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涉税中介机构偷逃税款被查处
深圳税务 2022-12-14 18:54 发表于广东
为规范涉税中介市场秩序,提升行业整体纳税遵从度,近期深圳市税务局通过大数据对涉税服务中介开展风险研判,发现深圳市某财税顾问有限公司存在偷逃税款的嫌疑,依法对其开展税务检查。经查,该公司在2020年1月至2021年10月期间,通过个人银行账户收款、在账簿上少列收入等方式偷逃税款,同时该公司还存在账目混乱、资料凭证残缺不全等问题。深圳市税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相关规定,依法对其账外收款、隐瞒收入的税收违法行为定性偷税,追缴税费合计6.15万元,滞纳金0.97万元,并处罚款6.04万元。
深圳市税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深圳市税务局将继续强化对涉税中介的引导和管理,严肃查处涉税违规中介违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正常税收秩序。
深圳858家公司因虚开普通发票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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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发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深圳各区共计858家公司对外开具普通发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涉嫌公司(人员)或涉嫌虚开发票罪。
公布的公司当中,虚开发票的票面额都大于40万元,达到了虚开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虚开票面额40万元以上),且有七家公司虚开发票的票面额超过了亿元,分别是:
1.深圳市诚某实建材有限公司,在2018年09月18日至2019年09月30日期间,对外虚开普通发票5351份,票面额累计48739.18万元;
2.深圳市达某昌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在2016年11月01日至2018年06月30日期间,对外虚开普通发票3267份,票面额累计31973.71万元;
3.深圳市菁某建材有限公司,在2017年06月01日至2018年05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普通发票2237份,票面额累计21526.76万元;
4.深圳市广某兴广告有限公司,在2018年01月01日至2019年09月30日期间,对外虚开普通发票1285份,票面额累计12237.21万元;
5.深圳市益某春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2018年01月01日至2019年09月30日期间,对外虚开普通发票1649份,票面额累计11916.81万元;
6.深圳市冉某嵘贸易有限公司,在2018年01月01日至2019年09月30日期间,对外虚开普通发票129份,票面额累计11293.50万元;
7.深圳市卫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2017年07月01日至2018年01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普通发票1674份,票面额累计10385.29万元。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虚开发票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虽然并没有司法解释“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但上述虚开票面额超过亿元的七家公司,其虚开的票面额是虚开发票罪立案标准的250倍以上,会被依法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从而适用“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档次。
对于虚开票金额不大的公司,可以争取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例如,涉案公司可以通过刑事合规的方式,争取检察院对单位作出不起诉决定。2020年8月28日,深圳市宝安区司法局发布了《关于企业刑事合规独立监控人选任及管理规定(试行)》。虽然文件当中并未提出检察院会对涉案单位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其目的是激励企业合规经营。而当中的企业刑事合规独立监控人(“独立监控人”),是指受犯罪嫌疑企业委托,对企业刑事合规情况进行调查、规划、监督的律师事务所。
第十二条规定:“独立监控人应就企业刑事合规情况进行调查,协助犯罪嫌疑企业制定合规计划以及协助区人民检察院监督合规计划的执行,并针对其履职情况、企业刑事合规建设出具阶段性书面监控报告,作为区人民检察院作相应处理决定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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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深税一稽处〔2021〕979号
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
经对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030***686,生产经营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办公场所))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查,你公司2017年1月至2017年8月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200份,涉及金额合计207372842.86元,税额合计35032015.70元,价税合计242404858.56元。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公司2017年1月至2017年8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200份(涉及金额合计207372842.86元,税额合计35032015.70元,价税合计242404858.56元)定性为虚开。
你公司若对本决定有异议,请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7月29日
深圳27家公司被认定为虚开普通发票,或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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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共计有27家公司对外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被所辖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或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7家公司涉及深圳市龙华、宝安、盐田、南山、罗湖、龙岗、福田六个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金额从几十万元到上亿元不等。其中,虚开金额超过亿元的公司有4家,分别是:
1.深圳市康某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2017年01月0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普通发票4186份,票面额累计28561.71万元;
2.深圳市金某鑫特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2017年07月0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普通发票3682份,票面额累计20790.77万元;
3.深圳市弘某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在2017年01月0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普通发票2194份,票面额累计15914.29万元;
4.深圳迪某培训有限公司,在2017年01月0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普通发票1833份,票面额累计15344.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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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33家企业被定性为虚开普通发票,或涉嫌虚开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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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发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有33家企业对外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被所辖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或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3家企业涉及深圳5个区,其中,南山区18家;宝安区2家;福田区3家;坪山区8家;龙岗区2家。涉及餐饮、广告、管理咨询、旅行、医药等行业,虚开的金额从60多万元至3.4亿多元不等,例如:深圳市新某某建材经营部,在2018年12月01日至2020年06月30日期间,对外虚开普通发票354份,票面额累计34955.85万元;其他涉税违法问题,涉及税款3.51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定性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54份、追缴税款3.51万元的行政处理。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虚开发票罪有两个量刑档次:一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二是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情节严重的标准为虚开票面额金额累计50万元以上。但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则没有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那么,深圳市虚开发票罪案件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如何认定呢?
本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对深圳市虚开发票罪的裁判文书进行整理,发现了深圳地区虚开发票罪案件中,虚开金额上千万元都仅认定为情节严重,而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都是虚开金额超过亿元的,甚至有些案件虚开金额超过亿元也仅认定为情节严重。例如:仅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案例
1.1.案例一:罗某某虚开发票案
1.2.案号: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粤0307刑初2885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虚开发票金额共10474756.02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关于数额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其他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公诉机关出具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2.1.案例二:黎某平、关某威虚开发票案
2.2.案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粤0309刑初1202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平、卓某威虚开普通增值税发票5667份、金额累计37246378.50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黎某平系主犯,依法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卓某威系从犯,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3.1.案例三:詹某某虚开发票案
3.2.案号: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粤0303刑初1325号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虚开发票,情节严重(虚开发票金额共计126595675.32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詹某某犯虚开发票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被告人詹某某当庭认罪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大部分罪行,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詹某某认罪,且一贯表现好,属于初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
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例
1.1.案例:沈某某虚开发票案
1.2.案号: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3刑初531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虚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特别严重,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沈某某犯虚开发票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沈某某犯罪时间较短、犯罪情节不严重、系偶犯等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沈某某自2017年7、8月租房开始办公至2018年9月被抓获,共计向外虚开发票11439份,总开票金额人民币133772376元,总税额为人民币4019475.57元。犯罪时间较长,且连续实施犯罪,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该辩护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辩护人对被告人有坦白、认罪、无犯罪前科等意见与事实及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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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20家公司因逃避缴纳税款被处以追缴税款、罚款,或涉嫌逃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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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在官网发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有20家公司因逃避缴纳税款,被所辖税务机关处以追缴所欠税款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逃税罪。
20家公司逃避缴纳税款的数额从100多万元至300多万元不等,例如:深圳市恒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在2017年01月0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373.41万元其他涉税违法问题,涉及税款17.4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390.85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186.70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构成逃税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逃税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是:逃避缴纳税款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
上述20家公司逃避缴纳税款的数额已经达到了逃税罪的数额标准,对于是否达到比例标准,应结合涉案公司应纳税总额来确定。
此外,《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此条款是逃税罪的前置程序,即任何的逃税罪案件都需要经过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理,只用不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的,才能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不受上述行政前置程序的限制。
因此,涉案公司在接到税务机关依法下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等相关税务文书之后,应按税务文书规定的内容及时缴纳相应的税款、滞纳金等,以免涉及刑事风险。当然,如果对税务处理决定书作出的处理有异议的,可在缴纳税款或提供纳税纳税担保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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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77家企业被定性为虚开普通发票,或涉嫌虚开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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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发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共计有77家企业对外开具的增值税普通被性为虚开,或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77家企业涉及酒店、餐饮、医药、广告、物业管理、石油化工、旅游、信息咨询、科技等多个行业,虚开的金额9万多元至上亿元不等,其中,虚开金额超过亿元的企业有4家,分别是:
1.深圳市粤某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2020年01月01日至2020年07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普通发票2327份,票面额累计21783.56万元。
2.深圳市肆某实业有限公司,在2018年01月01日至2020年06月30日期间,对外虚开普通发票201份,票面额累计19829.30万元。
3.深圳市稀某实业有限公司,在2018年01月01日至2020年06月30日期间,对外虚开普通发票1712份,票面额累计17082.65万元。
4.深圳市志某某豪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2018年01月01日至2020年06月30日期间,对外虚开普通发票107份,票面额累计10279.47万元。
税务机关对上述公司处以定性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政处理(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虚开金额50万元以上或者虚开发票100份且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虚开金额虽然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但具有自首、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1.1.案例:贺某某虚开发票案
1.2.案号: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东三区检刑不诉〔2021〕1383号)
1.3.简要案情:贺某某为与A公司结算货款,通过他人从上海4家公司购买24张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约2118696.96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而对于虚开金额超过亿元的,可能会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适用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档次。例如:
1.1.案例一:沈某某虚开发票案
1.2.案号: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粤0303刑初531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虚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特别严重,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沈某某犯虚开发票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沈某某犯罪时间较短、犯罪情节不严重、系偶犯等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沈某某自2017年7、8月租房开始办公至2018年9月被抓获,共计向外虚开发票11439份,总开票金额人民币133772376元,总税额为人民币4019475.57元。犯罪时间较长,且连续实施犯罪,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该辩护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辩护人对被告人有坦白、认罪、无犯罪前科等意见与事实及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2.1.案例二:沈某福、沈某城虚开发票案
2.2.案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粤0309刑初1549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福、沈某城无视国家法律,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沈某福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3354份,涉及金额388786416.89元,涉及税额11260694.99元,价税合计400047111.88元;沈某城参与虚开发票18398份,涉及金额168680747.96元,涉及税额4655469.22元,价税合计173336217.18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沈某福系主犯,依法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沈某城帮助沈某福对接客户,对外宣传,系从犯,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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