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2021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证券期货业机构监管费】财联社1月7日电,发改委、财政部发布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银保监会恢复征收银行业监管费、保险业监管费,证监会恢复征收证券期货业机构监管费;对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开市之日起收取证券业务监管费。银行业监管费(包括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保险业监管费(包括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证券期货业机构监管费收费标准暂按照暂免征收政策出台前的收费标准执行。证监会对北京证券交易所征收的证券业务监管费执行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同的征收标准。
【#北京出台长租公寓监管新规#:预收租金额数不得超过3个月租金】2月2日,澎湃新闻记者从北京市住建委获悉,由北京市住建委、市场监管局、金融局、网信办、北京银保监局等五部门已于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规范本市住房租赁企业经营活动的通知》,明确规定向租客预收的租金数额不能超过3个月租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不能将租客申请的“租金贷”资金拨付给住房租赁企业。《通知》从限制资金池、强化开业信息报送、加强租赁合同管理、细化装修规定、建立租赁纠纷调解机制、强化联合监管等方面,全面强化对分散式长租公寓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管,防范住房租赁行业经营风险。网页链接
【再打虎!原银监会副主席蔡鄂生被查,6月28日曾出席活动】
7月30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网消息,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席蔡鄂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蔡鄂生 资料图
蔡鄂生出生于1951年,曾长期在银行系统任职,历任: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司三处处长,中国人民银行利率储蓄管理司副司长、金融管理司司长、银行司司长、银行监管二司司长等职。1998年,他任职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2001年任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主席,2005年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
公开报道显示,今年6月28日下午,蔡鄂生还担任主讲嘉宾,以“金融监管与金融稳定”为主题,进行分享。
近期,多个“老虎”被打:7月25日消息,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宋太平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审查调查;7月13日消息,原国家粮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徐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审查调查;7月8日消息,北京师范大学党委原书记刘川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 (来源:新京报)
#太原头条#【罚款420万元 中国农业银行接连被罚】一季度,银保监系统对银行业保持高压监管态势。截至2021年3月31日,中国农业银行因发生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未报告、制卡数据违规明文留存、生产网络、分行无线互联网络保护不当、数据安全管理较粗放、存在数据泄露风险、网络信息系统存在较多漏洞、互联网门户网站泄露敏感信息被银保监会处以罚款420万元,这是一月份罚款金额最大的罚单。
在此之前,2020年7月份,银保监会针对农业银行风险管理及内控有效性现场检查发现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贴现资金直接回流至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银保监会依法对该行罚没合计5315.6万元,并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农业银行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共24项。包括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批量处置不良资产未公告;批量处置不良资产未向监管部门报告;违规转让正常类贷款;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违规;流动资金贷款被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超过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贷后管理缺失导致企业套取扶贫贷款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贷款用于偿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承兑业务贸易背景审查不严;保理业务授权管理不到位等。
时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副行长王霄汉,因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提供与事实不符的报告行为负有责任,被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时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庆祖分理处主任黄甫,因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庆祖分理处销售非保本理财产品违规出具承诺函行为负有责任,被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时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陟县支行行长周文,因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陟县支行销售非保本理财产品违规出具承诺函行为负有责任,被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时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行长朱正罡、时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副主任徐争、时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控与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杨玉玲,因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理业务授权管理不到位行为负有责任,被警告。
4月2日,银保监会网站再次发布消息,侵害客户自主选择权,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被罚款50万元。
京银保监罚决字〔2021〕6号显示,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对公账户短信通知服务业务侵害客户自主选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北京银保监局责令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改正,并给予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租金!北京开始规范住房租赁企业!】
财联社2月2日讯,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发布关于规范本市住房租赁企业经营活动的通知。通知提出,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预收的租金数额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租金,收、付租金的周期应当匹配。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不得将承租人申请的“租金贷”资金拨付给住房租赁企业。
檀评:就是原则上不超过付三押一咯?跟房东自己谈一般貌似都是付三押一,但是长租公寓这种可能会出现半年一付,比如我之前租就是这样,所以一旦刚开始租就出问题,那对于租户来说损失比较惨重。这也可以看出来这模式的确不靠谱,管理部门干预是正常的。 #北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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