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汨罗,男子在一个有警示标志、禁止钓鱼的鱼塘钓鱼,鱼竿触碰到高压线身亡,其父母起诉索赔101万。供电公司称,已放置警示牌、电线高度也符合要求,不存在管理不足。一审被判赔偿22万元。供电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要求降低赔偿金额,二审判决供电公司赔偿加倍!
(案例来源:湖南省⾼级⼈⺠法院)
事发鱼塘原本是一个农地,村民彭某自己挖了一个池子养鱼,并不对外提供钓鱼,案发当日,孟某看鱼塘附近环境不错,就带着几个亲朋好友来此钓鱼。
粗心的孟某并未意识到鱼塘上方的高压电线非常危险,兴致颇高的孟某在抛鱼钩时意外挂到上方的高压线,当场触电身亡。
事后当地安全⽣产监督管理局现场测量,触碰点导线与地⾯的垂直距离为5.98⽶。
根据《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规定,1KV-10KV配电线路的档距城镇地段为40-50⽶,空旷地段为60-100⽶;导线与地⾯的最⼩距离居⺠区为6.5⽶,⾮居⺠区为5.5⽶。
事发现场虽然在村内,但鱼塘附近只有两户居民,并且房屋稀少,所以属于空旷地段,所以高压电线据地5.98米符合⾮居⺠区为5.5⽶,符合安全规范。
根据《中华⼈⺠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三条规定:“从事⾼空、⾼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速轨道运输⼯具造成他⼈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为受害⼈故意或者不可抗⼒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对损害的发⽣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本案中,供电公司是事故⾼压线路的经营者,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死者孟某是故意或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的触电,所以供电公司依法应负责。
而死者孟某,作为成年人,应该可以意识到高压线下钓鱼的危险,但是自己安全意识淡薄,没有照顾好自身安全,存在重大过错,所以依法可以减轻供电公司的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孟某死亡共造成损失602986元(死亡赔偿⾦581038元+丧葬费21948元),供电公司对孟某的死亡担责40%,所以需赔偿死者孟某家属共计241194元。
供电公司表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要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减轻其承担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
一、供电公司承担责任⽐例的多少。
二、本案是否应当追加⻥塘主彭某为诉讼当事⼈。
供电公司虽然在事发地点设置了⾼压危险,禁⽌钓⻥”的警示牌,尽到了⼀定的警示义务,但在本案事故之前发⽣了同类触电事故后,没有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存在管理不⾜。
关于本案是否必须追加⻥塘主为当事⼈的问题。本案系触电⼈身损害责任纠纷,造成孟某⼈身损害的事物系⾼压电线,供电公司作为⾼压电线的经营者应承担⼈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于⻥塘主是否应承担责任,作为受害⼈的亲属,⼀审原告有权进⾏选择,且在原⼀审中,供电公司并未提出该主张。故申请⼈于再审中申请追加当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于其追加⻥塘主为当事⼈的主张,本院不予⽀持。
由于本案受害者是国家公务员,其女儿虽然是农村户口,但是其一直与父亲在城市读书生活,所以应该按城镇标准计算被扶养⼈⽣活费。
经重新计算,孟某死亡损失如下:
1、死亡赔偿⾦531400元;
2、被扶养⼈⽣活费284192.5元;
3、丧葬费21948元;
4、精神损害抚慰⾦25000元:
判决供电公司赔偿共计443770.25元。
从此案可知,在野外钓鱼触碰高压线,只要不是故意为之,供电公司必然会承担部分责任,本案中由于案发地点此前已经发生过一起相似事件,供电公司仍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悲剧再次发生,所以被判承担50%的责任。
但是作者还是要提醒大家,每年夏季都会出现类似的案子,虽然能获得一部分赔偿,但自己付出了生命、家人造成严重的伤害,这点赔偿又有什么意义?
所以各位钓鱼爱好者一定要增强安全意识, 在钓鱼前一定要仔细观察垂钓活动范围内是否距离高压线过近,如有此类情况请移至其他地方垂钓,确保自身安全,并及时告知其他钓鱼爱好者,做好相互提醒监督,避免触电事故的发生。
对此此案的判罚,您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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