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贴罚单不满,发朋友圈“辱骂”交警“无利不起早”,被行拘两日。2021年11月23日,余某在扬中市区某路附近接送家人,因车辆违停被贴了罚单,余某心生不满,拍摄一段交警执勤视频发到朋友圈:“准备送小巴西上学就碰到这个XX……现在都是八点不到就开贴,比小孩上学还要早,典型的无利不起早~”。
2022年1月12日,城东派出所接到网友举报并展开调查,余某投案后,承认自己在朋友圈辱骂警察的违法事实,扬中警方处以行政拘留2日的处罚。
【法议君】
首先,无论余某是接送小孩还是临时有事,余某违停是不争的事实,交警依法处理并无不当。余某通过朋友圈发表一些牢骚,或许也不合适,但是朋友圈的内容是否应该被认定为辱骂交警?
本起事件依然存在几个疑点,需要追问:
一是行政拘留2日的依据是什么?寻衅滋事?还是妨碍公务?或是辱骂交警?
因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禁止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
该条规定主要是对正在执行案件办理的警察禁止侮辱的规定,本案中余某并非对交警执勤过程中进行干扰和辱骂,而是在事后发朋友圈“牢骚”,并配交警执勤图片。
那么,只能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所以,这起事件的核心,余某的朋友圈是否构成公然侮辱他人?交警身份并不必然构成情节加重的因素。
二是朋友圈内容中的哪些词汇构成辱骂?是那个被隐去的”XX“,还是”无利不起早“,还是从朋友圈内容的整体内容判断?
如果是那个被隐去的XX,大概率可能是我们常用的口语骂,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构成对交警人格和执法的侮辱;如果是”无利不起早“,这个词语虽然对交警执法行为有偏见和误解,但尚未达到辱骂的程度;如果是从朋友圈的整体内容判断,就涉及到下一个疑问。
三是余某的朋友圈内容整体上是在说交警上班太早,存在趋利执法的问题,尽管存在不实和夸大的成分,但是从总体上看,情绪发泄的意味更加重,很难看出主观极大的恶意。换个角度说,这在客观上也是一种监督的表达,尽管此种表达欠缺理性和克制。
此外,余某的言论是发表在朋友圈,扩散的范围是否足够大以至于对交警以及执法机关的名誉构成损害或对社会秩序产生影响?
四是普通群众虽然在认识上存在偏差,对交警有一些不好的印象,但这些印象可能是之前执法问题的反映,普通群众对执法机关的误解,是否需要更加温情的执法行为来化解?执法机关的肚量应该更大,面对一些不太正确的批评,虽然听起来不是很舒服,但是如果并未达到主观恶意和客观损害后果,教育和提醒为主,动不动就行政处罚,似乎也违背了执法行为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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