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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投资公司获利法院竟然支持,这是真的。 数年前的两起真实的案例,以下资料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第一起,公务员陈孝斌(某县司法局纪检组长)、张彩霞(某县侨联办主席)与上海弓展木业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案

公务员投资公司获利法院竟然支持,这是真的。

数年前的两起真实的案例,以下资料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第一起,公务员陈孝斌(某县司法局纪检组长)、张彩霞(某县侨联办主席)与上海弓展木业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案。最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陈孝斌、张彩霞要求确认其为弓展公司股东的诉讼请求,但是同时确认了“其在涉案股东协议项下相应股权所对应的财产权益应当可以享有”。陈孝斌、张彩霞与陈美兰(弓展公司法定代表人)共同签订“上海弓展木业股东协议”一份,约定了投资及获利事项。后双方发生纠纷,弓展公司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因此该协议无效,陈孝斌、张彩霞无权享有股东权利。原审法院对陈孝斌、张彩霞所主张的分别持有弓展公司43.33%股权、26.67%股权的事实应予确认。但是驳回了陈孝斌、张彩霞要求确认股东身份的请求。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首先,《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四)项关于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规定,属管理性禁止性规范,并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公务员若违反了该规范,应由其管理机关追究其相应责任,但并不能以此影响合同效力。故弓展公司以陈孝斌、张彩霞违反前述规定为由,认为涉案股东协议无效的观点,本院不予采纳。......最后,《公务员法》的前述管理性禁止性规范,是与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有关,该类规范目的之一在于由特定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其管理职能,以维护社会秩序。有鉴于此,陈孝斌、张彩霞上诉提出请求成为具有公示效力的工商登记股东的主张,与前述法律规定相悖,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尽管陈孝斌、张彩霞不能成为工商登记股东,但是其在涉案股东协议项下相应股权所对应的财产权益应当可以享有。最终驳回双方的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起案件,2005年初,神木县法院法官张继峰变卖房产在其同学陈旺荣煤矿入股180万元,占10%股份。张继峰在2006年、2007年和2008年分三次分红共计660万元,由于2005年8月,中纪委明令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入股煤矿,双方达成口头退股协议。2008年2月,张继峰以其持有10%股份为由将陈起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分红收益。由于其法官身份及回避规定,榆林中院指定横山县法院受理此案。今年2月,横山县法院一审判决张继峰及其妻持有股份有效,享有2007年和2008年分红款共1100万元(已付300万元)。其同学(被告)陈旺荣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悉,二审法院认为,张继峰身为一名法官,在陈旺荣的煤矿入股,违反《公务员法》和《法官法》关于禁止公务员、法官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明确规定。二审法院认为张继峰诉请在该矿享有股份无事实依据,遂决定撤销横山县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张继峰的诉讼请求。一审和二审受理费共187600元由张继峰夫妇承担。小编没有查到该终审判决书,但是从该报道中可以看出,二审法院之所以驳回张法官的诉讼请求,理由并不是投资协议关系无效,而是“张在该矿享有股份无事实依据”。

公务员不能从事营利性活动是法律的硬性规定,虽然公务员投资获利后该利益可能会获得法院的支持,但是等待你的还有纪委监察部门的严肃处理,钱是挣到了,官帽却丢了。还有一些官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干股”的,或者名为“投资”,实为受贿的,最终都受到了法律的严惩。比如安徽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的吴限受贿案,吴限原系某乡镇党委书记,该乡镇是矿业大镇,吴限向辖区某矿“投资”40万元,该款未入公司帐,只分红不承担风险,不久该投资款被返还,此后每年还“分红”10万元,吴限则在该矿有地方矛盾纠纷中予以协调。这就是明显的利用职务之便受贿。哪有只分红不担风险的投资?

投资有风险,官员需谨慎。

今天六安和马鞍山同学们可幸福,原题再现[让我看看]不行找我整个押题班也可以[机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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