胆子真大!江苏淮安某公职人员在外搞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女方生下小孩后每月只愿付600元抚养费!在江苏淮安市,朱某为该市某单位的公职人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小七岁的女子小梅同居,在去年8月13日小梅产下一子。朱某在与其妻子离婚后立马起诉了小梅,请求法院判决小孩的抚养权归小梅,他每月出600元抚养费,最终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小梅,朱某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材料来源:紫牛新闻)
【付律师说法】
1、朱某作为公务员与小梅搞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是否违法?
朱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小梅同居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说白了就是出轨,已经违反了《民法典》的规定。朱某的妻子作为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时要求朱某承担没事赔偿责任。
朱某作为公职人员,在有妻子的情形下与其他女子搞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严重违反了社会公德,损害了政府的形象。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可以处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严重一点还可以处降职、撤职的处分。
朱某是否构成重婚的刑事犯罪?同居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还是会有区别,如果仅仅是同居关系,而并不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居住,这就不属于事实婚姻,只能算是情人关系。若两人在同居期间一直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则可以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夫妻关系,构成重婚!
2、法院判决朱某每月给非婚生的儿子支付3000元抚养费多吗?
朱某在与其妻子离婚后,给他的婚生子女每月支付5000元抚养费,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来讲并没有什么区别,同样享有一样的权利。朱某2019年度综合收入有20来万,差不多一个月17000元。按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两个子女的,抚养费可以按照不超过工资收入的50%来判,上个子女按照5000元一月支付,这个非婚生儿子我觉得可以按照3500元来判。
不过,对于抚养费的认定标准,法官有自由裁量权,只要在认定数额上没有太大的偏差,问题就不大。
而关于抚养权的问题,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两岁以下的一般会由女方抚养,小孩出生还不到两岁,所以法官判决由小梅抚养,朱某给抚养费。
朱某作为公务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她人搞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把人家搞怀孕生完小孩后还起诉别人,每月只愿意付600元抚养费,什么人吗?这也太不负责了!我觉得将其开除公职都不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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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一公职人员与女子搞不正当男女关系致其怀孕生子# 江苏一公职人员只愿意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给非婚生儿子#
淮安真有钱,请了好多北大毕业的中学老师!!不得不说教师行业真香,不是公务员的公务员[玫瑰][玫瑰][玫瑰][奋斗][奋斗][小鼓掌][小鼓掌]
肖芳爱上了公务员王军,但他俩是婚外情。
王军可不是什么好鸟,出身干部之家的他在淮安区至少有五个情人。
王军只是玩玩,但肖芳动了真情。肖芳并非要王军离婚,只是想让婚外情天长地久。
有一个星期天,肖芳想见情人,就邀请王军去她家吃饭。
肖芳吩咐老公买菜做饭,说有个闺蜜要带男友来玩,她老公赶紧忙去了。
吃午饭时间快到了,肖芳的闺蜜吴琴和王军一起到了,吴琴心中有数,有饭吃就行,假装和王军是一对儿。
王军上门还带了礼物,一只老母鸡和一只甲鱼,肖芳老公连忙接过来,嘴里连声说:“客气了!客气了!”
四个人连吃带喝十分开心,肖芳和老公频频举杯敬吴琴和王军。吴琴也十分配合,还故意跟王军撒娇。
肖芳家欢乐的笑声飞出了窗外,形势一片大好,社会安定鹭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