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江门,发生了一起令人心寒的案件。刘先生夫妻俩,都46岁了,在一洁具公司工作了近20年,近期2人都被查出患有尘肺病。公司虽然答应调岗,但两人一直处于停工留薪状态。事发时,刘先生看到妻子3个月工资只有600元,便和人事部经理发生争执。当天回家后,刘先生头晕、手麻,第二天情况严重,被紧急送往医院,但因抢救无效死亡。
刘先生家属认为,公司相关人员明知刘先生有高血压,却仍和他争执,是他死亡的重要原因,应当为刘先生的死亡负责,要求公司赔偿120万元。但公司认为刘先生是非因工死亡,和公司没有责任。目前双方仍在协商中。
尘肺病多年来一直高居我国职业病榜首,尘肺病工人维权难,已被诟病多年。尘肺病一旦患上,病程便不可逆转,医疗救助只是缓解患者一时痛苦。工作收入也抵不过看病支出,如果再拿不到工伤赔偿,随之而来的便是债台高筑。
刘先生被认定为职业性矽肺壹期,妻子被认定为职业性陶工尘肺壹期。刘先生没有调岗不说,妻子3个月工资才发600。作为一个服务了近20年的公司,这样的做法,不免令人心寒。
虽然刘先生妻子3个月工资发600元,期间有误会,是住院期间工资没协商好导致的。但一个月600块钱的工资也完全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本案中,刘先生妻子处于停工留薪期,住院治病2个月,之后认定了工伤。工资按照600元发放,连最低工资标准都达不到,完全不合规定。
刘先生因此与人事经理发生争执,情绪激动,再加上自身有高血压的情况,争执之下发生意外。刘先生父亲的意外死亡,是否属于工伤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的人身的侵害属于工伤。另外,工作中突发疾病认定工伤的情形只有一种,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本案中,刘先生并非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而是在自身本就有高血压的情况下与人争执过程中,情绪激动,回家后已发现身体不适,未及时就医。第二天情况严重后,就医不治身亡。这种情况很难认定工伤。但根据《社会保障法》以及《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职工是非因工伤而死亡的话,公司也应当向其支付丧葬费和一次性伤亡补助金。
同时,公司对刘先生父亲的死亡也并非没有一点责任。虽然刘先生父亲在明知自身有高血压的情况下,仍执意与人争吵,自身应该为自己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但公司工作人员明知刘先生父亲有矽肺病、高血压,在情绪激动之下,易引发危险,却放纵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尽到相应注意义务,存在过错,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最后,事发已过5天,公司仍未提出适宜的解决方案,作为一个工作了近20年的公司,这一做法确实令家属心寒。希望公司有所担当,早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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