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0101第03讲
考验三、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一)宪法及相关法
1.宪法相关法的概念
宪法相关法配套宪法,是直接保障宪法实施和国家政权运作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宪法相关法的内容
(1)有关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职权和基本工作制度的法律;
(2)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法律;
(3)有关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家安全的法律;
(4)有关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权利的法律。
(二)民商法
1.民法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
包括:《民法典》
2.商法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的法律。
包括:《公司法》、《破产法》、《证券法》、《期货法》、《保险法》、《票据法》、《海商法》等。
(三)行政法
1.概念
行政法是规范有关行政管理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监督以及国家公务员制度(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法的调整范围
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因行政管理活动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纵向关系)
3.行政法的特点
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地位 不平等,行政行为由行政机关单方面作出,不需要双方平等协商。
4.行政法包括内容
《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
(四)经济法
1.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干预、管理、调控市场经济活动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包括内容
(1)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
(2)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方面的法律: 财政、 税收、 金融、对外 贸易等方面的法律。
(五)劳动法与社会法
1.劳动法
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2.社会法
调整有关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包括:《未成年人 保护法》、《妇女权益 保护法》、《残疾人 保护法》。
(六)刑法
刑法是规范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七)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1.诉讼程序法
《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2.非诉讼程序法
《仲裁法》
考验四 法律事实( ★★)
概念: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分类标准: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类别: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一)法律事件
1.自然现象(绝对事件)
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自然灾害;生、老、病、死;意外事故。
2.社会现象(相对事件)
社会革命、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
【老侯提示】法律事件的出现“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二)法律行为
有些父母,只需要站在道德制高点上轻轻一挥,就能毁掉儿女的一生。
贫困的女研究生杨元元,从本科开始带着母亲求学,最后却选择把母亲安置在校外,自己回到宿舍,结束生命。
杨元元为什么这么对学校?她的母亲在其中,又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这场令人心痛的惨案背后,杨元元有没有问题?
这一切,要从杨元元的父亲去世开始说起。
79年出生的杨元元,父亲是那个年代少有的大学生,给孩子俩取名杨元元、杨平平,希望姐姐有出息,弟弟平平安安过一辈子。
母亲望瑞玲文化不高,凡事都听丈夫的。可惜一场疾病,夺走了家中顶梁柱的性命,从此望瑞玲担起了养家的重任。
杨元元姐弟俩很争气,念书从不让母亲操心。
杨元元高考时,一举考上了心目中的大连海事学院法学院,可是望瑞玲却站出来说大连太远了,不允许女儿去,责令她改报武汉大学。
这是杨元元第一次对母亲妥协。
大学的前三年,杨元元过得十分快活,虽然生活辛苦了些,但是她成绩优异,和舍友们也相处得很好。
转折点发生在大三那年,弟弟杨平平考上了武汉大学。
母亲望瑞玲坐不住了,她觉得儿女们都去武汉“享福”了,自己也不甘心继续留在小县城,于是把工作辞了,收拾东西,来武汉“投奔”还在上大学的女儿。
望瑞玲不想浪费钱去外面租房,竟然提出和女儿住在同一个宿舍。
杨元元体谅母亲一人带大他们姐弟俩人,第二次对母亲低头,让母亲和自己挤在了只有一米二宽的宿舍床上。
大学毕业后,杨元元考上了北大的自费法学研究生,望瑞玲劝她:我年纪大了,北大三万元的学费我付不起,再说了,弟弟上学的费用还指望你呢!
善良的杨元元第三次听从了母亲的建议。
之后,她相继得到了西北大学的橄榄枝,还考上过广西、湖北枝江的公务员,但是都被望瑞玲以种种理由拦下了:太远了、母亲离不开你,弟弟也需要你等理由。
杨元元一次次和成功的机会失之交臂,最后只能做一个普通的打工族,当家教、做辅导老师,赚着微薄的工资,还债、养弟弟,还要照顾母亲。
因为不管去哪儿,母亲就像一块药膏,总是和她形影不离。
五年后,弟弟杨平平考上了北大直博,这让杨元元重新燃起了心中的律师梦。
杨元元的确是一块念书的料子,经过一番努力,她考上了上海海事大学海商法在读研究生。
这一次,母亲没有反对,但是提出要继续跟女儿去上海“见世面”,并且如法炮制跟着女儿住宿舍的举动。
面对儿子提出想让母亲来北京跟自己生活一段时间的提议,望瑞玲直接说,“跟儿子一起住不方便。”
望瑞玲跟女儿挤在宿舍床上的举动,引起了杨元元其他舍友的不满。
校方出于多方面考虑,给当时每个月一千元工资的望瑞玲,找了附近便宜又合适的房子,还给了她300元的住房补贴,然而望瑞玲却打定主意当“老赖”,坚决要和女儿挤在宿舍省钱。
不料这次校方态度强硬,责令俩人限期搬出宿舍。
2009年11月,上海已是深秋,母女俩在雨里找了一天的房子,杨元元安置好母亲,回到宿舍后,用两条破烂的毛巾,拴在洗手台上,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她或许是看到了自己一眼望不到头的未来:终生都被会“母爱”栓一辈子。她没有勇气反抗母亲,心底或许埋怨校方的“不近人情”,又或许……
我们无从得知杨元元的真实想法,只知道她的法律梦,止步在最好的年华。终将为人父母的你我,对此有什么想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