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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州公务员考试(2020年靖州公务员招聘)

看守所内居然可以吸毒,一公安辅警多次帮助在押人员携带毒品进入看守所,交给在押人员吸食。2001年出生的龙某某,通过公安招录考试,于2019年11月,成为靖州县公安局的辅警,分配到靖州县看守所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

看守所内居然可以吸毒,一公安辅警多次帮助在押人员携带毒品进入看守所,交给在押人员吸食。2001年出生的龙某某,通过公安招录考试,于2019年11月,成为靖州县公安局的辅警,分配到靖州县看守所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监区巡视监控。即在二楼监控室观看监控视频、巡视道巡查,并负责到监室门口开、关放风门。

辅警的工资并不高,已经不能满足龙某某的生活需求了,慢慢地龙某某的思想发生了变化。

2021年2月初的一天,二号监室的在押人员王某某、周某某等人找到龙某某,让龙某某帮他们带点毒品进入监室,并许诺给龙某某500元钱,在金钱的诱惑下,龙某某同意了。并将自己的手机给了周某某使用,周某某联系好后,龙某某从周某某的朋友李某某处拿了500元钱,并在县城的一个酒店门口拿了一个甲基苯丙胺(冰毒)小包。第二天,龙某某上班时,将毒品从看守所二号监室的观察口递给了王某某。王某某等人得到毒品后在监室内吸食。

2021年2月中旬的一天,二号监室的在押人员王某某再次找到龙某某,让其帮忙带毒品进监室,龙某某同意后。在县城的一个驾校门口,一男子将一个甲基苯丙胺小包和人民币300元给了龙某某。2021年2月17日7时57分,龙某某将毒品从看守所二号监室的观察口递给了王某某。王某某等人得到毒品后在监室内吸食。

2021年3月中旬的一天,二号监室的在押人员王某某将同监室在押人员肖某某写给其姑姑肖某甲要求上生活费的纸条交由龙某某,同时告知龙某某拿到钱后,自己留几百元钱抽烟,剩余的钱转给刚从二号监室刑满释放的沈某某购买毒品并携带入监室,龙某某同意。2021年3月15日16时许,肖某甲通过微信转人民币1000元给被告人龙某某。龙某某将其中人民币500元通过微信转给沈某某购买毒品,沈某某收到钱后,又转回300元给龙某某,并将二个海洛因小包、一个甲基苯丙胺小包交给龙某某。2021年3月17日8时50分许,龙某某通过监室外的观察孔将一个海洛因小包、一个甲基苯丙胺小包交给二号监室的王某某,将另一个海洛因小包带至六号监室交给在押人员禹某某。王某某、刘某甲、禹某某等人得到毒品后在监室内吸食。

2021年4月初的一天,刚刚从二号监室释放出来的袁某某,找到龙某某,让其帮忙往二号监室携带毒品,给其100元好处费和一个甲基苯丙胺小包。2021年4月3日14时50分许,已调到拘留所上班的龙某某穿制服以去拿自己的东西为由进入看守所监内,将毒品小包从二号监室的观察口递给了王某某。王某某等人得到毒品后在监室内吸食。

本案的法律问题,龙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应当怎么处罚?

释案说法,龙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

龙某某是国家正式招录的公安辅警,其分配到看守所工作后,主要职责就是在二楼监控室观看监控视频、巡视道巡查,并负责到监室门口开、关放风门。

龙某某利用对监区巡视监控职务之便,为了获取钱财,四次携带毒品进入监室供在押人员吸食,其行为已经严重破坏了国家监管秩序。其行为已经构成滥用职权罪。

根据法律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龙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呢,应当判处几年有期徒刑呢,我个人认为,龙某某的行为情节已经达到特别严重的程度,应当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你们觉得应当怎么量刑呢?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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