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网讯 顾梦虹 即时播报 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今年的主题是音乐维权。昨天,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审理的“KTV著作权侵权案件”情况。记者在会上获悉,市二中院2009年开始受理KTV著作权侵权案件,2012年和2013年,分别受理该类案件18件,2014年,受理该类案件53件,同比增长194.4%。2015年至今,该院新受理KTV著作权侵权案件21件,比2014年同期增长21件。
伴随着网络传播的便捷性、数字时代作品复制的简单化和KTV娱乐业的繁荣发展,音乐作品侵权问题愈发凸显,KTV著作权侵权诉讼逐年增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KTV娱乐企业经营者应自2007年1月1日起主动交纳著作权使用费,但现实中主动缴费的少之又少;一些KTV经营者购买了带有曲库的点播设备,却并未对点播设备提供商是否取得合法授权进行审核;部分KTV经营者对于侵权诉讼抱有侥幸心理,片面追求短期经济效益,对缴纳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规定熟视无睹,导致引发大量侵权纠纷。
2012年以前,该类型案件多由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或其委托的天津地区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收取公司,代替权利人提起诉讼,自2012年起,逐渐转变为各唱片公司作为权利人单独向KTV经营者提起诉讼,维权主体的增多,导致案件数量增加。
针对此类案件逐年增多等特点,该院负责人提出司法建议。
加强知识产权的宣传与监管,提高KTV经营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引导其规范经营;加强著作权付费使用的常态化建设。建议行业监管机构为KTV经营者及权利人搭建沟通对话平台,畅通KTV经营者的付费渠道,构筑起著作权付费使用的稳定常态。同时,畅通音乐版权的商用许可通道,引入中介组织推动音乐版权的商用管理,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推动市场正常运转。加强知识产权风险规避意识。一方面对KTV歌曲点播设备进行授权审核。KTV经营者在购买KTV歌曲点播设备时,应当对歌曲点播设备中的歌曲是否取得合法授权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授权主体及授权范围,在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后,KTV经营者方可在诉讼中获得免责。另一方面与点播设备提供商签订侵权责任承担条款。在点播设备提供商是否取得授权并不明确时,KTV经营者应尽量避免使用其点播设备,或与其书面协议约定发生侵权时的责任承担条款,以转嫁著作权侵权诉讼的败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