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公务员考试题
甲乙丙丁四个人中有一个是小偷,警察询问他们时,只有一个人说了真话。
甲:我不是小偷。
乙:丁是小偷。
丙:乙是小偷。
丁:我不是小偷。
请问:
谁是小偷?
谁讲了真话?
你我都是路人甲乙丙丁,想写一部电视剧剧本《鸭梨山大》,通过写实手法,展现大多数中国人背负房贷、车贷催婚、公务员考试等压力下的现实生活,主角五男五女,有点像中国版的《老友记》。中国人好面子,中国人很内卷,背负房贷车贷下中国人的生活状态如何?丑态百出,还是努力拼搏获得更好生活?中国人为了钱,可以说是无低线,就算是食品健康方面,也是如此:奶粉造假,三鹿大头婴儿;牛肉造假,超市以猪肉冒充牛肉出售给消费者,各种牛羊肉卷冻品也是鸭肉猪肉等冒充;茅台酒99%是假货,堪称爆利之王,但出口到国外的茅台酒却是真货,中国人坑中国人,堪称自坑。自坑最厉害的是张珊珊们,核酸造假,发国难财。
今年上半年前后退休的同地区同机关同职级但工龄仅相差半年左右,他们之间基本养老金和年金的差距超乎我的预期:甲乙丙三人都是81年参加工作,甲今年6月退休,乙今年5月退休,丙去年12月退休。甲比乙多800余,迟退一个月;甲比丙多1000余,迟退六个月[抓狂]一位在职的公务员听我说了这个差距后很惊讶:可能吗!?按这个差距和节奏,那我六年后退休(68年生人)岂不是比甲起码要多三、五万[what][捂脸]我笑言道:你可以回去和夫人显摆显摆了[呲牙]
在公务员队伍里,如果你想着进步,那你就会整天累成狗。相反如你放弃了上升,不想着升官发财,那你就无敌了。#职场#
笔者认识了甲乙两个转业干部,都是正营职转业,当时都定了副主任科员。
甲同志年龄其实也刚四十,已经无欲无求,分内的工作绝对能干好,按时打卡,与同事关系也能过得去,只是很少吃吃喝喝。对于领导也很尊敬,但不吭不卑,经常拒绝领导安排的额外加班任务。当然,这么多年,职务职级也是无法更进一步,在职级并行时,勉强套上了三级主任科员。
乙同志则完全表现出年富力强的奋进姿态,刚转业进单位时就主动承担了大量的公差勤务,在写材料方面,也是一把好手,加班熬夜整材料司空见惯,成了领导面前的红人。在职级并行时,套了二级主任科员,去年底办公室主任转岗后,乙同志顺利继位,前途一片光明。
有得就有失,有人只是把公务员当成了普通职业,干好份内工作,照顾好家庭,了却一生。有人把公务员当成了毕生事业,忍辱负重,追求出人头地,风光后半生。
我就问,有编制吗?有的话我愿意去,一天不用300,按正常公务员工资发就行。//@鳑鲏别墅:有机会,方仓需要人,一天300//@半杯咖啡2014:可以不干,民生之难这时候有工资开的工作好多人都想干没机会。
昨天的发布会,脱稿发言的社区书记刘红英竟然被网友一通嘲讽,我也是醉了。每个人都知道,疫情一来,基层社区一直是在第一线,一个月开,他们辗转于各个小区,严防死守,吃不好,睡不好,顾不了自己的小家。昨天听了两段基层社区在群里的发言,她们都是带着疲惫的嘶哑声音在呼吁,大家再忍一忍,再坚持一下。我们每个人也都知道,社区工作人员在疫情中受的是夹板气,上面的政策要执行,老百姓的怨气也都要发到她们身上,我们何苦因为她在发布会上的一段发自内心的发言而揪住不放呢?她们内心该有多委屈呢?难道大家都希望她们也同那些人一样照本宣科的说一些不痛不痒的官话吗?请大家善待帮助我们的人!
推动整体人类社会以及个人进步的两种动力,分别源于对金钱的迷恋和对审美的不懈追求。一个由外而内,一个由内而外,需求自身的改变,也就是马克思主义论的实践否定观。对一个孩子来说,对钱追求的力度源于父母的影响。而我们的学校则应该着重培养审美体系、审美力度。美是一种与时俱进,是一种协调,而不是对传统的固守。比如,简单来说,对当代教师美的外形要求,我觉得不应该再是以前那种传统的、纯朴的、简单的路人甲乙形象,而更应该像公务员,像白领一样的西装革履、光鲜亮丽。
【贪得无厌,民警私自侵占扣押涉案财物并放走毒贩】
有一部分民警在自己抓嫖抓赌过程中,顺带趁着混乱之际,把一些钱财放在自己包里笑纳,反正也没有对证,而且被抓的人还非常乐意,这样可以减少他们的处罚。
可是在某个地方,一天晚上两个巡逻的甲乙民警,发现了一个鬼鬼祟祟的人丙,上去盘问,奥秘丙随身物品里看到10万现金,和一些毒品。
甲 乙依法将毒品和10万元予以扣押,并将丙押回公安机关审查。途中,丙称愿将10万元送给甲、乙。甲、乙商议后同意收下10万元,让丙带毒品逃走。
这个案子被暴露出来,怎么处罚引起了大家的争议。一种观点 认为,甲、乙二人收受丙的贿赂10万元,将在押犯丙释放,其行为构成受贿。
另一种观点认甲乙二人已将10万元扣押,该款属于公款性质,甲乙二人将其占为己有,构成贪污。
对此后续法院判决中认为。案件中10万元现金的所有权性质是决定甲、乙二人行为性质的关键。
贪污罪犯罪的对象原则上为公共财物且是犯罪行为人管理、经于的公共财产、公务上的持有物并不以公有物为限。虽为私有物,但若系公务员因执行公务而持有者,则亦属公务上持有之物。
例如公务员因执行扣押而持有的扣押物。因此,当公共财物已处行为人的直接控制之下,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之据为己有,就不宜认定为受贿。
首先将本单位应得而尚未实际取得的财物占为己有的构成贪污。该案中,甲人既然已将丙身上所携带的10万元扣押,那么自钱款移交给甲,二人。
由其代表国家机关对该款行使管理权之时,即具有国家所有的性质,不能认为钱款尚未交回单位人账就不是公款,也不能认为该款仍属于丙的私人财产。
至于丙提出将10万元送给甲、乙.系其主现上的错误认识.即错误地认为自己对于10万元尚有处置权。
其次,有一种意见认为,如果上述10万元属于赃款,是国家应当收缴的,那么应当上交国家也就属于贪污的对象。另一种意见认为,如果这10万元与违法犯罪行为无关,比如,这10万元与丙的贩毒行为无关,是丙的其他合法所得,查清案件可能发还丙,则不应认定为贪污罪。
对此按照实务惯例,在这种情况下,甲、乙二人在检查中发现丙非法持有毒品,依法对其持有毒品和随身携带的10万元暂时扣押,是履行职责的正当行为,10万元在被扣押前属于丙的私人财产,但在被扣押后,依法应当由国家机关管理。
根据《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的规定,被扣押后的10万元的所有权性质应当”以公共财产论”。
在这种情况下,10万元依然应视为公共财物。因此,甲、乙二人将10万元据为己有的行为应以贪污罪论处,而不能以受贿罪论处。当然,甲、乙二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非法释放,涉嫌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对此可与贪污行为一并考虑,按照牵连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