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沈阳。法库县一男子先后两次介绍不同的卖淫女给一嫖客被起诉涉嫌卖淫罪。具体是怎么回事呢?
据资料显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今年58岁,小学文化。事情发生在2020年9月份和10月份之间。
第一次,他是将失足女杨某某介绍给了男子王某某,并将女子送至男子所在的该县某村家中从事不法活动。事后女子获得50元收益,而他获得了10元的介绍费。
第二次,他又将失足女史某某介绍给了王某某,用同样的方式送至王某某家中,事后史某某收取嫖资100元,而李某某获得了10元的介绍费。
直到一个月后,李某某因涉嫌介绍卖淫被抓,被警方拘留和罚款处理。因为他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接下来会追究其刑事责任,其20元非法所得也会被上缴国库。
有人说李某某才赚了20元就被判刑是否过重了。
其实介绍“他人”中的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根据刑法第359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李某某认罪态度好,又涉及的金额较小,会被从宽处理,应在3个月拘役至2年有期徒刑。如果还有介绍他人,每增加1人会增加1-3个月的刑期。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李某某本以为自己赚一个“牵线搭桥”的费用,却引来了牢狱之灾。20元也就一盒烟钱,但是他的因为却触犯了刑法。
不仅如此,刑事违法记录是会有案底的,将来还会对子女有一定影响。尤其对子女的公务员考试,国企单位等职位的招聘有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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