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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税务公务员公示(上海市税务局公务员)

【我国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税费政策支持力度】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数据,今年1至10月,个体工商户享受减税降费3285亿元,预计全年达4300亿元左右。随着“六税两费”减征政策进一步扩围,税费优惠政策已覆盖全部个体工商户。

【我国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税费政策支持力度】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数据,今年1至10月,个体工商户享受减税降费3285亿元,预计全年达4300亿元左右。随着“六税两费”减征政策进一步扩围,税费优惠政策已覆盖全部个体工商户。(光明网)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服务工作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2年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与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个人转让股权个人所得税实施联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股权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前,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与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自动交互机制。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完税情况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三、本通告自2022年12月20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完税情况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8日          

附件

上海200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上海#

2022年8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发布了一则送达公告,上海莆某贸易有限公司等205家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违法失信主体确认)》。上海莆某贸易有限公司等205家公司因存在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普通发票的行为,被税务机关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司有200家,或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00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20多万元(税额3万多元)至45亿多元(税额7.8亿多元)不等,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超过亿元的公司有15家,分别是:

1.上海儒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5195份,金额459276.51万元,税额78077.00万元;对外虚开普通发票5份,票面额累计59.35万元;

2.上海银某铜业有限公司,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2174份,金额210988.56万元,税额35868.05万元;

3.上海浦东连某工贸有限公司,在2017年6月13日至2017年10月25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141份,金额112512.10万元,税额19127.05万元;

4.上海渭某商贸有限公司,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136份,金额106685.88万元,税额18136.60万元;

5.上海鹿某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在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022份,金额100015.29万元,税额18429.70万元;

6.上海利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533份,金额52335.46万元,税额7919.73万元;

7.上海今某实业有限公司,在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449份,金额44348.69万元,税额7539.27万元;

8.上海莆某贸易有限公司,在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300份,金额27693.67万元,税额3600.17万元;

9.上海欣某实业有限公司,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2611份,金额25917. 06万元,税额4405. 90万元;

10.上海宝某实业有限公司,在2017年2月28日至2018年3月30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448份,金额17451.06万元,税额2966.68万元;

11.上海晏某商贸有限公司,在2017年9月15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350份,金额13478.31万元,税额2291.31万元;

12.上海截某实业有限公司,在2017年10月3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250份,金额12487.91万元,税额2122.94万元;

13.上海邑某实业有限公司,在2019年11月18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271份,金额12408.47万元,税额1613.10万元;

14.上海怩某贸易有限公司,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100份,金额10952.32万元,税额1861.89万元;

15.上海九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2017年2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170份,金额10710.49万元,税额1820.78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虚开税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标准是:一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二是虚开税额50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三是虚开税额250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虽然达到了立案追诉标准,但虚开税额不大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或者虚开税额50万元以上,甚至250万元以上,但具有自首、从犯、坦白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应争取缓刑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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