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象山,男子韩某佯装多金单身青年,先以甜言蜜语获得信任,取得了10多名女性的裸照,而后便以公布于众相威胁,与她们发生关系。
最后一名女子刘某遭到威胁后迅速报警,公安机关初期认为韩某的情节轻微,只对其行政拘留4日。该处罚决定书上传至数据共享平台,县检察院发现后认为韩某的行为涉嫌犯罪,启动了立案监督程序。
而后,检察院机关提出证据收集意见,公安机关从韩某的手机中查获聊天记录3400多条以及大量女性裸体视频、裸照,查明案件被害人有10人,其中2人是未成年人。
目前,韩某因涉嫌强奸罪、强制猥亵罪被检察机关移送法院审理。(案例来源:上观新闻)
【@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说法】
1、什么是立案监督程序?
这里的立案,特指刑事立案。比如有人骗你的钱,那么对方构成诈骗罪,需要公安机关进行侦查,而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最终法院判处刑罚,把他送入监狱服刑。

可以看出,公安机关侦查是案件的起点。公安机关如果对案件不立案,那么它就会侦查,进而下面所有的流程都会失去基础,立案非常重要!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也就是说,如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被害人可以寻求检察机关立案监督,这个监督是一种先沟通再监督。
第一步是让公安机关自己说明一下理由,第二步如果理由不成立,那么对不起,检察机关认为应当立案,那么直接可以要求公安机关立案。可谓:先礼后兵!

请注意,各位遇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情况,还可以申请复议和复核,比如县公安局不立案,可以到县公安局复议,而后到市公安局复核。复议复核的同时可以申请检察院监督,两者并行不悖。
2、韩某某的行为应当受到什么处罚?
首先,韩某构成强奸罪,最高可判死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韩某以散布裸照进行威胁,逼迫女性就范,很明显属于刑法意义上“胁迫”行为。而具体到本案,被害人达到10人,法律意义上的多人为3人以上,据此韩某依法属于情节严重,应当判处10年以上,最高刑罚可达死刑。
其次,韩某还有猥亵的犯罪行为,应当与强奸罪数罪并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强制猥亵罪,指的是强行抚摸女性隐私部位,不发生实质性行为的犯罪行为。因为韩某所实施的犯罪对象较多,难以进行吸收评价,只能数罪并罚。
所谓吸收评价,在刑法理论上指的是对一个女子在一次犯罪中既有猥亵行为,又有强奸行为,按照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最终定一罪强奸罪就可以。
最后,司法机关应当对韩某从重处罚。
根据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条,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从严惩治。
具体到本案,有2名被害人为未成年人,应当对韩某严惩,以儆效尤。
3.这个案件启示我们,网络世界是虚拟的,不要被所谓的高富帅迷惑了双眼。比如本案中的被害女性,将自己的隐私照片从网络上发给陌生人,本来就是存有风险的。而作为办案机关,应当抽丝剥茧,严厉打击犯罪,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对此,您怎么看?一起关注热点案例,多学法律少吃亏!
————————————————————
#律师来帮忙# 头条热榜#头条创作挑战赛#
#我与宪法40年#
#男子以公布裸照威胁10名女性被公诉#
#律师来帮忙# #我与宪法40年#
浙江象山男子韩某佯装多金单身男青年,以甜言蜜语诱惑骗取女网友裸照,而后以此威胁,先后与10多名女性发生性关系。其中一人遭到威胁后迅速报警。浙江象山县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强制猥亵罪对韩某提起公诉。
该案是检警利用跨部门办案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对可疑行政处罚信息进行收集分析,而后发现的一起恶劣犯罪。
2021年3月,受害人刘某向象山县公安局报案称,有人用网络骗取自己的裸照,并以裸照相威胁要求与其发生性关系,但是双方并未见面。象山县公安机关调查后认为,韩某只有在网络上进行威胁,双方未见面,也未施暴,属于情节轻微,因此仅对韩某做出了行政处罚4题的处罚决定。

象山县检察院,在对全县2019年行政处罚案件筛查后,认为本案涉嫌犯罪。于是启动了【立案监督程序】,会同公安机关进一步商讨,认为本案存在刑事处罚必要性。于是启动立案调查,专案组经过深入调查,发现10名女性被害人,其中2名是未成年人。目前案件已经移交法院起诉
【豆豆说法】
1.公安机关【立案】条件
公安机关是否刑事立案取决于两个条件:
①有犯罪事实存在
②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满足上面2个条件时,公安机关就可以刑事立案,启动刑事侦查措施。
2.检察院的【立案监督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立案监督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对立案活动进行监视、督促、审核的诉讼活动。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立案进行监督,既可以来源于被害人的控告,也可以是检察院依职权发现公安机关存在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情形而启动。
本案中,检察院在依法对该县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查时,发现该案存在刑事处罚必要性,从而启动立案监督程序。
3.检察院【立案监督程序】实施流程
①依法审查:检察院在接到立案控告或者发现立案/不立案不当时,检察院应当依法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
②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理由
③认为公安机关理由不成立的,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4.韩某行为应当受到什么处罚?
【强奸罪】《刑法》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中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本案中,韩某以散布公开裸照相威胁,逼迫受害女性与其发生性关系。应当认定为“胁迫”行为。检察院认定受害人为10人,属于强奸妇女多人情形,符合强奸罪的加重情节要件。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强制猥亵侮辱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侮辱他人的行为。
在同一个犯罪行为中,既有针对妇女的强制猥亵侮辱行为,也有强奸行时,一般认定为属于法条竞合。按照特殊法条强奸罪定罪处罚。

最后,根据《关于依法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条规定,对于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应当依法从严惩治。
本案中,在检察院确定的10名受害者中,有2名未成年人。按照《意见》应当对韩某从重处罚。
5.网络社会是虚拟的,但网络背后的人是现实的。理性上网,不要在网上随便给网友发送自己的隐私信息,防止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立法者要加快网络领域立法,司法人员要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利用网络犯罪,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违法收入6000余万元!涉“医美”传销案15人受审
正义网桂林10月19日电 (通讯员万晖 陈媛 苏婉妍)10月11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谭某某、周某某、张某某、吴某某等15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在象山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2015年5月,被告人谭某某、周某某、苏某某、张某某共同出资成立广西米兰柏菲投资有限公司。2018年先后通过在广西南宁、桂林、湖北武汉建立分公司大量发展会员。该公司采取典型的传销级差制分红模式进行奖金分配,确定五个级别的会员制度,通过购买美容整形、血液项目成为会员,各级会员通过推荐他人交费成为公司会员,可领取20%-45%的提成奖励,上线推荐人可以依据层层被推荐人的交费总额得到公司一定比例提 成团队奖和级差奖金。该公司以该方式快速招揽会员加入,引诱会员发展下线,从而获得高额非法利益。

该公司会员系统后台数据显示,2018年4月至案发,南宁发展传销人员9601人,层级结构17层;自2018年6月至案发,桂林发展传销人员1470人,层级结构11层;自2018年4月至案发,武汉发展传销人员750人,层级结构12层,以上共发展传销人员11821人。经审计,被告人谭某某等人在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取得的违法收入金额合计为6000余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周某某、张某某、吴某某等15人的行为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均已触犯刑法,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庭上,7名从犯均已认罪认罚,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吸取教训,积极改造。因案情复杂,涉及人数众多,该案将择日宣判。
来源:正义网
小说《重整》的艺术和普法效果
长篇小说《重整》,以多条主线展现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作者翁华杰原系象山县人民法院高级法官,从事民商事审判几十年,现任宁波市作协法治文学创委会主任。作者以法律人的清晰准确与朴素凝炼手笔,对企业经营发展、谈判、决策等环节做了大量着墨,对多个人物形象和个性特点作了深入刻画,其中对公司股权结构以及商务规则、破产重整等问题的描述,体现了作者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使得跌宕起伏的情节更具艺术感染力,让读者仿佛置身于书中的人物之中,一起考量每一次决策的利益与风险,一起为企业的成功发展与扩张振奋,也为最终的经营和投资失败而进入破产重整而感叹。《重整》出版后,《中国艺术报》《澎湃新闻》《中国作家网》《破产法快讯》等媒体曾作过相关报道和评论。从4月29日开始,有声小说《重整》已经有喜马拉雅出品上架播放。

作品还带有浓厚的浙江宁波象山的本土情感,作者翁华杰说对本站记者说:“我在创作过程中,经常会想起我们浙江人励精图治,开拓创业的那些往事,特别是对我的家乡宁波象山有着浓厚的情感,我想用文字来留存这些情感和记忆,展示我们‘求真务实、诚信鹭港、开放图强’的浙江精神,践行‘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勇立潮头’的使命担当。在作品中描绘的一些景色、食品、海鲜、小吃,还有语言,不由自主地载入一些本土特色。比如大海以及岛屿的景色,还有果园、优美的山水景色等,显示出浙东的自然景观和风貌,在“故园深情”、“象城大院”、“海鲜深加工”等章节中都有描述。小说还描述了主人公江一帆,作为浙东沿海农村的青年,在创业过程中走南闯北,挤在绿皮火车上,还要经常饿肚子,住不到旅馆等场面。还有江一帆在经营中放眼世界,为了开拓市场,引进技术人才,扩大经营场所和购置先进的生产资料,自己不买住房,为把我国制造业提高到世界领先水平,忘记了顾及家庭等艰苦创业精神。我在创作时,访问一些企业经营者的时候,他们向我讲起这些经历,使我很感动,写在小说中的故事仅仅是太仓一粟,更多的是创业者亲身经历过的艰辛。在浙江,在我的家乡象山,像江一帆这样的企业经营者数不胜数,我把诚心、坚韧、敢于冒险,敢于创新和担当的浙江企业家精神写到小说中。不管是成功的,还是失败的企业经营者,保存着他们的一些故事。小说的人物对话,有些是浙江方言,以表达人物对话的真实情感,也有上海话和其他地方的方言。因为宁波人与上海人有着深厚的渊源,在小说中也做了描述。宁波人的很多祖辈,到上海做生意,宁波与很多上海人有亲戚关系,我的爷爷在解放前是在上海经商的,我小时候听过前辈讲述他们在上海创业经商的很多故事。

讲好法律故事是普法教育一种很好的形式,作者要把长期观察体念的有关企业管理,法律和商务规则等内容以及浙江宁波本土发生的商业经营故事,演绎成艺术作品,具有良好的艺术和普法效果。
【象山法院判决跨国电信诈骗案 涉案金额1200余万元 】近日,象山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涉案金额高达1200万元的跨国电信诈骗案作出判决,共有18名被告人获刑,其中17名以犯有诈骗罪被处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另一人因帮助诈骗团伙设计制作网站,被以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8名被告人共被判处罚金158万元。
炒股大神带单操作,动心你就上当了
象山的王女士是个热心的股民,但面对千变万化的股市行情,她有点力不从心,炒股成绩不佳。2019年底的一天,她偶然在网上看到一则广告,称某股票分析师是“炒股大神”“买涨买跌十足把握”,鼓励网民“加群跟老师免费学习”。王女士便加了广告上的QQ号,该股票分析师把王女士拉入一个有100余人的炒股群。之后,“炒股大神”每天在群里推荐一些股票,还分析大盘走势、讲解股票知识。开始时,王女士只是默默地围观,后来她发现群里有很多人称,跟着这个“炒股大神”炒股几年,已赚了不少钱,而且这位老师对群里每个人都有问必答,很是耐心,“炒股大神”的这些“粉丝”鼓动王女士赶紧加入,不要错过了行情。于是,王女士便抱着试试看的心态买了对方推荐的两只股票,没想到竟然真的小赚了一笔,并且感觉这位老师分析得很准。

有些群里,除了你,全是骗子
王女士原以为自己找到了炒股的指路明灯,从此可以在炒股的道路上快速奔跑,但她做梦都不曾想到,自己实际上已掉入电信网络诈骗深渊的第一步。她所在这个炒股QQ群,共有100多人,但真正像她这样的客户仅有10余人,其余都是诈骗团伙买来的水军号以及骗子使用的小号,他们每天在群里发言、聊天,目的就是骗王女士等人上钩。
为进一步获取王女士的信任,诈骗团伙中有专人扮演老师助理,每天提醒她去直播间听课,给她分发课堂笔记等,另有人专门扮演老师的新老粉丝,以各种编造好的虚假身份每天和她聊天、聊股票,进行跟踪维护。有个股票分析师每天会准时出现在直播间里,很认真地给大家讲解股票知识,但只有声音没有画面。此外,骗子们冒充股民在群里给老师送礼物,吹捧老师,以烘托氛围。而所谓的老师有时会有意无意地晒出自己的炒股盈利截图,称这些钱全部是在平台上赚的,并适时地推荐他们的炒股平台或是博彩平台,让众人跟着老师去平台上一起炒股或者博彩赚钱。一段时间后,王女士又被拉入一个更为“高级”的所谓“内部群”,但实际上,这个群里的十余人,除了王女士外,其他人都是骗子扮演的。

致富十年功,被骗一场空
诈骗团伙向王女士推荐的所谓平台,其实是他们找人精心设计制作的,平台上的一切数据可以人为控制和修改,甚至可以看到被害人在平台上的实时操作等。当被害人把钱充进平台提供的所谓银行账户后,后台人员只要动动手指,将被害人账户上显示的余额数字修改成与充值金额相同的数字即可。至此,骗子的系列操作完成,被害人的钱落入了骗子的口袋中。
为了诱使被害人往平台上充值更多的钱,“老师”会先指导被害人在平台上操作并小赚一笔,且允许被害人小额提现。当被害人尝到甜头,加大投资后,后台人员立即通过人为控制炒股平台的涨跌或者博彩平台的中奖数字,让被害人的钱全部亏损,然后直接关闭平台。
在这个堪称邪恶的平台上,王女士共被骗走近600万元。
去境外打工,走上诈骗绝路

去年夏天,在经过公安部门艰苦的侦查后,这个设在境外的诈骗团伙终于被摧毁。警方通过审讯发现,参加这个诈骗团伙的都是年轻人,他们大都是被一些同乡、朋友,以介绍高薪工作、包吃包住、包来回机票等为诱饵带到东南亚某国打工。到了那里,他们才知道自己所谓的工作,其实是帮助从事电信诈骗。但一些人因护照和所带钱财被扣押,只能被迫“下水”。
审理本案的法官表示,这是一起典型的以网络为平台,经过精心策划和设计,以股民作为目标的电信诈骗案,广大群众因以此案为教训,对投资理财保持谨慎,千万别被网络上的宣传广告忽悠,防止落入圈套。此外,在“出国淘金”成为一些人的追求时,一定要警惕骗子们利用人们急于出国赚取高薪,又不了解相关法律的弱点,被骗入犯罪团伙内而无法脱身。已经出国的务工人员一旦发现工作环境、工作内容有重大问题,一定要第一时间寻求警方或者大使馆的帮助,以免从受害者变成诈骗者。#2021开年演讲#

此前,浙江象山县。一徐姓男子因未按规定区域停放共享单车被扣款25元。为了这多出的25元,徐某竟然先后将7辆共享单车扔入河中泄愤。“愤”是泄了,“法”却犯下。日前,徐某被象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一年。#男子被扣25元将7辆单车扔进河获刑#对此,笔者谈几点个人看法:
首先、徐姓男子“泄私愤,往河里扔共享单车”的行为,已经触犯刑律破坏生产经营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处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徐姓男子的行为,显然已经完全符合该罪名的要件,被判刑也是咎由自取!
其次、对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我国《刑法》第276条的具体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考虑到徐某的自首及配合表现,故从轻发落:获刑9个月,缓刑一年!

再者、心怀不满、泄愤报复,不仅是一种不良情绪,更是一种心理疾病,稍不注意就会做出偏激行为,害人害己。笔者希望有这样情绪或心理问题的人,要平时多注意个人修养锻炼,积极克制和转化不良情绪,让个人的心理更健康,与人为善、和睦相处,努力营造鹭港共生的良好人际关系!
#象山头条# 对于“男子被扣25元将7辆单车扔进河获刑”这个事,你怎么看?我是@自在人生wub ,分享教育和生活常识,欢迎您的关注和支持。
广西桂林 象山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案件。男子韦某入赘王某家(均为化名)成为上门女婿,并将户口迁入女方所在的村长期居住,2人育有一儿一女。村集体土地被政府征用后,村组开会决定魏及其子女无权分配征地补偿款。协商未果后,魏将村民小组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该村组支付魏及其子女征地补偿款40余万元。

其实女婿是否上门,是否外嫁,按照现在的立法精神和司法解释,最重要的依据其实是两条,一是是否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是是否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是否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其实是比较客观的,也很容易判断。这里更复杂的是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我们甚至举行研讨会讨论这个问题。目前各地的判断标准并不完全一致。但除非有特殊约定,只要在当地实际居住多年,并通过当地生产经营获得其主要生活来源,法院大多会认可。
只要能够认定为合格,就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当予以支持。
国家征用土地,赔偿也是根据登记的户口本,不管是嫁出去的女儿还是女婿,只要户口在这里,就有权获得赔偿。

希望国家为国家和人民服务,真的可以传递给普通人,只有这样,社会才能稳定,日子才会越来越好的!!
【#被扣25元后将7辆单车抛进河里# 男子酒后冲动获刑9个月】前几天,浙江象山县一徐姓男子因未按规定区域停放共享单车被扣款25元。为了这多出的25元,徐某竟然先后将7辆共享单车扔入河中泄愤。“愤”是泄了,“法”却犯下。日前,徐某被象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一年。via.宁波广电集团电视频道群网页链接
浙江宁波的陈先生一块价值128000元的手表时针不走就交给售后中心维修,两天取货,发现不对劲,感觉手表的重量轻了许多,陈先生怀疑零件被换,交给第三方机构检验,果不其然,检测里面有一个零件不是原装正品的。陈先生认为售后中心恶意侵占属于他的财物,要求赔偿一块新的或者128000元。

售后中心的维修工作员却否认调换零件,但又没证据证明,只能怪当时陈先生送手表维修,没检验里面的零件是否为原装正品,所以只能吃哑巴亏,给陈先生造成损失,只愿意赔付丢失的原装正品零件价格或者替换非正品零件。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售后中心无法证明偷换非原装正品,而陈先生也无法证明是商家偷换,但既然商品交给商家维修,就应该有承担责任,工作失误不能成为借口,判定商家需使用正品零部件对陈先生的手表重新维修。
(案例来源:浙江宁波象山法院)
对此有网友评论:我就是曾经专业修手表的,不可能存在偷换零件的可能也没有这个必要。一块表能够从轻重辨别是否更换过零件新更是天方夜谭,我猜这是碰瓷。
还有网友评论如果双方都不当面验证真伪,真的很容易被居心不良的人(买卖家)调包。

手表维修分快修和慢修两种,慢修不可能全程看着,维修人员应该首先检查真伪,发现假零件就应该拒绝维修,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没有调包,百口难辩。对于名贵手表,在修理之前,顾客也应先确定自己手表的故障现象、外表等,在维修单上注明,取表时检查是否与送修时的原始状态一致。#宁波头条# #宁波身边事# #315全民活动#
那么大家认为谁的可信度大呢?
@爱生活的栗子 欢迎评论、转发[比心]
93.1万元买下位于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东街道东塘山路55号东方苑D幢404号房产,这是不是捡漏了?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 阿拉善盟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依法对拍卖标的: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东街道东塘山路55号东方苑D幢404号房产进行拍卖。
共吸引了1人报名,44人设置提醒,6524人围观。

该标的物保证金90000元,起拍价931207.54元,评估价1847634元,加价幅度1000元,经过1次出价,最终以 931,207.54元成交。
拍品介绍
拍卖标的: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东街道东塘山路55号东方苑D幢404号房产;不动产权证号:2006012313;房屋用途:住宅;户型:3室2厅2卫;所在楼层:4/6;朝向:东向;是否有电梯:否;房屋建筑面积:110.18 平方米。
权利限制情况:查封:被内蒙古自治区 阿拉善盟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查封;抵押:不详。
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过程中产生税费依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自行办理水、电、煤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水、电、物业管理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承担。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自负,变卖人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

法院解除查封手续需要一定时间,变卖标的物相关权证原件无法取得或存在担保物权的,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登记时需办理登报注销手续或注销他项权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时间会延长。
本院不保证拍卖财产真伪或者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拍卖财产按交付时现状交付,交付时实物与评估报告不一致的风险及评估基准日至交付之时所产生的风险如隐藏瑕疵、缺陷、损毁等均由买受人承担,本院概不作多退少补。
标的物在网上显示信息不全面,需实地查看。你觉得这个价格购买此套房产贵不贵?如果你参与竞拍,你认为这个价格合理吗?#房产# #房价#
【申卫星丨指导案例167号北京大唐燃料有限公司诉山东百富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评述】代位权是债权保全权能的体现,其规范目的在于:当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以维持其责任财产(或以不当方式减少其责任财产)并因此损害债务人之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或债权人撤销权,从而维持或恢复责任人的责任财产,以保全债权。167号指导性案例《北京大唐燃料有限公司诉山东百富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对代位权诉讼有着深远的指导意义:该案明确了代位权诉讼中认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前提是次债务人已经向债权人实际履行相应清偿义务。如果因次债务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代位权诉讼执行程序的话,那么,债权人就未实际获得清偿的债权另行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大陆法系传统上,代位权诉讼奉行“入库原则”,债权人向债务人的相对人主张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是代债务人而为,获得胜诉的结果直接归属于债务人。我国对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做了变通处理。《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这意味着我国法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入库规则”的限制,允许在债权人胜诉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在对等额内消灭。《民法典》第537条沿袭了《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20条的规定,将代位权诉讼债权人胜诉的法律效果规定为:“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除文字表述与《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20条略有不同外,《民法典》第537条还特别强调了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条件,即“债权人胜诉”“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前两项条件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20条中即有明文规定,后一项条件《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20条虽然未有明文,但根据法理,自应做如此解释。《民法典》第537条新增规定“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字样,也说明了这一点。

在167号指导性案例中,债权人大唐公司以次债务人万象公司为被告,债务人百富公司为第三人,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万象公司向大唐公司支付款 36369405.32元,后来,因为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发现此债务人万象公司实际上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代位权诉讼执行程序终止。由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在对等额内终止”要以“债权人接受次债务人的履行”为条件,而万象公司的财产实际上并未被强制执行,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就已经作出了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这意味着在本指导性案例中,大唐公司与百富公司、百富公司与万象公司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并未终止。因此,大唐公司自可就实际未获得清偿的债权另行向百富公司主张权利。本指导性案例正确地界定了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权利义务消灭的前提,同时还从诉讼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起诉要件等角度进行分析,妥善地论证了代位权诉讼执行因相对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被终结后,债权人就未实际获得清偿的债权另行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不构成重复起诉,其中所包含的主旨对深入理解代位权诉讼的规范目的,正确办理此类案件具有深刻的指导意义。(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作者: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 申卫星)

浙江象山县,男子徐某因未按规定区域停放共享单车被扣款25元。为了泄愤,徐某竟然先后将7辆共享单车扔入河中泄愤。日前,徐某被象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一年。
25元,换来了刑法的处罚,不知道徐某是真不懂法还是根本不在乎,终究为了一时的冲动付出了代价。
将7辆共享单车,推入河中,这种行为为何会受到刑事的处罚?
其实,徐某的行为,是随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只要是故意毁坏财物的数额达到5000元或者三次以上实施故意毁坏财物的,就要按照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徐某最终被法院判处了缓刑,不排除其本人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刑事谅解可能性。而缓刑就意味着,徐某的刑罚不需要执行,只要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实施犯罪行为,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假如徐某的行为,也给共享单车运营方造成了损失,但是却没有达到刑事处罚标准,那么其行为也是要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的,其将会面临十日以下的行政拘留。
当然,徐某为何能够这样做,难道仅仅是被扣了25元吗?如果真的是为了这25元而私自泄愤,那么其行为应当受到惩处。但问题是共享单车设置的停放位置是否合理,是否能让乘坐者少走一些路?
对于本案,你有什么看法?
#男子被扣25元将7辆单车扔进河获刑#
—————————————————————
我是@大兵叔叔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6日10:00至2022年1月27日10:00,拍卖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中山中路13号金马大厦4-7-2号的房产,以78万元成交!
标的物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中山中路13号金马大厦,房产证号:桂林市房权证象山区字第30370201号,房屋总层数8层,所在层数7层,建筑面积为174.57㎡,公摊面积56.87㎡,土地使用权面积21.80㎡.

起拍价:780000元,
保证金150000元,增价幅度2000元。
本场拍卖只有一个人参加,最终以78万元成交!
#普法行动# #委托律师# #全民普法#
亲属被警察抓走,什么时候委托律师合适?
【引言】
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律体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在遇到公安或司法机关介入的情况下,我们都会想到通过委托律师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什么时间才是委托律师的最佳时间呢?如果我们的亲属朋友被公安人员带走,我们该怎样维护他们的权益呢?让我们通过案例来探讨一下。
【案例分析】
2019年12月,甲纠集被告人丁及乙、丙等人在桂林市象山区中山中路诚悦酒店开设房间,组织十余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2021年1月19日,丁在桂林市叠彩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原判认为,被告人丁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其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丁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丁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七百元,依法予以没收。
上诉人丁上诉提出原判程序不当,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查明事实依法改判,并对其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丁为他人组织卖淫提供协助和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原判定罪准确。
关于上诉人丁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审法院在开庭前未及时通知辩护人开庭时间,属于程序违法的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原审法院于2021年5月30日受理该案,同年6月1日关某的家属委托律师担任关某的辩护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关某及其原审辩护人没有在委托之日起三日内将委托手续提交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在开庭三日以前已送达开庭传票给被告人,一审法院在开庭前一日才收到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手续材料,一审法院即刻通知辩护人参加庭审,辩护人未提出异议申请延期,应视为其自愿缩短准备辩护时间。因此,一审法院审判程序并不违法。上诉人关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该上诉意见及其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审判期间,辩护人接受被告人委托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三日内,将委托手续提交人民法院。
【结尾思考】
上面这个案例就是因为委托手续处理不及时导致的维权失误,如果我们确定了亲属属于刑事拘留后,如果案情较重不能直接办理取保的话,那这时委托律师来处理这件事无疑是很正确的,这时候律师介入不仅可以及时了解案情,还可以会见嫌疑人,这对嫌疑人来说也是一种心理安慰。
【阿拉老乡爱上家门口的法庭】
6月,杨梅正当季。在余姚丈亭,杨梅是当地农业的支柱性产业。这两天,余姚市法院丈亭法庭的法官们忙着到村里走访。梅农们反映了不少情况——眼下新鲜杨梅大量上市,快递运输时出现变质该如何维权,游客不文明采摘造成损伤该怎么承担赔偿责任等。这些问题涉及专业的法律知识,梅农们无法自行快速解决纠纷。为此,丈亭法庭牵头,在杨梅产业技术协会专门设立司法服务站,借助协会的调解力量,将多元化解和司法裁判有机结合,为特色农业快速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这也是宁波法院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桥头堡”作用,着力打造新时代“枫桥式人民法庭”的一个缩影。
在宁波星罗棋布着49家人民法庭,数量居全省首位。这些法庭里的165名员额法官扎根基层,以全市法院27%的员额人数办结了全市45%的民商事案件,为推进乡村振兴、提升乡域、市域社会治理赋能助力。
触角不断延伸
小区内的公共区域出现下沉,300户业主向宁波市江北区法院慈城法庭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对房屋进行维修并赔偿损失。面对一下子涌入的300起案件,慈城法庭没有按照传统方式逐一审理,而是决定采用“一次判决+N次调解”的方式集成处理——高效办结一案,形成判决示范,同时引导其余案件进行人民调解,最后由法庭作出司法确认。仅用了3个月时间,近日,这批案件得到有效化解,开发商开始履行修复义务,业主们也如愿拿到赔偿款。

司法为民的触角不断延伸,数字化改革带来新动能。以移动微法院迭代升级为牵引,宁波全市人民法庭均配备科技法庭,实现立案远程化、办案无纸化、监督实时化。宁波两级法院根据辖区人口分布、区域特点,对全市人民法庭进行优化布局,不拘泥于有编制的人民法庭,大力发展固定场地和人员的巡回法庭。今年6月4日,鄞州区法院在东钱湖畔成立环境资源巡回审判点,旨在通过案件巡回审理的方式,将矛盾纠纷就地化解,为绿水青山提供司法保护。
2019、2020年,宁波全市法院收案量分别下降3.04%和3.29%;2020年诉前纠纷化解率达41%,同比上升22.25个百分点。这组数据中,人民法庭的前沿阵地作用功不可没。
“一件事”办案
慈溪的李女士骑电动自行车与赵女士相撞,李女士伤势较重,她在慈溪市法院范市法庭打了一场索赔官司。判决生效后,李女士想申请强制执行,以往,她需要前往30公里外的位于慈溪城区的法院执行局,但现在,她只需赶到家附近的范市法庭,就可以提交申请材料。最终,赔偿事项双方达成一致,法庭还为李女士申请到了司法救助金6400元。

这背后正是宁波法院以人民法庭建设为突破口,大力推进的“立审执一体化”工作机制。在这一工作机制下,法庭办案过程中贯通立案、审判、执行各诉讼环节,形成矛盾纠纷“一站式解决”的闭环化解新模式,努力实现“办案最公、用时最少、老百姓司法获得感最强”的目标。
镇海区法院骆驼法庭去年10月整体入驻区矛调中心,诉前调解法官指导“一对一”工作新机制,让一桩桩难案的破解迎来曙光。
一笔4678万元的巨额债务,心急火燎的债权人诉至骆驼法庭。面对油腔滑调但就是不还款的被告公司,案子怎么解决?调解员、审判员、执行员共同配合,齐齐上阵。调解员以情动人,审判员以理服人,执行员更是详细阐述了自动履行的红利,“如果你按时还钱,可以凭借自动履行证明书申请诚信贷款。但如果你再不还,法院将强制执行,将你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乃至罚款拘留,可都不是闹着玩的!”一直调解到晚上,棘手的的难题终于解决,双方在分期付款的调解协议中还增加了500万元的违约条款。

处在定分止争、服务群众第一线的人民法庭,始终秉承为群众办实事的理念,着眼于“一件事”办案,促进生效裁判自动履行,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及时实现——宁海县法院制定人民法庭办理执行案件工作流程,下沉执行团队,强化审执联动,近3年执结案件占全院32.66%,实际执行率81.18%,居全省第二。
“一庭一品”
“啪”,清脆的法槌声在奉化区萧王庙街道肖桥头村大礼堂里响起。近日,奉化区法院江口法庭对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进行巡回审判,近百人旁听了庭审。
乡村振兴,法治先行。作为诉源治理和推动乡村振兴的重要阵地,各人民法庭主动参与社会治理,充分发挥在基层乡域社会治理中的“桥头堡”作用,促进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的构建。
海曙区法院望春法庭为辖区3个乡镇建立了“小纠纷化解微信群”,安排专人在线解答和指导辖区综治部门化解诉前矛盾纠纷;北仑区法院柴桥法庭针对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诉讼风险较高的案件,探索“诉前释理”机制,引导近10%的当事人自愿放弃立案;鄞州区法院福明法庭联合街道社区成立楼宇综治工作站,通过在线轮值等形式,让法庭走进楼宇;象山县法院石浦法庭的法官走上渔船,利用“渔船老大”在当地的威望开展调解……

前几天,浙江象山县一徐姓男子因未按规定区域停放共享单车被扣款25元。为了这多出的25元,徐某竟然先后将7辆共享单车扔入河中泄愤。“愤”是泄了,“法”却犯下。日前,徐某被象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一年。
城市里共享单车已经成为一大治理难题,乱停乱放,随意摆放。尽管城管部门划分了停放区域,但是有许多还是不自觉,随意停放。本案中,该男子就是这种行为,结果被罚款25元。#男子被扣25元将7辆单车扔进河获刑#
男子在做错事被罚款厚,本该接受处罚,下不为例。但是他心里不舒服,情绪没有办法平复,就想着转移情绪,发泄私愤。对自行车撒气,扔进河里。男子的行为过激,已经涉嫌违法了。属于故意破坏财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按照规定,破坏公共财物数额达到5000就可以判刑了。男子扔的7辆共享单车,价值一万多元,达到了量刑标准,因此法院判刑九个月,因为认罪态度好,缓刑一年。#宁波头条#
那么,有人说男子喝酒了,能不能逃过刑法呢?刑法也规定,酒后犯罪嫌疑人是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担一定的法律代价,不能够以喝醉酒为由推脱,法律也不允许人们以喝醉酒为由脱罪。
因为不理智,男子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再次告诫我们,做事要理智,不能冒然行动。
因为8年前的一个苹果,之前的贤妻良母像变了一个人,最终,绝望的女儿报警举报了自己的亲生母亲。
近日,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利用邪教破坏法律的案件作出宣判,被判刑的人员里,有一名是小敏的母亲。小敏是某重点高校的研究生,她的母亲8年前开始接触邪教,在经过多次劝阻无果后,小敏终于绝望地向警方举报了自己的母亲。#女高中生绝望举报母亲#

原本小敏一家四口生活美满,但自从母亲接触了邪教之后,便对家里不管不顾,昔日的温馨再也消失不见,不仅将家里多年的积蓄15万元都投入了邪教,甚至想与其他人合谋杀死自己小敏的父亲,还好小敏及时报警,才避免了一场悲剧。
笔者认为:小敏能够在邪教面前保持清醒,多次劝阻母亲参与邪教,没有被母亲所影响,也没有纵容母亲,难得可贵。
并且,在挽救母亲无望后,能够果断报警,避免母亲做出更离谱的举动,小敏大义灭亲的态度,让许多人感到敬佩。
邪教害人害己,前有信“法轮功”者自焚身亡,后有“全能教”成员在麦当劳餐厅打人致死,邪教带给我们的是,是血淋淋的教训。所以我们一定要坚决抵制邪教,如果发现身边有人信奉邪教,一定要第一时间报警举报。
#浙江头条#

27.1万元买下这辆宝马740轿车,是不是捡漏了?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 桂林市 象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拍卖标的:车牌号为 桂CC5852的宝马740轿车一辆进行拍卖。
共吸引了7人报名,270人设置提醒,5718人围观。
保证金40000元,起拍价为233800元,评估价334000元,加价幅度2000,经过20次出价,最终成交价为271,800元。
拍品介绍
拍卖标的:车牌号为 桂CC5852的宝马740轿车一辆;车辆品牌:宝马(BMW)牌;生产厂家:德国宝马汽车集团丁格芬工厂制作;产地:德国;整车型号:740LiYE41;车辆识别号:WBAYE4100E4100EDZ61463;发动机排量:2979ml;发动机型号:N55B30A;制造年月:2013年8月;颜色:白色;行驶里程:不详。
权利限制情况:查封:被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查封;抵押:不详。
拍卖财产已知瑕疵:本院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

特别提示:
1、标的物变更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该车辆拍卖为净价拍卖,拍卖后所有过户所需的税费及其他费用由竞买人承担。能否办理转移登记过户手续、提档、档案外迁及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车辆管理所等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自负,拍卖人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的一切费用。
2、拍卖标的物可能存在的交通违章罚款等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因拍卖标的物涉及违法违章需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3、本次拍卖车辆为按现状拍卖,本院不做质量担保,本次拍卖车辆外观完好,内饰完好,未经过专业机构鉴定是否有大修痕迹,有意者请预约看车检验,未看车检验的参拍者视为对车辆现状的认可。
4、该车因电瓶无电,现不能发动。
该标的物在网上显示信息不全面,需实地查看。竞得者以此价位竞得该车,感觉比较划算,你觉得呢?如果你参与竞拍,你觉得这价格合适吗?#车主日常# #汽车#
【#路怒男别车后持棍疯狂砸车# 只因这事……】2020年5月,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男子丁某驾车途中被杨某超车后心生不悦,在隧道山洞入口处加速别车,逼停杨某车辆。随后,丁某从车内拿出铁棍砸毁杨某车辆前挡风玻璃及左侧车窗玻璃。经鉴定,杨某车辆损失价值为6000余元。近日,经@象山检察 提起公诉,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丁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正义酷 网页链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