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了的你们在干什么# 2000年3月,我从解放军南京陆军指挥学院科研部微机室微机操作员(二级专业军士)岗位转业,回到江苏省泰兴市工作。
回到家乡后,先后在泰兴市房地产管理处、江苏曲轴总厂、江苏松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泰州中支泰兴营销部、江苏海泰船舶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江苏瑞和化肥有限公司、江苏宏基环电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2020年1月,被泰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重新安排到泰兴市济川街道燕头村委会任工作人员。
现为泰兴市济川街道燕头村退役军人服务站信息联络员。
参加理财类保险防被误导
近两年的理财类保险都有一个特点,就是参与保险都有两个账户,而且展业宣传都会说收益高,超过银行定期,这里面你千万注意,所说的收益只是其中一个帐户,并且无一例外的都是期均交,一般3-5年,并给你讲保费交完次年全额返年交额,连返三年,这猛一听是个巨大的诱惑,比方说,农银人寿是连交5年,如果每年交5万,5年总交25万,那么第6年以后不用交了,并且第6,7,8年连续3年每年返5万,是不是很诱惑?
实际上并不是你理解的这样,而是从你的主帐户每年拿出5万元返进另一个帐户,也叫万能帐户,这个帐户的钱才开始计息,说白了你交的25万元在前5年是空转一分利息都没有,第6年有5万开始计息,第7,8年分别有10万,15万在计息,这样部分计息利息高有什么意义?
我是2020年10月被误导入坑交了首保和万能帐户开户初始金500元共50500元,拿到合同后经过反复研究和了解才明白真实情况,昨天我去退保了,首保交了50500元只退了31011.16元。我是大学毕业,经济师并在几年前从事过保险工作,有从业资格证尚且入坑,奉劝大家投保之前一定要了解清楚,不要冲动。
工行有工银人寿,农行有农银人寿,建行有建信人寿,中行有中银三星,没错,都是保险公司。
所以,这几天我就接到工行的电话,推广理财保险,很简单,交几年,交多少,最后的关键是利率下降,锁定长期收益。
也许你的身边该有这样的朋友,不断提醒你在耕耘一亩三分地的同时,还要抬头看看别处:看,那边天要变了。
领导要求加班,但不给加班费合理吗?
我曾经是农银人寿的一名员工,在职期间每个休息日都有一天到两天的加班,节假日领导也要求加班。
但是当我主张加班费的时候,却被告知加班需要提前打申请,公司批准才算。
我发几张工作群里休息日领导追踪工作的图片,想问问明白的朋友,这加班费还能不能要回来了?
张某搭乘的轻型普通货车是不是其所买意外险中所指的自驾车?保险公司和张某的五位受益人就此杠上了。杠赢了,200万的理赔金就能缩减为20万。作为张某至亲的妻儿以及父母五位受益人,从一开始理赔就没想过20万的事,按照保险合同中的约定,很自然地把张某的意外身故归结为理赔金额更高的自驾车意外身故。
可是,保险公司的理赔一向是严格按照合同条款的标准来的,接到保险事故理赔,逐条对照条款。不接受张某受益人按照高额理赔的要求正是缘于合同中对【自驾车】的定义:
(1)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
(2)在境内登记、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营业性运输(非营运)且有合法有效机动车行驶执照的机动车;
(3)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
张某事发当天乘坐的是核载三人的轻型非营运的普通货车,相关证件齐全,但保险公司认为,张某乘坐的货运车辆与标准中定义的乘用车不是同一个概念,因此不能按照自驾车进行赔偿。可惜,一审最终判决张某的五位受益人胜诉,农银人寿不服,五个月后双方又在庭审中相见。
农银人寿依旧主张,张某事发当天所乘坐的不属于自驾车。张某的妻子,两个孩子以及父母等五位受益人认为:农银人寿对自驾车定义的解释是缩小解释,减轻责任,对该条款,农银人寿未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且农银人寿提供的条款系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条款一方(即农银人寿)的解释,对自驾车的解释农银人寿只是概括要求按照国家标准的适宜,并未详细对投保人解释。坚定不移地维护一审判决于己方的权益。
二审是终审,决定了保险公司是否需要赔出200万元。然而关于自驾车的定义,让其吃了闭门羹。二审坐实了保险公司对自驾车做了限制性解释,因为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是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的汽车,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的不超过9个座位。它也可以牵引一辆挂车。
保险公司并没有完整呈现标准中对乘用车的定义,结果就是保险单中“自驾车”的释义直接减轻或免除了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属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对于免除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在投保人投保时是有义务进行提示和解释的,没有明确解释和说明那就无效(《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张某的受益人紧紧地抓住了保险公司这条软肋。根据保险公司的客服回访以及庭审查明,其并未就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向张某作出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也未提供乘用车的专业定义文本供张某了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就此否定了保险合同中关于自驾车释义的有效性。
而张某搭乘的轻型普通货车,亦被认定为符合我们大家通常理解的自用车,家庭用车,也就是符合普通大众对保险合同中所说的“自驾车”的认知。我觉得法院对此的认定,非常人性化和实际,普通人,就算经常开车的人,想必对于标准中所定义的乘用车也未必知晓。
一审中,法院对于22800元的案件受理费只收了一半,二审中法院没对22800元案件受理费进行减免,保险公司最终花了34200元之多的费用,也没能挽回200万的赔偿,并且还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赔付保险金期间的债务利息,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
张某2014年所买的是两全意外险,每年缴费1920元。交了这么些钱却要遭遇万难后才能拿到理赔金,挺让人难过的。这份保单的基本保额其实仅有10万元,倘使法院判决其受益人败诉,张某家人最多能拿到两倍的基本保额,即20万,并且只有在意外事件中能获得理赔,如果因为疾病死亡,是不赔付的。相比之下,寿险更能承担起这项责任,理赔也不至于这么复杂。
所以,如果买意外险是担心某天因为意外身故,那最好还是优先购买一份寿险。终身寿险较贵,但定期寿险比较便宜,30岁男买200万保额大概2200元,乘坐飞机保额翻倍,假日乘坐汽车轨道等发生保险事故公共交通赔付金额亦能达1.5倍,非常适合有家有室家庭责任较重的人群购买。
案例中也告诉我们,购买保险时,不要急于签字,涉及保单中的各种签字。签了字,就代表投保人知晓保险文件中的所有内容。真的知道还好,一旦不知道又签了字,遇到理赔纠纷就很麻烦。设想如果农银人寿的客服回访时提到了自驾车并做了相关解释,张某的五个受益人未必会胜诉。
最后,带有身故责任的保单,如果能指定受益人会更有利于受益人顺利拿到受益保险金。如果有未指定受益人的保单,可以思考一下最希望谁拿到这笔钱,尽快改成这(几)个人最好,以防家人就受益金产生纠纷,闹不愉快,甚至反目成仇
【援引自(2018)冀04民终5029号】
#这也不赔那也不赔&意外险#
西安11月24日最新轨迹来了!日复一日,眼瞅着越来越近,慢慢地已经来到了身边!今天的轨迹依然不减,涉及多家医院,物流园,游泳健身俱乐部,批发市场等。
西安今天210例感染者中,包括31例社区,6例主动就检,6例落地检,6例非闭环,社会面不减轨迹自然少不了,涉及各种公共交通和多个区域!
感染者轨迹具体涉及——
雁塔西路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丈八路华润万家,二环南路农银人寿股份有限公司,长丰园小区和小区附近的黎咖酒店,新勤工路富达物流,明府佳苑,东大街长顺长安美食坊,尚德路68号院,八府庄园,华美佳苑,张春辉诊所,建章路南皂河村,奥园工地,建章路138号,车辆厂体育场便民市场,西安第三医院急诊科,团结南路新华批发市场,自强路秦农银行,长安医院,唐都医院等。
轨迹较多,大家仔细核对行程,同轨迹人员及时报备,外出坚持做好防护!
#西安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