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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追偿依据(公务员承担行政追偿责任的法定情形为)

近日,义乌检察院一名25岁的公务员韦某发帖称,自己遭该院政治部主任吕某拳击,致左眼失明。他说因为自己举报了一违章建筑,因此遭吕某殴打。但公安没有立案,自己则收到了一份22万元现金的“政府补助”,但却并不清

近日,义乌检察院一名25岁的公务员韦某发帖称,自己遭该院政治部主任吕某拳击,致左眼失明。他说因为自己举报了一违章建筑,因此遭吕某殴打。但公安没有立案,自己则收到了一份22万元现金的“政府补助”,但却并不清楚钱的来源。

如果没有殴打的事实,吕本人也极力否认,还称韦是诬告,那为什么还要给韦22万元的这笔“补助”呢?这有待于对该案的进一步调查。

1.从法律上讲,如吕某果真打了韦某致其左眼失明,则他的行为将构成故意伤害罪

左眼失明已经达到了轻伤以上的结果,如韦某所说属实,则吕某的行为当然就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政务处分法》的规定,公务员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将会被直接开除。此外,一般因犯罪被开除的另一个后果,就是永不录用。

2.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只要能初步认定存在犯罪事实,且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就要进行立案侦查。

反之,如果立案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该案当中不立案的理由是“中止调查”,笔者的理解如下:

由于接受报案的单位迟迟不出具对韦某伤势的司法鉴定意见,也就导致韦某的伤势无法确定为是否达到了轻伤以上的立案标准,由此“中止调查”,无法确定本案是否涉及刑事责任,故不予立案。

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伤情司法鉴定为何迟迟不出是需要有正当理由的。无理由拖延鉴定结果当然是不合理的,对此,韦某可向其上级部门反映情况,请求解决问题。

3.如果吕某真的是在日常履行职务的过程中打了韦某,那么在对韦某的赔偿上,也应当由吕某所在单位(即义乌检察院)负责支付,然后再由检察院向吕某本人追偿。本案22万元的现金补助不是来自检察院,而是来自上级。这让人的确摸不着头脑。

总而言之,希望在有关部门的努力下,该事件的真相能够尽早浮出水面。

#公务员称被领导殴打致残 上司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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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中受到伤害算工伤吗?

退休返聘人员,是指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被再次聘用的员工。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 一些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招聘部分退休人员。医生、教师、会计、技工等岗位,退休人员很受用工单位的青睐。

根据我国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男性劳动者的退休年龄为:年满60 周岁,从事井下、高空 、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年满55 周岁;女性劳动者的退休年龄 为:工人年满50 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年满45周岁。公务员 55 周岁。

关手“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用工关系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司法实践 一直存在争议和分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出台后,对这一问题有了明确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第八条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一九七八年五月三十四日第五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 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步、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成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对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第十二条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应当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分别追究刑事责任、行政纪律责任或者作出其他处理。

第十三条 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由人事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作出其他处理的,由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作出以下处理: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

(四)通报批评;

(五)停止执行职务;

(六)延期晋级、晋职或者降低警衔;

(七)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者免职;

(八)限期调离公安机关;

(九)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案件,除依照本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外,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十六条 执法过错责任人受到开除处分、刑事处罚或者犯有其他严重错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撤销相关的奖励。

第十七条 发生执法过错案件,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公安机关领导责任。

年度内发生严重的执法过错或者发生多次执法过错的公安机关和执法办案部门,本年度不得评选为先进集体。

第十八条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分别记入人事档案、执法档案,作为考核、定级、晋职、晋升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刑讯逼供、伪造证据、通风报信、蓄意报复、陷害等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阻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

(三)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打击报复的;

(四)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

(五)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第二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由于轻微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三)执法过错发生后能够配合有关部门工作,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

(四)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因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发生变化,改变案件定性、处理的;

(二)因法律规定不明确、有关司法解释不一致,致使案件定性、处理存在争议的;

(三)因不能预见或者无法抗拒的原因致使执法过错发生的;

(四)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判断存在争议或者疑问,根据证据规则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

(五)因出现新证据而改变原结论的;

(六)原结论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七)因执法相对人的过错致使执法过错发生的。

【蔡英文办公室前发言人就性丑闻喊冤,宣称受害程度超十倍,网友嘲讽】

综合“中时新闻网”、“ETtoday新闻云”等台媒报道,台当局领导人办公室前发言人丁允恭任高雄市新闻局长时,被曝与一名女记者在办公室发生性行为,台“监察院”认为其行为构成性骚扰,2021年惩戒法院判丁允恭撤职、停止任用公务员两年,目前二审还在审理中。台媒称,丁允恭18日上午委托妻子举行记者会,要控告女记者贴出他的隐私照片,并提出索赔1元新台币,事后丁允恭又在脸书上发文宣称,自己受害程度超过女记者10倍。有网友讽刺,明明就是自己做错事,说的好像自己是被害人一样。

“ETtoday新闻云”称,2020年9月丁允恭被爆料在其订婚后劈腿多名女子,并与一名女记者发生性行为,女记者也因此怀孕、堕胎。事件发生后,丁允恭火速辞去当时的台当局领导人办公室发言人职务,台“监察院”调查后,认为他的行为构成性骚扰,提出弹劾,2021年惩戒法院以“行为不检”等理由,判丁允恭撤职、停止任用两年。

报道称,丁允恭妻子18日在台北地方法院前受访称,丁允恭之所以提出诉讼,是因为台“监察院”指控丁允恭在脸书贴出与女记者在餐厅的合照,构成性骚扰,她说,惩戒法院已认定不构成性骚扰,“监察委员”纪惠容仍然认为构成性骚扰而上诉。

丁允恭妻子还称,女记者向媒体爆料时,提供的两张照片,其中一张两人都裸露身体,另一张丁允恭正在睡觉。她称,既然“监察院”认为在餐厅的合照是性骚扰,女记者的爆料行为,也已构成性骚扰,因此提告求偿1元新台币。

丁允恭则于18日中午在脸书发文称,请妻子帮忙就女记者贴出他的隐私照提出性骚扰诉讼,他宣称,按照纪惠容的标准,女记者对他是10倍的性骚扰。

“这是在玩什么?”对于丁允恭如此“喊冤”,有岛内网友质疑,“重新唤醒大家的记忆?”有人讽刺,“又是一个不要脸天下无敌?自身不检点,还理直气壮,果然是塔绿班养出来的,同一个调调。”“明明就是自己做错事被辞职,说的好像自己是被害人一样。” 

台媒此前报道称,丁允恭被曝在2014年接任高雄市新闻局长后卷进桃色风波,台“监察委员”纪惠容、王美玉调查后认为,丁允恭行为构成性骚扰,有辱官箴,伤害“政府”信誉及公务人员形象,“监察院”2021年1月通过弹劾。台湾惩戒法院审理后,同年3月24日判丁允恭撤职、停止任用公务员2年。

台“监察院”弹劾文称,丁允恭因工作关系结识女记者,2013年10月25日订婚后,仍与女记者交往,关系复杂,两人还在高雄新闻局长办公室、办公桌及职务宿舍发生性行为。

台媒称,2017年2月,女记者北上工作,与丁允恭分手,丁允恭却在脸书上传他与女记者的合照,虽10分钟即下架,但已被媒体截图报道,造成女记者后续工作困扰。女记者担心丁允恭再将两人私密照流出,曾要求丁允恭删除。台“监察院”认定丁的行为已造成女记者感到冒犯,构成性骚扰。

丁允恭(资料图)

#台湾#

编辑| 杨艳娜 来源| 环球网

好大的官威,湖南浏阳,一小区业主因在微信群里对物业疫情防控封堵大门提出异议。当地街道办干部竟然找到他家里,打了两耳光。在得知业主家中装有监控后,还要求其删除视频。

男子说,关于疫情防控工作他一直都很支持,只是认为直接将小区大门封锁给日常出行带来了不便。即便这样也只是微信群里说说,并且建议改为查验二维码更为方便。

当时群里也没有人回应,本以为已经过去,但两天后街道办的干部廖某竟然带着几个人直接来到自己家中。双方先是坐在沙发上交涉了一会。说着说着廖某情绪开始激动起来,抬手就打了男子一个耳光,之后又接着打了第二下。

后来,业主的两个孩子听了声音后来到客厅,小女儿看到爸爸趴在沙发上伤心地哭了起来。

廖某没有想到,自己所做的一切都被业主家里的监控录了下来,事后他竟要求男子删除监控内容。

目前,相关部门已介入调查此事。

1、这件事之所以让人愤怒,不仅是因为身为国家公职人员的街道干部动手打人,更在于这是群众的合理建议,这种容不得别人说话,坚持自己“一言堂”做法才令人气愤。

事实上,在政府的官方网站,都有相关的政务公开专栏,这是与群众更好沟通的有效平台。只要群众反映的情况属实或提出的建议符合实际且有可行性,主管部门都会采纳,而且会迅速落实。即便不予采纳,也会说明具体原因,绝对不会据此上门殴打当事人。所以说这件事绝对是违背“人民至上”防疫的宗旨与初衷,因此必须要严惩!

2、廖某身为街道办的干部,属于行政序列,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公务员。身为党员干部,上门殴打业主,不仅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表现,同时也触违反了相关纪律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政务处分条例》第38条规定,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25条同时还规定,以暴力殴打等方式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本案中,业主家的视频已经清楚记录了廖某的所作所为,在对方没有明显过错的前提下,他仍然不只一次对业主殴打,应该属于性质恶劣。

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处5日至10日拘留,可并处200元至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的实施,不受行为人的身份,职业影响。无论是谁,只要触犯法律都应一视同仁。本案中,廖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殴打他人,无论是什么起因,都应依法查处。

4、《民法典》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本案中,被打业主可以依据此条款,得到应有的补偿。

作为基层工作人员,应该把全心全意为群众服务作为第一要旨,对群众对提出的不同意见应当听取,对于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建议也应做好解答,而不是闷声不语,更不能施加暴力。

要记住,手中的权力是为如何更好服务,而不是用来耀武扬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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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人员殴打居民 官方:涉事干部停职#

#媒体人周刊# #头条热搒#

为什么说: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违反道路交通法律酒驾的成本你知道吗?

朋友们驾驶出行,安全第一,为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酒后驾驶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醉驾更是涉嫌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朋友们开车切勿贪杯,勿心存侥幸心理,自觉抵制酒驾醉驾行为,自觉遵守法规安全文明出行从我开始。

亲朋好友在一起高兴,聚餐时多喝了两杯,抱着侥幸心理开车的人多少会有的,这一部分抱有侥幸心理的朋友还不清楚酒驾醉驾的违法成本到底有多严重。

接下来我给大家普及一下酒驾醉驾的违法成本:

(1)饮酒驾驶~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1000~2000元的罚款+一次扣12分。

(2)再次饮酒驾驶~10日以下拘留+1000~2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

(3)饮酒和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终身禁驾。

(4)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15日拘留+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5)醉酒驾驶~约束至酒醒+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

(6)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约束至酒醒+吊销驾驶证+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小伙伴们看到上面的酒驾醉驾违法处罚怕了吗?还没有完,接着往经济成本看。

酒驾发生交通事故的经济成本惊掉你的下巴!分分钟让你砸锅卖铁,倾家荡产。

《保险法》规定,驾驶人员饮酒驾驶车辆均不负责赔偿,驾驶人酒后驾车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对受害人人身权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你追偿。这都需要你和家人承担,因为你的酒驾违法行为,最后家庭也跟着受牵连,得不偿失。

巨额的民事赔偿,酒驾发生交通事故,将加重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酒驾造成一人死亡,要承担对死者家属的相关赔偿。以2018年上海赔偿为例,城镇=1251.920元(最高额),这金额还不包括丧葬费,被抚养生活费等,和解赔偿更高。

看到这里小伙伴是不是涉涉发抖了,咱们接着往下看职场成本,时间成本,家庭成本,其它成本。

不能入党不能考公务员,不能当兵不能考军校,公职人员直接双开律师医师吊证。随时会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酒驾付出时间成本很大,二次酒驾或醉酒后开车,面临15天或者最高6个月拘役交通肇事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逃逸处3年以上或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酒驾违法行为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全家将为其承受巨大心理负担,对家中子女影响巨大,子女报考公务员军校入党等政审都不会通过。

一旦酒驾和醉驾被查处,因为会面临各种处罚,精神折磨难免大脑身心会受刺激。

温馨提示:驾驶人饮酒后驾车,视力会暂时受到影响,视像不稳,辨色能力下降,不能及时注意交通信号灯,标志和标线。视野范围大大减小,眼睛只能盯着前方,容易发生交通事故。

所以说: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为你负责,为家人负责,更为社会负责。

#交通安全# #我要上微头条# #我要上头条#

3月15日,有网友爆料青岛城市学院“保卫处处长”掌掴学生的视频,视频显示该处长戴着墨镜手夹香烟痞气十足,不知为何用手扇了学生一巴掌。记者调查时,学生家长称双方已经和解,且学生已经回到学校上课。目前,警方已经介入调查。(来源:青蜂侠)

【律师说法】

1.虽然我们不知道这位学生违反了学校哪条规定,但是这位“保卫处处长”也不该动手殴打学生,因为他没有权利殴打学生。

即使学生家长已经和这位保卫处处长达成了和解,但是如果涉嫌刑事犯罪,警方依然可以介入调查,因为公诉的刑事案件不能和解,这也是警方介入的原因。

那么,这位保卫处处长可能违反哪些法律呢?

2.首先,用手掌掴学生一巴掌,其行为构成民事侵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行为人因为过错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这位学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要求这位保卫处处长承担侵权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以及精神抚慰金。

另外,如果学校存在管理上的过错,也即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可以一同起诉学校,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当然,学生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具体侵权人进行追偿。

3.其次,从视频来看,这一巴掌应该不会造成轻伤以上损害后果,也就是说这位保卫处处长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刑事犯罪。

虽然不构成刑事犯罪,但是其行为违法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如果查明其属于无故殴打他人,那么他将会被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处相应罚款。

4.最后,如果这位保卫处处长属于公务员编制系列,那么根据《公务员处分条例》第41条之规定,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也就是说,这位保卫处处长,可能会被给予政务处分,最轻也是警告,严重的可能会被撤职开除。

对于本案,大家有什么看法?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理性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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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保卫处处长掌掴学生 警方已介入# #青岛爆料# #青岛身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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