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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 违章 处分(公务员违法处分依据)

无关素质问题。关键是处罚不力!汽车、摩托车都在违章,处罚了多少? 多项违法,照规处罚!PP影视居委会剧院pp视频旗下账号交通:开车到南京上牌照,多处违规麻烦大了,宏琪帮忙停车08:19

无关素质问题。关键是处罚不力!汽车、摩托车都在违章,处罚了多少?

多项违法,照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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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开车到南京上牌照,多处违规麻烦大了,宏琪帮忙停车

08:19

交通违章处罚明细

硬姿势

交通违章处罚明细

交警:C1驾照6种违章不再扣分?只需缴纳罚款?车主听完乐开怀

我们国家对于道路交通安全十分的重视,因此制定了非常严格的道路安全法规,对于所有驾车上路的车主都实行了扣分的机制,一旦车主们在行驶过程当中存在着对应的违章行为。那么交通管理部门就会对其进行罚款和扣分处理,但是我们的驾驶证分数上限仅有12分。

如果分数被扣,就会直接吊销驾驶证,回到驾校重新学习方才能够再次上路。但由于考虑到有些违章扣分机制存在不合理的状况,因此交管部门对于相应的规定也进行了整改。交警称今后C1驾照有6种违章,不再进行扣分,只需要缴纳罚款,车主听完乐开怀。

一、 非法占用非机动车道、车窗抛物

第1种情况叫做非法占用非机动车道。在部分城市区域内车道会分割为非机动车道以及机动车道,对应车辆也需要按照车道的导向来进行行驶,避免因为混合行驶而造成交通堵塞,或者是严重的交通安全事件。

如果说机动车在非机动车行驶时间过长,直接占用非机动车道,那么就会被判处20元到200元之间的罚款,还会扣除两分。然而考虑到这一规定的适用性和实际实行过程当中的难度,交管部门决定放宽政策,今后不再对违反规则的车辆扣分,只进行罚款处理。

第2种情况是车窗抛物。有些司机在驾驶过程当中为了方便会将一些垃圾和其他物品抛出窗外。实际上这样的行为是非常危险的,很有可能会影响后车的视野,或者直接对后车形成碰撞,引发更为严重的安全事件。

因此交管部门非常的重视对于乱抛杂物的车主会进行扣分和罚款的处罚。不过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体系的逐渐完善,车窗抛物的行为变得比较少见了,于是交管部门也就放宽了这一规定,不再进行扣分处理,而只进行罚款处理。

二、违章停车和车窗张贴图片

第3种违章情况就是违规停车。按照交通法律规定,车辆必须要停靠在所规定的区域内,或者是不至于影响交通流动和人员安全的区域内。针对于那些违章停车的车主,交管部门会对其处以50元到200元内的罚金,同时还会扣除车主驾驶证上的相应分数。

其实这一规定还是有些过于严格了,毕竟驾驶证只有12分,一旦违章停车就可能扣除四分之一的分数。不过在未来的发展当中这一规定已经放宽了,今后交管部门对于那些违章停车的们只会处以200元的现金处罚,不再对其进行扣分处理。

第4种情况是在车窗上张贴图片。很多车主为了追赶潮流会在后车窗之上张贴一些图片和照片。但这属于一种违章行为,不仅会影响到自己的视野范围,还很有可能会影响到周围车辆,所以这种行为需要受到处罚的。只不过今后这一行为只会罚款,而不会扣分。

三、缺少灭火器材、没有配备安全警示器材

第5种情况是车内缺少灭火器材。大部分道路之上所行驶的车辆都是传统燃油汽车,如果车主在驾驶过程当中存在着操作不当的情况,或者是触发了与其他车辆的碰撞,那么很有可能会引发火灾,所以我们国家交通安全法规要求车内必须要配备对应的灭火器材。

针对于那些没有按要求配备器材的车主,交管部门也会对其进行扣分和罚款处罚。不过这一规定并非是针对于私家车和非运营车辆,其范围也仅仅只是包括那些大型货物运输车辆而已。如果私家车没有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是不会受到扣分处罚的,只会视情况对其进行罚款。

最后一种情况就是没有配备三角警示牌等安全器材。行车过程当中难免会发生一些突发状况,此时三角警示牌的安全器材的作用就非常大了。当然针对于这一问题交通管理部门并没有做出强制性的要求,即便是车主没有配备这些安全器材,也不会受到扣分的处罚。

四、小结

今后有六种违章行为不再扣分,只需要缴纳罚款了,这对于车主来说,自然是一项非常好的消息。随着众多车主对于交通安全的愈加重视,今后诱发交通安全事件的情况会变得越来越少,而交管部门针对于违章的相应政策也会逐渐的放宽,这是必然的一种现象。

那么最后,各位读者对此怎么看呢,欢迎大家在下方的留言跟笔者一同交流讨论,最后大家也不要忘了点赞转发哦。

#交通安全# 【酒驾的惩罚】电影《野马分鬃》中,左坤酒后驾车被当场查获,交警告诉他罚款1500元,吊销驾驶证。在现实中,酒驾交通违法,是这样处罚吗?面临的后果也许更严重。#警观#和我们换个角度看电影。via.天津交警网页链接

“程序违法,撤销处罚!”辽宁本溪,田某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经吹气检测,结果为21mg/100ml。田某以为数值很低没事,就表示对检测数据无异议。

谁知,交警告诉田某,他已经涉嫌酒驾,拟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款1500元,记12分。

看完我想说:交警执法要以人民至上为理念,不要随心所欲。当事人主动要求验血查实应该予以支持。不能嫌麻烦而拒绝!

现在吹气的结果不能作为酒驾醉驾定性的依据,吹气检测大于20的都会强制拉去医院抽血,以血检的结果为准。

交警叔叔费了半天时间,还是自己违法。这么简单的程序还能违法。交警叔叔辛苦了。

图片来源网络,侵权必删。

因货物未捆绑牢固导致行车中发生松动,司机在未做好安全防护准备的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内停车费力捆绑货物,幸好巡查交警及时帮忙,消除了交通安全隐患,随后对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近日大风降温天气明显,车辆载货上路前需保障货物捆扎牢固,否则极易发生因货物松动掉落引发的危险情况,上高速公路行车前,一定要认真检查车上货物是否捆紧绑牢,勿将“货物”变“祸物”!#天津交警在行动#

吉林,因为天降大雪,一男子的车牌被雪覆盖,交警认为男子故意遮挡号牌,对其罚款200元,记12分,男子不服,将交警告到法院。

(来源: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于师傅系某商砼公司的员工,从事重型罐式货车运输商用混凝土工作。案发当日,当他驾驶车辆行驶途中,被交警大队交警拦截检查。

经检查,交警大队认为于师傅存在故意污损车辆后号牌的行为,违反了《道路安全法》及《吉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规定,遂当场使用简易程序,对于师傅作出处以200元罚款,扣12分的决定。

于师傅认为,行驶途中正在下雪,车牌号模糊不清系被雪污遮挡,自己并未故意实施污损号牌的行为,因此,交警大队处罚明显不当。

随后,于师傅向当地公安局申请了行政复议,但行政复议维持了原行政处罚。无奈之下,于师傅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处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程序违法,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处罚决定。

交警大队不服,以记分并非法定处罚种类,本案仅是处以2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合法为由,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

然而,二审法院又以本案事实不清驳回了交警大队的上诉请求。

一、交警大队的处罚程序是否正确?扣分到底属不属于法定处罚种类呢?

首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所谓简易程序是指当场处罚程序,即处理较轻违法行为、处以较轻的行政处罚时,应遵守的比较简单的行政处罚程序。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除去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意思就是说,如果适用一般程序,则需先由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行为,然后及时立案受理,再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违法证据,最后由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根据调查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给当事人。

本案中,交警大队对于师傅处罚200元,记12分的行政处罚适用的是简易程序。因此,如果扣分也是法定处罚种类的话,那么,交警大队就是程序违法。

按照法律规定,执法机关机关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实施处罚;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也就是说,如果本案认定为程序违法的话,无论于师傅的行为是否应当处罚,都应判决此次处罚无效。

其次,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该规定中仅规定了上述五种情况下的处罚为法定处罚种类,而该处罚种类中并未包含扣分。

虽然扣12分的结果是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但是,扣分的种类包括扣1分,2分,3分,6分,12分。

然而,依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尚不能认为可因记分后果的问题,而改变其所依附的处罚程序。

即并不能想当然的认为扣12分以下适用简易程序,扣12分就得适用一般程序了。

故交警大队对污损号牌行为决定处以200元罚款处罚,同时对案涉驾驶证记12分处理,适用简易程序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二、司机是否故意污损号牌号呢?

首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因此,司驾人员在驾驶机动车时,务必保证其车牌号清晰可见。如因遇到泥沙、积雪等外部条件遮挡车牌,导致看不清楚具体的车牌号码的情况时,司驾人员具有及时清洁处理,保证车牌号码能清晰可见的义务。

然而,本案车主却存在以下两方面过失:

第一,根据监控录像显示的内容来看,当日的积雪并未达到覆盖车牌的程度。

第二,从现场拍回来的违法照片来看,于师傅的车整车包裹着一层灰色尘土,附着性较强,根本不像雪花的颜色。

退一步讲,即便真如于师傅所言,确系雪花覆盖所致,但其作为司机,本应及时清理车牌号,让其保持清晰可见的状态,而其却放任不管。

而且,本案车辆系商砼车,主要拉运混凝土,根据行政处罚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可以认定

本案于师傅系明知其后车牌存在污损情况,但不及时清洗并放任此污损状态持续。

其次,《行政处罚法》规定,设定和实行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故意遮挡车牌应罚款200元,记12分。因此,交警大队的处罚并无过错。

最后,遮挡车牌号看似是一件小事,但是如果不予以惩罚,将纵容违法行驶,会让司机出现超速、闯红灯等诸多违法行为。

故再审法院判决撤销一二审法院的判决,支持了交警大队的主张。#我与宪法40年# #律师来帮忙#

按照国家规定国家法定检测的仪器设备都应进行定期校核,并由校核单位出具报告确认满足设备的精度出具的报告才有法定效力,现在很多超速记录仪、手持测速仪、简易酒精检测仪有没有进行定期校核,没有校核为什么能产生法律效力的。

颜回说法公职律师 优质社会领域创作者

“程序违法,撤销处罚!”辽宁本溪,田某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经吹气检测,结果为21mg/100ml。田某以为数值很低没事,就表示对检测数据无异议。

谁知,交警告诉田某,他已经涉嫌酒驾,拟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款1500元,记12分。田某一听立马表示要求进行抽血检测,但是遭到交警拒绝。事后,田某将交警起诉到法院,请求撤销行政处罚,法院这样判决。(来源: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事发当晚,田某驾车经过某路口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田某以为自己中午喝了一瓶啤酒,现在肯定没事了,就很配合交警检测,谁知一吹,结果竟然刚刚达到处罚标准,为21mg/100ml。田某不懂法,以为这么低的数值,交警一定不处罚了,但交警告诉田某只要数值达到20mg/100ml以上,就涉嫌酒驾,现在需要对田某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款1500元,记12分。田某听后,立即表示要申请抽血检测,但是交警以田某已经对检测结果签字确认为由,不同意对田某进行抽血酒精含量的检测。事后,田某不服,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行政处罚,理由为:

第一、交警法条理解错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九条规定,事后提出异议的,不予采纳。这里的事后应当理解为事后再提出抽血已经不能反映被查时的真实状况。而本案他虽然已经签字,但并未离开现场,且距离吹气检测时间很短,并不影响抽血检测;第二、交警决定处罚之前并未告知他饮酒驾驶的认定标准为20mg/100ml-80mg/100ml,直到准备处罚时,才随后提起说他的命不好,他询问后才知道酒驾认定标准,便立即提出要求抽血检测,但遭到交警的拒绝;第三、他对吹气结果签字表示无异议后,交警才告知处罚结果违反程序,影响了他的真实意思表达。第四、当交警明确告知处罚内容,事实上已经作出处罚,相当于口头处罚,而口头作出处罚决定违法;交警对此辩解:第一、《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79条规定,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无异议的,应当签字确认。事后提出异议的,不予采纳。

本案田某已经在检测结论告知书上签字“无异议”,又不属于应当立即提取血样检测血液酒精含量的情况,因此不存在交警拒绝检测的问题。第二、《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附件《查处酒后驾驶操作规程》中并未要求交警负有事先告知检测值范围的义务,田某称交警有义务告知没有法律依据。第三、驾驶员初学机动车驾驶时就将酒后驾驶的处罚列入考试大纲,因此田某对酒后驾驶的后果及相应范围应当知晓。第四、他们虽未口头告知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及依法强享有的权利,但已明确告知田某行政强制措施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田某享有的权利,已经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故再没有必要口头告知。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第一、关于田某在检测数值单据上签字无异议能否代表其对检测结果没有异议一方面,检测仪器之所以直接打出数据,是因为检测人数较多,为了固定数据,当事人在检测仪器打出来的数据签字,仅代表对仪器读数予以确认;

另一方面,根据常识,告知检测数据就应当告诉阈值,检测数值只有与酒精含量的阈值范围相对照,才能确认是否酒后驾驶。如果不告诉阈值,检测数值意义就不大。就像医学检验报告一样,没有阈值,仅有结果,不要说是普通人,一些医生都看不懂吧。所以,交警告诉田某检测结果的时候,同时也应当告诉阈值。另外,根据调查,驾驶员考试大纲并不包含《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测》,因此交警主张田某应当知晓酒精含量阈值,缺乏事实依据。因此,田某在检测数值单据上签字并不代表对结果就是无异议。第二、关于田某是否属于“事后提出异议”,是否有权申请提取血样重新检测一方面,从该条款的设置目的看,血液酒精含量随人体对酒精的代谢而逐渐减少,因此酒精含量检测必须考虑“及时”因素,故“事后”是指间隔过长等影响检测结果真实性的情况。

本案田某并未离开执法现场,在约几分钟后提出重新检测,不影响检测结果的真实性,故不属于“事后提出异议”情形。另一方面,饮酒驾驶的阈值起始数值为20mg/100ml,而田某仪器检测数值为21mg/100ml,处于临界范围。重新检测对于认定田某是否构成饮酒驾驶具有实际意义,田某以可能存在误差为由,提出异议要求重新检测有合理因素。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交警处罚程序违法,遂依法判决撤销交警的处罚决定。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律师来帮忙# ————————————————@颜回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少吃亏

12月7日晚20时38分,临汾市乡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辖区腰黄线7公里处开展严查酒驾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统一行动,民警在对一辆小型轿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驾驶人身上传来酒味,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立即对该驾驶人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该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每百毫升37毫克,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临汾头条#

对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民警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其记12分,罚款1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四川凉山,一男子驾驶货车运载砂石,后车牌因稀泥和灰尘粘附模糊不清。电子眼拍摄后,交管大队对男子做出了罚款200元、记12分的处罚决定。男子不服,将交管大队告上法庭,法院两次审理后给出了不同的判决结果。

(案例来源: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男子王某家住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下辖县镇,父母都是朴实的农民,生活较为清贫。

早些年,王某与妻子结婚后,生下了两个孩子,为了能够抚养小孩、赡养老人,夫妻俩经过商量,王某决定去学开大货车,然后贷款买车跑运输,赚辛苦钱来维持家庭生活。

就这样,通过一番努力,王某顺利拿到了大型货车的驾驶证,并通过借钱和贷款,购买了一辆重型自卸货车。

这一天,王某驾驶汽车给一施工工地运载砂石,一天五趟下来,整个人精疲力竭。看着车辆浑身被弄得脏兮兮的,他决定把车开到常去的一家洗车店里,花一二十块钱给车辆外部冲洗一番。

可是刚经过一处带有监控摄像头的路口没多久,交警就将王某给拦下来,让其下车来到车辆后部观看后,作出了罚款200元、记12分的处罚。

原来,王某货车后方的牌照被稀泥和灰尘紧紧粘附住,已经无法辨认出上面的字体。交警认为王某是故意遮挡号牌,于是作出了以上处罚的决定。

王某辩称自己没有遮挡号牌的故意,是因为今天拉了几趟砂石,开车经过的地方又比较泥泞,才造成了这种情况的发生,现在刚好要去洗车店里洗车,所以不属于违法行为。

可交警固执地认为,王某之所以如此辩解,不过是巧言狡辩,企图逃脱罪责和处罚,于是不予理会。

王某申请行政复议后,得到的结果仍然相同。他心中不服,一怒之下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将交管大队告上法庭。

(@以讼明法 )

《交通安全法》第90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交通安全法》第95条规定,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90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一次记12分。

根据以上法条,一审法院认为,交警大队的处罚决定合情合理,于是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不服,提出了上诉,他认为自己并不是故意污损号牌,而是因为客观原因没有及时发现而已。

二审法院调查了王某当天行车好几个路口的监控,发现王某早上开车时,车辆前后号牌都是清晰可见的。一整天内,王某确实是开着货车运载砂石,到了傍晚,车辆的尾部布满了泥渍,后面号牌也变得不可辨认。

王某自称正准备将车开往洗车店,通过王某下班后行车路线的调查,发现他的确没有直接回家,而是绕远路将车开往了另一个方向,在王某被交警截获前面不远处,的确有一个洗车店。

另外,每辆车都有前后两块号牌,王某的货车只是后面一块号牌被泥渍遮盖,前面一块号牌清晰可见,如果是故意遮挡,只遮挡一块号牌,显然起不到作用。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认定及处理指导意见》第1条规定,对因雨雪天气、道路等客观原因,来不及清洗车辆,导致机动车车身及其号牌被泥浆遮挡,或者载货汽车装载货物影响车辆号牌识认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当事人当场予以改正。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68条规定,交管大队对答辩人作出记12分的处罚决定,将导致扣留答辩人的驾驶证、注销最高准驾车型的后果。

通过以上事实的调查可以认定,王某并非有意遮挡号牌,而是因为客观原因来不及清洗车辆造成的,只需要及时改正即可。

另外,交管大队直接记12分,将导致王某丧失驾驶大货车的资格,这严重损害了王某的权益,对王某的权利义务产生较大的影响,于理于法不合。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

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交管大队对王某的行政处罚有误,依法予以撤销。

同一件案子却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审判结果,一审法院偏重法理,二审法院更注重实际情况和证据。孰高孰低,一目了然!

以案示理,以讼明法;刑一而正百,罪一而慎万。愿大家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以法律己行,以法卫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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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来帮忙#

#2022生机大会#

#凉山头条#

【#药店回购个人连花清瘟等药被罚10万#】企查查APP显示,近期,七台河市康之宁药房因违法从事药品经营,被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6445元以及违法购进的药品。处罚事由显示,药房实际负责人张某从不具有经营资格的个人手中购进包括“复方甲氧那明胶囊”、“连花清瘟颗粒”、“芪参益气滴丸”等共33个品种221盒药品,当事人不能提供购进票据及相关资质证明文件,无购进验收记录及销售记录,货款6145元用现金结算,获利300元。@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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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知,交警告诉田某,他已经涉嫌酒驾,拟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款1500元,记12分。田某一听立马表示要求进行抽血检测,但是遭到交警拒绝。事后,田某将交警起诉到法院,请求撤销行政处罚,法院这样判决。(来源: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事发当晚,田某驾车经过某路口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田某以为自己中午喝了一瓶啤酒,现在肯定没事了,就很配合交警检测,谁知一吹,结果竟然刚刚达到处罚标准,为21mg/100ml。田某不懂法,以为这么低的数值,交警一定不处罚了,但交警告诉田某只要数值达到20mg/100ml以上,就涉嫌酒驾,现在需要对田某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款1500元,记12分。田某听后,立即表示要申请抽血检测,但是交警以田某已经对检测结果签字确认为由,不同意对田某进行抽血酒精含量的检测。事后,田某不服,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行政处罚,理由为:

第一、交警法条理解错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九条规定,事后提出异议的,不予采纳。这里的事后应当理解为事后再提出抽血已经不能反映被查时的真实状况。而本案他虽然已经签字,但并未离开现场,且距离吹气检测时间很短,并不影响抽血检测;第二、交警决定处罚之前并未告知他饮酒驾驶的认定标准为20mg/100ml-80mg/100ml,直到准备处罚时,才随后提起说他的命不好,他询问后才知道酒驾认定标准,便立即提出要求抽血检测,但遭到交警的拒绝;第三、他对吹气结果签字表示无异议后,交警才告知处罚结果违反程序,影响了他的真实意思表达。第四、当交警明确告知处罚内容,事实上已经作出处罚,相当于口头处罚,而口头作出处罚决定违法;交警对此辩解:第一、《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79条规定,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无异议的,应当签字确认。事后提出异议的,不予采纳。

本案田某已经在检测结论告知书上签字“无异议”,又不属于应当立即提取血样检测血液酒精含量的情况,因此不存在交警拒绝检测的问题。第二、《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附件《查处酒后驾驶操作规程》中并未要求交警负有事先告知检测值范围的义务,田某称交警有义务告知没有法律依据。第三、驾驶员初学机动车驾驶时就将酒后驾驶的处罚列入考试大纲,因此田某对酒后驾驶的后果及相应范围应当知晓。第四、他们虽未口头告知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及依法强享有的权利,但已明确告知田某行政强制措施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田某享有的权利,已经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故再没有必要口头告知。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第一、关于田某在检测数值单据上签字无异议能否代表其对检测结果没有异议一方面,检测仪器之所以直接打出数据,是因为检测人数较多,为了固定数据,当事人在检测仪器打出来的数据签字,仅代表对仪器读数予以确认;

另一方面,根据常识,告知检测数据就应当告诉阈值,检测数值只有与酒精含量的阈值范围相对照,才能确认是否酒后驾驶。如果不告诉阈值,检测数值意义就不大。就像医学检验报告一样,没有阈值,仅有结果,不要说是普通人,一些医生都看不懂吧。所以,交警告诉田某检测结果的时候,同时也应当告诉阈值。另外,根据调查,驾驶员考试大纲并不包含《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测》,因此交警主张田某应当知晓酒精含量阈值,缺乏事实依据。因此,田某在检测数值单据上签字并不代表对结果就是无异议。第二、关于田某是否属于“事后提出异议”,是否有权申请提取血样重新检测一方面,从该条款的设置目的看,血液酒精含量随人体对酒精的代谢而逐渐减少,因此酒精含量检测必须考虑“及时”因素,故“事后”是指间隔过长等影响检测结果真实性的情况。

本案田某并未离开执法现场,在约几分钟后提出重新检测,不影响检测结果的真实性,故不属于“事后提出异议”情形。另一方面,饮酒驾驶的阈值起始数值为20mg/100ml,而田某仪器检测数值为21mg/100ml,处于临界范围。重新检测对于认定田某是否构成饮酒驾驶具有实际意义,田某以可能存在误差为由,提出异议要求重新检测有合理因素。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交警处罚程序违法,遂依法判决撤销交警的处罚决定。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律师来帮忙# ————————————————@颜回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少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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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违法,撤销处罚!”辽宁本溪,田某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经吹气检测,结果为21mg/100ml。田某以为数值很低没事,就表示对检测数据无异议。谁知,交警告诉田某,他已经涉嫌酒驾,拟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款1500元,记12分。田某一听立马表示要求进行抽血检测,但是遭到交警拒绝。事后,田某将交警起诉到法院,请求撤销行政处罚,法院这样判决。(来源: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事发当晚,田某驾车经过某路口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田某以为自己中午喝了一瓶啤酒,现在肯定没事了,就很配合交警检测,谁知一吹,结果竟然刚刚达到处罚标准,为21mg/100ml。田某不懂法,以为这么低的数值,交警一定不处罚了,但交警告诉田某只要数值达到20mg/100ml以上,就涉嫌酒驾,现在需要对田某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款1500元,记12分。

田某听后,立即表示要申请抽血检测,但是交警以田某已经对检测结果签字确认为由,不同意对田某进行抽血酒精含量的检测。事后,田某不服,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行政处罚,理由为:第一、交警法条理解错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九条规定,事后提出异议的,不予采纳。这里的事后应当理解为事后再提出抽血已经不能反映被查时的真实状况。而本案他虽然已经签字,但并未离开现场,且距离吹气检测时间很短,并不影响抽血检测;第二、交警决定处罚之前并未告知他饮酒驾驶的认定标准为20mg/100ml-80mg/100ml,直到准备处罚时,才随后提起说他的命不好,他询问后才知道酒驾认定标准,便立即提出要求抽血检测,但遭到交警的拒绝;第三、他对吹气结果签字表示无异议后,交警才告知处罚结果违反程序,影响了他的真实意思表达。

第四、当交警明确告知处罚内容,事实上已经作出处罚,相当于口头处罚,而口头作出处罚决定违法;交警对此辩解:第一、《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79条规定,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无异议的,应当签字确认。事后提出异议的,不予采纳。本案田某已经在检测结论告知书上签字“无异议”,又不属于应当立即提取血样检测血液酒精含量的情况,因此不存在交警拒绝检测的问题。第二、《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附件《查处酒后驾驶操作规程》中并未要求交警负有事先告知检测值范围的义务,田某称交警有义务告知没有法律依据。第三、驾驶员初学机动车驾驶时就将酒后驾驶的处罚列入考试大纲,因此田某对酒后驾驶的后果及相应范围应当知晓。第四、他们虽未口头告知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及依法强享有的权利,但已明确告知田某行政强制措施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田某享有的权利,已经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故再没有必要口头告知。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第一、关于田某在检测数值单据上签字无异议能否代表其对检测结果没有异议一方面,检测仪器之所以直接打出数据,是因为检测人数较多,为了固定数据,当事人在检测仪器打出来的数据签字,仅代表对仪器读数予以确认;另一方面,根据常识,告知检测数据就应当告诉阈值,检测数值只有与酒精含量的阈值范围相对照,才能确认是否酒后驾驶。如果不告诉阈值,检测数值意义就不大。就像医学检验报告一样,没有阈值,仅有结果,不要说是普通人,一些医生都看不懂吧。所以,交警告诉田某检测结果的时候,同时也应当告诉阈值。另外,根据调查,驾驶员考试大纲并不包含《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测》,因此交警主张田某应当知晓酒精含量阈值,缺乏事实依据。因此,田某在检测数值单据上签字并不代表对结果就是无异议。

第二、关于田某是否属于“事后提出异议”,是否有权申请提取血样重新检测一方面,从该条款的设置目的看,血液酒精含量随人体对酒精的代谢而逐渐减少,因此酒精含量检测必须考虑“及时”因素,故“事后”是指间隔过长等影响检测结果真实性的情况。本案田某并未离开执法现场,在约几分钟后提出重新检测,不影响检测结果的真实性,故不属于“事后提出异议”情形。另一方面,饮酒驾驶的阈值起始数值为20mg/100ml,而田某仪器检测数值为21mg/100ml,处于临界范围。重新检测对于认定田某是否构成饮酒驾驶具有实际意义,田某以可能存在误差为由,提出异议要求重新检测有合理因素。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交警处罚程序违法,遂依法判决撤销交警的处罚决定。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律师来帮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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