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萍乡,一名城管执法队员文某在街边,看到一名摩托车车主贺某随意将车子停放在路边,于是上前要求车主将车子停放到指定区域,就在这时两人发生冲突,车主随即推搡了文某。于是两人便都动了手,另外一名城管执法队员见状,上前进行劝阻并报了警,目前当地城管部门已经成立调查组,公安部门已经介入调查。
#大兵叔叔说法#
本案中,文某在执法时,遭到了贺某的推搡,实际上,此时贺某的行为,属于一种妨碍公务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此时,文某不对贺某实施反击,那么贺某就将会面临最高十日的行政拘留和五百元罚款的处罚。但是,此时文某并没有束手就擒,随即实施了反击将贺某打倒在地,进而两人发生了肢体冲突,导致两人都有不同程度的受伤,那么此时,将需要对双方的伤情进行评定了。
如果有一方因此造成了轻微伤,那么同样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其可以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殴打造成了轻伤以上的结果,将会面临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实际上,“城管打人”的话题总是高频出现,即便在城市管理执法时,与被执法主体发生一些对抗,尤其是城管执法面对的往往是最弱势的主体,但无论如何也不能依靠暴力执法来解决问题。
这其实更需要的是城管在法律的框架下,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柔性执法,提升城市治理能力,让被执法者感受到尊重,认识到错误。即便被推搡了一下,也应该最大限度的保持克制,如果对方在警告无效依然实施侵害,那么就会由法律对其行为进行评价。
对于本案,你有什么看法?
#江西城管执法时与群众发生肢体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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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骑车咬伤交警妨害公务 女子获刑十一个月
中国法院网讯(王石莎 汤蕾蕾)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一女子不配合交通警察执法,并用暴力方法咬伤警察的案件。被告人方某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2020年9月3日,萍乡市公安局某交警大队民警漆某带领辅警张某等人在本市某路口执勤。下午16时许,被告人方某骑共享单车行至张某等人执勤路口,在绿灯闪烁时越过停止线。执勤交警示意其停下,但方某继续往前骑行。张某见状骑警用摩托车拦住了方某。张某告知方某闯红灯要接受行政处罚,但方某担心自己吸食毒品被发现,拒不配合并想逃离现场。张某用左手抓住方某的右手不让其离开,方某用嘴巴咬张某,张某见状躲开。方某威胁称自己患有传染疾病,并在挣脱时用嘴巴将张某右手多处咬伤。随后,方某跨过非机动车道栏杆想逃离又被张某抓住,方某又去咬张某,但被张某等人控制。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以暴力方法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予从重处罚;有吸毒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