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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中层干部管理制度(林政管理工作制度)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农田防护林采伐更新管理的通知 林资发〔2005〕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农田防护林采伐更新管理的通知

林资发〔2005〕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切实加强农田防护林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农田防护林体系在保障粮食稳产高产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2003年以来我局在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开展了农田防护林更新采伐管理试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要求,结合试点取得的经验和三北地区农田防护林体系建设现场会议的精神,现再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田防护林采伐更新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农田防护林采伐更新管理必须坚持“因地制宜、分类管理,生态优先、科学利用,依法采伐、及时更新,功能不减、体系长存”的方针。

二、农田防护林达到更新采伐年龄、生态功能明显衰退之后应及时进行采伐更新。采伐更新所需限额由各地在更新采伐限额中合理安排。限额不足的,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申报,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在其预留指标中调剂解决。

三、农田防护林各树种的更新采伐年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根据本地实际依法科学确定,并报我局备案。

四、 需要对农田防护林实施更新采伐的,应科学确定采伐方式,合理控制采伐强度。风沙、干旱地区的农田防护林的更新采伐应采取隔株、隔行等渐伐方式,第一次采伐的株数强度不应大于50%,采伐间隔期南方一般不小于2年、北方一般不小于3年(伐前更新已达到成林标准的例外)。其它地区的农田防护林的更新采伐可采取隔行、带状等采伐方式,采伐强度可根据林分状况、采伐方式等确定,但相邻的同向林带不得在同一年实施更新采伐。

五、农田防护林的抚育可参照相应树种用材林抚育技术标准进行,重点伐除病虫木、火烧木、枯死木和其它生长不良的林木。株数抚育强度原则上风沙、干旱地区的农田防护林不大于30%,其它地区的农田防护林不大于50%。

六、对因树种选择不当或遭受火灾、病虫害以及其它自然灾害等形成的低质低效农田防护林,应当进行改造。改造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七、农田防护林采伐实行伐前公示制度,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八、农田防护林采伐必须依法进行采伐作业设计。风沙、干旱地区的农田防护林的采伐作业设计原则上由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其它地区的农田防护林的采伐作业设计可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技术单位或技术人员完成。

九、采伐农田防护林应当向有林木采伐许可证发证权限的主管部门或单位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使用权证书以及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其它有关证明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林木权属不清或存有争议的;

(二)未按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或提交的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

(三)采伐作业设计违反有关技术规程和采伐管理规定的;

(四)征用、占用林地未经批准的;

(五)上年度采伐验收不合格或采伐后未在规定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十、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或单位应组织专业人员对农田防护林采伐作业进行现地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对违反规定采伐作业的,应当责令纠正,不纠正的,可责令终止采伐。林农分户经营的农田防护林在依法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应当由基层林业管理人员负责现地指导、监督、检查。

采伐作业结束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或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依据林木采伐许可证和采伐作业设计对采伐地块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采伐验收合格证明,不合格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确保农田防护林在更新采伐的当年或次年完成更新任务;对风沙、干旱地区的农田防护林应进行伐前更新。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采伐农田防护林后,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单位及时造林或更新,恢复因救灾采伐损失的农田防护林。

十二、农田防护林的更新,应按照规定进行更新作业设计和更新质量检查验收。对未按时限完成更新或更新质量不合格的单位或个人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对下年度的农田防护林采伐申请不予批准。

十三、农田防护林更新造林之后,要依法核发林权证,明确新造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对“关于加强商品林种植管控,保护绿水青山的提案”复文

“关于加强商品林种植管控,保护绿水青山的提案”复文

(2020年第4093号(资源环境类252号))

  一、关于加强商品林种植监督执法力度问题

  《森林法》第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五十一条对公益林管理和商品林种植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生态保护的需要,将森林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包括重要江河源头汇水区域、重要江河干流及支流两岸、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重要湿地和重要水库周围、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的自然保护区、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防风固沙林基干林带、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未开发利用的原始林地区以及需要划定的其他区域等)划为公益林,并向社会公布。国家对公益林实施严格保护。商品林只能在未划定为公益林的林地、并且不破坏生态的前提下发展。为规范商品林种植,相关政策文件和技术标准也提出了一系列要求。《造林技术规程》规定,造林活动应坚持生态优先原则,充分保护造林地上的天然林、珍稀植物、古树和野生动物栖息地,不应对自然生态系统形成不可逆的不利影响。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的《关于积极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的意见》要求,禁止以低效林改造、退化林修复为名,将天然次生林改造为人工林。为保护原始生态,国家自2014年在龙江森工和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开展全面停止商业性采伐试点,2015年在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全面停止商业性采伐,2016年在全国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没有核定天然林商业性采伐限额。特别是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突出强调加强天然林保护管理,确定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构建以天然林为主体的健康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我局持续加大打击破坏天然林等森林资源力度,通过卫星遥感影像和地面核实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了由我局组织协调、省负总责、分工落实、上下联动的森林督查,推动森林资源行政执法由以往“被动式发现、运动式查处”向“主动式发现、常态化查处”转变。从这两年督查的结果看,违法违规采伐林木的面积蓄积已开始出现下降态势。另外,自2011年开始,我局推动地方建立健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开展目标责任制检查,有效提高了地方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感,《森林法》第四条已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压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完善森林资源执法制度,提高执法效率,切实保护好发展好森林资源。

  二、关于政府补助,促进生态恢复问题

  《森林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采取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措施,支持森林资源保护发展,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森林生态保护修复的投入。为促进生态恢复,国家通过安排中央预算内重点防护林及绿化补助、中央财政造林补助以及退耕还林还草工程补助,支持各地开展国土绿化。云南省可以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根据不同地理、气候和立地条件,按照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的原则,统筹安排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级财政资金,引导各地种植符合当地生态特点的商品林,促进生态恢复,保护绿水青山。

  三、关于逐步增加生态“无人区”,减少人类对原始生态的破坏问题

  西南地区是我国生物多样性关键地区,加强这一地区的生态保护意义重大。建立自然保护地的主要目的是保护自然生态,服务人类社会,维持永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我国新的保护地分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三种类型。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实行分区管控,原则上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人为活动,一般控制区内限制人为活动;自然公园原则上按一般控制区管理,限制人为活动。

  我局认为,您所提生态“无人区”的设想与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的管理目标要求极为相近,旨在保护没有人为活动干扰的自然世界。目前,我局正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同时对自然保护地功能分区进行调整优化。下一步,将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加强对核心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对核心保护区内原住居民实施有序搬迁,对暂时不能搬迁的,设立过渡期,允许开展必要的、基本的生产活动,尽量减少人为活动干扰,切实保护好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还自然以宁静。

来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对“关于加强商品林种植管控,保护绿水青山的提案”复文

“关于加强商品林种植管控,保护绿水青山的提案”复文

(2020年第4093号(资源环境类252号))

  一、关于加强商品林种植监督执法力度问题

  《森林法》第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五十一条对公益林管理和商品林种植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生态保护的需要,将森林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包括重要江河源头汇水区域、重要江河干流及支流两岸、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重要湿地和重要水库周围、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的自然保护区、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防风固沙林基干林带、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未开发利用的原始林地区以及需要划定的其他区域等)划为公益林,并向社会公布。国家对公益林实施严格保护。商品林只能在未划定为公益林的林地、并且不破坏生态的前提下发展。为规范商品林种植,相关政策文件和技术标准也提出了一系列要求。《造林技术规程》规定,造林活动应坚持生态优先原则,充分保护造林地上的天然林、珍稀植物、古树和野生动物栖息地,不应对自然生态系统形成不可逆的不利影响。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的《关于积极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的意见》要求,禁止以低效林改造、退化林修复为名,将天然次生林改造为人工林。为保护原始生态,国家自2014年在龙江森工和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开展全面停止商业性采伐试点,2015年在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全面停止商业性采伐,2016年在全国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没有核定天然林商业性采伐限额。特别是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突出强调加强天然林保护管理,确定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构建以天然林为主体的健康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我局持续加大打击破坏天然林等森林资源力度,通过卫星遥感影像和地面核实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了由我局组织协调、省负总责、分工落实、上下联动的森林督查,推动森林资源行政执法由以往“被动式发现、运动式查处”向“主动式发现、常态化查处”转变。从这两年督查的结果看,违法违规采伐林木的面积蓄积已开始出现下降态势。另外,自2011年开始,我局推动地方建立健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开展目标责任制检查,有效提高了地方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感,《森林法》第四条已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压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完善森林资源执法制度,提高执法效率,切实保护好发展好森林资源。

  二、关于政府补助,促进生态恢复问题

  《森林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采取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措施,支持森林资源保护发展,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森林生态保护修复的投入。为促进生态恢复,国家通过安排中央预算内重点防护林及绿化补助、中央财政造林补助以及退耕还林还草工程补助,支持各地开展国土绿化。云南省可以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根据不同地理、气候和立地条件,按照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的原则,统筹安排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级财政资金,引导各地种植符合当地生态特点的商品林,促进生态恢复,保护绿水青山。

  三、关于逐步增加生态“无人区”,减少人类对原始生态的破坏问题

  西南地区是我国生物多样性关键地区,加强这一地区的生态保护意义重大。建立自然保护地的主要目的是保护自然生态,服务人类社会,维持永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我国新的保护地分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三种类型。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实行分区管控,原则上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人为活动,一般控制区内限制人为活动;自然公园原则上按一般控制区管理,限制人为活动。

  我局认为,您所提生态“无人区”的设想与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的管理目标要求极为相近,旨在保护没有人为活动干扰的自然世界。目前,我局正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同时对自然保护地功能分区进行调整优化。下一步,将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加强对核心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对核心保护区内原住居民实施有序搬迁,对暂时不能搬迁的,设立过渡期,允许开展必要的、基本的生产活动,尽量减少人为活动干扰,切实保护好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还自然以宁静。

来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

国家林业局关于违反森林资源管理规定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森林资源管理和林政执法行为,切实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根据行政监察法、森林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违反森林资源管理规定、破坏森林资源的责任追究工作,并按照行为人的行政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具体组织实施。

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辖区内所有林业单位执行责任追究制度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有权责令被检查的单位追究违反森林资源管理规定、破坏森林资源行为人的责任,有权参与有关的责任追究工作并提出建议或处理意见。

第三条 对具有违反森林资源管理规定、造成森林资源破坏行为的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追究责任的,适用本规定。

  实施责任追究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明知同级人民政府的有关指示、批复或决定是违法的,既不向同级人民政府反映正确意见,又不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盲目执行造成自身行为违反森林资源管理规定、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追究该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明知部门负责人的有关指示、批复或决定是违法的,不及时向有关负责人表明正确意见,或者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直至国家林业局报告情况,盲目执行造成自身行为违反森林资源管理规定、造成破坏森林资源的,追究该工作人员的责任;同时追究对作出违法的指示、批复或决定的有关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第五条 林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法干预、妨碍、阻挠本部门工作人员或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正常行使森林资源管理和执法工作的,追究该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坚持违法的决定、或者拒绝采纳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或具体经办人员的正确意见,造成违反森林资源管理规定、破坏森林资源的,追究该负责人的责任。

  林业主管部门的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违法的决定,致使该部门或所属林业单位、下级林业主管部门违反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规定、造成破坏森林资源的,主要追究该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同时,按照领导班子中其他领导成员所起的作用和责任大小,追究其他领导成员的相应责任。

第七条 林业主管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该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一)超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下达林木采伐指标;

(二)超过国家统一制定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下达本地区或本部门的木材生产任务;

(三)非法批准建设单位征用占用林地、临时使用林地,或者擅自批准改变林地用途的;

(四)对上级机关批转、督促办理的破坏森林资源行政案件不组织核实、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向有关上级机关报告案件办理情况的;

(五)因执法不严、监督管理不力或者对问题处理不当,导致本辖区发生破坏森林资源重大、特大案件的。

第八条 林业主管部门违反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该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关内设职能机构的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一)违反林木采伐管理规定审核或审批采伐林木、运输、经营或加工木材的;

(二)违反林地保护管理规定审核或审批征用占用林地、临时使用林地、或改变林地用途的;

(三)违反林权管理规定审核办理林权登记、发放林权证书的;

(四)违反资源数据管理规定弄虚作假、或者擅自变更、篡改森林资源调查、检查、核查、监测数据的。

第九条 林业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破坏森林资源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行政案件不及时组织依法查处、或者查处不当造成错案的;

(二)对破坏森林资源重大行政案件不按规定报告或报告不及时,或者瞒报谎报案情、损失或查处情况贻误查处工作的;

(三)因不认真依法办案或者出现办案重大失误,致使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四)伪造、篡改案卷内容或统计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违反案件保密规定向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造成案件处理错误的;

(六)不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移交刑事案件造成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工作受到不利影响的。

第十条 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违反森林资源管理规定、或者因失职、渎职造成森林资源破坏或者使林业全局工作受到不利影响的,从重或者加重追究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复文:新森林法规定采伐非林地上的一般林木不再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关于适度放开集体(个人)人工林采伐限额的建议”复文

(2020年第9298号)

  一、关于适度放开集体(个人)人工林采伐管理问题

  您提出的适度放开集体(个人)人工林采伐限额、采伐年龄、放宽采伐设计要求、提高林农护林积极性的建议,与我局深化采伐“放管服”改革的思路是一致的。

  2020年7月1日,新修订的《森林法》正式施行。为进一步创新采伐管理机制,新修订的《森林法》下放了采伐限额审批权,将原《森林法》有关采伐限额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的规定,修改为采伐限额经征求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国务院备案的方式,更有利于地方结合本地实际科学编制采伐限额。同时,新法规定采伐非林地上的一般林木不再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对林地上采伐也不再“一刀切”地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而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一定的面积或者蓄积量基准,超过基准量的才需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降低了采伐设计要求。

  按照修订后《森林法》的有关要求,我局正在指导各地根据森林资源实际和林业生态保护发展需求,科学开展“十四五”期间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本次限额编制明确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核定采伐限额,为经营主体依据森林经营方案科学、有序地实施森林采伐奠定基础;规定非国有用材林的主伐年龄可按省级规定执行,放宽了非国有用材林主伐年龄限制。

  同时,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我局于2019年11月印发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深入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规定各省(区、市)要推进开展集体个人林木采伐告知承诺制,对林农个人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蓄积不超过15立方米的,实行告知承诺方式审批,并提供在线、手机APP等便捷申请方式,强化便民服务举措,提高林木采伐审批效能。

  下一步,我局将根据新修订《森林法》精神,督促和指导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深入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健全完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实现既有效保护森林,又充分保障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法合理利用好森林资源。

  二、关于由林农自主决定造林树种问题

  您建议的“在不违背生态环境建设目的前提下,由农户自主决定造林树种”切合实际。2016年,我局修订的《造林技术规程》中,明确了树种选择应遵循“定向、稳定、丰产、优质、高效”等原则,提出了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能源林、特种用途林选择要点,提供了各造林区不同用途的主要造林树种及适生条件,指导农民自主选择造林树种。根据《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坚持“农民自愿,政府引导”和“尊重规律,因地制宜”的原则,退不退耕、还林还是还草、种什么品种,均由农民自主决定。

  关于您提出的“栽植木本油料等树种”建议,财政部和我局联合印发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已经予以明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支持油茶、油用牡丹、文冠果等木本油料营造。

  下一步,我局将指导各地按照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引导农民科学选择生态、经济、社会效益兼优的树种,提高农户参与生态建设、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

来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

财税〔2015〕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林业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由占用征收林地的建设单位依法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是促进节约集约利用林地、培育和恢复森林植被、实现森林植被占补平衡的一项重要制度保障。2002年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以来,各地不断加强和规范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对推动植树造林、增加森林植被面积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各项建设工程对占用征收林地需求不断增加,但其支付的补偿标准明显偏低,无序占用、粗放利用林地问题突出,减少的森林植被无法得到有效恢复。根据中共中央》的要求,为加快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建立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约束机制,确保森林植被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现就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制定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限制无序占用、粗放使用林地。

(二)反映不同类型林地生态和经济价值,合理补偿森林植被恢复成本。

(三)充分体现公益林、城市规划区林地的重要性和特殊性,突出加强公益林和城市规划区林地的保护。

(四)保障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民生工程等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控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五)考虑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森林资源禀赋和恢复成本差异,适应各地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工作需要。

(六)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考虑企业承受能力,并建立定期评估和调整机制。

(七)体现公平公正原则,对中央和地方企业不得实行歧视性征收标准。

二、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应当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征收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保护管理等费用进行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3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在上述下限标准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征收标准。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电网、油气管网等建设项目。公共事业建设项目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建设项目。经营性建设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建设项目。

三、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法律、法规规定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从其规定。

四、加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管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确保及时、足额征缴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森林植被恢复费,不得自行改变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要向社会公开各类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及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情况,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上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查处不按规定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的行为。

五、做好组织实施和宣传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协调配合,抓好落实。要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等渠道,加强森林植被恢复费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工作,统一思想、凝聚共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林业主管部门要在2016年3月底前,将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等政策落实到位,并及时报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备案。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

2015年11月18日

敦煌市关于进一步规范非林地上林木采伐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森林法》(林办发〔2020〕19 号)文件和《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停止受理木材运输等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甘林资函〔2020〕285 号)文件有关非林地上树木采伐的相关精神,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全市非林地上林木采伐,规范非林地上采伐管理程序,做好我市林木开发利用和生态林木保护工作,现将我市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林业资源是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 对敦煌的生态、气候、经济等方面尤为重要。各镇、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规范林木采伐行为,合理开发利用林木资源,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优先、自然修复为主。要管控林业红线,严格执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用途管制和使用林地定额制度是新时代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守住生态红线。

二、明确监管责任体系。按照《森林法》《公路法》《防洪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从即日起,自然资源部门停 止受理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的采伐许可审批。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公路交通、水务(河道)、城市执法及各镇进行管理。

具体管理范围:

(一)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有林场,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各类工程建设,确需征收、征用林地、林木及公益林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监管。

(二)城市执法部门:负责城市范围内栽植绿化林木的采伐监管。

(三)交通部门:负责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主干线道路两侧的护路林及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采伐监管。

(四)水务(河道)部门:负责河道、干渠两侧的护岸护堤林的采伐监管。

(五)各镇:负责本辖区内集体和个人栽植的农田防护林、 四旁树、散生木的采伐监管。

三、规范采伐管理流程。各镇、各部门在非林地上进行的林木采伐管理工作中,在接到采伐申请后,要进行实地核查, 办理备案。在办理备案管理手续时期必须明确采伐地点、树种、 株数、树木胸径、签订个人(单位)补种责任承诺书,严禁乱砍滥伐违规采伐。

非林地上林木采伐前须经市林业技术推广中心技术人员现场勘验,如涉及黄斑星天牛等林业有害生物虫害木,必须与虫害木加工单位签订虫害木加工协议,对虫害木进行无害化处理, 坚决防止虫害木流失。如无备案进行采伐,导致虫害木流失的, 将追究相关责任。

四、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各镇、各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检查工作职责,落实采伐管理责任主体,合理组织和认真开展采伐监督检查工作,围绕主题法治宣传教育重点内容,运用新媒体新技术等多种形式开展法治宣传。要加强违法案源线索的发现力度,严厉打击收购、经营无合法来源木材和无证采伐、批小伐大、批少伐多等行为。坚决禁止滥砍乱伐林木,健全非林地上林木采伐管理的林木采伐管理台账,落实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确保森林资源保有量不减少。

敦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 年 12月 17 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展研究中心

一、单位主要职责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展研究中心(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法律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发展研究中心”)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所属事业单位,公益一类。多年来始终以服务决策储备理论为目标, 以实施品牌战略为核心,以服务决策、超前研究、组织和人才培 养为主要任务,以加强全面从严治党和强化研究服务体系建设为 工作保障,开展林业经济理论、政策、战略及法制研究,狠抓落 实,开拓创新,强化服务,突出品牌,各项工作稳步有序推进, 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中心主要职能是:

(一)围绕林业草原国家公园改革发展中的重大政策、重大 改革、重大工程以及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和热点、难点、重 点问题开展研究,为局党组科学决策提供政策建议和咨询意见。

(二)研究林业草原中长期发展战略,参与林业草原中长期 发展规划的制定等相关工作。参与林业草原重大改革方案和重大 政策文件的拟定,参与林业草原重大改革试点实施工作。

(三)开展林业草原立法、执法制度建设、执法形势分析研 究,开展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的咨询服务等工作。

(四)承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重大问题调查研究、生态安全 协调机制、林业和草原重点工程社会经济效益监测等工作。

(五)编辑出版《林业经济》期刊。承担《决策参考》《动 态参考》编撰、出版工作。

(六)承担中德林业政策对话平台管理,开展国际合作交流。

(七)接受委托参与或组织对地方林草部门拟定的发展规划 或重大改革方案进行研究和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承担中国林业经济学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协 调社会性的林业经济研究与学术交流活动。

(九)完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单位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展研究中心,内设综合管理处,党务人事处, 财务处,调查研究室,立法研究室,执法研究室,战略研究室,改革研究室,监测研究室,农村林业研究室,草原研究室,生态安全研究 室,气候变化研究室,国家公园及保护地研究室,产业研究室,乡村 振兴研究室,《林业经济》编辑部,林业经济研究室共 18 个内设机构。中心事业编制 80 名,其中财政补助事业编制 73 名,经费自理事 业编制 7 名。截止 2021 年 7 月,现有在职职工 65 人,离休人员 1 人, 退休人员 36 人。

关于‘双碳’背景下挖掘林业碳汇交易潜力的建议答复

关于县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第66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林秘〔2022〕104号

尊敬的杨云书委员:

您们提出的“关于‘双碳’背景下挖掘林业碳汇交易潜力的建议”的提案,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宣城市被列为全国林业改革发展综合试点市,始终坚持生态立市先导战略,以林长制改革为总牵引,努力做到经济发展和生态底线同守,绿水青山与金山银山共建,有力激活了林业综合效益。

二、2022年我市将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新机制

1、编制《宣城市林业碳汇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宣城市森林碳汇能力巩固提升实施方案》。

2、出台林业“碳票”管理办法,保障实现林业碳汇权益。

3、完善林业碳汇交易制度,推动重点碳排放企业开展“碳中和”林建设。

最后,感谢您对我县林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相信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林业改革发展综合试点将圆满完成,我县林业一定能健康快速发展。

答复单位:旌德县林业局

2022年5月20日

文件来源:旌德县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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