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廖勇入户伤人一事,浏阳市纪委的调查处理结果仍然没有出来,非常让人失望!甚至我作为长沙人,湖南人都觉得脸上无光!为什么么呢?因为这体现了湖南人民的素质有待提高,湖南公务员至少基层公务员的形象崩塌了!而作为上一级组织的领导仍然想以拖应对,缺乏认错纠错的决心和诚意!这从第一个通报里面冷冰冰的语言就可以感受到。这个通报是有问题的。一没有交代廖某上门的目的,是否受街道领导委派?还是廖某擅自闯入业主家中闹事?挑衅?二没有对几个当事人身份进行核实?三没有对受害者的伤情介绍,没有任何安抚,歉意问候之辞?如果廖某是受命上门,街道的上级机关是有领导责任的,他们在通告中先表达一份歉意一点忠诚是份内之责。
另一方面,令我奇怪的是,受害者至今反而很少发声了?没有了任何回应。本来从广大网友的正义声援,央视的点评中让我看到了中国法治的希望!说明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已经觉醒,这是让权力关进笼子的基础!江山属于人民,人民就是江山,一定要把这个信仰刻进每一个公务员的心里和日常工作中,防疫工作就不会出现这么多的乱象,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和信任。所以我向受害人建议,在网络举报没有得到及时回复的情况下,打12345向上级举报。写成举报信,向国务院抗疫联防办举报,因为廖勇的行为明显是破坏了防疫大局,抹黑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另外最重要的是马上报案或向上级公安机关举报视频中三个警察的违法行为,并申请法医鉴定,保全证据。不要让他们的拖延术得逞。
广大网友们,你们是不是有我同样的疑惑与担l 心呢?欢迎分享!
刚刚,湖南省一建和一造等考后资格审核开始了。具体公告大家巴拉巴拉人事网自己看看吧。
我只说重点提炼:
1.核查对象:未提及是全部还是部分,明确了是网上审核,但是不符合网上审核的,还是需要现场审核。
2.公告第一条,有一句特别有意思。无论什么时候,经核查发现不符合当时报考条件或存在弄虚作假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置追责,一律取消相应职业资格,据此获得的后续职业资格或其他权益,也一律一并取消,并记入当事人专业技术档案和有关诚信档案。*(我从里面读出来这次不是普查的味道)
3.还有一点,本次审核分为两次。第一次是报名单位人力部门审核。第二次是当地人社主管部门复核。还强调了要突出用人单位的主体作用(赶紧和这个报名单位通个气)
最后,兔子依然对比了,这个去年的公告,没有任何变化,除了第三点。
所以,湖南,是暖春!#一级建造师##一级造价#
湖南长沙,一天中午,副校长刘某喝完酒走,开车出去办点事情,然而,途经芙蓉区某地时,被执勤交警拦下,刘某当时就有些慌了,硬着头皮进行了酒精测试。(来源:九派新闻)
酒检结果显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4mg/100ml,已大于80mg/100ml醉酒驾车的标准,交警立即将刘某控制。让人没想到的是,警方将案件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院决定对刘某不予起诉。
1、《关于办理酒驾刑事案件的意见》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133条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这里说的拘役,是一种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时间为1-6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最终,检察院以刘某认罪认罚,态度良好,是初犯,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为由,决定不予起诉。
2、刘某作为一个副校长,属于公职人员,检察院不予起诉后,是否会被开除呢?
《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7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定罪处罚权在法院,检察院不予起诉后,案件没有经过法院审理,刘某自然不会被判处刑法。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形下,不能给予开除处分。
不仅如此,还不会留有案底。
因为案底是一种判刑记录,案件没有经过法院审理,没有判刑记录,也不会有案底。
3、除了《刑事诉讼法》外,《量刑指导意见》同样规定了,如果醉酒驾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这里说的情节轻微或者显著轻微,是根据事实、情节、影响等综合判断的一个结果,有一定的主观因素在里面,所以可能会存在不同的处理结果。
但是,法律鼓励坦白、自首、认罪认罚的行为,《量刑指导意见》中对这些情节,还给出了可以减刑多久的具体操作意见。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也许这一次有个好运气,但下一次呢?最后,建议对所有酒驾的行为,都予以严惩!
@蚂蚁说法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关注热点问题,探讨人心与法律。头条热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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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街道主任打人被开除党籍#
总算看到处理结果了。
但公务员打人,
为啥没有拘留?
有点不理解咋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