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吉林辅警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公文常识):公文标题的“百变”考法
在考试当中,对考生公文写作能力的考查频率也相对较高。考察内容涵盖公文格式、公文行文规则、15种法定公文的适用范围、公文处理等,事业单位考试以客观题考察为主。考试侧重考生对公文行文规则的理解、公文格式的正确运用和公文处理程序的了解,大部分都是以记忆类为主的知识点。同时为了让考试能有一定的筛选性,针对这类记忆型知识点,在考查方式上会更加灵活,往往会将多个知识点结合在一起进行考查,这一点在公文的标题上体现尤为突出。那么接下来我们就对公文的标题这一知识点进行回顾以及对它的考察方式进行分析。
公文的标题是公文的格式当中一个非常小的知识点,他的内容不多但重要性不可忽略。公文的正文由版头、主体、版记三个部分组成,这三个模块中又包含有不同的要素,标题正属于主体当中的一个要素,并且是第一个要素,是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作者对公文内容作出的精炼概括。公文的标题由三个要素组成,分别是发文机关、事由及文种。一般用2号小标宋体字编排于版头红色分割线下空两行位置,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齐,长短适宜,间隔恰当,排列应当使用梯形或者菱形。

具体写法上,首先发文机关的写法可以用发文机关的全称也可以用规范化简称,其次事由的语言表达要精准简练,避免出现语义的重复和歧义,比如请示标题不出现“请求”“申请”“允许”“要求”等字样,批复标题可以使用态度词表明立场如“同意”“不同意”以及选择正确的文种,最后整个标题的写作模式可以选择以下几种,一是保留所有要素,由发文机关加事由加文种组成,二是省略发文机关或者事由,由发文机关加文种组成或者由事由加文种组成标题,第三点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是文种这一要素是唯一不可以省略的,在标题中必须体现,最后,需要注意连接词“关于…的…”的正确使用,尤其在批转转发性通知标题中避免出现“关于的关于”“通知的通知”。
考试方式有,第一种简单考察构成要素的组合,主要考察文种的唯一不可省略,题目要么问考生标题由哪些要素组成,让考生在选项中选出正确的要素,要么以具体标题列举的方式反过来问考生标题是否正确,例如:《关于表彰XX市农民自主创业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决定通告》,文种冲突,使用多个文种,应删去一个错误文种;《关于报送2015年下半年工作计划》,缺少文种,应在最后加上正确文种。第二种简单考察标题的字体格式,具体内容在文章前段,这里不再赘述。第三种考察标题的表达是否正确,例如:《xx警察职业学院关于请求购置办公设备需用资金的请示》,请求和请示语义重复,应删掉多余的请求;《关于撤销安徽省地级市巢湖市及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批复可以有表态词,在关于后加上“同意”或者“不同意”;《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转发型通知累赘应省略多余的关于和通知。第四种与公文的适用范围结合起来考察,核心是考察文种是否使用正确。例如:x市x超市大楼发生特大火灾事故,市政府需要就该事故向省政府进行书面汇报,适合该文书的标题是《xx市人民政府关于xx超市大楼特大火灾事故的汇报》,文种不对,汇报不属于党政机关处理公务时使用的法定文种,若改成《xx市人民政府关于xx超市大楼特大火灾事故的请示》也是不对的,文种使用错误应使用报告。

【试题练习】(单选)1.公文标题的拟制要做到准确、简洁、规范,下列标题书写规范的是:
A.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对于对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B.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抵制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
C.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对于推广“第三批”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
D.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消费扶贫促进精准脱贫若干举措的通知”
【中公答案】B。解析:公文标题的连接词为“关于...的...”,不是对于,AC不对。D选项印发通知应将引号里面的“的通知”放到引号外,也就是删除被印发的公文的通知,避免语义重复。故本题答案选B。
我说公务员工作挺忙,有朋友说我不了解公务员,他认为公务员就是喝茶看报,非常清闲。公务员真的很闲吗?
媳妇是区级局行公务员,2015年刚入职时主要负责农业和林业方面的工作,基本上每天都要到现场,开展林地征占用审批现地核实工作,早上出去,做完工作,下午才能回到单位,平时要是上级来检查就得加班准备材料。

不说有多么辛苦,但是并非整天喝茶看报。现在各方面专项督察也很多,偶尔加班也是常事。
我是医院事业编人员,2019年借调省中医药管理局一年半,省级机关我也有所了解,好不夸张的说,我在机关干工作量是我在医院的两倍,每天都是小忙,能按时上下班,偶尔有大会需要加班。我主要负责收文,发文,会务,安排领导调研行程,给领导报账,负责对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部分部门,一些简单的沟通协调工作,每天也算忙得上卫生间都是小跑,不然一天的工作就干不完,以前干活都是一件干完再干另外一件,在机关上班就得练就同时干几件活的本领,用领导的活来说就是要学会“多核”处理。
因此,我觉得自己是非常了解公务员的,也许现在还有部门是喝茶看报,但是我相信在公务员系统里面,这种岗位不多了。
虽然我身边的公务员都不是大家眼中的喝茶看报那样。他们的工作算是小忙,并且他们都有着极高的职业荣誉感,他们每个人都觉得自己为为社会做了贡献,做着有意义的工作,真正的为人民服务。

特别是我媳妇,自从单位组织去延安学习回来后,
党性更强了,用她的话来说,“我们的前辈,当年在那种艰苦条件下,都能带领全国人民建立起新中国,我们现在这么好的条件更应该好好珍惜,好好为人民服务”
我不明白为什么现在年轻人主流都鄙视公务员这份职业,认为公务员都是吃拿卡要,公务员都是喝茶看报。非也!
如果你是公务员,你的岗位是喝茶看报清闲吗?你身边的亲人也是公务员的,他们也是喝茶看报清闲吗?只有我身边的公务员忙吗?#公务员# #体制内工作#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员会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确保公正廉洁司法,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第三条 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对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第四条 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
第五条 其他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向办案人员了解正在办理的案件有关情况的,应当依照法律程序或者工作程序进行。

第六条 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第七条 办案人员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对办案人员打击报复。办案人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调离、辞退或者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八条 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分析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并依照以下方式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线索进行处置:
(一)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由本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二)本机关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向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
(三)上级司法人员违反规定干预下级司法机关办案的,向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

(四)其他没有隶属关系的司法机关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向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情况。
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接到报告或者通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通报办案单位所属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
第九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司法机关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四)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五)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第十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行为之一,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对如实记录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办案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办案的情况和办案人员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
司法机关离退休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适用本规定。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的实施办法,确保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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