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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 2014 公务员(2018年2月23日,中国保监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李国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李国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讯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李国荣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纪律审查;经国家监委、内蒙古自治区监委指定管辖,呼和浩特市监委对其监察调查。

  李国荣简历

  李国荣,男,汉族,1975年6月生,山西山阴人,1997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7年7月参加工作。

  1997年7月至2000年2月,在中办机要交通局办公室、党办人事处工作;

  2000年2月至2002年8月,任中办机要交通局党办人事处、办公室副科长;

  2002年8月至2003年7月,任中办机要交通局党务秘书科科长;

  2003年8月至2005年11月,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党委办公室)秘书二处(机要室)主任科员;

  2005年11月至2006年12月,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党委办公室)秘书二处(机要室)副处长;

  2006年12月至2010年1月,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党委办公室)秘书一处(值班室)副处长;

  2010年1月至2010年10月,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党委办公室)秘书一处处长;

  2010年10月至2014年4月,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党委办公室)秘书处(值班室、机要室)处长;

  2014年4月至2016年4月,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党委办公室)电子政务处处长;

  2016年4月至2018年10月,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2018年10月至2018年11月,任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筹备组成员;

  2018年11月至今,任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李国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讯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李国荣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纪律审查;经国家监委、内蒙古自治区监委指定管辖,呼和浩特市监委对其监察调查。

  李国荣简历

  李国荣,男,汉族,1975年6月生,山西山阴人,1997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7年7月参加工作。

  1997年7月至2000年2月,在中办机要交通局办公室、党办人事处工作;

  2000年2月至2002年8月,任中办机要交通局党办人事处、办公室副科长;

  2002年8月至2003年7月,任中办机要交通局党务秘书科科长;

  2003年8月至2005年11月,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党委办公室)秘书二处(机要室)主任科员;

  2005年11月至2006年12月,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党委办公室)秘书二处(机要室)副处长;

  2006年12月至2010年1月,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党委办公室)秘书一处(值班室)副处长;

  2010年1月至2010年10月,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党委办公室)秘书一处处长;

  2010年10月至2014年4月,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党委办公室)秘书处(值班室、机要室)处长;

  2014年4月至2016年4月,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党委办公室)电子政务处处长;

  2016年4月至2018年10月,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2018年10月至2018年11月,任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筹备组成员;

  2018年11月至今,任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

【银保监会:同意本钢集团财务公司解散】7月6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本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解散的批复。批复信息显示,同意本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解散;接此批复文件后,公司应立即停止一切经营活动,将金融许可证缴回辽宁银保监局,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清算及注销等法律手续。本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2 月25日,法定代表人为曹爱民,注册资本为30亿元,经营范围包含: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等。天眼查显示,该公司由本钢集团有限公司、本溪钢铁(集团)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本溪钢铁(集团)冶金渣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持股 90%、5%、5%。银保监会:同意本钢集团财务公司解散

【#银保监会修改保险资金运用领域部分规范性文件#】银保监会对现行保险资金运用领域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14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其中,删去《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4〕101号)第三条关于“单只基金募集规模不超过5亿元”的规定。(证券时报)

【#平安银行遭银保监会通报#:电销实物产品业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近日,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关于平安银行电销实物产品业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例的通报》。银保监会披露,经抽查平安银行信用卡中心60笔电销实物产品业务,其中53笔业务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占比为88.33%,主要涉及不实宣传、变相承诺收益、以“赠品”“免费”名义误导消费者购买产品等问题。(记者 马文静)平安银行遭银保监会通报:电销实物产品业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_央广网

【代言P2P的明星们请注意!#银保监发声追缴明星p2p代言费#】据中国银保监会微信号消息,银保监会党委委员、副主席梁涛在发布会上介绍,截至3月末,存量业务尚未清零的停业网贷机构1387家,未兑付借贷余额7161亿元,比去年末减少79家、1046亿元。

其中,对已立案的999家机构,依法协调公安、司法等部门加快审理进度;加快追赃挽损,依法追缴高管奖金和明星代言费、广告费;引入征信系统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提高追偿专业化水平。

据媒体不完全统计,自2014年以来,就有范冰冰、黄晓明、汪峰、那英、张铁林、张涵予、王宝强、汪涵、刘国梁、杜海涛、唐国强、李湘、唐嫣等超过20位明星为P2P代言或宣传过。4月22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警惕明星代言金融产品风险的提示#,提醒金融消费者要理性看待明星代言,要看机构是否取得相应资质、看产品是否符合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看收益是否合理,以及要防止过度借贷。

湖南电视台著名主持人汪涵,因曾为“爱钱进”代言被网友声讨。去年9月份,北京市东城区政府官网显示,网贷平台爱钱进已被东城区公安分局立案侦办。而在此之前的7月份,爱钱进传出兑付困难的消息后,众多投资者表示自己是通过汪涵等明星的代言广告,出于信任才选择了该平台,要求汪涵等明星为此负责。彼时,汪涵选择向公众道歉,并表示将督促爱钱进“解决问题”。(中国银保监会公众号;21世纪经济)

它来了!9.30救市政策来了

今天早上我还在想,这两天可以蹲一个9.30新政 - 楼市放松调控的新政,后来想想今年比较特殊,是不是要等到会后才能出台,结果今晚,它就来了!

今晚,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布通知,决定阶段性调整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符合条件的城市政府,可自主决定在2022年底前阶段性维持、下调或取消当地新发放首套住房贷款利率下限。

这一政策措施的出台,有利于支持城市政府“因城施策”用足用好政策工具箱,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在当地政策范围内,银行和客户可协商确定具体的新发放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水平,有利于减少居民利息支出,更好地支持刚性住房需求。

这就是救市政策,实质是针对楼市的定向降息,而且还是圈定在2022年底前的,还有3个月的时间,时不我待啊。

上周,银保监会表态:地产金融化泡沫化势头已实质性扭转。这代表着楼市金融政策的正式转向。

楼市要救市,无非就是放松限购,放松限贷,降低贷款利率。

今年房贷利率已经下调了多次,但幅度还不够大,比起前几轮救市时还有不小的空间。

以北京为例,现在北京的贷款利率还是LPR+0.55,2014年是基准利率85折,2008年是基准利率7折。(当然北京不会很快降息)

当然,你可能会想:我缺的是利息吗?我缺的是首付,我缺的是资格...

不要急,慢慢来,如果吸一口楼市坐不起来,那就会再给吸一口...

【中国银保监会:批准安信农险更名为太平洋安信农险】12月25日,中国银保监会公告,批准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太平洋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此前,2014年10月,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太保产险受让安信农险34.34%股权的交易获批。中国银保监会:批准安信农险更名为太平洋安信农险

金融市场巨变,投资者如何守住自己的钱袋子?

第一个变化是“大水漫灌”的终结。过去十年中国的货币政策基本维持“放水”思路,共经历了2009、2012和2014年三轮大宽松,期间进行了数十次的降准降息。在此期间,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也相对宽松,而每一轮的宽松都积累了一定的市场风险。但在2016年以后,中央明确提出要抑制资产泡沫,货币政策已事实上转向,降准降息次数明显减少。虽然2018年后为应对经济下行压力,货币政策开启边际宽松,但方式方法已经明显变化,监管层更多运用定向降准、LPR不对称降息等货币工具,从大水漫灌转向精准滴灌。至此,大规模的货币宽松短期几乎不可能再现,货币幻觉逐渐消退。

第二个变化是金融监管的重塑。过去十年中国的新金融形态几乎是在无监管状态下发展起来的,最典型的例子就是P2P:2012到2015年间,中国涌现出数千家P2P平台,甚至超过了美国,但直到2015年我国才建立了P2P监管体系。也就是说,大部分P2P平台是“裸奔”出来的,这种情况下P2P爆雷几乎是必然的。2017年金稳委成立后,央行、证监会、银保监会统一监管,开启了一个全新的金融强监管时代,政策套利空间大幅缩小。

第三个变化是金融出清常态化。2015年中国金融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峰值8.4%,比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发生时的7.6%和90年代日本金融泡沫破灭时的6.9%还要高,这是一个严重的问题,所以中央从2016年开始大力挤泡沫。2017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列为三大攻坚战之首,随后资管新规等监管政策密集出台,“狂欢”最终宣告结束。现在金融出清已经“从五环开进了二环”,虽然最激烈的上半场已经过去,但下半场中仍然存在“踩雷”风险。

在以上三大变化的影响下,经济稳增长将成为新常态,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也要相应做出调整,我给大家简单总结了几条:

1、资产泡沫逐渐退潮,投资者很难像过去十年那样挣快钱,比较现实的是追求稳定但收益率相对较低的投资回报;

2、大类资产“黑天鹅”风险增加,对自己不熟悉的领域,一定不要轻易涉足,要谨记教训、谨慎参与;

3、多学多看少动,要花更多时间在学习上,至少把90%以上的空闲时间拿出来学习,谋定而后动,做到对可能的投资领域和标的心中有数。

复盘十年监管处罚全量数据,窥探保险业合规经营要义

对于当下保险业而言,携初心前行,是穿越周期,蓄力前行的基础。对于保持或是回归初心,保险业至少要做好两件事,一是公司治理的有效性,二是公司经营的合规性,前者是公司生存的基础,后者是公司发展的基础。

公司治理中最核心的关注点是通过关联交易管理等制度杜绝股东的短视行为,让股东葆有长期投资的战略耐力和耐心,进而夯实保险公司持续稳健发展的物质基础。

公司的合规经营中最核心的则是通过系列监管制度和相应处罚规制经营层的短视行为,让其在其位谋其政,营造终身负责制的监管氛围,杜绝“以短期高业绩换取跳槽资本”职业经理人怪相,进而为保险业的持续创新和稳定经营奠定“固守本分”的人力基础。

该篇文章为保险公司法律合规专业条线同仁的投稿,其梳理了近十年全国监管处罚的逾万条数据和全系统范围内的乱象整治脉络,试图理清监管就合规层面的治理脉络,其中有两点值得关注:

一是有迹可循的时间线。2011—2014年间,监管处罚的件数和金额均呈缓慢下降趋势;2014—2017两项数据均出现大幅大降,且持续低位;2018年至今无论是监管处罚的件数还是金额均呈现快速上涨趋势。

二是越罚越多的风险点。2018年后,监管处罚的一个显著变化是监管处罚所涉及的违规点明显增多、越来越细,但高举高打的严查严处了三年,2021年的违规乱象仍再创新高,是处罚的威慑力不够还是短期利益的诱惑实在太大?没有答案。

下为全文,以飨读者。

01 看清历史-保险业乱象治理简要回顾

回顾保险业乱象的历史必须先理清保险业的发展历程。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保险业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摸着行走”,其行为方式就是“摸着石头过河”,走一步看一步。这样的市场行为方式因成本太高而被迫放弃。第二阶段是“跟着行走”,自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开始,中国保险业以外资保险公司或发达国家的保险市场为老师,紧随国际的步伐。后来,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令一些世界著名的保险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一夜之间轰然倒下,中国保险业进入第三个阶段。第三阶段是“自个行走”阶段。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启示中国保险人,今后的路需要自己来选择。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国“自个行走”的保险业发展经历,是从国际金融危机后开始的,有效的保险实践经验时间只有短短的10年。正是这个10年,发生了历史上最为严重的“保险乱象”。(魏华林:“保险乱象”的实质与根源)。

第三个阶段的十年之后,即2017年,监管层正式展开了系统性的保险业乱象治理工作。一个大背景是,2016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将防范金融风险作为下一年度的工作重点,提出“要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下决心处置一批风险点,着力防控资产泡沫,提高和改进监管能力,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

原保监会快速反应,落实中央精神,于2017年4月28日下发《关于强化保险监管 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整治市场乱象的通知》(保监发〔2017〕40号),拉开了监管部门系统性开展保险业乱象治理的大幕。自此,乱象治理成为保险业常态。

对于保险公司来讲,监管维度的乱象治理工作每年度会如期而至,从业者亦已习以为常,唯一可期待的“惊喜”就是“今年的乱象治理,与历年的有什么不同?”

02硬币的两面-乱象治理的效果

(一)硬币的阳面-乱象治理成果显著

在银保监连续几年对保险市场乱象的大力治理下,保险业正在回归本源、回归主业。

大的方面看,安邦、华夏、天安等系列问题公司风险敞口主动暴露,且正在妥善解决;小的方面看,车险领域典型的虚列费用、个险渠道典型的虚挂人力以及银保渠道典型的“小账”问题等等均得到了有效好转。

在这里引用银保监2020年对保险市场乱象整治成果总结最为合适不过:近几年全国保险业市场乱象整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经营管理乱象得到有效遏制,重点领域突出风险得到有序化解,资金脱实向虚问题得到有力纠正,为当前金融更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硬币的阴面-乱象仍难杜绝

1.保险市场乱象表现变种翻新

仅2021年,保险市场乱象新花样就层出不穷:“代理退保”“代理维权”“全额退保”等怂恿或诱骗消费者退保现象屡见不鲜;“首月0元”等互联网保险中的销售误导陷阱亦让消费者防不胜防。当然,在各种保险乱象出现后,监管部门都及时采取了相应的补救措施,但仍不免让人想到,监管部门的脚步,缘何迟迟落后于市场?是否只能等问题产生实质负面影生后,才能予以纠偏?

当然,从法理学的角度看,规范性监管一定具有天然的滞后性,任何维度的政令都不能要求民众对未知的事实承担责任,但对于关涉民生的金融保险业而言,容错创新的可承受底线到底在什么位置则值得探讨。

2.保险业顽疾难以根除

河北承德,杨某的特种车在作业时,将闫某撞伤。一审法院判决,交强险和三者险均免赔,闫某的损失由杨某承担。杨某说,事故发生在车辆作业过程中,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责任,二审法院这么判了。

(来源:承德中院)

杨某买了一辆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雇请王某做司机。杨某在利宝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闫某驾驶车辆去拉钢筋,王某要求闫某站上自己的车辆,协助其装运钢筋。

王某在操作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起重机吊运钢筋过程中,撞伤闫某。

闫某被送往医院,住院1天,出院诊断为双侧大腿及膝关节软组织挫伤、左股骨远端内侧骨挫伤、左膝关节半月板退变、左膝关节骨性关节炎。

其后闫某将杨某、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20009.00元。

法院认为,本次事故并非交通事故,亦非因涉案车辆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利宝保险公司和平安保险公司均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对闫某的损失认定为 8841.37元。

最后法院判决,杨某赔偿闫某8841.37元。

杨某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要求改判由利宝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承担。

杨某提出的理由是:

1、涉案特种车辆在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应该在交强险范围内获赔。

事故虽然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在道路上通行时发生的交通事故,但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08年12月5日的保监厅函[2008]345号《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中明确函复: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4条的立法精神,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在进行作业时的责任事故,可以比照适用该条例。

该委员会属保险行业的最高监督管理保险业务的机构,函复虽是对特定个案做出的答复,但对整个保险行业就相同或类似的责任事故的理赔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对法院处理相同或类似的保险纠纷有现实的参考价值。

根据案涉车辆交强险保险单显示,其投保时登记的机动车种类为“特种车二”,即利宝保险公司对于投保车辆的种类、用途应当明知。

特种车辆在进行作业中发生的事故,比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属于交强险的保险范畴,利宝保险公司应负责赔偿。

2、案涉事故造成的损失不属于特种车三者险免责范围,一审法院依据三者险条款第23条(七)认为商业险保险人不负有赔偿义务是错误的。

事故造成的损失是否属于特种车三者险免责范围的问题。自己与平安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23条第七项规定:在作业中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造成的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毁,及由此造成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因此,根据该条款约定,保险人对于人身伤亡不予赔偿的前提是人身伤亡由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毁直接造成。

而本案中,受害人即一审闫某受伤的原因“王某在操作起重机吊运钢筋过程中致伤闫某”,不属于上述免责条款中所载情形。一审法院关于涉案车辆造成的损失属于特种车三者险免责范围的认定,缺乏合同依据。

利宝保险公司答辩称,保监厅函【2008】345号文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1)保监厅函【2008】345号文只是复函,并非法律条文不具有法律效力,复函中明确说明“以上意见,供参考”已体现该复函性质为参考意见。

(2)复函内容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存在明显冲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3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的规定,该条款强调的是通行时。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系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发布并施行,原保监会无权对《交强险条例》的适用范围作出扩大解释。

况且2018年3月,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再保留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该复函不是法规已经失效。

2014年10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的公告》,对《特种设备目录》进行了修订,汽车起重机已移出修订后的《特种设备目录》。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事故是在车辆非通行状态下发生的,故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利宝保险公司不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项限内承担赔偿责任。

重型半挂牵引车作业时,并没有因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等原因造成闫某人身伤害,而是因半挂牵引车勾吊起的货物碰撞闫某而发生安全责任事故,该起责任事故不属于保险公司免责情形,平安保险公司应当在特种车第三者责任险项限(保额100万元)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平安保险公司在特种车第三者责任险项限内赔偿闫某8841.37元。

#承德头条##人人能科普,处处有新知##河北身边事#

【2021年我国保险深度4.1% 今年或迎加速增长】保险业的严冬仍未结束。2021年保费数据以及我国经济发展数据显示,本应在2020年实现的保险业发展目标,在2021年仍未实现。根据全国及各地区保险业发展数据以及经济发展数据,《证券日报》记者统计发现,去年,我国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国内生产总值)和保险密度(保费收入/总人口)分别为4.1%以及3327元/人。

而根据国务院2014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的发展目标,到2020年,保险深度达到5%,保险密度达到3500元/人。显然,4.1%的保险深度“未达标”。根据银保监会数据,从可比数据计算,2021年我国原保险保费收入同比增长4.05%,在最近7年的增速中排第6位,增速低迷。详情:2021年我国保险深度4.1% 今年或迎加速增长-证券日报网

#追缴代言违法p2p明星的代言费广告费#【代言P2P的明星们注意了! 银保监发声:#对已立案的网贷机构追缴明星代言费#、广告费】6月1日,银保监会副主席梁涛透露,对已立案的999家网贷机构,银保监会依法协调公安、司法等部门加快审理进度;同时亦加快追赃挽损,依法追缴高管奖金和明星代言费、广告费。曾有业内人士表示,P2P机构开出的代言费价码远超市场价,最高甚至可达10倍。面对巨额代言费的诱惑,尽管P2P问题频出,明星也很难拒绝。据不完全统计,自2014年以来,就有超过20位明星为P2P代言或宣传过。(21世纪经济报道)

曾经的第三大保险公司—安邦保险的起落

安邦集团的前身是创立于2004年的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当时还只是一家很普通的财险公司。

2010年安邦财险出资成立了安邦人寿保险,并将鹭港健康保险收入囊中。一年后,安邦财险启动集团化改组,最后于2012年,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在改组过程中也有过一次增资,但是原先的几大股东已经没再跟投,股份也被大量稀释。

安邦的突飞猛进始于2014年。安邦于当年进行了两次大幅度的增资,共计499亿元的增资,使得安邦的资本金达到了619亿元,轰动业界。

也是在当年,安邦借助当时宽松的金融政策,开发了短期万能险,类似于理财产品高息揽储,有些产品定价利率甚至高达8%,而那时一年期存款利率也才1.5%,上市险企平安和人寿等的定价仅在4%。因此,安邦人寿从2010年的5亿总资产,飙升至2016年底的1.45万亿,规模保费收入3300亿,排名冲进行业前三。

不顾行业规律,非常规的狂飙猛进,必然带着巨大的风险,也引发了业内的大量关注,新华和财新等媒体纷纷发文质疑安邦的经营模式,并发掘出2014年虚假注资的嫌疑。监管也开始发力,多项政策接连推出,各种漏洞陆续被堵住。

最终在2017年,安邦的保费收入承断崖式下跌,很快将无法兑付到期的产品,产生流动性风险。

2017年6月,安邦声明董事长吴小晖因个人原因不能履职。

2018年2月,保监会依据保险法,对安邦保险集团实施接管,为期1年。

后因规模过于庞大,接管工作量非比寻常,接管1年未完成,又延期1年。

由于安邦账面619亿元的注册资本是虚假注资,为了维持资本额,保险保障基金注资608.04亿元,持股98.23%。

最终鹭港健康被出售,安邦的牌子被大家保险集团取代,又引入上海汽车和中国石油作为股东。

大家保险集团手握寿险、财险、养老和资管4张牌照,受让安邦人寿、安邦财险、安邦养老和安邦资管的股权。

原安邦董事长吴小晖,则于2018年3月在上海一中院公开审理并以集资诈骗、职务侵占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没收财产105亿。

为何保险公司股权不得代持,因为太危险,风险不可控。这个判例说得很透,如果结合新旧办法相关规定(附后)研究就更直观。

福建伟杰投资有限公司、福州天策实业有限公司营业信托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529号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天策公司、伟杰公司签订的《信托持股协议》内容,明显违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八条关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的股权”的规定,对该《信托持股协议》的效力审查,应从《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禁止代持保险公司股权规定的规范目的、内容实质,以及实践中允许代持保险公司股权可能出现的危害后果进行综合分析认定。首先,从《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禁止代持保险公司股权的制定依据和目的来看,尽管《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在法律规范的效力位阶上属于部门规章,并非法律、行政法规,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是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有关保险业监督管理的规章”的明确授权,为保持保险公司经营稳定,保护投资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保险公司股权监管而制定。据此可以看出,该管理办法关于禁止代持保险公司股权的规定与《保险法》的立法目的一致,都是为了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其次,从《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禁止代持保险公司股权规定的内容来看,该规定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本部门的职责权限范围内,根据加强保险业监督管理的实际需要具体制定,该内容不与更高层级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也未与具有同层级效力的其他规范相冲突,同时其制定和发布亦未违反法定程序,因此《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关于禁止代持保险公司股权的规定具有实质上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再次,从代持保险公司股权的危害后果来看,允许隐名持有保险公司股权,将使得真正的保险公司投资人游离于国家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管之外,如此势必加大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妨害保险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加之由于保险行业涉及众多不特定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保险公司这种潜在的经营风险在一定情况下还将危及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进而直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综上可见,违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有关禁止代持保险公司股权规定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与直接违反《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一样的法律后果,同时还将出现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损害包括众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在内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后果。故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等规定,本案天策公司、伟杰公司之间签订的《信托持股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

编者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意见》(法发〔2017〕122号)明确要求各级法院要维护金融监管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积极推动、监督和维护金融机构依法行政。本案的审理结果在一定程度上也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违反金融监管法规的金融机构资金管理业务以及其他金融创新类业务纠纷,不再简单地从金融监管法规的位阶角度进行裁判,而是结合该类业务是否会危及金融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来判断其效力。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8〕5号, 2018年4月10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投资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股权。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2014年修改)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的股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良资产行业法律法规汇总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系列

1、【财税〔2001〕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财金[2001]189号】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受以物抵债资产过户税费问题的通知

3、【财金[2001]193号】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和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4、【[2001]6号】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

5、【财金[2001]251号】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考核办法(试行)

6、【国税发﹝2002﹞94号】关于中国信达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或出让上市公司股权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7、【财金[2004]40号】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8、【财金[2008]87号】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

9、【财金[2008]85号】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

10、【银监发〔2014〕41号】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

1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国务院令第297号

13、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1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收购业务的通知

不良资产转让系列

1、【财金[2005]7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2、【财金[2012]6号】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

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

5、中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

不良资产处置综合性规范与指导意见系列

1、【银监发〔2005〕72号】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

2、中国银监会关于提升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指导意见

3、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担保圈贷款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的通知

5、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大额不良贷款监管工作的通知

6、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

7、贷款通则

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

9、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

10、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

11、中国银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金融债权债务问题的若干意见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降低企业杠杆率税收支持政策的通知

13、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删除

不良债权转让与收购系列

1、财政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

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收购业务的通知

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6、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6、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以物抵债系列

1、【财金[2001]189号】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受以物抵债资产过户税费问题的通知

2、【财金[2005]53号】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3、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

4、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阳头条#有保险业务,有银行业务,还有财务公司的辽宁忠旺集团,曾经世界500强企业,亚洲最大铝制品厂,如今还没有缓过来,继续申请破产中。

辽宁忠旺集团拥有37家附属公司、25家联营公司与辽阳忠旺投资有限公司等191家公司,合计253家公司与忠旺有高度关联性,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上述253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并指定忠旺集团系列企业管理人担任253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管理人。

刚刚通过银监会同意申请两家下属银行破产关门的辽宁忠旺集团,这又被银保监会通报同意忠旺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破产,该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忠旺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注册资本为50亿元;3家公司即北京华融信泰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嘉华信达投资有限公司和忠旺集团平均拥有该公司股份,现在不能解决自身问题,无法通过自己努力实现产能正常化,只能申请破产。

大的集团公司会将内部的财务部独立出来,成立专门的财务公司。从实际操作来看,财务公司承担着收付集团上下游款项的功能,也是整个集团资金来往最密切的,了解公司实际状况最多的公司,如今都不能幸免,反映出忠旺集团整个公司的经营状况了!

忠旺集团作为最大股东还控制一家保险公司——君康人寿,目前财务报表无法提供。君康人寿成立于2006年,是一家全国性股份制人寿保险公司,注册资本62.5亿元。已经有一年多时间没有披露财务数据,最近一期的偿付能力报告显示,君康人寿2020年前三季度合计亏损12.63亿元。

中国忠旺集团的破产未来还会不断被媒体关注并报道,但是留给我们普通人的疑问太多了!银行、保险公司都不能盈利自保,这个集团到底欠了多少钱?

截止2022年9月30日,民生银行的不良贷款为720.58亿,除了踩雷恒大外,还踩雷泰禾集团及公司股东泛海集团等,其中授信泛海集团212亿,泰禾债务违约18亿元。

民生银行成立于1996年1月12日,发起股东包括了刘永好的新希望集团、张宏伟的东方集团、卢志强的中国泛海控股集团、巨人网络的史玉柱,郭广昌的复星集团等国内资本大佬。

2014年11月—2015年1月,安邦集团旗下安邦保险耗资约400亿元,持股22.51%,取代新希望成为民生银行单一大股东。

2020年安邦系轰然倒下,旗下安邦保险宣布破产,后重组变更为大家人寿,根据最新三季报,大家人寿仍是民生银行单一最大股东,持股16.79%。

近年来,民生银行还有两家大股东也相继陷入困境,部分股权被质押甚至冻结,不得不通过售卖股份回血。

7月30日,民生银行公告称,因财产保全,北京金融法院对泛海集团持有该行的约18亿股A股进行轮候冻结,这已是今年以来泛海集团第三次遭遇冻结。泛海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民生银行股份约25.54亿股,占总股本的5.83%。而此次冻结的股份,占泛海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该行股份的70.46%。

债台高筑的泛海集团还对民生银行进行了两次大手笔减持,去年7月份首先由其控制的隆亨资本被动减持民生银行约2.61亿股,后又在年底泛海集团自身转让2.16亿股A股股份。

此外,根据去年4月30日民生银行发布的公告,持有公司总股本4.91%的华夏人寿解除一致行动人安排,且拟在未来12个月内进行清仓式减持。华夏人寿自2020年7月17日起被银保监会接管,直到今年7月16日才结束接管状态。截至今年3季度末,华夏人寿持股已降至13.5亿股,持股比例3.08%,意味着实际减持了7.99亿股。

(注:本网最近陆续接到多条举报有关民生银行长春分行的违规违法线索,本网将联动多家媒体陆续发布,为了方便广大网友继续爆料,本网指定接收邮箱为:xiaoma20210130@163.com)

来源:《东北振兴网》综合整理《财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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