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就是酒驾因为他是高管?那我是公务员可以不起诉吗?
红星新闻《成都商报》官方账号桂林一企业高管醉驾300米接代驾检方不起诉,考虑保障企业复工复产
[可怜]#疑公职人员掌掴市民 官方通报#都不用调查原因了,这个巴掌把自己的工作给弄丢了,如果对方报警、起诉的话,可能还会被行政拘留,真不知道现代人怎么想的,遇见一丁点事情,就要动手,现在不是靠拳头“讲道理”的时代了,办事大厅都有监控设备。
平常公务员接待市民都是战战兢兢的,生怕出错,这人倒好,直接动手了,无论对方有任何无理要求,这一巴掌的代价非常大,他好不容易考公过关,这下子完全葬送了。
南京的鲁医生一个巴掌将自己送到了看守所,这个昆山的公知人员,不但不吸取教训,还在大庭广众之下大人,简直就是将《公务员法》当作儿戏。#我要上 头条#
#头条创作挑战赛#
“花50万买公务员身份,值吗?”#男子花50万帮儿子免试录用公务员#,被以行贿罪起诉,也从侧面证明了此路不通。黑龙江伊春市一男子,因儿子未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司法系统,便向某厅干部送50万元,儿子走人才通道进入牡丹江监狱。随后,收钱干部被以受贿罪判刑,该男子子被起诉。
有人问公务员录用是否有操作空间,其实任何工作都有漏洞。比如本案中的刘某,儿子参加考试失败,居然能够想到走人才引进的路子,确实能量能力都不错。这些都是漏洞。
漏洞能不能补上?从程序上似乎可以完善,但不可能完美。也就是说,再严密的规则,同样有漏洞可钻。但法律属于弥补漏洞的终极手段,不管你钻空子如何厉害,一旦事发就会付出沉重代价。这是法律的兜底作用。
公务员录用如今已经有严格的程序规则,违规进入的被发现的可能性很大。这个案例,从侧面印证了这一点。
你听过什么奇葩的录用吗?#媒体人周刊# #头号周刊#
老师您好,想咨询一个事情就是公考进面了但是最近妈妈和同事之间发生了不愉快,同事在言语上多有辱骂,妈妈准备报警并且提起诉讼,妈妈没有任何违法行为,这种会影响到后续的政审吗?
哪找来的托呀!破坏公物严重法律会制裁,可以起诉赔偿!打人找什么理由啊,何况是公务员!
公务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王绪英等三人诉东阿县政府行政给付案
【裁判要旨】
依照《公务员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公务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公务员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的规定,公务员的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属于公务员人事管理中的工资福利保险事项,系基于公务员的权利义务而产生。对于行政机关向公务员的亲属发放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亦应属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公务员权利义务决定的内部行为范畴,由此产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上海头条# 常识判断(题目来自学习强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A.一年
B.三年
C.五年
D.十年
出题:司法部 全国普法办
#公务员考试# 20220331
若登高必自卑,若涉远必自迩
图片为现时上海地铁3号线境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强烈建议政府起诉康教授,抹黑诽谤公务员形象。人民公仆怎么能和酷吏石壕吏划等号?
常识判断
行政诉讼的一审程序由起诉、受理、审
理和裁判四个相互衔接的阶段构成,以
下关于该四个阶段的相关表述中,不正
确的一项是:
A原告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和
具体的诉讼请求
B人民法院对起诉作审查后,认为
符合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的,应
在7日内立案受理
C行政诉讼一审审理的方式为书面
审理
D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行政处罚
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
A项《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有具
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该项说
法正确,排除;
B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
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
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
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
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该项说法
正确,排除;
C项,书面审理是指第二审人民法
院审理二审刑事案件时,只就当事
人的上诉状及其他书面材料进行审
理,不需要诉讼参加人出席法庭,
而直接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一种审
理方式。在民事诉讼的二审程序
中,不得适用书面审理方式。该项
说法错误,当选。
D项《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
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
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
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
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
反的除外。该项说法正确,排除;
本题为选非题,故正确答案为C。
考点
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公务员考试# 20211222
若登高必自卑,若涉远必自迩
公务员因妻子不能生育,婚内与女子同居并生下一子,女子发现被骗后,以重婚罪起诉,法院怎么判?(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人名为化名)
【案件事实】:
自诉人李凤,女,1994年出生,苗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西畴县人。
被告人吴良,男,1984年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西畴县某乡人民政府公职人员,云南省西畴县人。
2016年10月,被告人吴良与张洁登记结婚。婚后,因女方原因,双方一直未能生育。
2018年6月左右,自诉人李凤与吴良经人介绍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双方开始不定期同居。
2019年11月初,李凤发现自己怀孕,随即要求与吴良结婚,吴良以各种借口拖延办理结婚登记。
2020年8月15日,李凤产下一男婴,取名吴X。
2020年8月25日,吴良做了亲子鉴定,吴良为吴X的生物学父亲,后吴良将吴X落户于本人家庭户口。
2020年10月24日,李凤在无意中翻看吴良手机时,发现吴良与张洁的微信、短信等聊天记录,才知道吴良已经结过婚,是妻子张洁无法生育,吴良才与自己同居,是把她当做生小孩的工具。
法院另查明,2020年4月14日,吴良与张洁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2021年1月,吴良与李凤签署了《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吴良一次性付给李凤补偿费10万元,女方以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男方索取相关费用;同居期间所生儿子由男方抚养,不需要女方承担任何费用。
2021年3月12日,李凤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变更吴X的抚养关系,由吴良支付抚养费1955元/月。
2021年4月13日,法院驳回李凤的诉讼请求。
李凤气愤之下,遂以吴良构成重婚罪为由,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求追究吴良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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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重婚既包括登记结婚,也包括事实婚姻,即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事实婚姻具有公开性,必须具备“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为构成要件。
结合本案,仅能证实二人在吴良未解除婚姻关系期间同居生育一子的事实,李凤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吴良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不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故李凤向提交的证据不足,指控吴良重婚罪名不成立。
但吴良作为公职人员,理应作为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公民,为社会公众树立良好的干部队伍形象,但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并生育一子,不仅严重违反党的纪律,破坏干部队伍形象,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和弘扬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背道而驰,应予遣责。
综上,法院最后裁定如下:驳回李凤对吴良犯重婚罪的起诉。
朋友们,你们对这个案子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讨论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