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东新区##邢台爆料##邢台#邢台市国土局与邢台邢业通物流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审理法院: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裁定书
案 号:(2014)邢开非审字第74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邢台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泉北大街**号,组织机构代码00072130-X。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系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邢台邢业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经济开发区祝村镇王家屯村东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德民,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邢台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邢台市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邢台邢业通物流有限公司作出的邢市国土资罚字(2014)310号决定。
本院查明
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依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法已经发生强制执行效力,执行依据中既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合法权利义务应予全部实现。基于被执行人对执行依据中所定行政法律义务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请求尚未履行,且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及行政复议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应承担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邢台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并送达的邢市国土资罚字(2014)310号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邢台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邢市国土资罚字(2014)310行政处罚决定书,由邢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武涵伟
代理审判员 周石磊
代理审判员 施永平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郑彦格
【网友诉求】鑫河湾小区何时才能办理房产证
我买的团结路西头与滨江路路西鑫河湾小区,2013年12月30日交房,在此之前售楼部所售房子"五证齐全",后来经相关部门认证预售证是假的,当时买房就冲着五证齐全才买的,以至于到后来办理房产证受阻, 鑫河湾小区开发商(邢台四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直没有去落实,到业主交房入住,开发商的很多承诺通告,都成了一纸空言。小区业主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多年来反应无果,开发商相关部门推来推去。想咨询我们小区何时能办理房产证?
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回复:
您好,经我局信都区分局调查,南高村鑫河湾小区用地是以新民居的名义取得,用地手续为农转用而不是转征,现土地性质为村集体建设用地而不是国有建设用地。2012年2月16日,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出具了关于核准邢台市桥西区南大郭镇南高村建设用地减少与南大郭镇建设用地增加挂钩试点项目整改方案的函(冀国土资函[2012]123号),批准周转用地3.3333公顷。当前,难以为鑫河湾小区居民办理土地证。待鑫河湾小区用地转征为国有建设用地后方可办理。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支持和理解,祝您生活愉快!
日期:2020-12-23
【#河北遵化急寻密切接触者# 附行动轨迹[话筒]】据网信唐山,2021年1月4日,遵化市防控办接邢台市南宫市防控办协查追踪的函,我市人员周某某12月23日与确诊病例同乘高铁(G1712)同一车厢,判定为密切接触者,周某某12月23日以来的具体行程轨迹如下:
2020年12月23日周某某从石家庄乘坐G1712高铁(3车8B车厢),14:36到达天津西,15:17从天津西乘坐G1271(6车3D车厢),15:54到达唐山,出站后与同事自驾车于16:30到达唐山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科办公室办理业务),17:10办理完毕返回遵化。12月27日白天正常上班,18:30步行去遵化市自来水公司附近的五谷丰登饭馆聚餐。12月28日早晨去东二环拉面馆吃早餐。12月29日、30日、31日在单位上班。2021年1月1日9:00自驾车到西大寺地下龙铺买菜,11:00打车去同和香驴记附近的臭鳜鱼聚餐。1月2日12:00自驾车在人民法院旁边的新居中居餐馆聚餐。1月3日7:00左右到義动健身房洗澡,然后到单位上班,11:50在毛家菜馆延安厅聚餐。1月4日7:00到義动健身洗澡,14:30去不动产登记中心税务窗口办理不动产证。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如有人在上述时间段与该密切接触者有密切接触的请立即与市防控办、市疾控中心、所在镇、街联系、报告,立即居家隔离不得外出,等待市防控办指令。如果隐瞒不报,一旦造成后果,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请大家做好自我防护,出门戴口罩,坚持不串门、不扎堆、不聚会,不信谣、不传谣、不恐慌。
附联系电话:
疾控中心:0315-66579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