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地发生了一起令人非常愤怒的事情,一名航天公司董事长张某因谋求推荐院士不成,竟然恼羞成怒将两名院士殴打住院,其中一名院士已经年近86岁了,事件造成两名院士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肋骨骨折以及脊椎骨折等伤情,现已送往医院治疗,事发后公安部门已经介入调查,据事发公司的董秘称,打人者张某目前仍然在公司上班。
#大兵叔叔说法#
无论什么原因,对两名院士实施殴打,这种行径,应当受到严厉的处罚,众所周知,院士都是在各自领域具有杰出贡献的人才,不但享受特殊津贴,更是国宝级人才。
从本案来看,如果张某确实造成了两位院士骨折的伤情,依据《人体伤残鉴定标准》来看,都是构成轻伤的,而一旦构成轻伤,那么就会触犯刑法,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处罚。

由于受害人的身份问题,加上张某对两名受害人实施殴打并造成了伤害结果,在量刑时,也会酌情从重处罚。
而一旦受到刑事处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是需要做出与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本案中,涉事公司为国企,那么其董事长也必然是具有公职身份,那么便不会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其解除劳动合同,反而会依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对其进行开除处理。
而经过这件事情后,涉事的张某还有机会成为院士吗?显然这种可能性已经几乎不存在了,自己的拳打脚踢,不仅把院士打飞了,更让自己身陷囹圄,这值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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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嚣张了,副校长在校门口打老师!”内蒙古包头,某学校门口,一老师因为一点小事与该校副校长发生争执,万万没想到,副校长竟在学校门口对老师动手,砰砰砰,副校长下手非常狠,像是面对仇人一样,对老师拳打脚踢,最后更是把老师打得蜷缩地上,无法起身。
据悉,该副校长是一名男性,而被打的老师是一名女性,也就是说,是一名男校长在学校门口殴打女老师,并且把女老师打得倒地上无法起身,吓得旁人碰也不敢碰,直到120救护人员赶到,将女老师抬上车,送往医院救治。
医院检查结果显示,女老师并不是躺在地上装病,她确确实实受伤了,而且受伤不轻。诊断书上清楚的写着,其腰部第四腰椎骨折,第5腰椎水肿、伴有炎症。
目前,该老师正在医院接受治疗。当地教育局工作人员表示,教育局已经知晓此事,详情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事发后,网友们都觉得该副校长太嚣张了,因为一点琐事,就在学校门口这样的公共场合殴打老师,那有一点为人师表的样子?
有网友直接冲学校喊话,这副校长平时都这样霸道吗?学校是不是没人能管他了?学校必须拿出严惩不贷的态度出来,不能搞搞举起、轻轻落下。
退一步讲,就算打人者没有副校长身份,一个男子在公共场合殴打女子,而且把女子腰椎都打成骨折了,也是一件非常恶劣的事情。
虽然教育局工作人员表示,教育局已经介入调查,但这已经不单是教育局和学校的事情了,该校长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也应该介入,一起调查。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行为。
换而言之,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需要符合两个条件,一个是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第二个是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

副校长在校门口殴打女老师,其行为存在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没有异议,但故意伤害罪是结果犯,必须要女老师的伤情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副校长的行为才构成犯罪。
一定的严重程度是多严重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一定的严重程度”是指受害人的伤情经鉴定,达到轻伤以上,如果没有达到轻伤以上的伤害,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根据《人体损伤鉴定标准》规定,女老师第四腰椎骨折的伤情,已经达到轻伤二级的标准,也就是说,副校长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综上所述,副校长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他将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不知道该副校长有没有编制,如果有编制,根据《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7条第2款,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的规定,他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学校还必须开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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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热榜 #内蒙古头条# #包头头条#
#官方回应副校长殴打女教师致腰椎骨折#
打的是你的孩子,你还有脸这么说么?小孩子打打闹闹很正常!说教就可以了,至于事后的赔偿可以根据医院出具的报告提协商解决!这样也不至于把自己送进去!孩子幼小的心灵受到伤害谁来买单老爷子腿部骨折谁来买单?动手打人了,影响的是他自己一个人的前途麽,孩子以后升学当兵考公务员,都会受到影响!你能够说出这样的话,你比这个鲁医生是有过之而无不及!父母是孩子的第一老师,你就玩命的奉行你那个什么所谓作,什么所谓的命大,到时候把你自己的孩子宠到极致,到了社会上,会有人给你的子女好好上课的,到那个时候后悔药没地买去!//@豁达123678:

孩子被同学打伤 家长上门“报仇” ,南京警方通报:刑事拘留
00:56这两天净遇到一些怪事情,说给大家听听。
一是有一个朋友因为一点小事情与他人发生纠纷引起推搡,致使对方脚部骨折,经鉴定轻伤二级,对方狮子大张口向我伙计要60万赔偿,伙计没有这么多钱,后被警方刑事拘留送进看守所,家里人与对方再次协调,最后赔偿28万,朋友被取保候审。
二是有一个战友被他人打伤,膝盖骨骨折,对方是公务员,战友张口向对方要赔偿50万,此事正在协调中。

现在的人都怎么了,一个轻伤案件张口都要几十万,个人感觉是不是涉嫌敲诈勒索。
60岁的唐某,骑车吐口水,正好吐到旁边的骑行人黄某身上,却拒不道歉,黄某又将口水抹回唐某身上后,唐某大怒先动手打人,引发双方打斗,经鉴定,唐某骨折,构成轻伤一级,黄某被咬伤,构成轻微伤,黄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起诉到荔湾区法院又撤回起诉,同时唐某的附民事诉讼也被裁定驳回。
【大吴法律观察】
1、法院未宣判,检察院撤回起诉,黄某算是无罪了吗?
撤回起诉是指案件公诉之后,法院判决之前,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由检察院撤回起诉的诉讼活动,具体的事由有很多,比如没有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等等。
本案中,因为唐某侵权在先,主动激化矛盾在后,黄某的反击行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虽然对唐某有伤害行为,但是仅仅是造成脸部轻微伤,至于骨折也非唐某的伤害行为直接导致的,因此也不构成防卫过当,因此,在此处冲突中,黄某的拉扯攻击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也就是说本案符合,没有犯罪事实而撤案的情形。

因此,可以说黄某无罪,也不会留下案底,黄某还是一名19岁职校学生,不会影响到以后的找工作,报考公务员。
2、黄某能够申请国家赔偿吗?
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说错误起诉的国家赔偿,但是规定了错误逮捕的国家赔偿,因此检查机关撤回起诉后,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的,属于是错误逮捕的案件,赔偿的义务机关是做出逮捕决定的检察院。
从时间线上看,荔湾区法院已经做出了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的裁定,应当视为刑事程序已经终结,当然可以进入国家赔偿程序。
从具体情形上看,撤案的原因是正当防卫,这是没有犯罪事实发生的撤案,当事人当然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相比较而言,如果是经审查,黄某的年龄不满18岁,因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撤诉或者认为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的撤诉等原因,则不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3、个人认为,本案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正确的界定了互殴和正当防卫的区别,没有简单都根据伤害结果,不分前因后果的追究责任。
本案也回答了,正当防卫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问题,从裁定结果驳回唐某的附带民事诉讼看,正当防卫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对不法侵害行为的防卫反击,不属于是故意伤害,同时也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本案,你有什么看法。#大爷朝少年吐唾沫拒道歉被打骨折#
#上海地铁一男一女因座位互殴#被人打 千万不要打回去
打架成本,以轻伤为例。
1、坐牢三年以下。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赔偿十五万元。
打架造成他人伤害的,不仅要支付医疗费、器械费,还要赔偿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车费住宿费、伤残赔偿金,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在北京,赔偿贰拾万元起,最多有赔偿200万元的。赔偿之后,警方可能会撤案,检察院可以不起诉,法院可能判缓刑。

3、开除公职。
《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4、开除党籍。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
如果王五是党员,会被开除党籍。
5、不能当国家公务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以后王五再也没有机会考公务员了。
6、不能参军。
《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征集服现役
(二)曾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行政拘留的;

7、不能当律师。
《律师法》第七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8、不能当教师
《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9、出国受到影响。有不少国家要求提供无犯罪证明。
10、服刑期间,不能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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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找不到女朋友呀!
轻微伤的打架成本=5日至15日拘留 + 500元至1000元罚款 + 医药费、误工费等赔偿 + 因拘留少挣的工资。
轻伤的打架成本=3年以下有期徒刑 + 赔偿金 + 医药费、误工费等赔偿 + 因判刑少挣的工资。
重伤的打架成本=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 经济赔偿 + 社会及家庭严重影响。

被人打怎么办?
能躲就躲,躲不了就跑,跑不了就抱着头让他打,然后报警。
你被打了一段,鼻梁骨被打粉碎性骨折,他要赔偿你二十万,想想比卖肾划算得多。
#普法行动#
陕西安康,一男子黄某爆料称,因母亲出车祸,和哥哥去交警队调解处理。由于对方没到,哥哥拿手机拍了一张照片,结果被一名交警呵斥“不能拍照”,随后双方产生争执。几个交警冲上去殴打他们,还把他们带到派出所审问。哥哥肋骨骨折,还造成了全身软组织受损和声带受损。该事件也登上头条热榜。
视频显示,几个穿制服的交警,十分嚣张,不仅以多欺少、大打出手,甚至还怒气冲冲的指着镜头加以威胁。随着视频的传播,网络上的质疑声也是甚嚣尘上。不少网友质疑交警队的行为,认为这是故意伤害行为,知法犯法,应当严肃处理。

但也有一部分网友认为视频爆料是一面之词,要求公开录像,将事件的来龙去脉彻查清楚。但是无论如何,打人的行为都已经违法甚至已涉嫌犯罪,必须受到严惩!
目前,当地通报:黄某和家人来交警队事故科参与母亲的民事赔偿调解,因对方未按时到达,黄某质疑事故处理存在问题,与接待人员发生争执,随后因扰乱办公秩序被控制。目前,4名涉事民辅已被停职,相关部门已介入调查,后续将根据事实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务人员更应当知法守法!公务人员违法犯罪,除了需要接受法律的审判,系统内部也要依法依规惩戒。
本案中涉事警员打人的行为,具体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是《刑法》,需要等待黄某的哥哥做伤情鉴定。虽然黄某哥哥肋骨骨折,是否构成轻伤,还需要看骨折的数量以及有没有严重的并发损伤。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肋骨骨折在两处及两处以上才能算轻伤。因此,对于肋骨骨折能否构成轻伤,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果伤情经鉴定是轻微伤,不构成轻伤,则涉事警员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如果经法定程序鉴定,伤情已达轻伤及以上,则该公务员触犯了《刑法》第234条,涉嫌故意伤害罪,一般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为人民服务的人,却向人民挥动了拳头,实在可悲可叹!制服在身,更要懂得做事的分寸感。只有以身作则,才能得到老百姓的信任和拥护。
对于交警打人,您怎么看呢?欢迎留言、转发!#安康头条# #安康# #陕西交警打断被害人家属肋骨新进展# #汉阴交警殴打受害者家属?警方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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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朋友处级公务员退休,脑梗,骨折,喉癌挨着来,生活能自理,可是老丈人丈母都身体不好,需要朋友老婆和保姆一起照顾,朋友自己在家不会做饭,就去护理院了,双人间五千多元,感觉不错。
我现在发现自己有个改变,就是失去了同理心,不再敏感和在乎别人的处境,而更多地会趋于理性。感知他人的境况,也只是通过理性角度出发。就像我妈这个在家跟小孩玩骨折了,今天带她去医院,医生问是住院上钢板还是打石膏,我回答打石膏。虽然上钢板能做到一个礼拜后手就能正常活动,而打石膏需要一个半月时间才能下石膏。但我选择打石膏,打石膏可能会留后遗症,但我觉得上钢板后遗症会更明显,后遗症更严重,肉里面上块铁,不是说做就做的,手术的创收、麻醉、吃药啥的,不更加快一个人的衰老吗?去医院花了一千块钱,140拍片,130打石膏,药开了700块,挂号15,药开了我看了,其实只要开1盒20的那种,其他的全部都不需要开,不好拆穿。很想跟医生讲,我是医学院出来,我就是卖药的。想想算了,别人就靠这个玩意赚钱,刚开始极力让我妈住院上钢板,我觉得上钢板解决不了根本问题。

晚上回家搞公考备课,今天粉笔模考咋回事,普遍分数比较低,整个群都炸了,是今天开会大家都没认真做吗?#公务员考试#
冲动吧,你自己完了,儿子的前提也完了,因为你有了案底,公务员是要政审的哦,一切都是你那一巴掌。
红星新闻《成都商报》官方账号南京被掌掴儿童母亲讲述事发经过:老人骨折,儿子的脸当时就肿了,晚上哭着入睡
#冲动的代价# #刑事拘留的后果有多严重?#

这一巴掌的代价实在太大了!
这名鲁先生的儿子在幼儿园和同学打闹,被同学拿锐器不小心挫伤了后脑勺,知道了肯定会心疼会气愤。
可是鲁先生没有控制好自己的情绪,太冲动了,一巴掌打出去才知道后果如此严重。
1、五岁小孩被打翻在地,听力受损,脸上留下五个手指印,肿了起来,5岁被打一巴掌的小男孩及其两岁的妹妹受到严重惊吓,心理都留下严重阴影。
2、推倒小男孩爷爷导致其腿骨骨折。
治疗费,营养费及精神损失费赔偿应该不会少于10万元。(参考我亲自经历的一个事例,有个小孩在小区内被车蹭到了造成腿骨骨折,有关责任方累计赔偿了小孩家长12万。)
3、鲁先生被刑事拘留,而不是行政拘留,如果是行政拘留不会留下案底,不会影响鲁先生个人的前途和孩子的前途。
现在鲁先生因故意伤害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这个后果就十分严重了。鲁先生作为重点医院的骨科主治医生,收入和福利待遇应该是非常不错的。现在被刑事拘留了,这份好工作铁定是保不住了,离开现在的工作单位,一段时间内因为这个事件搞得全国皆知,相信去其他医院找工作也会比较困难。

鲁先生一时冲动,一个巴掌把自己的好工作,好生活还有前途给打没了。
还有留下了刑事犯罪记录,也会影响孩子的前途,小孩子以后考公务员,考编制政审会因为父亲有刑事案底而过不了审。
冲动一时爽,过后悔断肠,鲁先生这一巴掌的代价真得太沉重,太巨大了。
前几天老公连续上班16小时,精神疲惫,在快要下班的时候手被台车夹了一下受伤了,据说当时手臂就立马膨胀得和包子似的。
他们工厂通知我的时候,我老公已经看完医生在准备打针了。当时我想着我老公所在的钢铁厂好歹也是个大厂,这种工伤类的都能办妥,而且当时也是凌晨了,就没在意工伤保险的事情。
直到第二天的时候,我才发现他们当天挂的是门诊,每天都需要我们家属自己重新挂号看医生,自己垫付所有的医药费,我就开始觉得有点气愤了。

而且后来我每次挂门诊,每一个医生看了之后,第一反应都是在责问我说,为什么不住院?并且说这个伤虽然没有骨折,但是如果消肿情况不理想,很容易引发5p综合症。说得我也是一脸懵。
可是之前我一直以为不住院是医生决定的,可能是医生觉得不严重,后来才知道是单位领导要求不住院。
不过好在老公运气也不错,恢复得挺好的。只是在冷静下来之后,我就开始在想是不是他们厂一开始就不打算走工伤鉴定,所以才要求不住院。想起以前有个熟人是公务员,就是在单位摔了一跤,单位照顾得超级妥帖,但是一个小工人,伤了手送到医院就没人管了。
太嚣张了,副校长在校门口打老师!“在内蒙古包头,一个学校门口,一个老师因为一件小事和学校的副校长发生了争执。没想到,副校长在学校门口就和老师动手了,砰砰。副校长下手很狠,像面对仇人一样,拳打脚踢老师。最后,他把老师打倒在地,起不来了。

据悉,副校长是男的,被打的老师是女的,也就是说,一个男校长在校门口殴打女老师,把女老师打得趴在地上起不来了,吓得别人不敢碰,直到120救护人员赶到,把女老师抬上车送医院治疗。
医院检查结果显示,女老师躺在地上不是装病,而是真的受伤了,而且是重伤。诊断书上明确写着第四腰椎骨折,第五腰椎水肿伴炎症。
目前,该老师正在医院接受治疗。当地教育局工作人员表示,教育局已知晓此事,具体情况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事发后,网友们都觉得副校长太嚣张了。因为琐事,他在学校门口这样的公共场所殴打老师。这是不是有点像为人师表?
有网友直接冲着学校喊。这个副校长总是这么霸道吗?学校没人管他吗?学校一定要表现出见鬼去吧的态度,不能轻举妄动。#让你瞬间落泪的一首歌是什么# #用哪句话能够证明你很孤独# #努力重要,还是选择重要# #什么是你最向往的生活#

退一步说,就算打人者没有副校长身份,一个男人当众打女人,打断她的腰椎,也是一件非常恶劣的事情。
虽然教育局工作人员表示教育局已经介入调查,但这不仅仅是教育局和学校的事情。校长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也应该介入一起调查。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行为。
也就是说,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二是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
对副校长在校门口殴打女老师没有异议。但是,故意伤害罪是结果犯。只有女教师的伤害达到“一定程度的严重程度”,副校长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
某种严重程度有多严重?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一定程度的严重”是指被害人的伤情被鉴定为轻伤以上,如果不在轻伤以上,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根据《人体损伤鉴定标准》,女教师第四腰椎骨折的伤情已经达到轻伤一级,也就是说副校长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综上,副校长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不知道副校长有没有做好准备。如果是,根据《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他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学校也必须辞退。
#房主称遭强拆被打断肋骨 警方回应#
有黑扫黑,没黑除恶。当这句标语出现在全国各地宣传栏时,相信老百姓同本大仙一样顿觉满满的安全感。谁料今年11月20日中午1时左右,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燕山乡党委书记方国胜组织一帮人使用砸门砸窗翻墙方式,对汤先生的祖宅进行强拆。为了保护自家房子,汤先生的老母亲肋骨骨折、姐姐遭到扒衣。然而记者采访时,现场民警却称“无权干涉”,还说自己“没有看到有人打人”。本大仙对此感到义愤填膺,不由提出三个问题,希望万能的网友予以解疑释惑:

1、谁给了方大人如此底气?
光天化日,朗朗乾坤,强拆民宅。房主老人肋骨被打折,房主女儿遭到扒衣羞辱。本大仙实在不解:乡一级的干部就可以为所欲为了吗?那么县级是不是就可以决定公民的生杀予夺大权了?
可是本大仙觉得当前形势下,中央提出“依法治国”方略,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那么问题来了:方大人带头违法乱纪,是不是没人敢管?是不是他就是传说中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人物?
2、民警的职责到底是什么?
拆迁现场的民警,袖手旁观了一场强拆民宅、打伤老人、侮辱妇女的“好戏”,竟然大言不惭地说“无权干涉”。那么敢问警察的基本职责是什么?难道不是维护一方平安、保护群众安全吗?
这类尸位素餐的警察,与那些黑恶势力团伙同流合污,简直就不配穿这身警服,难道不是吗?当群众的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警察只管看热闹说风凉话,请问这样的警察该不该以渎职罪论处?

3、打人是不是分很多方式?
警察说他没有看到现场有打人的情况,那么请问老人的肋骨是怎么断的?难道是自己把自己的肋骨打折的吗?还有妇女的衣服是谁扒下来的?这么冷的天难道是她自己扒的?
毕竟打人分为很多种形式,可以拿拳头巴掌打,也可以拿棍棒工具打,但是还有一种更为隐蔽的暴力手段,可能是肉眼不易察觉的。比如一群年轻人故意下死手把老人强行按在地上限制其自由,那么挣扎过程中难免会对老人造成伤害。是,你们谁也没打人,但实际上造成的伤害效果比打人一点也不轻。比当场撒谎更令人气愤的是狡辩。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方大人及其手下们,拒绝接受记者采访。态度恶劣,出手狠辣,这样的恶霸怎么混进公务员队伍的?以狼牧羊,百姓岂有好日子过?
徽州无明日,神州有青天!
#媒体人周刊#

只能说冲动是魔鬼
幼儿园小朋友之间的打闹,就这么点头皮擦伤,而且对方己主动上门道歉
鲁某某先动手打小孩,老人家还击,推倒老人导致老人骨折,现被刑拘。
这事的后果,鲁某某基本废了
1,巨额赔偿。要赔偿老人的医疗费用等,对方小孩子被一巴掌打倒在地,有没伤也不好说,而且想要缓刑,需要谅解书,算下来几十万跑不了。
2,工作没了。造成这么恶劣的社会影响,别说是聘任制的,就算是编制人员,照样炒鱿鱼,医院还不需要赔偿。
3,有了案底,公立医院基本不会再招聘。
4,三代内无法入职公务员,事业编单位,军校等。不知道他小孩以后会不会恨他爸爸这次的冲动行为!
今天非常寒冷,早晨参加了同学儿子的葬礼,这个同学是我初中同学,他读书的时候不爱学习成绩不好,初中毕业就接了他父亲的班,成为一名工人,现在在公安局后勤工作,不是公务员编制,是企业编,就是给派出所打扫卫生,每个月工资4000元左右,家里只有这个儿子,独生子,这个年龄在黑龙江基本都是独生子,他爱人18年前正在做午饭,突然猝死,他与儿子相依为命,一直没再娶,儿子成年后去山东打工,与当地的一个女孩子结婚了,生了一个男孩,今年3周岁,因为儿子儿媳妇需要上班,他孙子在儿媳妇娘家照顾,去年也许疏于管理,孩子的胳膊骨折了,他心疼孙子,把孩子从山东领回来,白天他上班就把孩子送到幼儿园,晚间接回来,两个人过着清贫的日子,11月6日接到儿媳妇的电话,他儿子喝酒喝多了,误服农药抢救呢,他赶紧去山东 ,可两天后儿子去世了,在当地火化后,他带个骨灰盒回来,今天下葬,我们几个同学默默帮忙,都没法安慰,他太苦了,今后还得照顾孙子,一切都是命,他儿子岳父家以前卖过农药,把剩的农药放在啤酒瓶子里了,他儿子平时不喝酒 就那天喝酒还喝多了,以为瓶子里是酒 ,就喝了。

#掌掴男童者愤怒的一巴掌,打碎自己的前程#
据南京警方通告,鲁某某因其儿子被幼儿园同班男童戳破头皮,到对方家中讨要说法。期间,情绪激动,用手击打该男童面部,致其仰面倒地。鲁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该事很快冲上热搜,引起国人的关注。
经网上进一步了解,事情的原由是这样:11月9日在南京一幼儿园孩子被幼儿园的同伴戳破了点头皮,鲁某心里气不过就上门讨说法,在“讨说法”过程中,越想越气没忍住扇了男童一巴掌。之后双方家长起了冲突,男童的爷爷举起凳子砸向鲁某,鲁某将其推开致使右腿骨折!目前警方已将鲁某刑拘,据了解鲁某系某医院工作人员,这一巴掌恐断送了自己的前程!
冲动是魔鬼,孩子发生矛盾涉及肢体冲突应采沟通协商,不应家长赤膊上阵。以暴制暴舆论的天平必将倒向对方!冲动不理性会给孩子带来不好的影响,而且也断送的自己的前程。目前鲁某意识到错误,提出想和解的态度,被掌掴男童外耳和面部均有挫伤,男童爷爷右腿骨折。

我们都知道冲动是魔鬼,可是遇到事情能冷静下来可就不那么容易了。就这么一巴掌,不仅毁了自己的前程,也毁了儿子的前程。
据了解鲁某某的儿子基本可以和以下工作无缘了。
1.与中央国家机关、党的中央机关公务员无缘,尤其是党的中央机关,要求更为严格,不可能允许一个爸爸被判刑,儿子进入党的领导机关,万一......。
2.不可能参军。枪杆子不能掌握在被判过刑的儿女手里。
3.不可能进入国家安全部门、人民警察特殊部门如国保、技侦,即使想当一般警察也很难,去检察院法院也可能被政审掉。
4.涉密单位肯定进不了。
该事件带来的一些反思:
1、孩子在幼儿园里被同伴打了,或者两人发生了冲突,家长该怎么办?可以向园方提出责任追究,可以向对方家长提出合理合法的要求,也可以付诸法律手段维权,就是不能突破法律底线宣泄怒气。

2、作为双方父母都应该在此事上吸收教训,教育好孩子遇到什么事要控制好自己的情绪,君子动口不动手,打架解决不了问题,反而会让问题更复杂。和平解决争执是处理冲突的首要选择和关键。
3、教育好自己的孩子,是每个家长的责任。以暴制暴,冲动不理性给孩子带来的影响极其恶劣,作为成年人要给孩子提供如何解决矛盾和冲突的示范。要解决问题,而不是制造问题;要尊重法律,而不是头脑发昏;要尽到应该尽的责任,而不能缺位和越界。
#一巴掌打碎了前程#
我在公务员单位工作5年,是办公室副主任,亲眼目睹有个老同志在食堂和一把手吵架,差点动手,后来虽然认怂,但还是付出代价,得不偿失。事情的缘由是这样的。
老同志其实不是公务员编制而是工勤编制,那个时候还不讲究行政执法资格,混编情况存在,他忠厚老实,试用期带过我一年,是我刚进单位时的师傅,后来去了后勤保障部门,负责接送同事上下班。新来的一把手是个暴脾气,鸡毛蒜皮的小事也管。

一天中午,老同志在食堂吃饭,可能饭菜打多了,就把多出来的馒头装口袋里了,结果被旁边的领导看见了,当着所有人的面劈头盖脸一顿数落,大概意思是“单位规定吃多少打多少,你吃不了还打这么多干嘛,是不是把他的命令当耳旁风?还是想占单位便宜?”。我抓紧上去打圆场,让老同志跟领导道歉,说有加班的同事用车,他着急走,可领导依旧不依不饶,老同志彻底火了,就这样吵起来。除了我这个副主任,没有同事愿意出来劝架,大家纷纷往外走,不愿留下来“吃瓜”,尴尬。
我还是劝老同志先走了,并劝他第二天到一把手那认怂道歉。一周后他腿骨折了,拿着医院的病假条请了几个月长假,假期还没到就向人事部门提出工龄满30年退休,以前这种情况也有,可一把手认死理,说工勤人员没有提前退休一说,只能满60周岁退休,就这样只能继续上班。意想不到的是,第二年领导出事栽了,两败俱伤结局,得不偿失。你说呢?

陕西汉阴,一段几名交警殴打当事人的视频,引起大家热议。视频中,几名身穿制服的交警对一名男子大大出手,还对该男子进行威胁。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据当事人爆料,事发当天,黄某与哥哥一同到交警对调解处理母亲车祸相关事宜,不料对方迟迟未到,哥哥便随手拍了一张照片,交警上前阻止,随后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几名交警对其实施殴打,导致哥哥肋骨骨折以及全身软组织受损和声带受损。目前,4名涉事辅警已被停职,相关部门已介入调查。
身为警察,即便是辅警,也应当懂法守法!你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职责是为人民服务,但是这几名交警却反其道而行之,做起殴打老百姓的勾当,不仅是违法行为,更是违纪行为。
首先,涉案交警殴打他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更严重的说,如果经鉴定,黄某哥哥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以上的,那么打人的交警则涉嫌故意伤害罪,就不仅仅是治安处罚这么简单了,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其次,几名交警殴打他人的行为与人民警察的职责严重相悖,已经违反相关规定,可对其予以开除等处分。
再者,根据相关规定,公务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其单位负责,但本案几名交警的做法显然不属于此列,所以从民事责任上来说,几名打人交警需要依法对受害者进行侵权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鉴定费等费用。
最后我想说,人民警察之所以被称为“最可爱的人”,是因为他们担负着保护人民的神圣使命。如果放弃了这一原则,反过来伤害人民,那么只能被人民所抛弃。
对这个问题,你怎么看?#陕西交警打断被害人家属肋骨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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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起因其实很简单,两名五岁小孩同在一幼儿园,经常一起玩。有一次两人起了冲突,其中性格较爆的小男孩用尖锐利器弄伤了另一男孩(涂涂)的后脑流了一些血。
因为伤人这方家长没有及时和对方沟通并赔礼道歉,幼儿园老师也没给受伤的男孩家长一个可以接受的“讲法”。
于是高潮来了,到了晚上受伤男孩(涂涂)的父母找上门,想找对方家长论理来着,甚至有可能是想找回点面子。
敲开门,打人的男孩不但没有低头道歉,反而来了一句我不怕。鲁某肯定是被男孩不屑地回应激怒了,心想:这男孩这么没有礼貌,没家教,这都没人管。我替你们管。
按鲁某(涂涂父亲)的说法“没忍住”就呼男孩一巴掌,好嘛一巴掌把孩子呼倒在地上。

接着双方几人继续一系列拉扯,过程中打人男孩家爷爷不慎被推倒骨折了。
双方冲突导致鲁某被刑事拘留,检察院也介入案件。
刑事拘留会让鲁某的人生重新改写,整个家庭都被他自己不冷静(呼他一巴掌)给毁了。
不冷静的一巴掌,鲁某爽了一瞬间,却可能让他后悔一辈子。。
鲁某作为一个骨科医生,高级知识分子应该知道打人会带来什么代价,所以打完男孩他应该是后悔了。
为什么说鲁某后悔了。鲁某接下了的行为,稍微一分析就会很清楚了解到,他是怎么想的。
鲁某一直在声嘶力竭地指责男孩,反复叫嚷”你告诉我,以后还打不打人?不打了?好,就要你这句话“。到最后鲁某情绪激动,大声说了一句“呼他是我没忍住,你打我干嘛”。后面继续激动与对方争吵,并骂脏话称“你看录像没有,小孩用东西对着后脑勺打”。

鲁某这时只是想找个理由替自己辩解一些,就像一个人溺水,只会拼命想抓住点什么别的东西自救一样。他很后悔,可又不想承认。继续以强硬的态度和对方争吵,并辩解着,显得非常的无奈。
最终鲁某因为上门滋事,身份一下子变成违法犯罪嫌疑人。别小看刑事拘留,这和行政拘留不同。
刑事拘留后,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会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这次鲁某涉嫌上门寻衅滋事极有可能被批捕,接下来就是检察院起诉,法院判决多久的问题了。
不冷静的一巴掌,鲁某工作没了,还成了犯罪嫌疑人,搞不好还会服刑坐牢。
甚至还会影响到他的整个家庭。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小孩父母如果被刑事拘留过,都会导致小孩考公职时政审不通过,将来鲁某的小孩考公务员都难。
所以,出门在外做事一定要冷静,千万别冲动。鲁某假如能等到第二天再上门理论,或等幼儿园老师出面协调。再不济还可以坐着,等对方家长回来沟通。鲁某都不会做错。
只要鲁某当时冷静一点,多想想后果。鲁某就不会发生让他后悔一辈子的事情。
简单的一些看法,欢迎大伙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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