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统计局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2年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2- 12-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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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社会保险有关基数政策的意义
为做好我省2021年度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加权平均工资的确定和2022年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发布等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社保厅等5部门出台《关于公布2022年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
二、政策主要内容
(一)关于2021年度加权平均工资
2021年度我省加权平均工资为89240元(7437元/月)。
(二)关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计发基数
从2022年1月1日起,我省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2021年度加权平均工资的300%;经国家同意,2022年我省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21年标准。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参照养老保险执行。
2022年新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及其他社会保险有关待遇,根据2021年度加权平均工资计算支付。
浙江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调整为15%。
昨日,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与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关于2022年1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缴纳的通告,明确本月浙江企业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暂按15%执行,具体公告内容如下:
为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在我省平稳落地,现明确我省参保用人单位暂按缴费比例15%申报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1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请HR准好相关申报工作噢。
@浙江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杭州90家公司被认定为虚开普通发票,或涉嫌虚开发票罪
#杭州#
2022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杭州市共计有90家公司对外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被所辖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或涉嫌虚开发票罪。
90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50多万元至1900多万元不等,例如:杭州视某贸易有限公司,在2019年03月至2021年07月期间,对外虚开普通发票374份,票面额累计1939.99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开具374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作出认定为虚开发票行为的行政处理。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虚开金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虚开100份以上且金额30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90家公司虚开的金额都超过了虚开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将面临刑事处罚。但是,对于虚开金额比较小,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例如:
1.1.案例一:王某某虚开发票案
1.2.案号: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杭余检公诉刑不诉〔2016〕49号)
1.3.简要案情:王某某为获取工程款,通过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4张,票面金额208.5万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补缴全部税款、缴纳罚款、滞纳金,国家税收损失也已弥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申某某虚开发票案
2.2.案号: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滨检公诉刑不诉〔2020〕142号)
2.3.简要案情:申某某以其兼职的七家公司的名义向A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84张,价税金额合计1180200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虚开发票罪。鉴于被不起诉人申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综合本案全部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被不起诉人申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申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张某某虚开发票案
3.2.案号: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杭萧检四部刑不诉〔2020〕60号)
3.3.简要案情:张某某伙同他人,通过支付开票费购买价税合计1999627.24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用于结算工程款。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补缴税费、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但是,虚开金额200多万元的,也有可能会被认定为虚开发票罪的“情节特别严重”情节,从而适用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档次。例如:
1.1.案例一:曹某、徐某虚开发票案
1.2.案号: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浙0127刑初188号
1.3.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徐某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曹某虚开金额320万元,徐某虚开发票210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曹某主动投案,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对其辩护人所提的相关从宽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2.1.案例二:徐某、方某甲虚开发票案
2.2.案号: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杭淳刑初字第3号
2.3.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方某甲结伙虚开发票,虚开金额均达20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方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对二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据此提出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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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头条#
杭州140家公司被认定为虚开普通发票,涉嫌虚开发票罪
#杭州#
2022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杭州市共计有140家公司对外开具的普通发票被所辖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或涉嫌虚开发票罪。
140家公司涉及杭州8个区,其中,上城区36家;下城区18家;江干区33家;拱墅区5家;西湖区7家;余杭区11家;滨江区19家;萧山区11家,涉及酒店管理、餐饮、物流运输、物业管理、广告、企业咨询等行业,虚开的金额从200万元至9000多万元不等。例如:杭州洺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2020年7月至2021年4月期间,对外虚开普通发票1566份,票面额累计9515.49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开具1566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作出认定为虚开发票行为的行政处理。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虚开发票罪有两个量刑档次:一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二是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虚开发票金额累计5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的标准,但是,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尚没有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那么,杭州地区虚开发票金额达到多少会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呢?以下是何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的,认定“情节特别严重”的虚开发票罪案例,仅供参考。
1.1.案例一:袁某某、陈某某虚开发票案
1.2.案号: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浙0111刑初679号
1.3.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陈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发票,其中被告人袁某某属情节特别严重(306万余元),被告人陈某某属情节严重(170万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陈某某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审判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违法所得,本院依法予以从宽处罚。被告人袁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其全部违法所得,可从宽处罚等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2.1.案例二:单某某虚开发票案
2.2.案号: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浙0104刑初227号
2.3.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虚开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情节特别严重(4053900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单某某虚开发票的犯罪行为从2011年5月持续至2016年2月,追诉期限应从2016年2月开始计算十年,故对辩护人关于2014年之前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单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家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80000元,其辩护人据此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请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上述的案例可以看出,虚开发票金额300多万元就会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从而适用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但是,亦有虚开金额300、400多万元,却不起诉的案例。以下案例仅供参考。
1.1.案例:何某某虚开发票案
1.2.案号: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滨检公诉刑不诉〔2020〕740号)
1.3.简要案情:何某某协助他人购买47张价税合计438.23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戴某某虚开发票案
2.2.案号: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滨检公诉刑不诉〔2020〕518号)
2.3.简要案情:戴某某帮助浙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共2张,价税金额合计3500000元,并收取开票费21000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税款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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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8家石化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走逃(失联),金额最大16亿元
#舟山#
2022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发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舟山市共计有8家石化公司存在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并向受票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8家石化公司虚开的金额最低的为2485.81万元(税额330.93万元),最高的达16亿多元(税额21620.06万元),其中,虚开金额超过亿元的公司就有6家,分别是:
1.浙江自贸区荣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2018年11月至2020年1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834份,金额161996.77万元,税额21620.06万元。税务处理处罚:认定其走逃(失联),对该企业对外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受票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舟山恒某石化有限公司,在2018年9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179份,金额30942.39万元,税额4213.97万元。
3.浙江自贸区赣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2018年10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998份,金额17081.18万元,税额2556.26万元。
4.浙江自贸区经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2018年10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647份,金额15160.25万元,税额2314.90万元。
5.浙江舟山中某石油有限公司,在2018年10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390份,金额12672.72万元,税额1711.54万元。
6.中某某达石油化工(浙江自贸区)有限公司,在2018年5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512份,金额10209.51万元,税额1438.68万元。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虚开税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上述8家公司虚开的税额在超过了250万元,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刑罚。但对于具有自首、从犯等适用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在十年以下适用刑罚。
1.1.案例一:胡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浙09刑初27号
1.3.简要案情:胡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777份,价税合计779951517.77元,税额共计113326288.66元,其中税额112901942.41元已认证抵扣。
1.4.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胡国芳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数罪并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2.1.案例二:陈某某、徐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浙刑终361号
2.3.简要案情:A公司开具品名为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05份,共329800余吨,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价税合计共人民币85394万余元,其中已抵扣税款共计221万余元;B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67份,共148161吨,价税合计41747万余元,已抵扣税款共计5615万余元。
2.4.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巨额税款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徐某某系从犯,依照其所犯罪情节等,依法可减轻处罚。鉴于从本案中获取最大利益的是第三方,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还有其他责任人员,故对被告人陈某某尚不必顶格判处刑罚。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对被告人徐某某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唯对被告人陈某某量刑偏重,应予改判。......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一审判处无期徒刑)。维持徐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舟山头条#
台州5家企业被认定为虚开专票,或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台州#
2022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台州共计有5家企业非法取得或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有1家企业因实际控制人已被判处刑罚,不再给予重复处罚外,其余4家企业被处以罚款,或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5家企业中,虚开金额最低为100多万元,税额4万多元,金额最高的为3000多万元,税额500多万元。例如:温岭市德某某鞋厂(普通合伙),在2014年0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418份,金额3406.36万元,税额576.32万元。税务处理处罚: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21)浙1081刑初917号刑事判决书已对实际责任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5万元,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不再对其进行重复处罚。
除了温岭市德某某鞋厂(普通合伙)外,其余4家企业虚开的税额都在30万元以下。虽然最高人民检察、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规定,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对于虚开税额较小的,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例如:
1.1.案例一:玉环县A机械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玉检刑不诉〔2021〕20096号)
1.3.简要案情:玉环县A机械厂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取得台州B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7份,税额共计205225.97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玉环县A机械厂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又系初犯,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且已履行补缴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玉环县A机械厂不起诉。
2.1.案例二: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台黄检刑不诉〔2021〕20182号)
2.3.简要案情:王某某系台州市黄岩某某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取得台州市B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共计税额236547.08元,价税合计1628000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叶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三检二部刑不诉〔2021〕34号)
3.3.简要案情:三门A厂在叶某某的操作下,从多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9张,金额共为2001570.37元,税额共为333399.63元,价税合计共为2334970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三门A厂在无实物交易的情况下,由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通过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三门A厂已补缴税款与滞纳金,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无刑事处罚必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叶某某不起诉。
4.1.案例四:浙江A有限公司、方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台温检三部刑不诉〔2020〕70号)
4.3.简要案情:方某甲红系浙江A有限公司实际负责生产、财务的管理人员,通过他人从阜宁县B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4家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价税合计1932693元,税额280818.67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浙江A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不起诉人方某甲系被不起诉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单位浙江A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方某甲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经补缴税款,缴纳罚款、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浙江A有限公司、方某甲红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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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16家公司虚开专票走逃(失联),或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嘉兴#
2022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发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嘉兴市共计有16家公司所辖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或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本次公布的16家公司都是在海宁的公司,虚开的金额从17万多元(税额2万多元)至400多万元(税额60万多元),例如:海宁玖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在2019年8月至2019年10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50份,金额464.63万元,税额60.40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开具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出认定为虚开发票行为的行政处理,并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虚开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追诉。
但对于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补缴税款,属犯罪情节轻微的,依法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海宁A织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海检刑不诉〔2019〕153号)
1.3.简要案情:海宁A织造有限公司通过他人,让泗县B纺织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5份,价税合计1752000元,虚开税款254564.10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海宁A织造有限公司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虚开税款254564.10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本次犯罪属于初犯、偶犯,案发后能及时补缴税款,有一定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海宁A织造有限公司不起诉。
2.1.案例二: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海检刑不诉〔2021〕20532号)
2.3.简要案情:高某某系海宁A钢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接受杭州B钢铁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金额852103.67元,税额144857.64元,价税合计996961.31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税款、滞纳金等法定、酌定从轻、从宽处罚的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叶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秀检刑不诉〔2021〕20149号)
3.3.简要案情:叶某某通过他人,为自己参股的嘉兴市A织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价税合计1676324.81元,税款284975.19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在没有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参股的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共计284975.19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如实供述罪行并已补缴全部税款,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可以对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4.1.案例四:桑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平检刑不诉〔2021〕20135号)
4.3.简要案情:桑某某通过他人介绍,让金华B汽配贸易有限公司等单位为其经营的嘉兴市A运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0份,价税合计3502722.43元,涉及税款402968.05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补缴所骗取的税款及滞纳金,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案》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桑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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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布薇娅偷逃税案件,依法对黄薇(薇娅)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薇娅和其老公董海锋公开致歉!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要干干净净做人,脚踏实地做事。人活着只有两件事最有意义:一、自己好好活着;二、帮助更多的人好好活着。
#多地要求明星艺人网络主播自查涉税问题#【北京、上海等多地税务局要求明星艺人、网络主播年底前自查报告涉税问题】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浙江省、江苏省税务局相继发布通告称,要求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等年底前主动报告和纠正涉税问题。网页链接
【#薇娅偷逃税被罚13.41亿# 】12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公布:浙江省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查明,网络主播黄薇(网名:薇娅)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等方式偷逃税款6.43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6亿元,依法对黄薇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
杭州13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处以罚款,或被移送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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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布的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中,杭州市共计有13家公司因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所辖税务局稽查局处以行政罚款,或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例如:
杭州方某化工有限公司,在2017年01月至2019年03月期间,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1份,金额9.81万元,税额1.67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1.78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杭州章某实业有限公司,在2018年08月至2019年05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75份,金额715.55万元,税额114.49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何律师在12309中国检察网进行搜索,搜索了杭州地区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的检察文书,共计搜集了61份,其中:起诉书23份,不起诉决定书38份,不起诉占比约为62.3%。在不起诉的案例当中,除了一份不起诉决定书是作出存疑不起诉的以外,其他37份不起诉决定书都适用酌定不起诉决定。
以下是何律师一些酌定不起诉的案例,以供参考。
案例一:曾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号: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拱检二部刑不诉〔2020〕602号)
简要案情:曾某某让其他公司为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税款合计495495.45元。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补缴全额税款,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案例二:徐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号: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拱检二部刑不诉〔2020〕63号)
简要案情:徐某某让他人为杭州甲厂虚开了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2127411.56元,税款309111.08元。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杭州甲厂和实际控制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单位已全部补缴了税款,且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杭州甲厂和徐某某不起诉。
案例三:应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号: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滨检公诉刑不诉〔2020〕389号)
简要案情:应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价税合计250万元,税额141509.5万元。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税款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应某某不起诉。
案例四:朱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号: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杭萧检四部刑不诉〔2020〕150号)
简要案情:朱某某让他人为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9份,价税合计为3000000元,税额为272727.26元。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案例五:叶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杭经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224号)
简要案情:叶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9份,涉及税额共计人民币218822.49元。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叶某某伙同他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某某公司已补缴全部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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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这么赚钱吗?超出了我的想象。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12月20日消息,近日,浙江省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查明,网络主播黄薇(薇娅)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等方式偷逃税款6.43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6亿元,依法对黄薇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
【#多地要求明星主播等年底前纠正涉税问题# #留给明星主播的时间不多了#!】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北京市税务局、上海市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广东省税务局等分别在官网发布通告,要求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等年底前纠正涉税问题。对仍拒不自查自纠或者自查自纠不彻底的,税务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网页链接
【上海浙江要求艺人主播年底前纠正涉税问题 】12月22日,浙江省税务局、上海市税务局发布通告称,为进一步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环境,请此前尚未关注自身涉税问题或自查整改不到位的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等,抓紧对照税法及有关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于2021年底前向税务部门主动报告和纠正涉税问题,税务部门将依通知要求从轻、减轻或者免予税务处罚。对仍拒不自查自纠或者自查自纠不彻底的,税务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新京报)⑯
【还剩不到10天时间!#浙江上海要求艺人主播年底前纠正涉税问题#】12月22日,上海市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相继发布通告称,请此前尚未关注自身涉税问题或自查整改不到位的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等,抓紧对照税法及有关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于2021年年底前向税务部门主动报告和纠正涉税问题,税务部门将依通知要求从轻、减轻或者免予税务处罚。对仍拒不自查自纠或者自查自纠不彻底的,税务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据悉,今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通知,对2021年年底前能够主动报告并及时纠正涉税问题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目前已有上千人主动自查补缴税款。近日,网络主播朱宸慧、林珊珊、薇娅因偷逃税被罚。#上海浙江要求明星主播自查涉税问题#
2021年12月,浙江省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查明,网络主播黄薇(网名:薇娅)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等方式偷逃税款6.43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6亿元,依法对黄薇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
维亚偷税,有违反国家共同富裕国策,资本贪婪特性一览无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