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头条帮忙西安站发布了一条经济财产纠纷求助:本人于2022年9月7找工作,在58同城上面看到,西安市勤工俭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招聘。然后,我就去了,当时应聘的时候对方收取我380元服务费,然后我现在不做了,多次向西安勤工俭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讨要380元服务费无果,希望媒体能帮帮我。@头条帮忙 @华商记者帮 @华商网群众呼声 #西安头条# #西安本地# #武汉海报登上人民日报#
小彭最近很烦,面试、笔试都很优秀,却就是进不了公安队伍
理由很简单,小彭的政审不合格,不予录用
为什么会这样呢?这缘于小彭在读中学的时候犯过事
小彭的好同学张某与黄某因打篮球发生纠纷,黄某约上其他人对张某爆打了一顿。小彭知道后,为张某打抱不平。小彭和张某持折叠刀将黄某刺伤
彭某被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经过法院审理,认为彭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判决以后,小彭上诉,最终法院裁定小彭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当地的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中规定,“曾因触犯刑律被免于刑事处罚的不予录用”
所以小彭最后没有被录用,可惜了
【台海说法:HR承诺薪酬过万,公司却不认账,谁来为欠付的8万元买单?】
2020年初,小蔡在求职过程中参加了A公司的面试。之后,A公司负责招聘的主管韩某微信告知小蔡称:“您符合公司招聘要求,经过公司领导商量,薪资待遇是一年16-18万,月工资为7-8千,不足部分年终补上。”小蔡回复:“跟家里商量一下答复。”经考虑小蔡在2020年3月到A公司工作。此后,小蔡月工资也从最初的7000元涨到上万元。2021年2月,小蔡因个人原因辞职。小蔡发现在A公司工作了11个月,到手的工资一共才9万多元,与当初承诺的十几万元年薪相距甚远。小蔡申请劳动仲裁无果,又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补足工资差额8万余元。
A公司认为
韩某并没有将薪资承诺告知公司,且韩某没有权利就薪酬与小蔡达成约定,故韩某在微信中的承诺不能视为公司的意思表示。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基本工资为3000元,公司已足额发放工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招聘人员在微信中对应聘者保底年薪等工资标准所作的承诺明确具体,劳动者有理由相信该承诺系招聘人员代表公司所作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构成职务代理,对用人单位具有约束力。劳动者因相信招聘人员的承诺入职后,用人单位不得以招聘人员的保底年薪未经公司授权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双方就工资待遇的意思表示真实并达成了合意,微信聊天记录中所作的承诺可以作为小蔡薪酬待遇标准的依据,单位应当兑现承诺。最终一审法院判决A公司补足工资差额6万余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陈文军
南京玄武法院孝陵卫法庭庭长
一、职务代表与职务代理的区别
职务代表是指法定代表人履行其职务所实施的行为,即法定代表人在法人章程及法人内部决策机构授权范围内所为的一切经营活动和非经营性活动。职务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其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中所担任职务,依据其职权对外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作的代理。只有法定代表人才能“代表”公司,除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员工以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商事活动时只能是“代理”。本案中,韩某接受公司的委托招聘员工,即属于职务代理行为。其他员工以公司名义进行法律行为,法律后果是否能归属于公司,首先需要审查是否有“授权”及“授权范围”。若不存在授权或超越了授权范围,则需要审查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即第三人需要证明其善意且无过失才能要求公司承担责任。
二、韩某的招聘行为系履行职务,公司应当对韩某在招聘时的意思表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170条对职务代理及其法律后果作了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本案中,韩某系A公司的招聘人员,根据公司安排进行招聘是履行职务行为,构成职务代理,故韩某作出的招聘承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意思表示,对公司发生法律效力。
三、微信聊天中达成的合意亦属于书面协议
书面形式的最大优点是有据可查,明确清晰,发生纠纷时举证容易。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不仅包括合同、信件这些最常用的形式,其他的有形表现并可以随时调取查阅的形式亦视为书面形式。《民法典》第469条规定:“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微信聊天记录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亦具有传统的书面协议的特点。
本案中,从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看,双方就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进行了磋商,通过要约和承诺就保底年薪达成了一致意见,该一致意见亦属于法定的书面协议,亦应如传统的书面协议那样得到切实履行。
需要指出的是,招聘广告有如促销广告,面向不特定的多数人,法律性质上属于要约邀请,具体的工资标准应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不能作为劳动者主张工资标准的依据。本案是韩某与原告通过一对一的方式协商确定的工资标准,对用人单位有约束力。用人单位未按微信中承诺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要求补足差额,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编辑 | 李立宇 来源 | 玄武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高院
近日,河南焦作,陈先生因为上班途中雨雪天气路滑摔倒,造成腰椎压缩性骨折,与公司针对赔偿事宜产生纠纷,一波三折才算有了一些眉目。
陈先生是一名电工,应聘到焦作星鹏实业有限公司上班,经过面试需要签订书面协议,而签订的另一方主体并不是星鹏公司,而是河南正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并且签署的是一份《劳务派遣协议》。
看到这里也就明白了,原来其是与劳务派遣公司形成的劳动关系,通过劳务公司派遣至用人单位,这也是目前很多用工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减少风险而采用的用工模式。
但是往往这种情况下,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有一定的利润,基本都不给派遣工缴纳五险一金,而是购买一定比例的雇主责任险,发生赔偿事项时启动该保险的赔偿,不足部分自身补足。
本案中的陈先生虽然法律知识欠缺,但是还是有一定风险意识的,能够认识到工作岗位属于高危职业,在入职时还特意要求公司购买工伤意外保险。
不凑巧的是,2022年1月21日上午7时上班路上的意外事故造成了自己伤害,在陈先生发生意外后,其所在的公司星鹏实业向“焦作正邦”积极申请给陈先生进行理赔,却被告知,“不是工伤,拒赔”。
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很多,因为所在单位根本就没有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如果申报工伤的话,这部分赔偿也是由公司承担,所以大部分都选择拖延,甚至想尽一切办法拖延至一年以上时间,来阻碍法定时间内的工伤认定。
针对此事,你怎么看?
#普法行动#
#焦作头条#
#上班途中摔伤 理赔时发现保单为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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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头条# 导氮教育榆林分公司不给退钱
问
2021年5月9日报了导氮榆林分公司的公务员面试培训协议班12天12晚,合同上约定面试不过全额退费,现在录取名单都出来一个多月了还是不能办理退费,请问我们这些不能办理退费的学员还能找谁?
答
榆阳区:尊敬的网友,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将情况告知如下:经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崇文路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调查:1.《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由教育部门核发,监管应由教育部门进行监管; 2.据调查:北京导氮教育有限责任公司因融资纠纷目前财务账户被冻结,短期无法按合同约定进行退款;3.我崇文路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正责令导氮教育榆林分公司负责人与总公司联系,尽快退款。同时建议投诉人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