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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法院警察公务员(湛江市警察局)

远离渣男!必须严惩。广东湛江一男子持刀杀害20岁女子,死者姐姐称:该名男子两次持刀跟踪妹妹,目前犯罪嫌疑人已投案。那么,公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公权力保护呢?这位男子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

远离渣男!必须严惩。广东湛江一男子持刀杀害20岁女子,死者姐姐称:该名男子两次持刀跟踪妹妹,目前犯罪嫌疑人已投案。那么,公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公权力保护呢?这位男子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

根据警方通报:2022年12月9日17时许,湛江市赤坎区海湾路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伤者陈某萍(女,20岁)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犯罪嫌疑人作案后逃离现场,湛江、赤坎两级公安机关立即成立专案组展开侦查。经工作,犯罪嫌疑人黄某南(男,29岁)于12月10日凌晨0时许,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交待了其因感情纠纷持刀伤害陈某萍的犯罪事实。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另据死者姐姐发声称:男子和妹妹在同一酒店不同部门上班,曾猥亵妹妹做他女朋友,男子2次持刀跟踪妹妹。第1次被同事抢了刀,妹妹未受伤并报警,警方在家中未找到男子。第2次妹妹被捅多刀致死。

第一个问题,男子构成什么犯罪,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从视频情况看,男子涉嫌故意伤害(致死)和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两者最明显的区别是,该名男子在实施持刀捅人的时候所持的主观态度,是积极追求剥夺他人生命的结果还是伤害他人身体的结果。其主观心态除犯罪嫌疑人供述外,还要看持刀时的言行,不仅仅看犯罪嫌疑人怎么说。

若有“老子捅死你”、“老子打断你的腿”等语言,就能一定程度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是剥夺他人生命,还是伤害他人身体。同时,从行为人使用的工具(刀和徒手明显致害程度不同)、侵害部位(伤害头颈、心脏部位和手脚、屁股等部位也明显反映行为人心态)、强度(1次就罢手和几十次反复捅刀也能反映行为人但是心态)等行为也可推断行为人是故意杀人的意图,还是故意伤害的意图,并非由犯罪嫌疑人“说了算”。

第二个问题,公民受到人身威胁时,在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公权力保护呢?我们来学习一下:

一)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该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二)证人、鉴定人和被害人保护制度。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三)其他公民个人的保护是否有法律规定。

日常生活中,公民如果遭受现实危险性,可以报警,根据“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的职责要求,公安机关有责任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如果具体的侵害事实不存在或者并未产生侵害结果,只是公民内心有恐惧、感到将可能会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在无违法犯罪线索的情况下,法律未明确授权必须预先对某个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进行保护。针对公民个人目前并无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应如何对其个人采取具体的保护措施。【详见(2018)豫01行终7号行政判决书】

【王兆素、王兆南等6人一审获判】日前,由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的王兆素、王兆南等6人涉嫌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一审判决,湛江经开区人民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判处王兆素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7千元;以职务侵占罪判处王兆南、王那汉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千元;以职务侵占罪判处王华兴、王华清、王振林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一天,一位男子去鱼塘偷钓不幸溺水身亡,之后判鱼塘主人遭受两年牢狱之灾,该男子家人不甘心觉得判决不合理,请求重新再判,通过再次审判之后,最终结果让死者家人无以承受。

2015年7月23号清晨,66岁的梁建国正准备睡觉,就传来了有人在鱼塘附近讲话的声音,他起身想一探究竟,就看见了灯光在那一闪一烁,梁建国心想肯定是有人打算偷鱼。

此鱼塘是梁建国修建的,并且由他自己经营。他们一家人就是靠养鱼为生,可是很多人都认为他年老好欺负,就从不把他放眼里,经常去偷钓他的鱼。

梁建国无奈之下,就住在了自己在鱼塘边上搭建的棚子里,不料,那天刚好被他逮了个正着,看见有三个偷鱼者,王军,黄林,还有一个是看上去年龄不大的孩子张明。

梁建国一边跑一边骂着,他们看到主人追过来了,大家都一哄而散,有个叫王军认为梁建国年龄大了,就不想跑,纵身一跃跳到了水中,打算等老人离开后再上来。

可是他那点花招梁建国一看便知,于是他在鱼塘边用灯照着,弯下腰捡了几块小石头扔向王军,王军见状不妙,就向梁建国示弱。

梁建国说只要你从此以后不再来偷了,我就放过你这次,没料到此时却发生了意外,梁建国想起事发情况时感觉身后忽然有一个人将他推了一下。

年龄大了的梁建国感觉被用力地一推,整个人都飞了出去,不料,也把面前的王军一下撞进了鱼塘。

梁建国尽管养鱼,可他本来就怕水,在鱼塘里挣扎了很久才爬上了岸,正上来后,梁建国就由于被水呛到就晕过去了。

直到老人醒来后,那帮偷鱼者早已无影无踪了,他呼叫王军的名字,可没人应,梁建国担心出事,急忙地跑回家里报了警。

警察起初没有捞到王军的尸体,觉得他可能离开了,后来他的家人说他根本没回家,警察这才又仔细地打捞了一遍,最后才找到王军的尸体,此时,也把另外两个人抓到了。

王军的同伙人黄林,他就是那个推梁建国下水的人。王军的家人就把梁建国和黄林一起起诉到了法院,要追究他俩的责任。

法院审判决定黄林、梁建国因过失致人死亡罪成立,分别判有期徒刑3年、2年,另外梁建国赔偿王军家人埋葬费四万多元。

审判结果宣布后,梁建国、黄林也不服气,可王军家人更为不满。

家人觉得这样的结果太便宜他们俩了,还说出尽管王军是去偷鱼,梁建国也不能袖手旁观看着他死,应该重重处罚他们,不能就这样轻易的放过两人。

因此次年的3月16日,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审判这起起诉案,法院在调查案件后表明,梁建国对保护自己鱼塘施加的手段不会对受害者造成伤害。

然后,偷袭者是黄林。梁建国由于不会水,掉下去的第一反应是自保也是人的本能。

最终,梁建国爬上来之后,马上报警且组织人员进行搜救,这一举一动是很善意的。

法院综合判定,上诉人梁建国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将驳回起诉人王军所诉请求,此为终判,死者及家人所诉赔偿可以另再起诉。

故事至此为终结,再审后的梁建国真是心情愉悦,可能王军家人的心情可能是失望透顶。

本来在这几年开始,可能大家也见过譬如“不是你害的为什么还要管我”、“感觉受害者就一定有理”此种无理取闹的伎俩,对警方来说是一点作用也没有。

生命很宝贵,法律是不会放过任何一个逍遥法外的人,可是假如因为自身触犯法律而丧失性命,那也只能怪自己,法律也不会偏袒一星半点。

假如你是一名超市店员,店里进了小偷,你该不该抓?

2015年,湛江市的一间沃尔玛中来了一名小偷,他没有偷贵重物品,只偷了一盒盒饭。这时,超市的一名女店员林媚媚看到了,她立刻拔腿就追。

对于这个小偷林媚媚再熟悉不过,因为小偷每回来店里就干些小偷小摸的事情,但是大家一直没抓到人,导致林媚媚也因此被罚了不少钱。

这一次,可算被林媚媚逮到了。她带着两个女店员一起冲了过去,正吃着盒饭的小偷看到有人来,也立刻撒腿就跑。

他位于超市的墙角,所以当林媚媚等人追来的时候,他只能往楼上跑。然而,楼上就是卖厨房用品的地方,谁也没想到这样的一个伏笔会造成一条人命的死亡。

小偷上楼后,面对穷追不舍的林媚媚等人,他没有多加思考便拿起了厨具区的菜刀,朝着刚刚上楼的林媚媚就是一刀。

那一刀划破了林媚媚脖颈的大动脉,鲜血很快喷涌而出,所有人也不再追赶小偷。或许那一刻,小偷也是懵的,他走到了楼下收银台,全程没有跑,但是看到有很多商场保安过来的时候,他才拔腿跑了起来。

林媚媚的死引起了很大震动,她才二十几岁,长得也漂亮,也看着就要结婚了,却因为这样一件小事丢掉了性命。

有人说,一个大男人为了一盒盒饭偷窃,应该是走到末路了,女店员就是太冷血,被杀了也活该。

也有人说,有人性的人不应该对一个偷盒饭的男人死死相逼,如果女店员真的恪尽职守,大不了自己为他垫上那盒盒饭钱。

不得不说,许多网友发表言论的方式就是敲敲键盘,却根本没有从事件的本身去看待整件事。故事的开头就曾提到,小偷并非第一次偷盗盒饭,而是经常在沃尔玛中干一些偷盗的事,他这样哪里算是“可怜”呢?

至于死者林媚媚,她或许有错,但错只在于她低估了小偷的危险性,从而让自己丢掉了性命。正所谓未知全貌不予置评,更何况林媚媚已经成为逝者,对逝者留有起码的尊重,这也不算要求。

好在,杀害林媚媚的小偷,仅仅在逃亡六小时后,就被警方缉拿归案。

林媚媚死亡后,警方开始全城搜捕凶手,并且给广大市民发布了悬赏令。案发六小时后,警方果然接到了热心群众的帮助,使得警方在最短时间内抓到了凶手。

凶手名叫李敬鹏,找到他时他正躲在一处百姓村的出租屋内,警方也从他的房间里找到了沾满林媚媚鲜血的血衣,还有那把杀害林媚媚的刀具。

2016年2月3日,李敬鹏一案在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鉴于李敬鹏作案事实确认,作案证据完整,李敬鹏最终被判定为故意杀人罪,获死刑。

回到开头的问题,假如你是店员,在完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才能对小偷实施抓捕。假如小偷是穷凶极恶之徒,那么你最好也“穷寇莫追”。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一起嫖娼案把一名派出所治安员两度拉下水。

2022年7月1日,中国检察网公布一则案中案。

广东湛江。2018年4月13日21时许,黄某、李三因涉嫌嫖娼被带回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派出所调查。

一个叫“大头”的人打电话给李大“讲情”,让李大通融通融把黄某、李三放了,好处费自然不会少。

李大,原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派出所治安联防队员。

第二天,即4月14日,黄某、李三离开**派出所回家了。

案发后,李大因犯受贿罪于2021年1月19日被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并于同年8月1日刑满释放。

2021年8月1日刑满释放当天,李大前脚刚出监狱,后脚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

“为什么又抓我?” 李大不满。原来,在李大犯受贿罪服刑期间,公安局收到举报:当年黄某、李三嫖娼被抓后,二人遭李大敲诈勒索10000元。

2018年4月13日,“大头”打电话给李大“讲情”后。李大于次日上午到**派出所,以黄某、李三涉嫌嫖娼违法行为,不支付罚金就依法处行政拘留为由敲诈黄某、李三各5000元人民币。

黄某、李三害怕不给钱就被处行政拘留,被迫同意每人支付罚金5000元。

因两人身上没有10,000元现金,而黄某说他支付宝账户内有钱,于是当天8时许,李大带黄某到**派出所门口对面的**便利店,叫黄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转了10080元到便利店老板项某某的支付宝账户(其中80元作为转账的手续费给项某某)。

李大在确认黄某转账成功后,才放黄某、李三离开**派出所回家。

第二天,2018年4月16日,李大叫其妻子余某某到**便利店将该10000元转出到其卡号为62220320150********的工商银行账户并用于生活开销。

2021年11月22日,李大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湛江市霞山区检察院取保候审。

根据《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近日,在广东湛江,一名20多岁的女子在街上行走时,被一名29岁的男同事持刀尾随。她被捅了几刀,死了。据悉,该女子是当地一家酒店的员工,肇事者为黄某男,事发前一直在追求该女子。被该女子拒绝后,黄某男持刀尾随该女子两次。

第一时间同事拿刀,酒店就把黄从南方撤了下来,可万万没想到几个月后又发生了。

据女子的同事介绍,黄某男一直在追求一名女子,但没有取得她的同意。双方没有其他争议。下班前,女子会和同事一起下班回家,但那一天,因为女子急着去取快递,她选择了一个人回家。没想到,发生了这种事。

目前,黄某南已向警方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其“因感情纠纷”持刀杀人的事实。案件仍在进一步办理中。

1.黄某南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黄某男持刀杀人,致一人死亡。因此,其行为可能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两个罪名。虽然两罪的最高刑都是死刑,但由于两罪的主观恶性不同,法院在量刑时会有所区分。

对于故意杀人罪,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剥夺他人生命,所以主观恶性更大;另一方面,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行为人主观上只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死亡的结果是过失,所以主观恶性较小。

在日常实践中,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但不可能完全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毕竟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所有案件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来量刑。

因此,在判断黄某男构成什么罪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几点:(1)作案工具的危险系数;(2)打击的位置;(3)事件的起因,事件发生前的关系(是否有积怨);(4)是否存在救助行为,行为是否克制。

本案中,黄某南之前与该女子并无恩怨。只是因为追求女子被拒绝了,她拿着致命的刀,连续捅了女子要害部位几刀,事后没有抢救。这足以说明黄某南主观上是想剥夺女方的生命。所以个人认为,她的行为应该构成故意杀人罪。

2.黄某南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对于故意杀人罪,优先适用从重处罚;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从轻处罚。

根据《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而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适用死刑必须十分慎重,并应区别于社会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杀人案件。因此,有网友认为黄某男可能不适用死刑。

但个人认为,我国严格适用死刑没有错,但我们需要理解的是,上述情况是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导致激情杀人。

就本案目前情况来看,黄某南持刀尾随女子两次,说明这是一起有预谋的杀人案。考虑到受害者的妇女没有过错,上述规定不适用。

当然,根据刑法规定,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考虑到黄某南主动投案自首,法院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

3.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害,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产被犯罪分子破坏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女方家属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可以请求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黄某南进行民事赔偿。#我在头条搞创作##头条创作挑战赛#

“我当时就驾驶离开了,为何还要扣分罚款?”广东湛江,外地货车司机误入市区被交警查获,扣3分,罚200元,司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这样判决。(来源:裁判文书网)

事发当日,外地大货车司机刘某到湛江送货,刚进市区就被交警拦住检查。

刘某很奇怪,自己没有任何违章,为什么要检查呢?于是就将驾驶证和行驶证递给交警,没想到交警告诉刘某,湛江市区早上6点到晚上10点禁止货车进去,其违反了禁行规定,按规定扣3分罚款200元。

刘某赶紧给交警解释,自己第一次来湛江,并不熟悉湛江市区禁行规定,希望交警可以从轻处罚,自己马上离开。

但交警还是给刘某出具了简易处罚决定书,对其扣3分,罚款200元。

由于大货车司机驾驶证和小轿车驾驶证不一样,哪怕扣一分都要进行交通安全学习,所以刘某对于罚款200元无所谓,但是非常介意扣分。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处罚。

交警收到法院的传票后,提供了如下证据:

第一、市区驶入路口设置了明显禁令标志,内容为:禁止中型及以上货车6:00-22:00行驶,刘某应当看到并遵守;

第二、刘某作为大货车司机,经常驾车在湛江行驶,应当熟悉湛江市区的禁行规定;

第三、刘某驾驶货车驶入市区的视频证据,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明刘某违规驾车驶入市区。

刘某对此辩解,自己第一次来湛江,由于只顾及看前方,就没有看到路边的禁行标志,他被交警查获后,立即驶离了市区,情节非常轻微,希望法院可以撤销交警的处罚。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刘某违反湛江市区禁行规则,事实清楚,但是处罚不当,理由如下;

第一、《行政处罚法》33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处罚。

第二、行政处罚法属于普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特殊法,特殊法也要遵守普通法的基本规定。

公安部交管局在《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认定及处理指导意见(一)》第三条规定:“对驾驶载货汽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综合平台(二)外地驾驶人因不熟悉道路,违反载货汽车禁令标志指示通行,经交通警察当场指出后立即终止违法行为。

具体到本案中,刘某作为外地驾驶人因不熟悉道路违反禁令标志,交警部门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予以警告,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综合平台,而不是直接扣分罚款。

第三、虽然交警部门主张刘某不是第一次来湛江,但是并没有给法院提供相关证据,不能证明刘某明知故犯;

第四、刘某被执勤交警拦停后,积极配合交警检查,得知违法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综上,法院认为交警对刘某处罚依据不足,处理不当,依法撤销了交警处罚。

事后,法官特别指出行政执法要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不能机械执法,以罚代管,特别是交警部门,要重视“首违警告”制度的应用,充分体现违法与处罚的比例原则,真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湛江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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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回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少吃亏

广东湛江,某交警在执勤时发现,一辆外地大货车进入市区送货,于是便拦了下来,经查,司机姓刘,是一名送货司机,于是交警便以外地中型及以上车辆在6:00~22:00禁止驶入市区为由,对老刘处以扣三分,罚款200元的处罚。(来源:中国判例文书网)

案发当时,老刘对交警说,自己是第一次来湛江,不清楚有限行的要求,祈求交警放过他,他马上就走,而且自己的大货车驾驶证只要扣一分,都需要进行安全学习,希望交警从宽处理。

可是交警还是使用简易程序对老刘做出了罚款200元,扣三分的处罚。老刘思虑再三,自己明明当时就原路返回了,交警还处罚自己,越想越亏,于是乎就将交警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将交警对自己处罚撤销。

老刘的理由也很简单,因为自己当时原路返回了,属于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希望可以撤销处罚。

其实老刘的说法也并不是完全没有依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就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处罚。

不过交警指出,市区道路入口明确写着:禁止中型及以上货车6:00-22:00行驶,老刘看到了却不遵守,应当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同时,交警还说,老刘并不是第一次来到湛江,老刘是湛江的常客,应当熟悉湛江的道路禁行规定。交警还提供了本次老刘违法的证据视频。

法院认定了本案的基本事实后,作出了如下判定:

1.老刘说的情节轻微不予处罚,属于行政处罚法,交警判罚是基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特殊法,行政处罚法属于一般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但是特殊法也要遵守一般法的基本规定。

同时,依据《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认定及处理指导意见》第三条,对驾驶载货汽车因外地驾驶人不熟悉道路,违反载货汽车禁令标志指示通行,经交通警察当场指出后立即终止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

2.交警虽然说老刘来过湛江多次,但没有给出进一步的证据。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被告对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如果被告怠于举证,则视为没有举证,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基于以上原因,最终法院还是支持了老刘的主张,依法撤销了交警的处罚。

对此,您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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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湛江头条#

广东湛江,19岁的小伙陈之强将“打假”作为了自己的人生目标,不到1年,从蜂蜜、腊肉到茶叶、咖啡,他起诉商家索赔案达800余件。可就在他“踌躇满志”时,意外发生了。

据他所述,这一年来因打假得到的赔偿款有二十多万,但这些钱又用于继续打假,到头来倒贴出两三万。因次数多、数额大,法院认定小陈涉嫌敲诈勒索罪,公安已对其立案侦查。

针对此案,我简单谈一下自己的看法。以打假为名义向商家进行巨额索赔,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由于小陈索赔针对的商品全部属于食品,因此法律依据要找得更细一些。此处不仅仅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还有《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根据《消法》的规定,经营者卖假货,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损失的金额为购买商品费用的三倍;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而《食安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向生产、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不过,由于食品也是商品,因此消费者在买到假货并因此维权时,只能从上述两法中择一适用,不能重复索赔。

其次,法律如何规定对知假买假?它和敲诈勒索的界限到底在哪?

这里要说明,在食品、药品的领域,法律是支持消费者知假买假的。

根据《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购买者向生产、销售者维权,生产者、销售者以其明知食品、药品有质量问题但仍然购买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法律在食品、药品领域支持消费者知假买假的索赔行为,除这两种商品之外,其余类型商品均不支持知假买假。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消费者见假就能打。如果有人空口无凭,仅为赔偿金,在没有任何证据之下,向法院不断提出打假并索赔的请求,加上数额较大,则此人就会涉嫌敲诈勒索罪。

那么,你认为小陈的行为涉嫌敲诈勒索罪吗?欢迎留言评论#湛江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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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检察机关依法对

沈耀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日前,广东省湛江市政协原副主席沈耀(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沈耀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8年至2012年,被告人沈耀利用担任徐闻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他19岁,一年起诉800个案件,职业打假还是敲诈勒索?”广东湛江,19岁的陈之强满18岁开始就走上了职业打假之路,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发起了800多个民事诉讼,获利数额10多万。同龄人都在准备高考的年纪,热爱法律的陈之强就给自己设定了一条不同于同龄人的道路:职业打假。他认为这条路既利国利民,又能有收入,可谓是一举两得。

这家的食品过期,可以要10倍赔偿;那家的羊奶没有标签,起诉了可以私了;还有这些商品都没有进口报告,可以索赔……陈之强靠着自学的零星法律知识,尤其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开始了自己的“事业”。但是这条路并非一帆风顺,有的案件起诉后商家会联系私下解决,这样就可以协商赔偿数额。但是大部分案件被法院裁定驳回了,理由是职业打假人不属于消费者,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而且,职业打假的风险重重,一方面是对方是无数个商品企业、店铺、商超;另一方面是它的法律风险,一不小心就落入敲诈勒索的嫌疑中。所以,职业打假并不是被法律认可和肯定的模式。陈之强也在近期被刑事立案,3月16日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事拘留。(案件来自:齐鲁壹点)

[君子法之原以案说法]

1.消费者的范围是什么?职业打假人是不是消费者?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因此,消费者指的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而消法保护的就是这样的人。职业打假人购买商品的目的不是生活需要,而且为了打假、索赔而购买,很难认定为“消费者”。但也有观点认为,只要是购买了商品的人,无论出于什么目的,都是实质上的消费者。因为职业打假人本身肯定也需要消费,知假买假也是消费。

2.曾有案例承认职业打假人或者说知假买假者的消费者身份,并支持了10倍赔偿的诉讼请求。2019年青岛法院曾作出一个判决,在判决中认可了长期多次知假买假的原告的消费者身份,并要求被告给予10倍赔偿。案情是:韩某发现青岛某超市销售的进口红酒酒瓶上未贴中文标签,就购买了12瓶,花费了20160元。最终,法院认定事实成立,超市销售禁止进口的商品,赔偿韩某201600元。在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打假不是坏事,反而是好事。任何诉讼都是为了利益,要看韩某图的是合法利益还是非法利益,他的理由正当就不能以职业打假人的身份去否定他的诉求。专业的打假者是消费者的先驱。

3.打假还是要“专业”,别把打假变成“敲诈”。之所以说打假不是那么好走的路,还是因为有的打假者是打着这个旗号四处撒网,浪费司法资源,趁机索要财物。比如说有的人购买的商品本质上没有违反任何规定,是正规商品,但是打假者声势浩大地提起诉讼,或者借助媒体,对方为了不惹事、保护名誉,有可能忍气吞声、花钱了事。实质上,就是受到所谓“打假人”的敲诈,赔偿数额也远远高于损失的数额。《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支持专业打假,支持不以追求大额经济收入为目的的打假,支持非“广撒网”式的打假。这样的打假对于推动食品安全、商家诚信、社会进步都有积极的作用。但是反对敲诈勒索式打假,反对“狮子大开口”型打假,那样的行为只会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浪费公共资源,损害经济活力。

对此你怎么看呢?你支持打假吗?支持职业打假吗?遇到购物陷阱,你会维权吗?是否知道3倍赔偿、10倍赔偿的情形?不妨留言讨论!感谢阅读@君子法之原 以案说法系列作品,关注相约更多法律知识分享!#普法行动# #湛江头条#

广东湛江一犯罪集团以售卖迷信物品实施诈骗

近日,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售卖迷信物品诈骗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黄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1名被告人被判处十四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4年8月起,黄某纠集他人售卖迷信物品实施诈骗。其后,该团伙注册成立公司,以发扬传承“道家理念”为幌子,自称为中介帮助庙宇法堂售卖“法事”或“开光圣物”骗取钱财,兜售价格由1933元至16800元不等。

  随着诈骗集团的壮大,2017年2月,黄某派遣黄某威在湛江廉江市青平镇沙铲村武帝庙旁及广西博白县沙坡镇浪车大岭坡附近分别购买土地,筹建以“黄老堂”“芈情门”命名的庙宇,并聘请无宗教教职人员备案的人在庙宇作法,并录制视频供客户挑选“圣物”,进行诈骗。

  直至2017年2月,该诈骗集团逐步完善组织架构,形成具备行政部、推广部、策划部、财务人事部、媒体宣传部、客服部六个部门的完整诈骗链条。据悉,2016年2月至2017年8月间,该诈骗集团诈骗所得9752万余元,被害人数达到1万余人。

  此外,该团伙还分别在湛江、广州等地设立公司作为据点,以提供帮助客户“作法”挽回感情服务、销售瘦身产品和提供情感咨询套餐服务等手段,骗取客户钱财。黄某等人参与期间,前述据点公司诈骗金额100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实身份,虚构事实,利用互联网、通讯工具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数额巨大,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黄某等12名被告人具有诈骗在校学生财物的情节,酌情应予从重处罚。黄某等人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系犯罪集团,其中黄某系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人民法院报

【广东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林某伟等九人协助组织卖淫罪案提起公诉】日前,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依法对林某伟等九名被告人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向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湛江市霞山区云海阁保健服务馆于2019年3月22日成立,该服务成立后组织许某某等数十名技师以“口爆”形式实施卖淫行为,被告人林某伟被雇请为主任,主要负责管理副理,另被告人钟某某等8名副理负责通过微信等方式招揽客人,接待客人及向客人介绍“口爆”项目,被告人林某某等三名收银员则负责在该服务馆收款、登记营业报表及探风,还介绍客人到该服务馆接受色情服务。该服务馆自设立至2020年8月期间,通过组织卖淫活动牟取巨额非法所得。林某伟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湛江头条#

19岁职业打假人涉嫌敲诈勒索被抓,朋友圈曝光,聪明劲用错地方了

19岁职业打假人涉嫌敲诈勒索被抓,辍学打假,月收入过万!

315刚过,3月16日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公安局出具了拘留通知书,19岁的职业打假人大壮(化名)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抓捕。据悉大壮在成年后的一年里,提起了800多次打假诉讼,获利十几万元,平均月收入过万!可就在2021年12月被法院裁定涉嫌敲诈勒索,随后被立案调查,直至抓捕。

打假把自己打成了“犯罪嫌疑人”,这下大壮慌了!这事还得从他刚刚成年说起,18岁的大壮决定送给自己一份成人礼:“成为职业打假人”,大壮说,打假这事不是谈恋爱,就是为了挣钱!高中没有毕业的大壮为了生计开始谋路,通过学习相关案例和资料,以及法律诉讼相关的知识,大壮在成年后就成了职业打假人,朋友圈曝光后,我们不得不认同这孩子还是非常聪明的,不仅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还时不时的感叹人生,只可惜聪明劲用错地方了,这要用来好好学习,早就考上好大学了。

大壮也承认了,自己一年里被法院驳回了很多案件,但是很多商家都是知道自己的产品有问题,为了避免10倍的赔偿和时间的消耗,往往会选择“和解”的处理方式,这也是职业打假人的主要收入,也就是这样,法院认为大壮从网上购买金额较少的初级农产品、深加工食品等,再以产品没有合格证书、产品过期为由,恶意向网购平台中的商家索赔,并滥用法律赔偿性质求情赔偿。

利用商家对于诉讼和巨额赔偿的恐惧心理,滥用法律的惩罚制度要求索赔,多次且数量极大,涉嫌敲诈勒索罪!大为律师认为,近几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食品安全法》的普及宣传,出现了很多职业打假人,但是“打假”并不意味着“瞎打”,要遵循正当性、必要性、合法性原则行为,另外打假不是为了获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提到了“消费者为生活消费服务购买产品的,受本法保护”若是以牟利为目的,法院多半回驳回。

当然了,本案中的大壮应该好好学习完成学业,而不是“钻空子”甚至主动“找空子”来挑战法律的红线,还是那句话,如果你不尊重法律,那么法律也不会保护你,有自学法律的聪明才智,就用在正道上。

19岁职业打假人涉嫌敲诈勒索被抓,辍学打假,月收入过万!

对此大家怎么看?欢迎留言讨论。

28岁的陈先生几年前开始做微商生意,主要经营电子产品。去年10月他发现自己的银行卡无法使用了,银行工作人员告诉他他名下银行卡都被河南通许县公安局冻结了,让他自行联系警察。一直身在湛江遂溪的陈先生表示自己从没有去过河南,不明白河南的警察为什么要冻结自己的帐户。后来他到了通许县,警察让他交出银行卡、手机、身份证和密码。警察怀疑他和一开设赌场罪有关系。 原来陈先生去年从网上卖了电脑,对方把款打给他,他也不知道对方干什么的。他后来办理了取保候审,警察把身份证等物品给了他,但手机和银行卡没有给。今年1月他发现卡内73万多元没有了,他名下3张卡中的钱都被取走了。当他联系通许警方,警察说卡内的钱是受害人的,他们把钱都转入公安机关帐户了。

首先,警察怀疑陈某涉及到一桩刑事案件而冻结了他的卡,而陈某认为自己一直在广东做生意,他只是卖了货物,他构成犯罪吗?陈先生从事的电子产品生意,他把电脑卖给他人,他有权获得相应的货款,至于买方购买产品的用途不是他考虑的事情。现在很多人通过网络建立赌博网站或是担任赌博网站的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开设赌场罪。如果陈先生明知对方实施赌博活动而提供计算机网络、提供资金、费用结算的,他就是赌博罪的共犯。而这一切需要警察的进一步调查和证明。

其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警察在侦查中发现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损坏。可见公安机关对嫌疑人的物品不能任意扣押,使用,只有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才能查封。现在陈某的银行卡内钱被公安转走了,是否合适呢?刑事诉讼法同样赋予公安机关可以因为办理案件的需要冻结嫌疑人的卡、存款等,但已经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可见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冻结、查封的权利并没有给其划拨的权利。陈某现在没有经过法院审理,任何人都不能说明其有罪,所以他银行卡内资金也不一定是赃款,所以公安机关无权把他卡内的钱转移到其他帐户上。

    法院作出判决后会对属于被害人的赃款予以退还,属于非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与案件无关的予以解除冻结。现在我们还是期待警察能调查完事实后给陈先生满意答复了。#男子被羁押 卡上73万不翼而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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