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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区公务员资格复审(上海公务员资格复审)

寻找1943年出生1996年失踪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秦文尧 姓      名:秦文尧 身      高:170CM

寻找1943年出生1996年失踪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秦文尧

姓      名:秦文尧

身      高:170CM

性      别:男

出生日期:1943-11-23

失踪日期:1996-02-08

失踪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失踪地点: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特征描述:浓眉、高鼻梁、国字脸型。

失踪时衣着:身穿一件军绿色棉大衣。

失踪经过:爸爸1995年从单位退休回家,1995年6月患病,在杭州医院治疗期间突发高烧不退神志不清,不认识所有的家人和朋友,说话语无伦次。至1996年2月8日,妈妈带着爸爸去杭州医院复查在杭州市余杭区亲戚家中走失,当时是晩上6点左右,至今下落不明。

登记人与被寻人关系:父女

口音:浙江省绍兴市口音

注册时间:2020-02-03

失踪人是否有疾病:否

【#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何兴祥被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何兴祥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何兴祥简历

何兴祥,男,1963年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现任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曾任中国银行上虞支行党组书记、行长,嘉兴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吉林省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海南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山东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简历摘自国家开发银行官网)

现在买车,4S靠忽悠,套路,霸王条款是赢不来客户的,上虞东风日产专营店,微信聊价格的时候从来没有讲综合服务费,到去订车了,综合服务费的字不会写上去的,但综合服务费的钱算上去了,这个反正是自已不仔细审查,太相信他们的缘故,只有自认倒霉。微信上面聊好订车到提车十五天,去订车的时候,他们说要二十五天,我这个人就是心太软,也答应了,好了,合同上面变成二十五个工作日了,这我也只有自认倒霉,然后二十五个工作日到了,销售员又说有万分之五的每天超期违约金的,你放心好了。我又无奈答应。又过了四天,他说因为疫情的原因,是不可抗拒的,车子在购置税减半之前(2022年12月31日)手续上牌搞不好了。给我3个选择,一,顶配换成中配。二,再等几天再说,言下之意违约金免谈。三,退订金。

我到是奇怪了,我签合同的时候是包牌落地价,疫情不疫情跟我有什么关系,之前口口声声说按合同办事,真的到不了车,又说不可抗拒,提霸王条件,真的无语。上面讲的我都有微信备份的。

#无锡头条#

开心啦!

[小鼓掌][小鼓掌][小鼓掌]

大快人心,公司败诉赔偿4万块

封控在家却被公司开除?法院判了[奸笑]

法治社会,虽说没有发生在无锡,但是这件发生在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的案子值得朋友们借鉴哟!

那么事情到底咋回事呢?

原来当事人陈某原是一家建材公司的员工,2019年3月份入职,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合同期限为2020年12月26日起至2021年12月25日止。因工厂放假,陈某回河南老家。(到这里看来,一切正常哟)

可是,当陈某回到家后,意外发生了

2021年8月,河南省尉氏县发生新冠疫情,无法返岗,

却没想到陈某在微信上收到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机智][机智][机智]

那么到底什么理由呢?

公司说:“你从2021年8月1日起就没申请请假还擅自旷工一个多月,”

并微信通知双方劳动关系自2021年9月8日起解除。

看到这事,别说是陈某,小编也郁闷啊,我这是疫情,又不是故意的

于是,陈某9月23日向上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2021年8月份工资及经济赔偿金。

劳动仲裁委审查后认定公司是违法解除,裁决该建材公司支付陈某2021年8月份工资及经济赔偿金合计4万余元。

可建材公司不服呀,向法院起诉。

结果怎么样?

当然是陈某胜诉,理由有以下两点:

①该建材公司仅于2021年8月25日在微信工作群发布所有员工须于9月1日到岗的通知,事后也未另行通知陈某到岗,即于2021年9月9日通知陈某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存在不妥。

人家是因为你们放假才回的老家,况且是因为疫情原因,又不是主观故意,觉得建筑公司太…

②违法解除合同根据《劳动法》第87条规定,支付被告经济赔偿金,

再者,关于2021年8月工资,陈某未能到岗上班系其所在地因新冠疫情采取紧急措施导致,非因归责于陈某本人,应当视同陈某提供正常劳动,并由某建材公司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以上是判决公司赔偿4万元。

朋友们怎么看?

建材公司着实有点“一言堂”“趁人之危”的感觉……

没有丝毫的担当。

#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何兴祥被查#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何兴祥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何兴祥简历

何兴祥,男,1963年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现任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曾任中国银行上虞支行党组书记、行长,嘉兴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吉林省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海南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山东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简历摘自国家开发银行官网)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浙江放大招,不愁没业务接啦!

【查看该招标详细方法见文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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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流程正逐步透明化,评分标准和要求明确,评审专家都是随机分配,对中小企业参与投标也有政策支持,投标单位凭实力中标已占绝对多数。少量消极人员未参加投标凭以往印象或仅参加几次没中标,就怀疑有黑幕是对自己不负责的行为,所有公司都是凭借多次投标积累的经验。如果只投标几次就能就中那才不正常,甚至有少数人,不负责任散布负面消息鼓动别人不要参与,减少竞争对手,自己却积极去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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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招标

浙江省工伤赔偿外还可获得职业病民事赔偿的四个成功案例

本职业病工伤判例文整理研究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

一、 宁波市:

1、 中国裁判文书网:杨清龙与宁波先安化工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

权、身体权纠纷案,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甬镇民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认为:

原告可就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差额部分向被告主张赔偿。

本案原告在患职业病后,又请求民事赔偿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系专门针对劳动者所患职业病制定的特别法,上述规定系对劳动者设定的特别保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需对劳动者设立工伤保险,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其直接目的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病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非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从法律角度看,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同时享有工伤保险请求权和民事赔偿请求权,二者并不相互排斥。当劳动者因患职业病而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后,用人单位不能因为保险赔付而免责,仍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舟山市:

2、 中国裁判文书网:陶锦程、饶金侠劳动争议案,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

民法院作出的(2020)浙09民终540号民事判决: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提供合格防护用品并进行定期健康检查等,是《职业病防治法》赋予产生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旨在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体现法律人文关怀。企业需以劳动者为本,劳动者应以健康为重。只有身体健康的劳动者的勤劳付出,才有企业的兴旺发展。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职业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虽非工伤赔偿项目,但属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民事赔偿项目,一审法院考虑陶锦程的伤残等级及就诊情况,结合其为确诊职业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付出的时间、精力和经济成本,酌情确定饶金侠、汪爱香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3.5万元、营养费3万元并无不当。

三、绍兴市:

3、 中国裁判文书网:何发才与绍兴市上虞区国恒制冷配件有限公司生

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浙0604民初6070号民事判决: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认为:

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何发才因职业病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虽然其工伤待遇已通过仲裁及诉讼方式得以确认并享受,但职业病工伤属于特殊工伤,在目前工伤待遇较低的情况下,仅依工伤保险待遇对职业病工伤劳动者进行赔偿不能完全弥补其所受到的损害,从高度重视劳动者生命健康,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遭受职业病特殊工伤伤害的劳动者,应当实行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双重保障,故原告何发才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的规定,向被告绍兴市上虞区国恒制冷配件有限公司提出民事赔偿要求。但上述民事赔偿是基于用人单位侵权的特殊情形,与第三人侵权所造成的工伤有所区别,故在赔偿范围上并不是重复赔偿,而应为差额赔偿。

四、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4、中国裁判文书网:张亚娣、王燕与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扬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浙民申字第1957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

关于法律适用问题。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王如昌因职业病伤害而死亡,张亚娣、王燕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外,还可以请求民事赔偿。本案判定的民事赔偿金与工伤赔偿有重复之处,原审已予扣除,并无不当。

备注: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整理或原创第413篇工伤原创文章。陈律所有工伤原创文章均可百度等搜索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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