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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金山银四招聘旺季也不好找工作了,在某优上投简历,投了几十个公司,没有一家有回应的,这种简历都发了,还打招呼,hr都不带眼睛的吗?
上海金山二工区招聘操作工,需要的是外地户口,并且不要戴眼镜的!我咋就想不通了,不知道是什么岗位?为啥不要戴眼镜的,难道是招飞行员吗?求解!
【34岁男子上岗2小时猝死被认定为工伤,家属获赔95万余元】#男子入职2小时猝死家属获赔95万元# 2020年10月底,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万枫公路上某防护用品有限公司由于工期紧张,通过松江的一家中介公司,加急招聘了一位河南籍的操作工李某伟。10月29日晚上22时20分,李某伟办好手续后正式入职到岗。当工作至10月30日凌晨0时25分时,他突然晕倒在地,随即不省人事。目前,在调解下,家属共计能够收到95.47万元赔偿,其中90.47万元是工伤保险,另外5万元是公司在能力范围之内,出于人道主义给予家属相应的补偿。网页链接
金山区的镇子有很多人力公司,基本每家都挂着工厂招工的广告。
看了下,时薪都在20-30之前,24比较常见,以电器厂、家具厂、纺织厂为主。只比上海2022年规定的最低薪资23块/小时高了1块钱。
而且值得注意的是,这些钱,通常是至少干满一个月、达到工时标准才能拿到的。
我粗略算了下,一天按工作八小时、每月全勤无休,24块一小时算,是5760元。乍看还可以,但这是在流水线上干活,实实在在的累。在市区好点的餐厅当个服务员可能都比干这性价比高。
上海时常跟纽约做比较,一堆人拿着市区生活说事,对此我的建议是多去城乡结合部走走。
必须点赞,当地领导有男人担当和魅力[赞]
教师招聘男女学历、学校悬殊引争议,其实是旧闻 当地教育局:设置男女各半是为公平
#上海男子入职两小时猝死#
2020年10月,上海金山朱泾某防护用品公司通过一中介加急招聘了一批操作工,河南籍的李某就是其中一个。李某当晚办好手续后就正式入职到岗,但工作两个小时李某突然晕倒在地,不省人事,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家属要求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40万元。公司则认为李某仅到岗2小时,仍在“试工阶段”,只能从人道主义角度给予适当补偿。(新闻晨报)
【有道说法】1、发生这样的突发事件,对家属、对公司都是不愿意看到的。
刚入职两小时,肯定还未缴纳社保,如果不能认定工伤,意味着全部损失都将由公司承担,显然不公平。
如果不赔,显然对于死者家属也难以交代,毕竟死者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死亡。
2、首先要确定一点,李某与公司劳动关系是否构成?李某通过公司招聘审查,已经实际入职到岗工作,即使还未签订劳动合同,也应认定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其次,要确定李某的死亡是否构成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综合以上两点,李某与公司构成劳动关系,在工作时间和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当然应认定为工伤。
3、属于工伤,但还未来得及缴纳工伤保险,就不能享受保险赔偿?这对于死者及公司老说都是不公平的。
因为我们知道任何公司在录用员工时,都不可能做到当天录用当天就办好工伤保险,所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可以看出保险法对于用人单位缴纳社保也是给予合理的“三十日”时间的。也就意味着如果用人单位发生工伤,未办理工伤保险,只要在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司即使在发生工伤后办理工伤保险,也应认定为有效。而不应认定为“补缴”,因此而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这样既能减轻企业的压力,同时也能保障工人权益。当然如果录用超过三十日后发生工伤,也未缴纳保险,这个赔偿的责任和风险就应有公司自行承担了。
4、本案社保机构应允许用人公司在三十日内缴纳,并认定李某死亡构成工伤,通过工伤保险赔偿李某,具体包含: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具体标准按照当地情况执行。
你认为李某入职两小时猝死构成工伤吗?公司未来得及缴纳社保,允许三十日内缴纳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关注@法律有道 留言说说您的看法
#男子入职2小时猝死家属索赔140万#
上海金山朱泾,某防护用品公司由于工期紧张,加急招聘了河南籍操作工李某。没想到李某办好手续后正式入职到岗2个小时突然晕倒在地随即不省人事。事后,家属向公司索要一次性补偿140万元,公司则认为李某仅到岗2小时,仍在“试工阶段”,只能从人道主义角度给予适当补偿。
这条法院新闻在最后提到,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下班后在公司宿舍内死亡,死亡原因无法查明,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这种情形不构成工亡;根据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电子公司对李某的死亡存在过错,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某父母的诉讼请求。李某父母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苏州中院。
二审法院根据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和公平合理原则,酌定由电子公司对李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苏州中院遂依法对一审作出改判,判令电子公司支付李某父母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3万余元。
案例判决对劳动者是一种保护,对于企业来说,入职就要为员工做到所有的保险服务,这既是对员工负责,也会降低企业的风险。
#男子入职2小时猝死家属索赔140万#2020年10月, 上海金山朱泾路防护用品公司,给刚招聘的李某办好入职手续后,两个小时,李某突然晕倒在地不省人事,经抢救无效死亡。
1、公司该不该赔偿?
办理好了入职手续,李某也报道到岗。这就意味着李某和公司之间已经形成了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所说的“劳动法律关系”。
这时我们就要考虑,李某是不是在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从事工作时突然晕倒在地,抢救无效死亡。李某的死亡和工作之间如果存在因果关系,则就可能是“工伤”。同时,如果李某从倒地昏迷,到宣告死亡不超出48小时,且李某报道的当晚,公司就安排李某当晚进行工作,就可能“视同工伤”。
2、在我国目前现有的司法判例中,职工因加班时间过晚,突发疾病,回到家猝死的,也有法院判令公司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先例(这是对996的最好回应)。
主要的理论根据在于:加班,属于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的“额外工作”。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出40小时,加班时间不得超出36小时,也就是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76小时。而且,加班时间应当支付加班工资。如果当天加班很晚,劳动者回家之后猝死,那么加班和劳动者死亡之间不能排除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有可能是劳动者的身体状况和加班诸多原因,共同导致的死亡结果。所以,就属于侵权行为。虽不承担工亡责任,但要承担侵权责任。
像李某这种情况,先做工伤认定,如果确实认定不是工伤的,可以民法典侵权编起诉要求公司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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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一句话说一大群人被虚假招聘忽悠了,因为招聘是不存在的,这种欺骗忽悠也很缺德吧,你来说说!
老曾讲破点思维如何在10天让全城的人都知道你家的产品家的店。#创业 #商业模式 #商业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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