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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国税局(福建国税局面试成绩公示)

漳州3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漳州# 2022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漳州市共计有3家公司存

漳州3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漳州#

2022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漳州市共计有3家公司存在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500多万元(税额60多万元)至1400多万元(税额240多万元)不等,例如:漳浦恒某贸易有限公司,在2016年01月0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50份,金额1449.83万元,税额246.47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3家公司虚开的税额都属于数额较大,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的量刑档次。但如果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判处三年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缓刑条件的,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例如:

1.1.案例一:黄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闽0628刑初482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法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金额共计3451895.4元,实际非法抵扣税款共计501357.4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罪名成立,建议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予以采纳。黄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部分非法抵扣的税款已被追缴,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黄某某归案后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黄某某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1.案例二:张某、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闽0628刑初485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法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法规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12022944元、税款人民币1746923.57元,税款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张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陈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涉案的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税款已经补缴,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张某、陈某某在归案后均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二人宣告缓刑。张某、陈某某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陈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3.1.案例三:木某某、孙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闽0628刑初483号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木某某、孙某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法规,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4172960.7元、税款2059318.78元,属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木某某、孙某从中起沟通联系作用,积极促成买卖,是积极参与者,是主犯,应按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其二人的作用较次于孙某甲,量刑时予以考虑;木某某、孙某在案发后经传唤,能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涉案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税款已经全部退缴,对木某某、孙某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木某某、孙某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本案涉案税款已退缴、系初犯偶犯等法定和酌情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予以采纳。木某某、孙某归案后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二人宣告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木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孙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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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与厦门市税务局都是厅级单位吗?

截至目前,我国只设有浙江宁波、福建厦门、辽宁大连、山东青岛和广东深圳共计五个计划单列市,这五个城市同时也是副省级城市。在财政上,计划单列市原则上只与中央财政挂钩,但实际操作上和所在省财政并没有完全脱离关系。

为此,福建省有两个正厅级税务局:福建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

福州19家公司因虚开发票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福州#

2022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栏”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福州市共计有19家公司存在非法取得或对外虚开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或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普通发票的行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虚开发票罪而被所辖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方面,涉案公司虚开的金额从40多万元至4000多万元不等,例如:福建琛某某浩实业有限公司,在2020年01月01日至2020年11月30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464份,金额4620.28万元,税额600.64万元。

在虚开普通发票方面,涉案公司虚开的金额从400多万元至6000多万元不等,例如:福州图某贸易有限公司,在2018年01月01日至2019年07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63份,金额3861.02万元,税额115.83万元;对外虚开普通发票722份,票面额累计6461.62万元。

以下是何律师在12309中国检察网检索的,福州地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的相对不起诉案例,仅供参考。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1.案例一:邓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连检二部刑不诉〔2021〕Z9号)

1.3.简要案情:邓某某让泰宁B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福州A有限公司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金额计人民币2295384.6元,税额计人民币390215.4元,价税合计人民币2685600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徐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平潭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岚检三部刑不诉〔2021〕Z1号)

2.3.简要案情:为结算工程款,徐某甲让他人为其虚开价税合计人民币435635.80元,税额人民币60087.7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A集团有限公司。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全部挽回国家税款损失、具有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3.1.案例三:林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融检三部刑不诉〔2021〕Z5号)

3.3.简要案情:林某某让他人为其提供超出真实货物交易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超出真实货物交易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985653元,对应税额20余万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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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虚开发票罪

4.1.案例四:张某某虚开发票案

4.2.案号: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鼓检刑检刑不诉〔2020〕14号)

4.3.简要案情:雷某某是福州A商贸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张某某等人的介绍及其自己本人联系,向33家单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57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04162393.45元。另外,张某某为帮助他人获取发票用于向有关单位报销费用,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价税合计人民币775000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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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头条#

福州38家公司因虚开普通发票被移送公安立案,涉嫌虚开发票罪

#福州#

#虚开普通发票#

2022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栏”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福州市共计有38家公司存在对外虚开普通发票的行为,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所辖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8家公司涉及建筑工程、电子科技、商贸、传媒、运输、物业等行业,虚开的金额从500多万元至上亿元不等,其中,虚开金额超过亿元的公司是福州科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2019年01月01日至2021年01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普通发票1118份,票面额累计10633.27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虚开发票罪共有两个量刑档次:一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二是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虚开发票罪“情节严重”的标准,即立案追诉标准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但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尚没有司法解释予以明确,由各审理法院在具体审理案件时予以把握。那么,福州各级法院在审理虚开发票罪案件时,对于虚开多少金额会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呢?以下是何律师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的裁判文书,仅供参考。

1.1.案例一:林某甲虚开发票案

1.2.案号: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鼓刑初字第215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违反国家对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金额达人民币19885858.61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甲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有退赃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甲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1.案例二:吴某虚开发票案

2.2.案号: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闽0123刑初316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与其实际业务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达人民币760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犯虚开发票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其能积极补缴应纳税款,并积极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根据其犯罪情节、动机及社会危害,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更有利于其改造回归社会,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3.1.案例三:叶某某虚开发票案

3.2.案号: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闽0111刑初646号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制度,虚开普通发票达70份,涉案金额达人民币45352049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叶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其归案后能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并积极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且其具备监管和帮教条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叶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辩护人关于叶某某系投案自首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退赃及主动缴纳罚金,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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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因疫情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相应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帮助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渡过难关、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恢复发展, 现就2022年疫情期间房屋业主因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相应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房屋业主减免同一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至少三个月租金、帮助其渡过疫情难关、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可以申请减征减免租金的不动产2022年度六个月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免至少三个月租金, 指房屋业主按月减免三个月(含)以上的租金; 或通过定额或比例等方式减免租金, 按照2022年有效合同(协议)计算的减免租金额度, 相当于三个月(含)以上的租金。

  其中服务业小微企业是指从事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 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行业,且同时符合202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二、房屋业主提出减免税申请时, 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二)减免税申请报告;

  (三)证明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的相关资料(如不动产租赁合同及减租补充合同);

  (四)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房产或土地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三、 房屋业主应于2022年12月31日前通过办税服务厅或选择登陆福建省电子税务局“非接触式”提交减免申请,逾期提交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

  四、房屋业主骗取减免税的, 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2年5月27日

福建*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被税务稽查补税1000多万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发布公告:《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二稽处〔2022〕225号显示

税务­­­­­­­­­­­­­­­­­­­­­­­­­­­­­­­­­­­­­­­­­­­­­­­­­­­­­­­­­­­­­­­­­­­­­­­­­­­­­­­­­­­­­­­­­­­­­­­­­­­­­­­­局于2022年2月21日至2022年8月19日对福建*商贸有限公司(地址:永春县*)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实,该公司系商贸企业,现已走逃失联;公司在资金回流、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7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之规定,认定你公司在大宗交易未付款或者资金回流、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65份,金额合计62972413.52元,税额合计10705198.49元,价税合计73677612.01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33号)之规定,对你公司取得的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决定追缴你公司已抵扣的进项税额10705198.49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和《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闽政〔1985〕25号)第三条之规定,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附征535259.92元。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你公司上述应补缴税款按税款所属时间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五)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六条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附征321155.95元。

(六)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2〕2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规定,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附征214103.96元。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2022年4月6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五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六条和《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0号)第三条之规定,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65份、已抵扣税额10705198.49元的行为,已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犯罪,决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本次检查查补税费合计11775718.32元。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永春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南平15家企业因虚开发票被处罚或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南平#

2022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南平市共计有15家企业存在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者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农产品销售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处以追缴税款、处以行政罚款,或因涉嫌虚开发票犯罪被依法移送公司机关立案侦查。

15家企业中,有8家企业系合作社,对外虚开农产品销售发票,虚开农产品销售发票的金额从80多万元至700多万元不等,例如:建瓯市天某葡萄专业合作社,在2016年01月0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农产品销售发票123份,金额714.71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有6家企业非法取得或者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从50多万元(税额10万多元)至600多万元(税额90多万元)不等,例如:中某某信集团有限公司政某分公司,在2019年01月0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70份,金额660.37万元,税额95.30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有1家企业非法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即:福建省建瓯市顺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2021年01月0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非法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6份,金额20.72万元,税额2.7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0.01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农产品销售发票的,分别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

但是,对于虚开税额虽然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但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积极补缴税款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某甲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案

1.2.案号: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蕉检二部刑不诉〔2020〕10号)

1.3.简要案情: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林某甲通过张某某,向屏南县B合作社购买10张票面金额共计501362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税额243317.84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已补缴税额,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某甲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移送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而对于未能争取相对不起诉结果的,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

例如:

2.1.案例:福建南平A水电控制设备有限公司、胡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闽0702刑初34号

2.3.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福建南平A水电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人民币56.439812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具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被告单位福建南平A水电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当庭自愿认罪,且已补缴全部税款、附加费及滞纳金,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上述量刑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胡某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请求法院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其余辩护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判决如下:被告单位福建南平A水电控制设备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胡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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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头条#

宁德一石油公司虚进虚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宁德#

2022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发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宁德市有一家石油公司既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又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所辖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宁德市鼎某石油有限公司,在2012年07月0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56份,金额2937.82万元,税额499.43万元;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517份,金额4403.63万元,税额748.61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610.56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中,虚开税款数额的多少决定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和量刑。那么,在既有为他人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又有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虚开税额应如何确定?

何律师认为,在既有虚开销项税额,又有虚开进项税额的情况下,应以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中数额较大者认定犯罪数额。以下是何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相关裁判文书,仅供参考。

1.1.案例一:韩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豫刑终450号

1.3.裁判要旨:关于本案犯罪数额如何认定问题

经查,A公司为B等三家下游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销项票,税额为53411500.24元,三家公司均在当地税务机关进行了抵扣。但B等下游公司通过A公司从上游药厂进货,税额为14594021.39元,实际偷逃的税款应为虚开部分的税额38817478.85元。因A公司向下游公司开具了虚高的销项票,为了掩盖犯罪行为及少缴税款,又让与其无真实交易关系的C等四家公司为自己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即进项票,税额为22268917.34元,用于抵扣税款。对于不具有真实交易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由于虚开行为人不存在向国家缴税的义务,应以虚开的进项或者销项中较大的数额认定为其犯罪数额。故本案的犯罪数额应认定为38817478.85元。

2.1.案例二:孙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豫刑终479号

2.3.裁判要旨:本案涉及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进项票,也有为他人虚开的销项票,在计算孙某某、史某某、邢某某的犯罪数额时,应当以虚开的进项或者销项中数额较大的部分认定为其犯罪数额。

3.1.案例三:崔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黑刑二终字第34-1号

3.3.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崔某某在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期间,又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以数额较大的虚开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认定为犯罪数额,检察机关抗诉所提应将虚开的进项税和虚开的销项税相加作为崔某某犯罪数额的意见,不予采纳。

4.1.案例四: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湘31刑初32号

4.3.裁判要旨: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针对货物增值部分征税而不是以货物金额为基础征税,虽然本案的进项、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为虚开,陈某某通过A公司、B公司虚开的进项数额均大于销项数额,应当只计算进项所载明的虚开数额,即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33份,价款92854247.75元,税额14538687.85元;B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17份,价款120629614.8元,税额19002049.22元;陈某某单独通过C公司虚开的销项数额均大于进项数额,应当只计算销项所载明的虚开数额,C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06份,价款37800000.49元,税额6425999.57元。

5.1.案例五:陈某某、陈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5.2.案号: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辽11刑初1号

5.3.裁判要旨:关于被告人陈某某、陈某甲辩护人提出“进项发票的数额不应计入犯罪数额”“虚开数额应当以销项计算”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某某、陈某甲在没有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既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按其中虚开数额较大的一项计算虚开的犯罪数额,即二被告人的犯罪数额为41272532.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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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4份,价税合计12305223.61元

7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发布公告,泉税二稽处〔2022〕183号《税务处理决定书》显示:

税务局于2021年10月19日至2022年7月18日对某机电设备公司(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税款所属期2020年7月3日至2021年9月30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一、税务局发现的违法事实

    (一)经查实,该公司系商贸企业,直接走逃失踪,系走逃失联企业,且存在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大宗交易未付(收)款、部分下游受票已认定接受虚开的情形。2020年7月至2021年5月期间,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4份,金额合计11198908.07元,税额合计1106315.54元,价税合计12305223.61元。 

    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确认,该公司将上述发票中的9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于2020年7月至2021年5月期间申报抵扣,共抵扣税款823858.37元。

    (二)2020年7月至2021年5月期间,该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04份,金额合计59853378.58元,税额合计7780938.85元,价税合计67634317.43元。

    二、税务局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7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之规定,认定该公司2020年7月至2021年5月期间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04份,金额合计59853378.58元,税额合计7780938.85元,价税合计67634317.43元;认定该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4份,金额合计11198908.07元,税额合计1106315.54元,价税合计12305223.61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3号)之规定,该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抵扣其中的9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合计抵扣税额823858.37元,因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决定追缴该公司已抵扣的进项税额823858.37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和《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闽政〔1985〕25号)第三条之规定,向该公司追缴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附征57670.09元。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该公司上述应补缴税款按税款所属时间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五)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六条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之规定,向该公司追缴少缴的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附征24715.75元。

    (六)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2〕2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之规定,向该公司追缴少缴的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附征16477.16元。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2022年4月6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五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六条和《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0号)第三条之规定,该公司为他人虚开70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额7780938.85元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10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额1106315.54元的行为已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犯罪,决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

    本次检查合计查补税费款922721.37元。

   

福建某矿业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400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合计581198301.03 元,税额合计97141374.20 元,价税合计678339675.23元,被税务稽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于2022年1月18日至2022年6月20日对该公司2016年3月22日至2018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一、税务局发现:

1、该公司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

2、在2016-2018年期间,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取得*化工有限公司、*供应链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石化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400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合计581198301.03 元,税额合计97141374.20 元,价税合计678339675.23元。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公司将上述发票计入进项税额申报抵扣完毕,共申报抵扣税款97141374.20元。

二、税务局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33号)之规定,公司取得4006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鉴于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已于2019年9月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稽处〔2019〕90342号)追缴其中的3742份发票进项税额,本次检查不再重复追缴。本次检查对公司取得264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31948207.91元的行为进行处理,决定追缴公司已抵扣的进项税额31948207.91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三、四条和《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闽政〔1985〕25号)第三条之规定,决定追缴公司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附征319482.07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公司以上应补缴税款按税款所属时间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四)根据(国发〔1986〕50号)第二、六条和(国务院令第448号)之规定,决定追缴公司少缴的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附征958446.24元。

(五)根据(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二、三、五、六条、和(闽财税〔2012〕2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之规定,决定追缴公司少缴的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附征638964.16元。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四项、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之规定,对公司2016年、2017年和2018年企业所得税按批发和零售贸易业应税所得率4%核定征收,因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和我局已对公司上述年度的企业所得税进行处理,本次检查不再处理。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7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之规定,认定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400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581198301.03 元,税额为97141374.20 元,价税合计678339675.23元。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2022年4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五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六条和《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0号)第三条之规定,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400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已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犯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以上合计查补税费33865100.38元。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福建省税务局稽查局通过大数据分析线索,查处一起骗取留抵退税和偷税案件。通过大数据分析已成为税务机关查处偷逃税的重要手段,也为那些准备偷逃税的纳税人敲响警钟,唯有合法纳税才是正确的选择 。

福建省税务部门依法查处一起骗取留抵退税和偷税案件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22日20时22分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为确保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实落细、落准落稳,福建省税务局稽查局严厉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行为,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组织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了福州市大师兄服饰有限公司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案件。

  经查,该公司通过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共计偷税75.35万元、骗取留抵退税23.28万元。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追缴该企业偷税税款75.35万元,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拟处1倍罚款并加收滞纳金;追缴骗取的留抵退税款23.28万元,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拟处1倍罚款。

  福建省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进一步发挥大数据作用,建立健全案件快查联查工作机制,对骗取留抵退税的违法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对非主观故意违规取得留抵退税的企业,约谈提醒,促其整改;对恶意造假骗取留抵退税的企业,依法从严查办,按规定将其纳税信用直接降为D级,采取限制发票领用、提高检查频次等措施,同时依法对其近3年各项税收缴纳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延伸检查其上下游企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福建提高城居保筹资标准】记者获悉,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日前下发《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2022年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不低于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10元;同步提高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不低于30元,2023年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350元。我省提高城居保筹资标准

福建某物流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发票,税务局共计追缴税费8111350.11元。

二0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公告发布泉税二稽处〔2022〕185号《税务处理决定书》显示:­­­­­­­­­­­­­­­­­­­­­­­­­­­­­­­­­­­­­­­­­­­­­­­

税务局于2022年1月26日至2022年7月11日对福建*物流有限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查实,该公司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2018年,该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取得连江县*供应链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已证实虚开的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税款抵扣,具体情况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连江县*供应链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_发票违法案件的协查函》证实,连江县**供应链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虚开给该公司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7282325.41元,税额合计1165172.09元,价税合计8447497.50。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连江县*供应链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_发票违法案件的协查函》证实,连江县*供应链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虚开给该公司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5596020.69 元,税额合计895363.29 元,价税合计6491383.98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认定该公司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合计12878346.10元,税额合计2060535.38元,价税合计14938881.48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之规定,决定追缴该公司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2060535.38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和《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第三条之规定,决定追缴该公司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附征20605.35元。

(四)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六条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之规定,决定向该公司追缴少缴的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附征61816.06元。

(五)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2〕2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之规定,决定向该公司追缴少缴的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附征41210.71元。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四项、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之规定,追缴该公司2018年企业所得税5927182.61元(599654745.70*4%*25%-69364.85)。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以上应补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企业所得税按税款所属时间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2022年4月6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五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六条和《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0号)第三条之规定,该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额2060535.38元的行为,已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犯罪,决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以上本次检查共计追缴税费8111350.11元。

福建、江苏两省税务局2021年度拟录用公务员名单!我的天哪,简直让人不敢相信!

福建省税务局2021年度拟录用公务员名单公示!你绝对想不到,本次录取的考生来自什么院校!本次共计录取492人,其中985、211毕业生仅26人,占比仅仅5.2%!名校生比例相较于江苏、厦门等城市下降不少。其余90%大多都是二本,三本的院校毕业生,也有一些专科毕业生。

江苏省税务局2021年度拟录用公务员名单!我的天哪,简直让人不敢相信!本次共计录取725人,985、211毕业生录取147人,整体占比20%左右!其余的80%中大部分都是二本、三本的院校毕业生。

福州市某企业注销税务登记后被税务稽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2〕609号

福州***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PNHC70):

  我局于2022年5月30日至2022年10月10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发票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纳税人状态为注销,实际走逃(失联)。

  (二)你公司于2021年1月爆发式开票,业务发生金额巨大,且开票后于2021年2月注销税务登记。

  (三)你公司于2021年1月集中取票,进项发票集中在厦门地区,且上游企业均已于2021年5-6月间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四)你公司进销项货物存在有销无进、销大于进的不配比情况。

  (五)你公司资金往来异常,未向上游公司付款,存在大宗交易未收款的情况。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未签字确认。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你公司2021年1月开具的48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7358732.35元,税额6156634.57元,价税合计53515366.92元,发票信息详见附件)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可在收到本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10月24日

能耗支出与收入规模不匹配,认定为虚开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 务 处 理 决 定书

 榕税二稽处〔2021〕71号

当事人:福建XXX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XXX(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财务负责人:XXX(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公司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XXX单元

经营范围:再生物资回收;钢材、五金的批发、零售。

根据工作安排,我局派检查人员马陈红、游凯于2020年3月6日在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官方网站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榕税二稽检通一〔2020〕129号),对福建XXX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进行立案检查,本次检查依法履行了相关稽查程序。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你公司系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19日,注册资本:50万,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晋安区税务局;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帐征收。

二、涉嫌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

你公司已走逃失联,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定义的走逃(失联)企业。

(一)上游企业存在异常

经查询,你公司2016年9月6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

你公司上游企业非正常户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金额比重巨大,存在异常经营情形。

(二)无正常经营能耗支出

你公司取得上游发票物品明细为废钢,开具发票物品明细亦为废钢。从购销物品明细可判定,你公司应为物资回收、销售企业。

你公司申报所属2016年9月—2017年2月增值税应税收入合计36,043,359.90元,与你公司水、电、运输支出情况严重不匹配,不符合物资回收公司正常经营的能耗支出情况。

从你公司票面情况、能耗支出情况分析,可判定你公司是无正常经营的虚假经营企业。

三、税务处理决定

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集体审理委员会审理,依照相关税收规定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你公司已走逃失联,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定义的走逃(失联)企业。从你公司票面情况、能耗情况、物流等情况,可证实你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后存续期间是无正常经营的虚假经营企业,变更后存续期间(2016年9月-2017年5月)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为虚开。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主席令〔1995〕57号)第一条规定,对你公司2016年9月-2017年5月开具37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发票金额36,551,559.11元,税额6,213,764.85元,价税合计42,765,323.96元,定性为无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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