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某自然人出售房屋编制虚假计税依据被税务机关罚款3万!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佛税一稽罚〔2021〕47号
黄某某:(纳税识别号:36222***102214)
经我局对你(地址:佛山市顺德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于2016年6月17日与买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出售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房屋,合同约定成交价为790000.00元。2016年6月30日,你在原佛山市顺德区地方税务局陈村分局办理房产交易纳税申报,未如实提交真实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以虚假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申报合同成交价为462000.00元。
你出售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房屋,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法院民事判决书、《房地产买卖合同》、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陈村税务分局提供的涉案房产交易申报纳税有关资料复印件、《税务事项通知书》(佛税一稽通〔2021〕769号)、公告送达资料等证据证明。
我局于2021年9月15日向你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佛税一稽罚告〔2021〕42号)后,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8项的规定,对你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处以罚款30000.0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30000.00元。限你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附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内容(以下附录内容如有文字错漏,以正式文件为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8项:编造虚假计税依据3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且不符合“一般”情节的,或者责令限期届满后30日仍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佛税一稽罚告〔2021〕22号
佛山市XXX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XXX64650278)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7月3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性质及证据
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发生的情况下,接受330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32803901.21元,税额合计5576663.49元,价税合计38380564.70元。具体如下:
接受了25份深圳市瑞海英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3153130,发票号码07222464~07222489,发票不含税金额合计2399514.49元,税额合计407917.51元,价税合计2807432.00元,以上发票你单位于增值税税款所属期2015年11月向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大良税务分局申报抵扣税额407917.51元,后于税款所属期2016年8月转出进项税额407917.51元。
接受了211份深圳市兆常瑞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3152130,发票号码01155396~01155451、17030026~17030081、17118028、17118034~17118101、11470882~11470911,发票不含税金额21018119.53元,税额3573080.47元,价税合计24591200.00元,以上发票你单位于增值税税款所属期2015年5~12月向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大良税务分局申报抵扣税额3573080.47元,后于税款所属期2016年10月、12月和2017年2月转出进项税额3063952.38元(发票号码01155396~01155451、17030026~17030081、17118028、17118034~17118101)。
接受了94份深圳市有你有我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3151130,发票号码06383579~06383638,发票代码4403143130,发票号码07716304~07716337,发票不含税金额合计9386267.19元,税额合计1595665.51元,价税合计1595665.51元,以上发票你单位于增值税税款所属期2014年12月和2015年1月、4月向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大良税务分局申报抵扣税额1595665.51元。
你单位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33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三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7号),你单位虚开发票金额合计32803901.21元,已达100万元以上,且金额较大,拟对你单位处50万元的罚款。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本文书引用的相关税收规定(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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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回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享受税收优惠的事
受理号:24400000020210923105339902
所属信箱:纳税咨询
标题:咨询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事宜
内容:本人为个人设计师,为建筑公司提供了设计服务,现在建筑公司需要我提供发票。现有以下问题咨询1.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办理。2.办理税务临时登记证后,开发票是否适用小规模每个季度免45万的增值税的相关规定。3.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后,个税是按劳务报酬所得还是按经营所得缴纳个税?
咨询人:梁某某
咨询时间:2021-09-23 10:53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2021-09-24 16:28
回复内容: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临时税务登记问题,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具体流程及所需资料请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网页链接),在“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栏目,选择场景“临时税务登记”查看相关内容。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因此,临时税务登记后可享受上述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另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临时税务登记后个人所得税按生产经营所得申报征收。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顺税良社催字(202 1) 020801 号
顺德区***家政服务部:
你单位逾期未履行我局2020 年11 月27 日作出的《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 (顺税社征宇(2 020J 21101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就相关事项催告如下: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 日内,将你单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553176.75 元及其滞纳金,在你单位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账户存足款项,由银行代扣缴上述款项,或者自行到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大良税务分局缴纳。
逾期仍未履行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 日内,可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公章)
2021年8月4日
广东顺德某公司通过财务负责人个人账户收取款项偷税!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东顺德***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60***26679M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佛税一稽 罚 〔2021〕 44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偷税
违法事实: 你单位于2016年1月至2018年5月期间,通过财务负责人周某某的个人农业银行账户(账号:62284***876822915)、顺德农商银行账户(账号:6223***1552532)分别收取营业收入2281415元、665000元,合计2946415元,折算成不含税收入2779636.79元。上述收入没有载入你单位的会计账册,也没有开具发票及申报纳税。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税行为。
处罚依据: 《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5项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偷税行为处以所偷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148766.17元。
罚款金额(万元): 14.876617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15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佛山9家企业因虚开被追缴税款、罚款,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佛山#
2022年9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佛山市共计有9家公司存在非法取得或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或处以追缴税款的行政处理,或处以行政罚款,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9家企业中,家具企业有5家,虚开的金额从90多万元(税额15万多元)至500多万元(税额80多万元)不等。例如:佛山市金某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在2018年10月1日-2019年6月30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61份,金额为552.62万元,税额为83.57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公司虚开的税额都超过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将面临刑事处罚。
对于虚开税额虽然达到了立案追诉标准,但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例如:
1.1.案例一:韦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佛顺检刑不诉〔2021〕647号)
1.3.简要案情:韦某某以A厂名义先后为佛山市B经贸有限公司虚开2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757120.95元,税款共计为252662.28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韦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以及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赖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佛南检刑不诉〔2020〕685号)
2.3.简要案情:赖某某为他人先后共虚开了23份,税额合计223276.69元、价税合计1536669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不起诉。
或者,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粤0606刑初3253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税额799984.27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且自愿接受处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8616.16元,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2.1.案例二:吴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粤0606刑初746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佛山市A家私有限公司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税款合计1067532.45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吴某作为该单位的实际经营管理者,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自然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当,且没有认定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吴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鉴于A公司已向税务机关补缴相关税款并上缴违法所得,对被告人吴某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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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头条# 顺德网友:公交车问题
2021-12-13
本人2021年12月13日08:05在顺德大良环市北路税务局对出红绿灯被顺德公交粤X3*103强行切线造成轻微交通事故,事后公交车司机态度恶劣,扬言车是公司车,赔钱是公司钱,损失不是他的时间,过程中交通辅警来到现场,说明处理交通事故必须拖车,因本人车辆也只是轻微刮蹭,同时又赶着上班,所以被迫不甘的私了。
希望相关交通部门能作出处理处罚,也希望公交公司能提高对公交车司机的素质教育
单位已回应:
顺德区交通运输局
2021-12-13
您好市民!您所反映的公交问题已收悉,我们将跟进处理后给您确切答复,请您留意最新消息。
顺德区交通运输局
2021-12-17
您好!根据市民提供的信息,经查2021年12月13日公交351线路车牌粤X3*103车载视频录像,该车于8时03分往顺德客运总站方向行驶途经环市北路时,车辆行驶在中间车道,前往交通灯时驾驶员逐渐向右变更车道行驶,期间驾驶员没有细心留意其它社会车辆的行车动态,对右后侧社会车辆正常行驶造成影响,引起投诉。
针对上述情况,我们已责令运营企业加强驾驶员安全行车意识培训、考核,并落实相应整改工作。运营企业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已对当班驾驶员进行相应处理,要求驾驶员重新学习公交的安全服务操作规范,在行车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注意文明礼让,变更车道时须细心注意周边车辆动态,确保不影响其它车辆行驶的情况下方可变更车道,做到行车安全。今后,我们将通过乘车暗访、视频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驾驶员行车操作规范情况进行跟踪复查,避免类似情况发生。给市民造成不便,我们深感抱歉!希望市民继续支持我们的公交事业,监督我们的服务,谢谢!
佛山市某公司通过法定代表人账户收款近4千万未开票未缴税被税务稽查!
行政相对人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9814604L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佛税稽 罚 〔2021〕 21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票违法
违法事实: 2015年至2018年期间,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周某某通过个人账户收取货款,共计39,895,203.38元(含税,其中2015年9,162,555.48元、2016年11,817,653.06元、2017年9,999,370.84元、2018年8,915,624.00元),你单位未将上述销售收入入账处理,未开具发票,亦未作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构成偷税。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处以罚款共4,028,262.81元。
罚款金额(万元): 402.826281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27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佛税一稽处〔2022〕576号
佛山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629XJ):
我局于2020年5月28日至2022年8月20日对你单位(佛山市顺德区***)2015年6月16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具备发票异常、上游企业异常、资金流异常、注册经营情况异常等异常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法发〔1996〕30号)的有关规定,认定你单位2015年10月至2018年7月期间,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58份(虚开发票清单详见附件),金额合计19880159.03元,税额合计3321184.22元,价税合计23201343.25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发票清单。
(二)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
(三)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查询结果。
(四)你单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纳税申报资料。
(五)银行提供的交易流水信息。
(六)你单位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的现场笔录、现场勘查照片。
(七)广东省社保费征收管理信息系统查询结果。
(八)非正常户认定结果。
(九)你单位的发票领用、开具和抵扣信息。
(十)对虚开发票团伙人员的讯问笔录。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开具25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中“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对你单位所开具的25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清单详见附件),金额合计19880159.03元,税额合计3321184.22元,价税合计23201343.25元,全部发函定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可自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广州5家公司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广州#
2022年8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发布了一批税务文书送达公告,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广州泳某某皮具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广州泳某某皮具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被税务机关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并公布失信信息,对5家公司处以追缴税款的行政处罚,或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
5家公司骗取出口退税的金额从290多万元至900多万元不等,例如:广州泳某某皮具有限公司,在2013年4月25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以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904.94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904.94万元的行政处理。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上述5家公司骗取税款的金额都超过了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标准,其责任人员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但对于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内适用刑罚。例如:
1.1.案例一:广州市A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黄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1.2.案号: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粤0105刑初1132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广州市A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黄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依法应予惩处。惟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另被告人黄某某已退缴部分税款,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单位广州市A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黄某某犯罪的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如下:被告单位广州市A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七百五十万元;被告人黄某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百五十万元。
那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的,能否判处三年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呢?需要具备哪些情节?例如:
2.1.案例二:詹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2.2.案号: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粤0606刑初1783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詹某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因本案涉及的退税额中有部分尚未实际取得出口退税款,对该部分犯罪数额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詹某某的家属已代其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对被告人詹某某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所提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詹某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3.1.案例三:木某某、王某某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粤0606刑初1591号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以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告人王某某作为B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协助B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木某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均罪名成立,但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属于个人犯罪并引用法律条文有误,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木某某、王某某在各自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本案中,A公司申请出口退税存在未得逞部分,对该部分金额可以认定为犯罪未遂,对被告人木某某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本案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本案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并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木某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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