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急时刻!他徒手夺刀救人性命……法院为案件“关键人物”申报表彰】今年11月22日是浙江省第七个“见义勇为宣传日”,11月18日,乐清市人民法院向乐清市北白象镇人民政府发出了这么一封“不同寻常”的司法建议书。 网页链接
【说法:谎称3岁儿子患败血症,90后男子用网络筹款骗钱,“刑”不“刑”?】
李某因赌博、投资欠了一屁股的债。2021年1月初,李某的儿子患了小感冒。而这时李某正急需钱还债,便在网上找人制作了虚假的医疗证明提供给筹款平台,成功发起筹款。获得的募捐款部分补贴家用,其余的用于还债。
十几天后,有群众举报李某提供的医疗证明是伪造的。该筹款公司核实后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法院判决
2022年8月9日,乐清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责令其退赔赃款返还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法官寄语
赌博迷人心智,坏人品行,生财应有道。大病筹款平台的出现,为不少无力就医的大病患者和危厄困顿的家庭带来希望,每一笔捐款,不论多少,都彰显了社会的善意和温暖,但善良经不起折腾,信任危机会影响真正需要帮助的人,请勿透支他人善意为个人贪欲买单,让爱心错付。捐款者在献出爱心前,请提高警惕,多加辨别。
编辑 | 李立宇 来源 | 乐清法院
【说法:狗“吓倒”七旬老太,主人要不要赔?】
2022年3月,七十多岁的刘老太途经黄某工厂门口附近路段时,一只没有拴链的大狗突然向她冲过来。受到惊吓的刘老太摔倒在地,造成了胸椎、腰椎多处骨折。后刘老太向这只狗的主人黄某追索赔偿。
赔偿协商
刘老太:你的狗不拴链,吓得我摔倒骨折,你得赔偿我!
黄某:这种看家的狗,村里谁不是这样不拴链养的,狗又没有咬你,我只赔1万!
协商不下,刘老太将黄某诉至乐清法院,请求黄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合计5万余元。
法院调解
法官:按照《民法典》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规定,并不只有咬了人、抓伤人才需要赔偿,疏于管理或放任不管给他人造成伤害,也是需要负责的。
黄某:那我再赔偿3.5万元。
经过法官多次的耐心沟通,8月11日,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在被告黄某已支付1万元赔偿款的基础上,黄某再赔偿原告刘某3.5万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现黄某已按约支付了赔偿金。
法官说法
虽然相关地方性法规有“携犬出户,应当束犬绳”等规定,但在实际生活中,尤其是农村基于“犬类看家护院”的传统观念,有些主人会忽视针对犬类的管理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犬类致人损害的风险。请大家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文明饲养动物,避免纠纷、损害发生。
相关法条
下面,带大家了解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动物侵权损害责任的有关规定。
1.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2.违反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害责任
《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3.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责任
《民法典》第1247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动物园的动物致害责任
《民法典》第1248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5.遗弃、逃逸的动物致害责任
《民法典》第1249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6.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致害责任
《民法典》第1250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7.饲养动物应履行的义务
《民法典》第1251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编辑 | 李立宇 来源 | 柳市法庭、乐清法院
【驴友野外攀岩遇难,家属向同行驴友、景区诉赔43万余元被驳】#驴友攀岩遇难家属向同行者及景区诉赔43万# 一些攀岩“发烧友”不满足于室内岩馆带来的挑战,转而到野外攀岩,他们遭遇不测后的责任谁担?6月14日,澎湃新闻从浙江温州乐清市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一起驴友在野外参加岩降活动时受伤身亡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一审驳回死者家属要求同行驴友和景区管委会共同赔偿43万余元的诉请。网页链接
【案例558---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例,犯罪金额202万,检察院量刑建议是有期徒刑一年,罚金10万元,法院最后判决2年6个月,罚金5万元(2020)浙03刑初128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7月7日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6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6年2月2日被假释,2017年6月20日社区矫正期满。因本案于2019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瑞安市看守所。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至2018年2月份期间,阮文某、俞某(另案处理)等人协助温州金管家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管家公司)在乐清市雁荡山镇“中潮金服”平台乐清代理点通过在该平台发布借款标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直接或变相自融、自营。
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张某明知“中潮金服”平台以上述方式吸收资金,仍为阮文某、俞某介绍借款人,并按照借款金额6%的比例收取佣金,协助“中潮金服”平台吸收资金202万余元,其中有80余万元系张某让借款人签订金额虚高的借款合同通过平台借款后用于其个人支配。
至案发时止,以上资金均未归还。
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上述事实当庭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
辩护人还辩称,张某系从犯,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事实一致。在审查起诉阶段,张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仍帮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系有其他严重情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张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鉴于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坦白情节,可减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代孕中介起诉同行返还百万元被驳# 法院: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张某从事第三方生殖咨询服务工作,名下有一家对接国内外代孕渠道的机构。一次偶然的机会,张某通过医疗咨询微信群,认识了专门负责接洽和管理代孕母亲的陈某。两人一拍即合,于2018年10月6日签订了《后勤托管协议》,约定由陈某雇佣代孕母亲,并负责代孕母亲的管理及婴儿的出生看护等。
协议中,张某、陈某分别作为委托方、受托方,就承包金额、付款方式等内容达成共识,如:代妈佣金15万元,每月工资3千元、托管费7千元,中介费3万元,移植补偿每次5千元;剖腹产加付代妈2万元,双胎额外加付3万元;非代妈原因超12周流产,需补偿代妈1万元整,超20周补偿2万元;等等。
上述协议签订后,张某陆续介绍了5位客户给陈某,总转账金额合计104万余元。
2020年11月,张某将陈某诉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认为陈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无故增加项目费用,且移植成功率较低,并对代孕母亲管理、照顾不周,导致其委托人心生怨怼将其诉至法院索赔,使其遭受高额损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管理费104万元。
陈某辩称,上述款项是张某收取客户费用后转交给自己的,自己只是代收代付,且用于支付孕妈住院、产检、生活及保姆工资等费用,并非其个人所得,因此无需返还上述财产。
乐清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某、被告陈某告均系从事商业代孕业务的相关人员,而商业代孕业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原告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管理费,其主张的并非合法权益,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的受案范围,且本案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综上,法院驳回了原告张某的起诉,并已于今年3月19日将有关材料移送至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双方均未上诉,民事裁判已生效。(浙江高院、乐清法院)
温州一房开公司欠巨额债务!资产被拍卖
据相关资料,被执行人为乐清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下的债务在七千万左右。而涉及到的主要问题就是建筑工程款。
其法人陈某也被限制高消费。
乐清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前是乐清某拆迁项目的开发商,这次拍卖的就是该拆迁项目的资产。
据阿里法拍的信息,乐清蓝天房地产旗下几套水深紫金园的商铺被挂牌拍卖,几处商铺加起来价值接近五千万。根据法院信息,被拍卖的属于乐清市城南街道水深紫金园的商铺,价值高达五千万左右,三套商铺平方分别是1729.89平方米、512.01平方米、2747.67平方米。均价在一万左右。
价格目前来看还属于偏高。没有捡漏的空间。
【乐清百亿级名企破产!厂房被拍卖】网友发帖:在阿里拍卖平台上,兴乐集团位于乐清乐成界岱工业区、以及柳市后街工业区的两处厂房,同时被拍卖。 拍卖信息界面上,都明确写着此次的拍卖,是属于破产清算的环节。同时还附上了乐清法院受理兴乐集团破产清算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知产类案件立案可真不容易啊!上个月我接到了一件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被告某公司住所在浙江省温州市的永嘉县。由于我的当事人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约定发生争议,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前几天我与永嘉县人民法院立案庭联系。接电话的一位女法官说知(识)产(权)类案件不归该院管辖,至于由哪个法院管辖,她也不清楚,让我去问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我与温州中院立案庭联系,对方问明情况,表示应由瑞安市人民法院受理。
昨天下午我在准备用浙江移动微法院小程序立案前,为了稳妥起见我联系了瑞安市人民法院,欲确认本案是否由该院立案,不料对方说不归其管辖。我很纳闷,于是想到上网查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哪一年出台的没看清),根据相关规定似乎由乐清市人民法院受理,遂联系该院。该院回复也不归其管辖。我只好再打温州法院12368诉讼服务热线。经指点,我与该院负责知识产权案件的一位女法官联系上。她确认本案由温州中院管辖。为了一个稍微冷门的案件的管辖,我作为一名老律师打了好多个电话,才总算搞定,如果让一般当事人自己联系,恐怕更为困难了!
通过这件事,我感觉法院的立案窗口对于各类案件的管辖不都是那么熟悉,而且这个问题似乎带有普遍性,需要加强业务学习才行。因为相关业务不熟悉,虽无关司法公正,却影响司法效率。
生活处处有法,律师为你说法,欢迎关注“南京说法”[握手]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观点:关于强拆主体能否推定为市政府,浙江省高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因此,强制拆除案件中,强制拆除主体的认定应当根据“谁行为,谁被告;行为者,能处分”的原则确定。本案中,上诉人要求确认乐清市政府、城南街道办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但其提交的市委书记督查报道及本轮城中村改造征迁圆满收官的官方报告等证据仅能反映乐清市相关领导督查、推进涉案城中村改造工作,不能据此得出乐清市政府具体实施或委托城南街道办实施了被诉强拆行为的结论。且城南街道办明确承认系其组织实施了被诉强拆行为,反映强拆过程的视频、照片等亦印证了该事实。在城南街道办自认实施了涉案房屋拆除行为,且城南街道办作为基层人民政府,依法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和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的情况下,本案不属于拆除主体无法查清需要适用推定的情形。因此,对于上诉人称本案应参照适用相关案件裁判规则认定乐清市政府为被诉强制拆除主体的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认定乐清市政府并非本案适格被告,在经过释明上诉人仍不同意变更被告的情况下,裁定驳回上诉人对乐清市政府的起诉,并无不当。
案例来源: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浙行终2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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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案件名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周先生诉苍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行为纠纷案,案号(2021)浙0382行初13号
代理律师:肖卫红律师
开庭时间:2021年3月22日下午14:30
开庭地点: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浙江新鲜事#
【温州#男子帮未婚妻主播刷数十万未料对方已婚已育#】得知从事女主播行业的“未婚妻”欧某某在直播间和他人pk,温州一男子在直播间“粉丝”怂恿下当场刷了数万元礼物给“未婚妻”。为给“未婚妻”捧场,该男子先后刷礼物数十万。未料到,该女主播不仅已婚已育,她的老公就是直播间怂恿他刷单的“粉丝”。8月22日,澎湃新闻从温州乐清市检察院获悉,由该院提起公诉的欧某某诈骗罪一案,经法院审理后已于近日一审宣判,欧某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网页链接
【“他们建的‘豆腐渣’工程,哪个敢用!”】黑老大卢某峰负责圈养小弟、打打杀杀,大哥卢某华掌握整个组织的经济大权,而父亲卢某坚,是当地的村委会主任、乐清市人大代表,负责协调处理一些事情。他们笼络了一大批社会闲散人员,在当地干着民怨沸腾的事。卢氏父子在当地“势力太大”,企业不敢和他们对着干,群众也都敢怒不敢言。
“当时为了发展经济,政府决定在这儿建一个新的开发区,需要拆迁、平地、建房、招商引资。只有人来了,经济才能发展起来。”古话说:靠山吃山、靠海吃海,而有一群人,却打算靠着开发区吃开发区。
“开发区的填土方项目只能由他们来做,否则工程就别想干了!”“发家以后,他们又成立了担保公司,发展担保业务,赚取高额利息。”“一旦遇到无法偿还的客户,他们就派养着的‘催债师’上门讨债。名义上是提醒,实际上是一言不合就拳脚相加,甚至威胁出门要小心点。”卢氏父子不断插足开发区工程,“豪横”地认为,这里本就有属于他们的一杯羹。
“他们甚至要求承建企业厂房工程。但大家都知道,他们建的‘豆腐渣’工程,哪个敢用!”所以,开发商才试图与他们对抗,拒不答应由卢氏父子承建。于是有了开头的一幕:建筑材料进不去,工程自然也就进行不下去了。
“你想要材料可以,让自家男人去搬!”也有人试过雇佣别人来搬,但卢氏父子会在路口对每个人进行核验,一旦发现不对,便是一顿毒打。
工程停滞,招商引来的钱被困在了这里,所有人心急如焚。卢氏父子放出风来:想进场施工,就得交“进场费”!企业为了尽快进场施工,只能纷纷交费。就这样,卢氏父子的胃口一点点大了起来。
而他们为祸一方的恶行,逐渐进入了政法机关的眼中。为了能够打掉这个组织,温州市委政法委组织公检法各家单位部署攻坚会,力求“一锅”把这个黑社会组织端掉。“哐啷”一声,法官余星敲下了法槌!
2019年12月,卢氏父子涉黑一案在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13天的庭审,300多页的判决书,宣告这一黑社会组织灭亡。黑老大卢某峰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140万元;卢某华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135万元;卢某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万元。
卢氏父子黑社会组织覆灭的消息传回乡里村里的时候,响起的都是掌声和鞭炮声。乡亲们说,天终于亮了。
【乐清法院创全省首个离异家庭子女关爱平台】2018年以来,乐清法院平均每年受理离婚案件1100多件。为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子女权益,乐清法院于2018年建立离异以及准离异家庭子女成长档案,在立案阶段要求当事人提供未成年子女的相关信息进行建档,不仅确保了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在离婚纠纷办理前,也便于为未成年子女开展心理辅导、权益关怀等工作。今年以来,乐清法院在全省首创了离异家庭子女成长档案管理系统,后又升级为离异家庭子女关爱平台,在原先纸质档案记录的基础上,开发数字化管理系统。目前,乐清法院已在系统录入《离异家庭子女成长档案》700余份。
云南,曲靖。3年前,师宗县一银行报案称该行一张信用卡存在恶意透支,信用卡持卡人去世2年多了,竟透支6万余元,本息合计90335.53元。警方立即展开调查,发现原来期间内,该卡由持卡人弟弟黄某平使用,民警未发现其轨迹,将其上网追逃。2022年9月,黄某平在浙江乐清市出现,被警方成功抓获。目前,犯罪嫌疑人黄某平已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筹集资金归还恶意透支本金5万元。(来源:西部决策网D视频)
@杰哥说法
黄某平的胆子太大小,其哥哥已经去世,竟然冒用他哥哥的银行信用卡恶意透支6万余元,还故意隐藏其行踪,躲避追查。
那么,黄某平的行为如何定罪量刑。
第一、根据《刑法》第19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
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本案中,黄某平明知道其哥哥已经去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哥哥的信用卡,恶意透支6余元,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以及公安机关的追查,其行为已经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的,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中“数额巨大”。
本案中,黄某平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诈骗数额6万余元,属于“数额巨大”,那么依法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第三、黄某平在被抓获以后,主动筹集资金归还恶意透支的5万元,属于退赃退赔。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最后,大家一定要老实做人、踏实做事、不要有侥幸的心理去违法犯罪,伸手一定必抓,等待你的就是“银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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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创作挑战赛# #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行家计划#
温州女子一年就获男子赠送八十万,原配起诉追讨,法院:退还!
浙江温州,家住乐清市的女子张某与男子赵某于2019年1月邂逅于网络并陷入热恋,并很快奔现。赵某一直声称自己单身,交往中,赵某经常通过转账、送礼物等方式向张某表达爱意,张某也沉浸其中。2020年1月带赵某见父母,赵某态度敷衍,导致不欢而散。近一年的时间,各种异常被发现,张某向赵某提出分手。一年间,赵某转账、购物金额就花费近80万元。
而因为一个银行信用卡逾期通知,让赵某的妻子李某知晓这段“恋情”,一怒之下将张某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赵某赠与张某各类物品、款项行为无效,张某返还一条铂金项链、一条黄金手链、一只黄金手镯及返还转账款20万元,并补偿购物折价款15万元。
@法律有道:本案中张某属于“被小三”,全程并不知晓赵某已婚事实,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也是受害者。但对此作为一名成年人,其自身需要承担责任。
夫妻之间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所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对于将共同大额财产赠与他人的重大决定,应该享有知情权和同意权,并经过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
虽然法律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没有明确规定处置大额财产必须经过双方同意,但作为司法实践,一般为了维护合法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针对赠与“第三者”的情形,还是以夫妻一致同意为生效要件。
本案中赵某将财产赠与张某,原配李某未曾知情,并且这种秘密处置共同财产,本身就是损害夫妻另一方的利益的,应属于无效赠与。
同时,尽管张某非出自本意成为第三者,但其所获得利益是基于对原配利益的侵害,对于原配而言近乎于“不当得利”。并且民法总则规定了公序良俗原则,违反公序良俗的的民事法律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也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应当认定为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张某辩称赵某对其的赠与都是出于朋友关系以及恋人关系的人际往来,自己对财物构成善意取得。民法典对于受让动产或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比照善意取得制度,张某取得财物并未支付合理价格,即未支出相应的成本(注:感情或肉体成本,法律是不认的)适用善意取得显然不符。最终法院判决其退还部分实物及三十五万现金。这还是在基于张某无明显过错的前提下,少返还了部分。
这个案例说明两点:1是恋爱交友务必提高防范意识,以免遭受人身伤害或财物损失;2是做小三或者试图做小三的女性们注意了,赠于你的可能最后你都得吐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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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东营男子潜逃一年被逮捕】2020年6月15日立案以来,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经过一年零三个月锲而不舍侦查取证,查清郑某泉(男,61周岁,浙江省乐清市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事实,于2021年9月24日对其依法执行逮捕。
2017年9月6日和2019年2月10日,东营区人民法院两次依法作出判决,郑某泉及其关联企业偿还银行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为逃避偿还责任,郑某泉将名下的债权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转让至他人名下,涉及资产达737.5万元。 在有能力执行的情况下,拒不执行相关判决、裁定。
为确保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东营公安分局与东营区人民法院强化沟通协作,充分开展工作,通过认真细致的取证,查清了郑某泉隐匿的资产和相关犯罪证据。由于他早已潜逃,分局刑侦大队民警紧盯不舍,在2021年9月13日将其从浙江温州抓获。经审讯,郑某泉如实供述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事实。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我在山东守护你##我为群众办实事#
温州小伙被装单身的女主播骗财后,设计将其送
上法院
近日,29岁的温州乐清小伙小武和一位女主播欧某网恋并求婚成功,小武为了她,刷了数十万元,还带她见了自己的父母。事后,小武才得知她已婚已育,孩子都2岁了。
更气人的是,欧某让主持人起哄,她的丈夫竟然作为观众,怂恿小武刷礼物。怎么,自己老婆被求婚,你这当老公的,不反对,还支持?
小武,难过之余生,心生一计,注册新号,刷礼物稳住欧某,再诱导她来乐清。两人一见面,小武就将她抓获,送至公安机关。法院判决,欧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这可真是“偷鸡不成蚀把米”!
对于这种“感情骗子”,真的想爆粗口!为了钱,可真是什么都愿意干!你们两夫妻还真是一路货色!一个是骗子,一个是帮凶!人家残疾人尚且自力更生,你们两个好手好脚的成年人,就靠“骗”!真不怕教坏自己的孩子吗?
本来现在结婚率就越来越低了。很多男人表示自己娶不到老婆,也娶不起老婆,更养不起娃。男多女少的人口比例,又让未婚大龄男士的处境更加尴尬!你们这种骗子再来一波“神助攻”,结个婚真的是越来越难了。
在我看来,你们这种骗感情又骗钱财的,比单纯骗财的人可恶多了。都说感情是无价的。人家是奔着和你结婚,才给你刷钱,带你见家长的,竹篮打水一场空不说,还白白浪费了时间在你身上,这时间花在其他姑娘身上也不至于落得如此下场,家里人也跟着白高兴一场。
对于骗婚骗钱的事,你有什么想说的?我们评论区见。
狗血!一男子报警前女友卖淫,屋内男子坠亡!
刘某(男)和张某(女)原是男女朋友关系,两人由于发生了矛盾导致分手,张某随后搬离自己另租住在一房屋的五楼。分手后的三四天,2020年12月11日是张某的生日。23时许,刘某来到张某的出租房门外,敲门要求张某开门。张某拒绝开门,并让刘某别再打扰她的生活。刘某仍继续敲门。由于张某一直不开门,刘某便怀疑屋内有其他男人,于是就说,如果张某再不开门,便报警称她在屋内卖淫。后刘某果真报了警。
23时20分许,一名男子陈某从张某租住房坠楼身亡。附近居民报了警。
警察调查情况时,张某称事发当天是她的生日,陈某约她一起庆生,一起买了白酒和一些菜在出租房内一起吃。后来前男友刘某来敲门,她没有给刘某开门。之后便醉酒不省人事了。张某在医院打醒酒针后,才得知陈某坠楼的事。刘某称当天到张某处,也想给他庆生。
陈某死亡后,张某自愿补偿陈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3万元。
后陈某家属向乐清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刘某大声吵闹称要打110报警说房间内有人在卖淫嫖娼,使陈某受到惊吓,继而坠楼死亡,要求刘某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按30%的责任承担,共计45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与陈某之间没有见面或接触,刘某在敲门无果的情况下,声称要报警。通常情况下,报警行为只会对不法行为产生威慑力,故刘某报警的行为与陈某坠楼的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即便刘某存在谎报警情的情况,也应由公安部门予以依法处置。陈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未采取恰当的方式应对,导致坠楼身亡,应对自己行为导致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最终,法院驳回陈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刘某对陈某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是确定刘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本案无证据证明刘某与陈某有见面或接触,也没有证据证明陈某坠楼系受外力作用,故认定陈某的死亡与刘某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无法认定刘某存在导致陈某死亡的过错。陈某家属提出的赔偿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温州都市报》报道:乐清市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柳市镇西潭头村虎啸路某中草药店履行检查时发现,该店里放置有各类中草药。
但执法人员在办公桌抽屉内发现两本笔记本,上面分别记录有患者姓名、性别、病情等内容的字样,当事人王某未能出示《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医师证书》,也未能出示该场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最终,乐清市卫生监督所依据相关规定,对该药店涉嫌非法行医的男子王某,处以没收违法所得35万多元,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并由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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