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举伟大旗帜 谱写崭新篇章——新一届中共中央委员会和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诞生记
面对复杂形势和艰巨任务,我们党要做到“任凭风浪起,稳坐钓鱼船”,全面把握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在新的赶考路上不断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必须有一个坚强的中央领导集体。
——习近平
2022年10月22日,北京人民大会堂。2300多名党的二十大代表和特邀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出由376名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组成的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和133名中央纪委委员组成的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肩负9600多万名共产党员的殷殷重托,承载14亿多中国人民的热切期盼,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整装待发,将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弘扬伟大建党精神,自信自强、守正创新,踔厉奋发、勇毅前行,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团结奋斗。
高瞻远瞩 深谋远虑——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部署、亲自指导把关,为二十届“两委”人事准备工作指明正确方向
历经百年奋斗的中国共产党,矢志伟大复兴的中华民族,又站在了新的历史关口——
新时代10年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经过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持续奋斗,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我们实现了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在中华大地上全面建成了小康社会,历史性地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正在意气风发向着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迈进。
党的二十大,正是在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关键时刻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事关党和国家事业继往开来,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前途命运,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千秋伟业,关键在人。
“党的二十大,处在两个百年交汇点,总结第一个百年,同时又是新的百年奋斗目标的起点。开好党的二十大,至关重要。”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做好二十届“两委”人事准备工作,是开好二十大的重中之重。
善治国者,善于谋势;决胜负者,长于布局。
早在2020年底,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就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统筹谋划党的二十届“两委”人事准备工作。
2021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进行专门研究,决定成立二十大干部考察领导小组,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担任组长。
2021年6月,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认真做好二十届“两委”人事准备工作的意见》。
此后一年多来,习近平总书记3次出席省区市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等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会议,多次听取“两委”人事准备工作汇报,提出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把人选政治关廉洁关、树立新时代选人用人鲜明导向、严肃换届纪律等一系列重要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统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着眼新时代新要求,科学阐明了人事准备工作的主要原则、目标任务、总体要求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为做好二十届“两委”人事准备工作指明了正确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党中央明确提出,二十届“两委”人事准备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着眼于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着眼于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提高党的长期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加强中央委员会建设,以自我革命精神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不断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着眼于党的事业后继有人、兴旺发达,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要坚持党的性质宗旨,坚持党的领导核心地位,坚持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坚持马克思主义政治家集团标准,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坚持新时代好干部标准和忠诚干净担当要求;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党内民主,走群众路线,进一步提高民主质量和实效;坚持近几届特别是十九届“两委”人事准备工作好经验好做法,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坚持系统观念、通盘考虑、统筹安排,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有序推进。
第八条 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
第九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平职调整、转任职级公务员、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对非个人原因或者健康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从事业需要和关心爱护干部出发,予以妥善安排。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原则上在职数范围内安排。暂时超职数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同意,并明确消化时限,一般应在1年内消化。
第十条 对被调整的干部,应当跟踪了解其思想动态和工作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对认真汲取教训、积极努力工作,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进一步使用、晋升职级或者提拔职务。
第十一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调整原因、安排方式和后续管理等情况进行纪实,每年1月底前向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备上年度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 健全和落实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党委(党组)应当坚决扛起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应当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自觉承担具体工作责任,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结合日常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领导班子换届等工作,推进能上能下常态化。
第十三条 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正确把握政策界限,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宽容改革探索、先行先试等工作中的失误。
第十四条 严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党纪政务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积极营造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制度环境和舆论氛围,加强督促检查,把本规定执行情况纳入党委(党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一报告两评议”、巡视巡察、选人用人专项检查等内容,纳入党委(党组)书记年度考核述职内容。对严重不负责任,或者违反有关工作纪律要求的,应当追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成员、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