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广州街道办事处特派员林因违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和猥亵他人,被警方行政拘留20天,并处罚款500元。 林不服,向法院投诉。 理由是协助街道维护保养的5种车辆,是公务行为,不是个人行为。
(来源: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事发当天,林和其他3名联合执法队员在街上被分配任务,在大桥旁协助维修5种车辆。
维修中,一名女性无法理解,拒绝合作,惹怒了现场的联合执法队员。 4名联合执法队员随后通过按压、捆绑等方式暴力限制女性人身自由。
队员林在控制女子过程中,借机对女子胸部私处进行强行攻击。
该女子随后报警,4人被警方带走调查。
警方认为,林某等4人没有执法权,擅自使用强制手段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号规定。 其中,林还实施了猥亵他人的违法行为。
后四人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被警方行政拘留。 林某因猥亵他人被行政拘留20天,并处500元罚款。
林不服,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
林先生声称自己是街道特工,参加5种车的维修任务只是辅助行为,没有个人意愿。 五类机动车维修行动,由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部门联合执法。 当天的现场任务由派出所辅警姜带领。
当天的整治任务中,林某身穿街道发放的印有“城管”字样的工作服和工作帽,佩戴工作牌,表示正在执行街道任务。
其参与5类购车任务由姜安排,执法队带队、协助执法的行为应归5类购车联合执法队。
他对那个女性的强制措施是队长授权的。 大队长姜某明确表示,如果女性不协助执法,将采取强制措施。 组长知道特勤局的工作人员为了维持现场秩序使用了约束带,并支持使用。
在执法中阻止妇女接触身体,是正常的接触行为,不猥亵。
其实林先生说了这么多。 简单来说,我想说的是自己的行为是履行责任,结果应该在街上承担。 拘留他是错误的。
警方主张,林某等4人虽然被町内会安排协助行政管理,但都没有公职人员身份,无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街道运营4人无权采取强制措施改善,4人的行为超越了街道运营权限,应视为越权行为,而不是职务行为。 警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4人并无不当。
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为联合执法队辅助人员,不是行政机关合格行政执法人员,无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超越职权范围,压迫或者捆绑第三人的人身自由,违反《行政强制法》第九条和《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林某诉称,经合法执行组长许可,对原审第三者进行压迫和绑架,但组长本人并非行政机关合格的行政执法人员,无权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因此,林应当承担其个人不正当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造成的法律后果。
关于林猥亵的第三人的事实,有第三人的明确指认、林本人的供述、证人的证言
实际上,即使是职务行为,如果超过权限,承担法律责任的也是个人。
例如,假设本案中的林某是町内会的正式员工,取得了执法资格。 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猥亵他人的,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年处以拘留和罚款处罚。
因为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由警察实施,街道办事处无权向自己的工作人员许可该措施,即使有也是无效的。
因此,即使林是正式公务员并具有执法资格,其行为也属于越权执法,必须承担越权行使权力的法律后果。
当然,从民事责任方面来说,越权执法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首先要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后,公司可以向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个人追偿。
你对这个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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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人怎么可以给我们做核酸!”近日,在甘肃兰州进行的重点区域核酸筛选时,采样过程中,某小区居民要求核酸工作人员出示核酸证明,经查阅,采样队工作人员白某某最后一次核酸阴性记录为11月24日,抗原检测显示其结果异常,11月27日5时,复核确定白某某核酸检测结果阳性,其他人员阴性。
11月26日,兰州市城关区开展重点区域核酸筛查,城关区青白石街道碧桂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安排8名工作人员(6名医护人员,2名司机)对青白石街道碧桂园小区诺丁山3号院进行核酸采样。采样过程中,在小区居民的要求和建议下,本着“安全第一”原则,采样队现场对工作人员核酸情况进行了查阅、并做了抗原检测。经查阅,采样队工作人员白某某最后一次核酸阴性记录为11月24日,抗原检测显示其结果异常,其他人员结果正常。同时,区卫健局邀请省疾控中心专业人员现场采样并送省疾控中心、省临检中心两家单位检测。11月27日5时,复核确定白某某核酸检测结果阳性,其他人员阴性。
对此,兰州市城关区做了通报,通报中表示:
核酸检测工作人员白某某是一家医院的检验工,核酸阴性记录时间为11月24日,11月26日被临时抽调其参与社区采样工作,之前从未参与社区采样工作,26日下午被派往青白石街道碧桂园小区诺丁山3号院进行上门核酸采样,采样前按照二级防护规范要求穿防护服、佩戴N95口罩,共采样27人。
不得不说,这个问题很严重,主要是因为这个问题是居民自己发现的,说明兰州城关区的相关工作存在严重问题。
不得不说,抗疫三年,核酸检测对我们的生活已经产生了相当重要的影响,无论上班还是公交出行,都需要我们保住绿码,每个地方的疫情防控等级也需要根据感染者数量进行调整,这也对核酸检测工作的准确性和安全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试问如果核酸检测流程有漏洞、核酸检测机构不严谨,以后谁还敢做核酸呢?
无论如何,作为抗疫工作中十分关键的一个环节,核酸检测必须得到重视,也希望接下来核酸检测过程不断完善优化,同时对核酸检测机构也要严格监管,出现问题该追责的必须严肃追责,才能让大家都没有后顾之忧。
我个人建议给大白“实名”,也是为大白“正名”。
毋庸置疑,大白是抗疫中十分重要的符号。防护服下的他们,承载着大众的期待与信任,对社会的服务功能不容忽视。但伴随着防控任务,也出现了少数在工作中越权越界的大白。在个别地方,有大白漠视居民求助,怠慢看病送医;也有大白与居民发生冲突,乃至出手行为;还有大白对群众恶言相向、缺乏服务精神。相关个案,让暖人心的大白形象,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服务粗暴、行为过激、思维僵化的负面标签。
明明是为人民服务的大白,为什么会为难大众、和大众起冲突?这当然和少数人的行为素质有关,但也和这个群体相对模糊的身份、岗位、权责有关。从行政管理的角度来说,实名可以明确职责权限,规范个体行为。
大白处于疫情防控体系的末端,面临的任务和责任细碎而繁琐,而不同身份的大白权责又不同。例如参与防控管理的公安民警“大白”,在维护秩序时可以依法行使执法权,而社区工作人员、志愿者等则没有执法权,只能配合管理部门进行治理,在一些复杂情况中,就可能出现越界的行为。防护服之下,社会身份差别被隐匿,往往也造成管理职能的模糊,消减个体的责任感。
从另一个侧面来说,“实名”也是为了保护真正干实事的大白。前段时间,一名大白被车辆撞飞后顾不上追责,一瘸一拐继续运送核酸检测样本,人们至今不知大白的姓名。而个别大白违反规定的行为可能会让全体大白“背锅”,这对辛辛苦苦、为人民服务的防疫工作者极不公平。哲学家韩炳哲提出,尊重与姓名相联系,匿名与尊重相排斥。姓名虽然是一个代号,但指向的是一个人的全部。而当身份标识隐藏于白衣之下,往往会让尊重隐没于群体叙事,让权力越界于微小个体。与之相对,实名更能化解这个矛盾,让干实事的大白获得应有的尊重,形成积极正面的反馈。
法治是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现代治理的基本遵循。大白群体成员较复杂,有招募、有自愿、有委派、有抽调等;构成也复杂,有公务员、社区工作人员、医务人员、物业人员、保安、警察、司法人员等。这个群体的权责虽在基层,但往往直接对应着普通人的衣食住行等基本权利,因而特别需要制约和监督,通过实名让制约落实落细到个体,也是有效避免越权越界的举措之一。
建议给大白“实名”,也是为大白“正名”。只有站在法治的高度,把握行政管理的尺度,明确职责权限,才能守住大白的“白”,让疫情防控始终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对于这件事,你们有什么看法呢?
#兰州通报碧桂园小区采样人员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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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小商贩销售5斤芹菜被罚6万,被国务院督察组纠正。很多人替市场监管局鸣冤,认为如果小商贩提供了进货证明,就会免于处罚,事情果真会如此吗?
在现实生活中,小商小贩甚至小超市,在采购新鲜蔬菜时,也会在农贸市场采购菜农自行销售的产品。这些采买人员经验丰富,而且眼光毒辣。他们对每一包蔬菜都会从上翻到下,从外翻到里,生怕买到不好的菜。若说他们没尽到对商品的查验义务,还真说不过去。但是,对肉眼无法判别的质量标准,就别难为他们了。
至于说向菜农索要购货凭证,也真的只是说一说而已。菜农卖菜,没有固定的摊位,也没有固定的时间。他们今天在东边卖,明天东边没地儿了,他们可能又到西边去了,或者干脆不来了。你找他索票,要么没有,要么白条一张,要是真出了什么岔子,大家去问下监管部门,这个有用么?——屁用没有!
再者,就算这种白条有用,市场监管会去找菜农么?基本不会——因为菜农没有营业执照,不是市场监管局的管理对象。不是你的管理对象你偏要去管理,不怕别人说你越权越位乱用职权么?
有人质疑国务员督察组的业务水平,说他们不懂《食品安全法法》。拜托了您呐!人家就算没您懂,业务水平也真的会比您高很多。谁都知道,这两年,老百姓尤其是实体经济简直太难了。为了保经济保民生,党中央国务院不知想了多少办法,减税,降息,降费,砍掉课外培训,降低公务员福利,可谓是绞尽脑汁。您倒好,逮到一个小商贩的一点小错,就猛扑上去搞他个倾家荡产,这和当前的社会大环境,相符么?您自己觉得合谐不?
而且,卖芹菜的这并不是个案,同时同地批露出来的“小错重罚”的竟有很多家,这正常么?
昨天谈过了“坐下来能写”,今天接着说说“站起来能说”,我们知道,语言是文化信息的载体,是人际交往和思想交流的手段。在现实生活中,有的人在家里和熟人面前讲起话来从容不迫,侃侃而谈,但在稠人广众之处发言时却显得慌乱紧张、语无伦次,这就是语言表达能力不足的表现。
公务员承担着传达政令、宣传政策、化解矛盾、协调各方的重任,必须具备良好的语言交流能力,否则上不能完成使命,推进工作,下无法化解纠纷,平息争端,既贻误工作,也影响形象。“站起来能说”不是口若悬河、滔滔不绝,也不是坐而论道,不着边际,而是要立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凝聚共识,解决问题,注意沟通方式方法,做到“话有三说,巧说为妙”,免于剑拨弩张,干群对立。
当前,面对社会群众诉求各异,利益多元的现实,做好群众工作日益重要,特别是面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以及群体性事件,一旦沟通不够,常常会使小事件酿成大祸端,所以古人云“莫谓民可欺,一二事偶不经心,其怨其恣议腾众口;漫说官易做,千万户于托兹命,一教一养责在缪躬”,上联告诫官员要重视民众诉求,避免众议沸腾,形成反面舆情,下联劝解为官者要尽职履责,不负民众期望。民众对官员的要求高吗?其实并不高,有福建福安县署大堂对联为证:“什么叫做好官?能免仕民咒骂,足矣;有何称为善政?只求狱讼公平,难哉。”但在实际工作中,公务员要免于挨骂,做到文明执法、公正司法,却非易事。要减少与民众因沟通不够引发的冲突,就要做好“站起来能说”这篇文章。在“说”的过程中力争做到:一是熟悉政策,支持什么反对什么,立场坚定,旗帜鲜明;二是直面问题,不虚于应付;三是善于情景还原,做到入情入境,使沟通交流具有可操作性和真实性;四是注意身份,做到发言表态不越权、工作推进不失职。
关于业委会主任及成员应进行岗位培训的建议
从全国物业小区来看,业委会成立难,成立之后运行难,业委会个人素质不高、业务能力不强普遍存在,乱监督烂监督,越权行事,出现问题也不少。为使业委会工作健康发展,建议如下:
一是业委会成立之后,其主任和成员,先进行业务培训,以提高业务能力和组织能力。外行不能领导内行,是行业的普遍规则,之所以业委会成立后运转困难,效果不好,得不到业主的信任,受到物业企业排挤,除个人素质外,关键是这部分人物业管理服务知识欠缺,组织协调能力需要提高。因为面对一个物业小区存在的物业管理服务问题,业委会不但要会看出问题,还得会协调关系解决问题。
二是补上行业法规课。据有关资料介绍,小区业主和居民,大部分对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民法典》知之较少,很多情况下,业委会的成员去向物业公司询问有关行规和法律规定,这样会严重影响业委会的工作运行,会出现监督监不到点子上,处理事情不知有法可依。
三是学习组织协调能力,业委会的工作可不是干物业管理服务的,而是监督物业企业管理服务的,协调物业企业与业主及居民关系的。所以业委会可不是光張张嘴批评物业企业,而是针对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不是造矛盾,而是解决矛盾,化解矛盾。
四是培训形式。应以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组织为主,定人定期定时培训。教师可以骋请法律老师讲《合同法》、《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请律师授课讲业主维权方法,还可以请法官讲解物业服务纠纷案例,还可以请纪检人员讲授廉政方面的知识,也可以骋请物业经理介绍物业服务的项目和内容。培训结束可以进行测验考评,对于考评成绩特别差的业委会成员,不适应做业委会工作的业主,可以建议业主辞去业委会成员身份,重新补选。培训费用,可以有自己承担,也可以从业委会办公费用中支出或从小区公共收益中支出。
工人岗前需培训,公务员上岗要培训,业委会成员历职前也应该培训,打铁还需自身硬,小区只要有一个廉洁奉公为业主谋利益的业委会,那有不良物业企业的市场。
国考面试真题:有一个企业承诺捐赠1000套衣服给山区学校,但是过了好久山区学校也没有收到,领导派你去负责此事并与企业进行沟通,你怎么做?
判断题型:基层事务处理
本题思路:(1)表态:危害必要性分析 (2)调查了解情况 (3)分情况假设解决 (4)事后完善
审题要点1:题目中的矛盾点在于要弄清楚目前为什么该企业为山区学校捐赠的1000套衣服学校没有收到以及具体的解决办法。
审题要点2:应试者在答题的时候可以按照基层事务处理的答题步骤,即表明解决这个问题的必要性;按照题目中的利益相关方(捐赠企业、学校、有关部门)进行具体原因的沟通了解;根据了解的情况,答题时作出假设,事后的跟进。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本题应试者答题时应该注意语言表达,避免答题时出现越权问题,比如自己无法全权处理的,可以采用“建议”“协调某部门”等。#国考面试##公务员考试#
江苏警官学院浦口校区,因工作原因去走了一趟。与朋友在学校散步,分享几张随手拍。
走过的国内包括大多数包括少数几所国外的公安(警察)院校的感觉就是大学的文化底蕴不足,有的甚至氛围不像是大学,像是军营、职业技术学校。成也专精,败也专精。既是公安院校优点,也是缺点。很多公安院校已经砍掉了除法学以外的全部非公安专业,回归到公安院校的本质:就是一所大学本科层次的警察职业技能专业培训学校。公安院校有行业院校的特殊性,军警院校总体的感觉,就是纪律性很强的地方。不需要学员多想什么,收到命令去执行,发下文件好好领会落实就好。这也是系统内公务员工作的本质,“四个服从”做好本职工作,不要越职越权,不该管的别掺和,不该知道的别打听,不该议论的别开口。
公安院校也是公安队伍的一员,自然也不例外。有得必有失,选择公安院校,就是选择警察这份职业。从此以后,有些事情别人可以随心去做,你不可以;有的话别人可以公开或者私下随便去说,你不可以。
这么严格的要求,不是泯灭每个人的个性,而是警察队伍作为一支纪律部队,绝对忠诚,绝对可靠是基本政治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