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头条#扬州仍未全面解封,只有部分已复工复产,疫情过后,生活还要继续,相信更多的受疫情影响一个多月没有上班的老百姓,还是非常关心8月份的工资发放情况的;
对于扬州疫情的特殊情况,工资会发放吗?与同期或上期比较,会有变化吗?
一、正常足额发放,可能超额
有没有?很肯定的告诉你,有!公务员、财政拨款单位(例如教师等)正常足额发放,参与防控或者自愿参加的同志,可能会有额外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当然奖金也少不了;
二、正常足额发放
对于有些企业或者经营性单位,也会足额发放,前提按照全年目标达成为条件或者基础;还有一些,为了不是人员流失或者保全优秀人才,当然会正常足额发放,看似损失,实际赢得了人心,凝聚力增加,企业发展不容置疑;
三、基本工资发放
居家抗疫,没有上班,当然对于企业主而言,没有创造效益,但员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还是要提供的,风雨同舟,发基本工资;
四、自由职业工资发放
对于自由职业者,可能自己就是自己的老板,当然工资只能找自己发了,与平时没有两样,但疫情肯定会有影响,政府会提供支持吗?期待之中!
五、日结工工资零发放
日结工专指那些干一天活拿一天工资的无劳务合同的群体,疫情期间当然没有上班,工资就没有来源;
老百姓依靠工资收入养活自己或家庭,疫情过后,努力工作,赢回失去的!
扬州加油[加油]
#2022就业季# 如何选择就业
2020年我国取得了应急状态下的新冠肺炎防控状态下的阶段性胜利,2021—2022年北京、上海、南京、扬州、内蒙古、辽宁等局部地区疫情反复,既要疫情防的住,还要经济稳得住。特别是就业形势受到疫情影响比较明显客观。这个时候大学毕业生如何选择就业呢?我谈谈我的看法吧。
第一,对自己有个准确的定位。所谓“人贵有自知之明”其实很有道理。要根据自己的学历、最后毕业学校、所学专业、性格、能力、学习所处城市综合对自己作出评价,作为下一步择业的依据。
第二,分层次选择就业。211学校毕业的,一般学校与用人单位会有方向地进行接洽,要抓住这个机会,积极参与这种意向性活动,因为你有硬件平台优势。不是211的要更多地考虑一下专业因素,公务员、医生、教师、银行、律师、警察等这些传统的铁饭碗受疫情因素影响不大,值得首选;一些有持续实力、没有产能过剩的国企和一些国企改制成功、待遇不错的公司也可以考虑积极争取进入;计算机、互联网等过硬的技术领域不过时;浙江义乌工商学院商业专业一边理论学习、一边从商实习,学生具有更强的商业思维和能力,这种模式值得借鉴。像普通法律、土木工程、市场营销、文书秘书、化工矿山、模特影视、音乐制作等这些曾经热门流行的行业出现溢出或者环保效应,不用再过多的投入了。当然,211学校也可以选择这些专业领域就业。另外,健康的网上直播带货、抖音等平台直播以及美团外卖等都可以作为辅助的就业途径。
第三,疫情因素影响较深的领域不要过多介入。比如,就业尽量不要选择餐饮、旅游等领域;再例如,如果你所在的单位和公司还不错的情况下,尽可能不要轻易跳槽到那些没有把握、市场条件带动明显的创业、理财、股票、基金、私企等行业。
扬州封城的第31天,天气热
1.今天不再捅了,后面应该不会大规模捅了。
2.今天寄了一个文件,EMS,价格是21元,平时才10元。国企就是牛。快递员让我在家里等,具体时间不知道。国企就是牛。
3.昨天看了一个日剧里面有个台词:去当铁饭碗的公务员吧。看来公务员这个铁饭碗全世界都通用啊。
4.小区物价还是贵,一个月了,扬州人民享受的是北上广的物价,还不用工作,真好。
5.这个月没了,什么也没干。珍惜光阴,这句话今天看也只是一个p。
【公务员下班后送外卖、开滴滴,借款给他人收取正常利息等,算不算违纪?答复来了!】
2019年1月,一名自称属于扬州市宝应县的网友“乐乐”在扬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寄语市长”频道留言:“你好,由于生活压力较大,咨询下公务员利用周末时间送外卖是否违纪?”
1月16日,宝应县纪委在扬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寄语市长”频道的回复称——公务员如因生活困难,利用周末时间送外卖,原则上不构成违反党的纪律,但作为公务人员应当向组织上报告有关情况,并不得影响本职工作的开展。同时,对于确实困难的公务人员家庭,相关党组织和所属单位应给予关心慰问。#案例# #外卖#
从法理上看,公务员兼职属于违纪违规行为确实有法有规可依。《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兼任职务。
从“法纪”的角度来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对于此前出现的部分公职人员利用公务员身份在企业或营利性组织兼职(任职),担任独董、董事等行为,确实应该以刚性的法律法规来进行约束。
但从情理的角度来看,如果利用业余时间,不利用公务员身份通过从事合法劳动来增加收入的行为,是否违规违纪却值得商榷。
认定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必须以违反有关规定为前提,要对“营利活动”作限制性、实质性的解释,而不能简单地将一些日常经济行为混同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把握。一是从事营利活动构成违纪的前提必须是违反有关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和修订后的《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均设置了“违反有关规定”的前置条件。二是关于“营利活动”的含义或界定。“营利活动”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党员干部参与的活动或参加的组织所从事的活动是以营利为目的,二是参加的活动或参加的组织的收入在成员中进行分配。党规党纪、法律法规禁止党员干部违规参与营利活动或在企业和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但并不是禁止他们的一切经济行为。#法律#
在执纪中,应当将营利性质浓厚的商业行为与一般社会观念认可的经济行为作适度区分,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党员干部实施经济行为就是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收入低”曾被媒体评为是基层公务员的三大困境之一。现实中,陷入生活困难的基层公务员并不在少数。
越来越多类似的新闻,也提示我们多关心一下基层公务员群体的生存状态——他们的待遇是否合理?是否有特殊困难?2018年,中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就提出,要给基层干部,特别是工作在困难艰苦地区和战斗在脱贫攻坚第一线的干部更多理解和支持,主动排忧解难,在政策、待遇等方面给予倾斜。毕竟,“送外卖”、“开网约车”等仅仅只是权宜之计。
整理自综合中国纪检监察报、解放日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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