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实名举报鹤壁市纠风办主任艾某受贿190余万”,这名男子称,因该市一小区未批先建要被罚款,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张某寻求艾某帮忙,将190万现金通过这名男子在车上转送给艾某妻子。目前,该男子因诬告陷害被刑拘,原因是他和艾某存在经济纠纷。(来源:红星新闻)
常规来看,既然敢实名举报,就说明举报人掌握了被举报者违法乃至犯罪的一些线索,但事实也不完全如此。警方第一时间表示有举报这事,但起因是当事双方存在经济纠纷,就足以说明这点。
那如果最终的调查结果是艾某无受贿事实,男子的行为究竟是检举失实(错告),还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诬告陷害罪?
在这里要普及一下,法律上的检举失实、错告和诬告陷害完全不同:
前者是举报人在不完全了解事实、认识片面的情况下举报,导致揭发的事实与实际情况完全不符或部分不符的行为,此时举报人不会承担法律责任,但也会接受相关教育。
区别于此,诬告陷害指的是举报人明知没这档子事,但凭空捏造事实举报,意图让被举报人承担刑事责任。此时他则涉嫌诬告陷害罪。
因此,举报人是否构成犯罪,要在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下,考量他是否因私怨而生愤怒,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办法对被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导致被举报人被判刑。
如果说举报人符合以上情形,则不管被举报人是否被判刑,举报人均构成诬告陷害罪。《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就男子举报的事实来看,这190余万的巨额现金如何流通,应该是比较容易查实的。有就是有,没有就是没有。调取银行的取款记录、车辆路程的监控,这都是必要的调查方式。确认受贿与否,应该不是难事。
大家也发现了,这件事并不是由警方调查的。因为根据《监察法》的规定,对于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情况,全部由监察委员会负责调查工作。初步查实后会对被举报人采取留置措施,并将其犯罪事实交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事你怎么看呢?
#2021城事# #普法行动#
#男子举报干部受贿被刑拘:涉嫌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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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头条# 盐城市纪委监委关于对6起失实检举控告予以澄清的通报……】
下面的6起失实检举控告案例,有的是群众不了解真实情况的错告,有的是举报人因自身利益诉求期望通过信访引起重视,有的是党员干部履行工作职责被猜疑质疑,等等。扶正必须祛邪、激浊方能扬清,对公职人员错告、失实举报乃至诬告,滥用了监督权利,扰乱了举报秩序,挫伤了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必须坚决予以反对和纠正。
大学毕业过后这5年,27岁的小王一直都在备考公务员。这一次是一个地级市的财政局招聘,小王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都是第一,已经进入政审环节。而小王的家族都是身世清白,没有任何犯罪记录。经历过这么多年煎熬的小王,想发一个朋友圈嘚瑟一下,却被父母坚决阻止了。
原来,即便是自身没有任何问题,但是社会就是多元的,总有一些人或者是因为妒忌,或者就是单纯的见不得别人好,当你炫耀出去过后,一不小心他们就会在背后使绊子,搞各种小动作,设法来陷害你。
近年来,在公务员考试过程中,各种各样的离奇事情层出不穷,人性之恶有可能超出想象。因此,当考上公务员还没有彻底落实下来的时候,一定保持低调。小王的父母虽然看起来有些过度谨慎,但是确实是社会上摸爬滚打这么多年得出的深刻经验。
下面是某乎上看到的一些真实案例,有第二名千里投毒的,有同学莫名举报的,有亲戚诬告陷害的,令人触目惊心。有兴趣的同学可以自己看看。
“骗财、骗色,还家暴?”河南信阳,一女子实名举报当地司法所公职人员姚某某,称其隐瞒已婚事实,以夫妻名义与自己同居,并骗取自己财产20余万元!目前,姚某某已被停职调查!(来源:封面新闻)
[安律说法]
1、如果女子所述非真,女子虚构事实意欲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已然涉嫌诬告陷害罪。正所谓无风不起浪,女子既然敢实名举报,那她的控诉大抵是真的!
2、“骗色”构成重婚罪!
姚某某明明已经登记结婚,且有两个孩子,在这种情况,谎称自己单身追求女子,并在追到手后与其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已然构成重婚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依法应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应当注意的是,重婚罪属于自诉案件,需要受害人主动提起诉讼。
3、“骗财”构成诈骗罪!
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隐瞒已婚事实的手段,使女子陷入错误的认识,并基于错误的认识交付财产,且数额较大,这种行为已然构成诈骗罪!一般情况下诈骗金额达到2千元即构成立案追诉的标准。二十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据女子爆料,姚某某不仅重婚、诈骗而且长期家暴自己的妻子!可见姚某某不仅要面临刑事追责,还有可能面临来自妻子的控诉。在姚某某存在重婚、家暴这样的行为的情况下,姚某某的妻子完全可以依据《民法典》婚姻家事相关规定,与姚某某办理离婚,并可依法要求多分财产并可要求过错方的姚某某给予赔偿。
最后,作为公职人员更应当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骗财骗色、知法犯法,必须尽快提出队伍,严惩不贷!
这事你怎么看?#女商人实名举报公职人员骗财骗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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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湖南卫视主持人钱枫被举报性侵#这个事件让我联想到了职场中的一个故事,一名公务员在即将晋升新的职务时,被人匿名举报贪污受贿,纪委对其进行了长达半年的彻查之后发现没有问题,是诬告。虽然还了清白,但这名公务员也失去了晋升的机会,俗话说一步晚步步晚,从此之后就被耽误了!
真真假假,假假真真,反正前途肯定没有了。
唐山女子晚上吃烧烤被打,自曝光以来,引起全国舆论持续关注,实名举报越来越多。
现在实名举报不光是举报涉黑犯罪,而且举报了国家公职人员,比如有举报公安局长的,有举报派出所所长的,有举报法院办公室主任的……
如果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犯罪行为的,要到国家监察委员会举报,而不是到公安局。
但举报国家公职人员犯罪一定要实事求是,如果捏造事实,可能构成诬告陷害罪。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承担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诬告陷害的前提是捏造事实,只要没有捏造事实,哪怕过了一点也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所以,举报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免得这些被举报人员事后打击报复。
【倡导实名举报,给予奖励和保护要落到实处!】
当前在国家反腐倡廉的这场攻坚战役中,热心民众的举报是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的,近几年国家公职人员在贪污贿赂等这些经济领域的严重犯罪行为是非常的猖獗的,而线人的举报无疑对某些犯罪行为起到了一定的震慑的作用。
根据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今天,我们也不难发现在基层一些个别地区岀现被举报人用手中的权力和团伙势力打击报复举报人。这样无疑造成给深入“反腐”带来影响,加强保护和奖励实名举报人必须尽快落实到实处。坚持实行异地受理举报,坚持实行异地调查查处被举报人,坚持执行宪法严肃处理打击报复,努力做到件件实名举报有落实,大力掀起鼓励和奖励公民全民举报,以人民为中心形成“反腐”主力,这才是当今和未来推动深入和全方位反腐的最主要最有效的改革举措。
举报,应该给予保护
举报,应该给予奖励
举报,应该执行法律
【依法履职中遭受不实投诉 安徽合肥警方为5名民警正名】#平安2021#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12月15日上午,合肥市公安局举行维护民警执法权威集体正名仪式。记者在现场获悉,5名在依法履职中遭受不实投诉的民警被澄清正名。
正名仪式上,来自基层派出所、刑侦大队的5名民警获颁《正名通知书》,为他们在依法履职中遭受不实投诉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 “受到不实投诉,感谢组织上给我正名、撑腰,作为基层派出所长,我要更多的将组织的信任当成前进的动力,带领团队以更加规范、公正的执法争取信任。以更加文明、热情的服务换来理解,减少不必要的误解,努力让辖区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和每一件事情处理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一名派出所所长在正名仪式后表示。
就在10月9日,王某因不满民事赔偿判决,迁怒于民警和法官,通过多种途径举报负责处理此事的辖区派出所长和相关公职人员渎职、不作为,还在网上发布不实信息。经合肥市公安局警务督察支队核查,派出所民警在处理该民事纠纷时,及时处警、全面取证、积极调解,依法履职尽责,并无不当,认定投诉不实予以核销。合肥市公安局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办公室同步跟进,对该不实投诉涉及到的办案民警和派出所长予以正名。
据悉,今年以来,合肥市公安局共对91名遭受不实举报投诉的民警正名,对恶意诬告、阻碍民警执行职务,暴力袭警等妨害民警依法履职的违法犯罪嫌疑人予以依法打击处理,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国家法律,维护民警执法权威的氛围和环境。
合公新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赵琳
来源: 安徽网
重庆市秀山县某单位局长查某因涉嫌强制猥亵女同事被批捕,目前重庆市、秀山县两级纪委监委已经介入。事情发生在今年7月,女方是查某的同事,她当时和查某在一起喝酒,酒后他们去了宾馆。女方后来报警说被查某强奸,但警察查明没有强奸的证据,目前以强制猥亵逮捕了查某。查某出生于1982年,2020年还被获评为全国经济普查先进个人称号。
查某年轻有为,40出头就当了局长但他因为一次酒后犯事就断送了自己的大好仕途了。受害人是查某的同事,有人说这个女方平时就和查某不清不楚的。两个人出差办事之后,都喝酒了后来去了宾馆。
不管女方平时和男方关系如何,男方侵犯了女方,女方又不情愿,那么男方就涉嫌犯罪了。我国刑法中有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来保护女性的身体安全和性自由权利。尽管女方控告男方强奸她,但警察没有发现查某涉嫌强奸的证据。这两个罪名的区别在于:强奸罪中,行为人具有和女方发生关系的故意,客观上对女方实施了暴力或威胁行为;强奸罪是行为犯,男性不管处于准备、中止或未遂阶段都不影响罪名的成立;而强制猥亵罪中,行为人往往给受害人造成损害,要么是身体上的,要么是精神上的,该罪名是情节犯,法律规定要达到严重程度才构成此罪。
强奸罪中,对证据的要求较高,不仅是受害人的报案,还要结合鉴定结论、嫌疑人供诉、医院诊断证明、证人证言,各种证据结合起来说明嫌疑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现在警察以查某涉嫌强制猥亵罪而逮捕了他,就说明指证查某强奸罪证据不足或是没有这方面的证据,现有证据能说明查某对女方有强制猥亵行为。
不过法律对这两个罪名的量刑也不尽相同:触犯强制猥亵罪的,一般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触犯强奸罪的,一般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看出,法律对强奸罪的量刑还是重于强制猥亵罪的。
有人说,女方平时就和查某亲近,她是否存在诬告可能性?我国刑法有诬告罪,行为人通过捏造事实的方法意图让他人接受刑事处罚。目前警察逮捕了查某,还是说明他有犯罪嫌疑,警察也掌握了他犯罪的证据,否则警察无故逮捕人就涉嫌滥用职权罪,公安局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
查某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公务员法》规定了公职人员触犯法律,被判刑的,原来就职单位要作出撤职、开除公职的处分。#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
“我实名举报我丈夫,在编民警乔某多次家暴、大额资金来路不明”,安徽滁州,王女士在网络上实名举报,并上传了自己被殴打后,手部受伤的照片。王女士称,乔某从家暴升级为故意伤害,造成她右手中指、无名指肌腱断裂。同时,乔某还存在资金来路不明的情况,王女士称手里掌握有相关的流水信息。但王女士多次报警均无处理结果,原因是受理的单位正是丈夫乔某的工作单位。
另外,王女士称自己的孩子还被对方藏匿,见孩子非常困难。无奈之下,才在各个网络平台举报。目前,当地警方称将进行调查。#女子举报警察丈夫 警方展开调查# 头条热榜
光看王女士上传的照片就足够触目惊心,隔着屏幕都感觉到疼。如果事实如王女士所言,那么,丈夫乔某的行为不仅仅是家暴那么简单,而是赤裸裸的犯罪。曾经的枕边人,要想放料拉对方下马,那是一拉一个准。
作为公职人员知法犯法,频频家暴,还存在来源不明的大额财产。乔某可不仅仅是违法乱纪,还极有可能存在刑事犯罪。
看来,有图有真相。乔某作为在编民警,知法犯法,频频家暴妻子。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40条的规定,公职人员存在家暴、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可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可直接开除公职。本案中,乔某对妻子家暴,严重违反家庭美德,应当受到政务处分。
此外,家暴轻则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重则触犯《刑法》,若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涉嫌故意伤害罪。本案中,王女士被丈夫殴打至轻微伤,尚未达到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但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对家暴者处于10-15日拘留的处罚。
对于王女士所称乔某存在财产来源不明的情况,如果确实有足够证据,可以向监察机关举报,侦查机关会做进一步调查。如果经调查,乔某确实存在来源不明的大额财产,如果其不能说明来源的话,则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但还有一种情况,那便是王女士为争夺孩子抚养权,故意陷害前夫,使其被追究刑事责任。捏造乔某存在财产来源不明的情况,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乔某受刑事追究。这一行为可构成诬告陷害罪,面临的将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后,事实到底是如何,以上仅是王女士的个人陈述,是否存在上述情节,还有待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不过,从王女士手持身份证,实名举报,晒出伤口等行为来看,举报应受到重视。
对此,您怎么看呢?欢迎留言、转发!#滁州头条#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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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警罪是不会成立的。如果最后判袭警罪成立的话,那么这个警察就会涉嫌做伪证诬告陷害罪。
因为没有碰到,自己主动倒地。
没有打到脸,却捂着嘴巴子,并向后指挥录到了吗?
这些言行涉嫌作伪证陷害,根据刑法第243条,国家公职人员犯此罪从重处罚。
不过如果不追究袭警罪这样没有后果的话,伪证罪是不成立的。
本着警民一家鹭港的原则,更不想让警察被处罚。所以撤销袭警罪可能是更妥善的办法[笑哭][笑哭]
在公务员考试的道路上,什么样的古怪事都有。有一个人公务员考试笔试面试都是第一名,就要进行政审了,突然之间发现自己的银行卡中多了五千元钱,把自己给吓了一跳。他还算是聪明,就去派出所报案了。派出所的经查一调查,发现他已经被列为了网上追逃人员。这样的话,还如何通过政审呀。
经过一番调查,最后查明了真相,原来是公务员考试第二名的一个亲戚不知道用什么办法查到了他的银行卡号,往他的卡里打了五千元钱。然后就报警说是自己被诈骗了。目的就是要在政审的时候将他审下去。这可是满满的套路呀。真是大千世界,无奇不有。
看来不管做什么事情,还是要守口如瓶的好,防人之心不可无,害人之心不可有。有些人的心思不用在正道上,公务员考试就是要正当竞争,要通过知识和能力取胜。但是用这样的歪心思来竞争,最后只会是自取其辱。
我认为用这样的方式来陷害别人,涉嫌构成诬告陷害罪,这都不仅仅是违法的行为了,是要负刑事责任的。如果查实了的话,自己可能有牢狱之灾。做人一定要坦诚,不要昧着良心做事,这样自己要受到心灵的谴责,要被社会抛弃的。
你也是个社会渣子!//@奇幻小猫wB:廖主任坚守抗疫岗位,对破坏医学隔离装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嫌疑人,扭送公安机关处理,犯罪嫌疑人抗拒不从,为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和再次破坏作案,廖主任根据刑诉法的扭送犯罪嫌疑人规定,采取强制手段,扭送犯罪嫌疑人至公安派出所处理,完全合理合法。滥诉或者诬告廖主任,不得人心!廖主任是人民好公务员。
近日,在云南昆明,一位71岁姓戴的大爷一直在向国家申请赔偿,他说在49年前的一件事情,令自己无辜受冤,被扣上强奸犯的帽子,白白被关在看守所四年,最终无罪释放却没得到补偿。
原来,在1973年,正值20岁的戴某下乡当知青,后返回城里的工厂当维修工,那时的他风华正茂,人帅气,工作也不错,因此同一个厂子喜欢他的女孩不少。
而其中一位19岁的女孩,和戴某谈起了恋爱,有一天,他们两人谈得正欢,你侬我侬之际,就有点把持不住,于是这姑娘主动愿意和他发生关系,于是俩人就在维修机房顺理成章。然而完事之后,这姑娘想要戴某和她就此结婚,但是戴某却不同意,他不想和这个女孩结婚,或者说至少不想这么早结婚。因为他觉得自己还年轻,现在结婚太早了。
吃干抹净却不想结婚,这下姑娘不乐意了,认为这是耍流氓,一气之下,干脆就把他给告了。
那样的年代,人们观念保守,自由恋爱约会都偷偷摸摸的,生怕被人指指点点传扬出去,更何况还没结婚就发生关系呢,一旦传出去弄得不好就被认为是坏了女子的贞洁。更何况这个姑娘主动去告状,还拿走了当时的被单作证据,这下戴某可惹了大麻烦,直接被派出所带走了。
那时候戴某所在的工厂热情也很高涨,一听出了这样的事,全厂开大会,公布了这件事让大家引以为戒,这下,戴某不仅人进去了,还弄得名誉扫地。
戴大爷当时极力向公安机关申诉争辩,说是自由恋爱,对方主动且同意的。而公安机关也是羁押审查了他四年,通过种种取证,认为没有强奸罪的证据链条,后来就因证据不足将戴某释放了。
问题来了,虽然戴某是4年后的1978年5月被释放,但是并非刑满释放,而是证据不足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是因为必要的调查而采取的措施。相关部门也没有给他开具对应的释放证明,戴某自己不懂法律,因此也不明白是怎么样的身份,算是犯罪分子刑满还是清白的普通公民。
戴某声称,自己从未放弃证明自己清白的想法,因为这个事情风风雨雨,导致自己组建家庭很受影响,并且工厂工作也丢了。他既想要讨个说法,拿到证明自己清白的证明资料,也想获得无辜羁押的误工费、损失费。而事情过去将近40年,直到2017年他才拿到了《释放证明》,且落款时间是被释放的那一天:1978年5月5日。
《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民事权利被侵害后,被侵权人可以在2年时间内申诉赔偿。并且这2年指的是被侵权人,也就是这件事中的戴某,当他知道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在执法时对他造成的侵权的时间开始计算。
也就是说,戴某的申请赔偿是在自己得知被侵权时开始计算,并不是从1978年开始,而是从他2017年3月拿到《释放证明》开始,说明他当时才知道,而于当年6月去申诉的,完全在有效期之内。
然而,问题又来了,《国家赔偿法》是从1995年才开始颁布实施,而且本着不溯源以往的原则,在该法案颁布之前不能适用,因此戴大爷的事情不符合时间的申请条件,无法申请补偿。
网友们议论纷纷,都觉得戴某年龄大了,既然拿到了释放证明,就已经洗清了过往,证明了自己的清白,多少年前的事情都已经过去,何必再纠结所谓赔偿。
也有网友认为,应当据理力争,尽量拿到一定补偿。
但也有不少网友认为,戴大爷被关了四年,也是为自己年轻时的风流和不负责任来买单了,多少有点咎由自取的感觉。毕竟在上世纪七十年代,婚前发生关系是不被主流舆论认可的,大家普遍认为一旦发生关系,就应当结婚,给对方姑娘一个名分。否则为什么要和那位姑娘发生关系?
不管对方暧昧与否、如果自己坚持原则,好好谈一个恋爱,又怎么会招惹这样的是非?和女孩子发生关系,却不想负责,也难怪那女孩会生气告状。尽管对方气愤之下有诬告的成分,但自己卷入其中,这样的人情世故,总会付出时间的代价。何况总觉得自己冤枉,但不想想那个女孩子也受到了很坏的影响,怎能总是强调自己的损失,而不去顾及女方的感受呢?
大家如何看待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