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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市国家税务局)

吉林10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吉林# 2022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发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吉林市共计有10家公司存在非法取得或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

吉林10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吉林#

2022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发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吉林市共计有10家公司存在非法取得或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而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0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100多万元(税额20多万元)至6000多万元(税额800多万元)不等,例如:吉林市德某工贸有限公司,在2019年06月19日至2020年05月1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792份,金额6176.92万元,税额802.99万元;对外虚开普通发票806份,票面额累计7893.41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虚开税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上述吉林市德某工贸有限公司虚开的税额为802.99万元,如果不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其实际负责人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刑罚。

例如:

案例一:尹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号: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2刑初73号

简要案情:尹某某与聂某某预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孙某某受张某某安排,联系聂某某,再由尹某某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62份,涉案成品油10564吨,金额70577348.3元,税额11998147.76元,价税合计82575496.06元。

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聂某某、张某某、孙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规,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虚开税款数额巨大之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决如下(本罪的判决结果,不涉及前罪):

1.被告人尹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2.被告人聂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3.被告人张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4.被告人孙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此外,对于虚开税额较小的,可以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案例:何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号: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吉丰检一部刑不诉〔2021〕52号)

简要案情:A公司实际控制人何某甲默许公司副经理林某某,为B木业开具9张A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累计金额855555.56元,税款145444.45元,价税合计1001000.01元。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甲任吉林市A商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在公司没有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甲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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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发布# 【吉林省制定《实施方案》推进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23日,中国吉林网从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邮政局要求,省人社厅、省邮政管理局、省税务局、省社保局制定了《吉林省推进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吉林省制定《实施方案》推进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中国吉林网

税务稽查案例速递:经长春市税务印刷厂鉴定某企业取得的12份不是由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指定的企业印制!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长市三税稽处〔2021〕197号

林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纳税人识别号:220106661635708)

我局(所)于2021年10月21日至2021年10月21日对你(单位)(地址:绿园区西安大路163号606室)2007年10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2008年取得有疑问发票15份,经长春市税务印刷厂鉴定其中12份不是由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据此认定这12份发票为假发票(金额合计119191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之规定,你单位取得的上述12份发票不能作为记账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税前扣除,经计算应调增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1191918元,调增后应纳税所得额为919331.96元。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经计算应补缴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229832.99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自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绿园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吉林发布#【吉林省五部门联合开展“减税降费服务行动】近日,按照全省“服务企业周”活动的统一部署,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医保局、省社保局5个部门联合开展“减税降费服务行动”,为企业送政策、优服务、协作办、助发展,以精细化服务全面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网页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吉税稽处〔2020〕58号

吉林市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XXX3437967)

我局对你单位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企业所得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查明的事实与相关证据,处理处罚意见及依据

1.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

(1)你单位将其他单位发生的费用在本单位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你单位将吉林市X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生的员工食堂就餐费用,在本单位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金额分别为:2014年33,915.56元;2015年71,617.34元;2016年243,419.48元。

你单位将应由吉林市X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的食堂工作人员(厨师、面案师傅及食堂管理人员)的相关费用及保安费全部在本单位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一并申报扣除,金额分别为:2013年134,370.90元,2014年522,713.50元,2015年537,954.51元,2016年163,800.00元。

你单位在2013年至2016年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XXX小区(一期)发生维修劳务,该小区属于吉林市XXX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生的金额分别为:983,461.86元、1,991,929.00元、150,012.00元、20,000.00元。

(2)将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经查确认,你单位对吉丰东线沿江滩涂实施美化工程,该工程位于你单位开发项目范围之外。

其中山水江堤项目你单位2016年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进行扣除,金额12,183,445.66元。

其中山水湖畔广场和吉丰道路改造部分,经计算,2013年应调减主营业务成本3,476,657.99元,2014年应调减主营业务成本819,028.29元,2015年应调减主营业务成本97,910.87元,2016年应调增主营业务成本41,180.92元。

(3)未将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作纳税调整。

你单位预提汽车工业园项目五笔费用7,860,200.00元,并在2014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进行扣除。经查确认,当地政府已经减免上述费用,经计算,2014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255,202.09元。

(4)确认已售房屋面积差额,未及时调整收入。

2014年你单位开发了汽车工业园项目,将其中集团回迁户按每平方米3,100.00元,整体转让给吉林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由于当时测绘报告尚未出具,因此你单位暂按规划面积结转收入。根据2015年8月出具的最终测绘报告,已售面积增加1,248.21平方米,你单位未及时进行调整,2015年应补计收入3,869,451.00元。  

(5)账载数据与申报数据不相符的问题

由于你单位认为2009年至2012年企业存在多缴税款的情况,对2013年至2016年计税依据进行了调整,由于调整不规范,导致2013年至2016年申报表申报数据与账面实际数据不符,总体发生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检查期间,经你单位重新梳理,2013年至2016年检查年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7,922,925.23元。

其中2013年多缴企业所得税3,771,739.50元。

2014年少缴企业所得税1,762,171.58元。

2015年少缴企业所得税9,501,394.14元。

2016年少缴企业所得税431,099.01元。

二、 处理决定

根据....(略),经计算,2014年至2016年你单位应补缴企业所得税分别为544,751.88元、10,683,130.57元和3,573,470.07元。

检查过程中,你单位提出存在多缴税款的情况和对本次检查出的一些问题,已自行调整。鉴于上述行为发生在本次检查期限外,建议你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0号)等规定进行处理。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稽查局

二O二O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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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长市三税稽处〔2022〕57号

长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10***54219):

我局于2021年10月13日至2022年2月24日对你(单位)(地址:宽城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协查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2100173130,发票号码:04392756-04392758)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于2018年5月取得沈阳志远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2100173130,发票号码:04392756-04392758),金额合计299,844.84元,税额合计47,975.16元,价税合计347,820.00元,并于当月进行了认证抵扣。上述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单位于2018年11月对上述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对应的进项税额合计47,975.16元进行转出,相应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未补缴。所涉及的成本合计299,844.84元, 均在2018年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未进行过纳税调整。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2条、第3条、第4条,《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之规定,经计算,你单位2018年5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358.26元。合计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358.26元。

(二)教育费附加

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2条、第3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附件2之规定,经计算,你单位2018年5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439.25元。合计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439.25元。

(三)地方教育费附加

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非税〔2011〕244号)附件第2条,《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之规定,经计算,你单位2018年5月应补缴地方教育费附加959.50元。合计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959.50元。

(四)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1条、第4条、第5条、第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21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12条、第16条之规定,你单位2018年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74,961.21元。合计补缴企业所得税74,961.21元。

(五)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32条之规定,对你单位应追缴的税款从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52条之规定,目前没有证据证明你单位存在偷税、抗税、骗税,追缴税款未超过10万元,且已超过3年追征期,不予追缴2018年5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358.26元、教育费附加1,439.25元、地方教育附加959.50元。不予追缴税费合计5,757.01元。

综上,应补缴税费合计74,961.21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宽城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22年2月24日

#吉林发布# 【长春市税务局:打通税费服务“最后一公里” 为市场主体纾困解难】今春以来,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面对疫情“大考”,坚持疫情防控与服务企业两手抓、两不误,聚焦纳税人急难愁盼问题,围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结合“服务企业月”活动,打好惠企利民组合拳,打赢服务发展协同战,打通税费服务“最后一公里”,真正为市场主体纾困解难。长春市税务局:打通税费服务“最后一公里” 为市场主体纾困解难-中国吉林网

吉林省县級税务局事业编制人员参公事宜批复结果如何了?

#2022坚决打赢吉林疫情阻击战# #吉林抗疫日记# #吉林疫情#【疫中吉林暖时刻丨老当益壮的“坚守者”】“余热未尽献,老骥不偷闲”,面对疫情防控的艰难使命,国家税务总局敦化市税务局老干部们发挥“模范长者”的示范作用,积极参与到各项志愿服务活动中,用鲜艳的“夕阳红”擦亮了人生的金秋底色。网页链接

#吉林头条#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发票抽奖活动的通告】

 

为激发消费潜能,活跃吉林市消费市场,拉动商贸经济,吉林市在全市城区范围内(含昌邑区、船营区、龙潭区、丰满区、高新区、经开区)开展“美味江城 吃遍乌拉”餐饮发票抽奖活动,根据《“美味江城 吃遍乌拉”餐饮发票抽奖活动实施方案》,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抽奖范围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发票纳入本次抽奖活动范围:

(一)发票种类:消费者个人(自然人)在吉林市城区范围内注册登记的餐饮实体消费场所消费取得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v2.0》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定额和卷式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发票金额:单张发票金额(价税合计金额)在200元以上(含200元)的发票。发票为正数有效发票,不含已作废、红冲发票。

(三)开具时间:吉林市城区范围内注册登记的餐饮实体店在2021年6月14日至12月31日期间开具的上述发票。参与抽奖时,发票数据以税务机关在“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v2.0”系统调取的上述时间段开具发票的电子数据为准。

(四)参与主体:取得上述发票的个人消费者,发票所载“购方名称”填写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购方识别号”填写居民身份证上的“公民身份号码”,完全一致且真实有效,方可参与发票抽奖活动。

二、开奖办法、时间和抽奖地点

采取周抽奖形式,每期抽出200名中奖者。自2021年6月23日至2022年1月5日每星期三抽奖一次,共抽奖29期,每周所开发票只参与当周抽奖。

第1期参与抽奖发票的开具时间为6月14日至6月20日,6月23日抽奖;第2期参与抽奖发票的开具时间为6月21日至6月27日,6月30日抽奖。

如遇法定假期,则抽奖日期顺延至法定假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本次活动最后一期参与抽奖发票的开具时间为2021年12月27日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月5日进行抽奖)。

抽奖时间如有调整,请以后续公告内容为准。

抽奖地点: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直播间(市政府一号楼一楼民生直播间)。

三、奖项设置

奖金总额预计为500万元人民币。

每期发票抽奖金额为:个人实际消费发票额度200元(含200元)至800元(含800元)内,予以全额兑奖。单张发票金额800元以上的按800元兑奖。

四、抽奖方式

抽奖活动秉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由吉林市税务局按抽奖范围,提前提取所有符合抽奖条件的发票数据提供给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管理局,取得符合抽奖条件发票的消费者需将发票相关数据上传至吉林乌拉圈,作为抽奖数据。

抽奖号码由印制在发票票面上的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构成,中奖发票采取随机选取方式,由公证部门进行现场公证。

消费者取得合法有效且经过验证的普通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与电脑抽出的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一致的即为中奖,中奖名单由吉林市商务局确定的媒体进行适时发布。

五、兑奖事项

(一)本次抽奖活动采取线上兑奖。具体事项以吉林市商务局发布的兑奖须知为准。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予兑奖,对其中涉及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将由发票相关责任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私自非法印制、伪造、变造的发票;

2.虚开的发票;

3.有涂改的发票;

4.兑奖人不能提供有效证件的发票;

5.超过兑奖期限的发票;

6.发票上的印章与发票开具单位不符的发票;

7.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8.票面有“收购”字样的普通发票;

9.已认定非正常户后开具的普通发票;

10.兑奖时发票查验结果为“作废”、“红冲”等非正数有效的发票;

11.增值税发票查验系统验证未通过的发票;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开具的发票。

六、其他事项

(一)对票面严重破损、污染,导致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等主要项目内容无法辨认的发票,以及无法提供中奖发票原件的,消费者可到提供发票的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查询并打印该发票相关内容,并加盖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印章,可视为有效发票。

(二)销售方拒绝向消费者提供发票的,可进行投诉举报。

(三)如出现疫情或接到上级要求终止活动的情况,本次餐饮发票抽奖促消费活动立即终止。

(四)本通告由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

2021年6月8日

#吉林发布# 【长春市税务局:助力企业按下复工复产“加速键”】眼下,长春各行业复工复产的号角接续吹响,长春市税务局按照“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要求,不断优化便民办税服务举措,扎实落实最新税费优惠政策,助力复工复产企业“轻装”再出发。长春市税务局:助力企业按下复工复产“加速键”-中国吉林网

#奋进精彩新吉林# 【吉林省:“申报即享受”!制造业中小微企业速度了解这些优惠政策!】5月13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政府为企业办实事清单》新闻发布会。省税务局副局长张立中介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运行,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吉林省:“申报即享受”!制造业中小微企业速度了解这些优惠政策!-中国吉林网

#长春发布#【长春市税务局设立公职律师税费争议咨询调解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纳税人缴费人权利救济和税费争议解决机制,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设立了公职律师税费争议咨询调解中心。 长春市税务局设立公职律师税费争议咨询调解中心-中国吉林网

#吉林发布# 【松原市税务局拓展“非接触式”办税】松原市税务局持续巩固提升“非接触式”办税缴费,并拓展为常态之举。

  一是积极扩大“网上办”,让“多走网路”成为常态,目前已实现12类226项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二是大力推行“邮寄办”,让“少走马路”成为常态。三是持续推进“线上办”,让“在线互动”成为常态。四是继续坚持“自助办”,让“智能办税”成为常态。五是深化应用“码上办”,让“一扫尽览”成为常态。六是不断拓展“掌上办”,让“移动办税”成为常态,积极运用互联网,完善手机APP功能,优化应用场景,打造“指尖上的办税缴费”,以更大的便利提升纳税人、缴费人的获得感。(萨仁花)松原市税务局拓展“非接触式”办税

读报时间:

1.世界三大水源地阿尔卑斯山——依云。长白山——泉阳泉。俄罗斯高加索山。泉阳泉是中国第一软水,A+级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2.吉林省税务局2021年招录公务员339名,其中985,211的学生25人,占比6.2%。80%为应届生。全是本科。

有点意外,看来考公务员也不是最热门的选择。

3.邮政快递提速了,次日达,或次晨达。

4.美国2019年贫困县标准

65岁以下7148元人民币/月。65岁以上6590元。

三人家庭1.1万元每月。

城市贫困率11.9%,农村贫困率15.4%。城镇化率86%。

5.高考录取率已经达到90%,想考不上是很难了。问题是上一本。全国平均是12%。一个高中生去了10%没考上的,12%上一本的。这78%就是所谓的大多数普通人。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吉市税稽处〔2021〕38号

吉林弘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211MA0Y6KAGXW)

我局(所)于2021年7月5日至2021年9月29日对你(单位)(地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鸿博御园二区10号楼4单元1层38号)2017年7月6日至2019年3月8日增值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于2017年7月6日至2019年3月8日期间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

(一)通过虚构板材等木制品采购及加工业务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7份,不含税金额11,706,394.14元,税额1,940,889.86元,价税合计13,647,284.00元,发票代码2200162160发票号码02455372-02455392;发票代码2200163160发票号码00126519-00126559、发票号码00126561-00126573、发票号码00126923;发票代码2200174160发票号码00558881-00558905、发票号码00563171-00563195份、发票号码00467190。

(二)通过虚构农产品收购业务,累计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54份,价税合计5,238,000.00元,发票代码2200171350发票号码00065035-00065079、00073649-00073657。

(三)通过虚构板材销售业务对外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0份,不含税金额15,957,687.23元,税额2,629,468.96元,价税合计18,587,156.19元,发票代码2200183160发票号码00160985-00161041、00161043;发票代码2200174160发票号码00624508-00624517;发票代码2200171160发票号码01444533-01444551;发票代码2200172160发票号码00848709-00848733、发票号码00848924-00848955;发票代码2200174160发票号码00624533-00624567;发票代码2200171160发票号码01444527-01444532;发票代码2200174160发票号码00624518-00624532。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你单位在2017年7月6日至2019年3月8日期间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7份、增值税普通发票54份,对外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0份。以上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该事项处理上有争议,可以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长市三税稽处〔2021〕51号

长春XXX煤炭经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

我局(所)于2019年5月14日至2021年5月8日对你(单位)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增值税方面

你单位2018年1月、3月取得62份已确认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3号)之规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你单位2018年1月应转出进项税额305,738.46元,2018年3月应转出进项税额169,856.38元,2018年4月应转出进项税额169,853.50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方面

你单位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企业所得税方面

你单位2018年1月取得18份由吉林省XXX煤炭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货物名称 “煤炭”,经询问XXX(实际控制人)你单位购进的煤炭当年已全部销售给长春市龙嘉堡机场,2018年2月结转成本,你单位未提供相关成本结转账簿等有效证据,你单位2018年3月取得24份由沈阳XXX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取得20份由大连XXX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开具的已确认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金三系统查询已认证申报抵扣,其中沈阳XXX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2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补充申报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综上情况,由于无法取得你单位的账簿资料,找不到你单位有关人员,现你单位状态为“非正常”,对要求协查发票涉及的物流、票流等无法核实,无法对成本费用扣除情况进行核算,本次检查暂不对你单位取得上述6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成本进行所得税处理,待有进一步证据时再另行处理。

二、 处理决定

(一)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第四条、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3号)之规定,你单位2018年3月应补增值税475,594.84元、2018年4月应补增值税115,474.37元、2018年5月应补增值税43,757.15元。

合计补缴增值税634,826.36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附件2之规定,你单位2018年3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3,291.64元, 2018年4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8,083.21元, 2018年5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063.00元。

合计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44,437.85元。

(三)教育费附加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附件2之规定,你单位2018年3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4,267.84元, 2018年4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3,464.23元, 2018年5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312.71元。

合计补缴教育费附加19,044.78元。

(四)地方教育附加

文件依据略...

你单位2018年3月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9,511.89元, 2018年4月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2,309.49元, 2018年5月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875.14元。

合计补缴地方教育附加12,696.52元。

(五)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你单位应追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从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九台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吉林身边事##吉林##税务稽查##税务##虚开#

#吉林发布# 【通化县税务局优化执法服务办好惠民实事】通化日报讯 (管春雨报道)近一段时期以来,通化县税务局积极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认真落实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行动中,该局把“春风行动”作为税务部门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举措,突出“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的内容,坚持以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着力解决纳税人缴费人的堵点、难点、痛点问题,办好惠民实事,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的重要内容,为“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作贡献。

  该局大力宣传普及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国家税务总局“便民春风行动”优惠政策100条,通过互联网、LED 大屏、微信群、宣传栏等方式,推送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办税服务温馨提示等,实现税收宣传立体化,做到普惠政策广覆盖、优惠落实无死角。同时,每天在办税服务大厅严格落实领导带班责任制,设置3名导税员,针对纳税人涉税问题提供专业化指导,帮助纳税人在办税体验区和自助终端办理各项涉税业务,受到纳税人广泛好评。

#长春新区# #吉林政务服务# 【我为群众办实事丨暖心服务!长春高新区税务局聚焦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为了能让我们拿上钱,早点回家过年,税务干部周末都加班加点儿的,我这心里暖暖活活儿的。”近日,在长春高新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外地务工人员王凤常感受到了来自税务部门“急事特办”的温暖服务。

每年年末,都是纳税申报、代开缴税的高峰期。2021年12月,在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要求下,长春高新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几乎每个工作日都是“人气满满”,尤其是工程、劳务结算、异地务工返乡、自然人劳务报酬、房屋出租等代开发票的业务量激增,已经达到以往日均工作量的3倍。

为保证税费服务工作平稳有序,该局第一时间增设代开窗口,并为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开通了午间不间断服务和下班延时服务以满足不断增加的业务需求。

“为纳税人、缴费人排忧解难,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长春高新区税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期间开通“绿色通道”,科学拆分业务,强化部门配合,做好风险防控,迅速组建了一条“急事特办”的工作“流水线”。未来,长春高新区税务局将持续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聚焦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以每一份“小而美”的税收服务,不断提高广大纳税人、缴费人的幸福感、获得感。(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栾喜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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