浙江省乐青市柳市镇一山上杀害后潜逃,后辗转各地,此次刚到大柳塔落脚不久,就被神木警方抓获。

目前,犯罪嫌疑人彭某被依法暂时羁押于神木市看守所,即将移交浙江乐青警方进一步处理。#榆林头条#

【证据为王】榆林是我临近年关的最后一趟远差,某诈骗案下午专门向区检承办检察官递交了《律师意见》、《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取保申请》,面对面交换了意见,美女检察官态度和蔼,乐于倾听意见,律师体验良好,但观点之争仍然存在。明天到区看守所参加另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的开庭,这个案件指控犯罪的证据是孤证。这两起案件争议很大,近年来感觉各地对刑事证据标准要求再不断降低,突出言词证据,弱化客观证据,但愿这些问题是暂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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